單行法

單行法是一般英美法系判例法中主要採用的模式,這與大陸法系制定法典的做法是相對的。就如同稅收單行法是就某一類納稅人,某一類徵稅對象或某一類稅收問題單獨設立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單行法受稅收通則法(稅收基本法)的約束和指導,是相對於稅收通則法而言的,即稅收通則法以外的稅法都屬於稅收單行法,包括規範各稅種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式法、稅收處罰法、稅收爭訟的大部分內容都是以單行法的形式規範的。稅收單行法與稅收通則法的分類與稅法體系的結構有關。有些國家的稅法典包含了稅收單行法與稅收通則法的全部內容,因此,無法從立法上作這種劃分。有的國家則只有稅收單行法而沒有稅收基本法,如我國。但從發揮稅法體系的整體功能來看,稅收基本法與稅收單行法相互配合的稅法結構更為理想。它的立法條例一般和法律法規的立法條例是相似的。

單行法是和一般法相對應的稱謂。一般法規定的是比較綜合的法律問題,而單行法是對一般法中規定的某個特別法律事項進行的特別規定。
如我國民法通則就規定了物權事項,什麼擔保、抵押、質押等等,而我國另外還有一部擔保法,擔保法就是一部單行法,而相對於擔保法而言,民法通則就是綜合的一般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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