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1、稅負轉嫁是
稅收負擔的再分配。其經濟實質是每個人所占有的
國民收入的再分配。沒有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構成稅收負擔的轉嫁。
2、稅負轉嫁是一個客觀的經濟運動過程。其中不包括任何感情因素。至於納稅人是主動去提高或降低價格,還是被動地接受價格的漲落,是與稅負轉嫁無關的。納稅人與負稅人之間的
經濟關係是階級
對立關係,還是交換雙方的對立統一關係,也是與稅負轉嫁無關的。
3、稅負轉嫁是通過價格變化實現的。這裡所說的價格,不僅包括產出的價格,而且包括要素的價格。這裡所說的價格變化,不僅包括直接地提價和降價,而且包括變相地提價和降價。沒有價格變化,不構成稅負轉嫁。
定義
是指在商品交易過程中,納稅人通過提高銷售價格或壓低購進價格的方法,將稅負轉移給購買者或供應者的一種
經濟現象。
條件
一般地說,稅負轉嫁的存在主要取決於以下兩方麵條件:
稅負轉嫁是在
商品交換中通過商品價格的變動實現的。沒有商品交換的存在,就不會有稅收負擔的轉嫁。因此,商品經濟是稅負轉嫁的經濟前提。
從歷史上看,在以自給自足為基礎的
自然經濟社會裡,產品一般不經過市場交換,直接從
生產領域進入
消費領域。在這個時期,農業是
國民經濟的主要部門,國家徵稅主要是課自於土地及土地生產物的稅收,這部分稅收只能由土地
所有者負擔,納稅人不能實現稅負轉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
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在
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展。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一切商品的價值都通過
貨幣形式表現為價格,商品交換突破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而大規模地發展起來,為商品和
商品流轉額的徵稅開闢了廣闊的場所,同時也為
商品課稅被轉嫁提供了可能,商品課稅也迂迴地或間接地通過價格助變動實現轉嫁。
自由定價體制的存在
稅負轉嫁是和
價格運動直接聯繫的,一般是通過提高銘貨的售價率
壓低進貨的購價來實現的。其中,有些稅種的稅負可以直接通過價格的變動實現轉嫁;有些稅種的稅負是通過資本投向的改變,影響
商品供求關係間接地通過價格的變動實現轉嫁。無論採取哪種轉嫁形式,都依賴於價格的變動。因此,自由定價制度是稅負轉嫁存在的
基本條件。
自由定價制度是指生產經營者或其他
市場主體可以根據
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自行定價的價格制度。價格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即政府
指令性計畫價格制度、
浮動價格制度和
自由價格制度。在政府指令性計畫價格制度下,生產經營者或其他市場主體沒有自己的
定價權,價格直接由政府控制,納稅人不能通過價格變動實現稅負轉嫁。在浮動價格制度下,政府確定商品的
最高限價或
最低限價,在浮動幅度範圍內,生產經營者和其他市場主體有一定的自由定價權,可以在一定程度和範圍內實現稅負轉嫁。在自由定價制度下,生產經營者和其他市場主體完全可以根據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自由定價,稅負可以實現轉嫁。
通過對稅負轉嫁存在條件的分析,必然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國在實行高度集中的
計畫管理體制下,基本上不存在稅負轉嫁。實行
市場經濟體制後,客觀上存在著稅負轉嫁。因為:市場經濟是一種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在這種體制下,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和其他
市場主體各有獨立的
物質利益。盈利成為一切
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本動機,實現稅負轉嫁成為各類納稅人的主觀動機和願望。同時,隨著
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對價格大部分放開,企業已有很大的自由定價權,以自由價格為基礎的自由定價制度已基本形成,稅負轉嫁的客現條件已經具備。因此,在商品經濟中
客觀存在的稅負轉嫁現象,在我國市場經濟中也必然客觀存在。
方式
前轉
前轉指納稅人將其所納稅款順著
商品流轉方向,通過提高商品價格的辦法,轉嫁給商品的購買者或
最終消費者負擔。前面所舉賣酒的例子,就是這一形式的轉嫁。前轉是賣方將稅負轉嫁給買方負擔,通常通過提高商品售價的辦法來實現。在這裡,賣方可能是製造商、批發商或零售商,買方也可能是製造商、批發商、零售商,但稅負最終主要轉嫁給消費者負擔。由於前轉是順著商品流轉順序從生產到零售再到消費的,因而也叫順轉。前轉的過程可能是一次,也可能經過多次,例如對棉紗製造商徵收的棉紗稅,棉紗製造商通過提高棉紗
出廠價格將所繳納的稅款轉嫁給棉布製造商,棉布製造商又以同樣的方式把稅負轉嫁給批發商,批發商再以同樣方式把稅負轉嫁給零售商,零售商也以同樣方式把稅負轉嫁於消費者身上。前轉順利與否要受到商品供求彈性的制約。稅負前轉實現的基本前提條件是課稅商品的需求彈性小於供給彈性。當需求彈性
大時,轉嫁較難進行;供給彈性大時,轉嫁容易進行。
後轉
後轉即納稅人將其所納稅款逆商品流轉的方向,以壓低購進商品價格的辦法,向後轉移給商品的提供者。例如對某種商品在零售環節徵稅,零售商將所納稅款通過壓低
進貨價格,把稅負逆轉給批發商,批發商又以同樣的方式把稅負逆轉給製造商,製造商再以同樣方式壓低
生產要素價格把稅負逆轉於生產要素供應者負擔。
稅負後轉實現的前提條件是供給方提供的商品需求彈性較大,而供給彈性較小。在有些情況下,儘管已實現了稅負前轉,但也仍會再發生後轉的現象。
混轉
混轉又叫散轉,是指納稅人將自己繳納的稅款分散轉嫁給多方負擔。混轉是在稅款不能完全向前順轉,又不能完全向後逆轉時採用。例如織布廠將稅負一部分用提高布匹價格的辦法轉嫁給印染廠,一部分用壓低棉紗購進價格的辦法轉嫁給紗廠,一部分則用降低工資的辦法轉嫁給本廠職工等。嚴格地說,混轉並不是一種獨立的稅負轉嫁方式,而是前轉與後轉等的結合。
旁轉
旁轉是指納稅人將稅負轉嫁給商品購買者和供應者以外的其他人負擔。例如納稅人用壓低
運輸價格的辦法將某
課稅對象的稅負轉嫁給運輸者負擔。
消轉
消轉是指納稅人用降低課稅品成本的辦法使稅負在新增利潤中求得抵補的轉嫁方式。即納稅人在不提高售價的前提下,以改進
生產技術、提高
工作效率、節約原材料、降低
生產成本,從而將所繳納的稅款在所增利潤中求得補償。因為它既不是提高價格的前轉,也不是壓低價格的後轉,而是通過改善
經營管理、提高
勞動生產率等措施
降低成本增加利潤,使稅負從中得到抵消,所以稱之為消轉。有合法消轉和非法消轉兩種形式。前者指採用改進技術、節約原材料等方法,從而降低成本求得補償;後者指採用降低工資、增加工時、增大
勞動強度等方法,從而降低成本求得補償。採用第二種形式一般遭到雇員的反對,所以納稅人一般採用第一種形式。但消轉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生產成本能遞減、商品銷量能擴大、生產技術與方法有發展與改善的餘地、物價有上漲趨勢以及稅負不重等。
稅收資本化
稅收資本化亦稱“賦稅折入資本”、“賦稅資本化”、“
稅負資本化”。它是稅負轉嫁的一種特殊方式。即納稅人以壓低
資本品購買價格的方法將所購資本品可預見的未來應納稅款,從所購資本品的價格中作一次扣除,從而將未來應納稅款全部或部分轉嫁給資本品出賣者。比如某一工業資本家甲向另一資本家乙購買一幢房屋,該房房價值50萬元,使用期限預計為10年,根據國家稅法規定每年應納
房產稅1萬元。甲在購買之際將該房屋今後10 年應納的房產稅10萬元從房屋購價中作一次扣除,實際支付買價40萬元。對甲來說,房房價值50萬元,而實際支付40萬元,其中的10萬元是甲購買乙的房屋從而“購買”了乙的
納稅義務,由乙付給甲以後代乙繳納的稅款。實際上,甲在第一年只須繳納1萬元的房產稅,其餘的9萬元就成為甲的
創業資本。這就是
稅收資本化。它一般表現為課稅資本品價格的下降。賦稅折入資本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課稅對象必須是資財,每年均有相同的稅負;另有
不予課稅或輕稅的資財可購;課稅品必須具有
資本價值等。
一般規則
稅收負擔能否轉嫁以及如何轉嫁,決定於多種因素。理論和實踐往往不一致。有時理論上認為可以轉嫁,而在具體情況下卻不能轉嫁或較難轉嫁;有時理論上認為不易轉嫁,而實際中卻實現了轉嫁。在各種不同類別的稅收中,稅負能否轉嫁以及轉嫁的難易程度也是不同的。但稅負轉嫁作為稅收負擔的運動,總是有其最一般的規則。認識稅負轉嫁的規則,有助於稅負轉嫁成功。
稅負轉嫁存在於商品交易之中,通過商品或勞務的價格變動而實現。在
市場經濟條件下,除對工資收入者所課徵的稅收不能轉嫁外,其他各種稅收均與價格存在一定關係,均可不同程度地轉嫁出去,尤其是對商品課徵的稅最易轉嫁。
影響因素
影響稅負轉嫁的因素主要有:
市場狀況、供需彈性、成本變化、
稅收種類、有無未實現盈利以及政治管轄範圍等因素。稅負轉嫁的
一般規則是同這些因素相聯繫的。
稅負轉嫁與價格自由變動的規則
價格自由變動是稅負轉嫁的基本前提條件。稅負轉嫁涉及到課稅商品價格的構成問題,稅負轉嫁後存在於
經濟交易之中,通過價格變動實現。課稅不會導致課稅商品價格的提高,也就沒有轉嫁的可能,稅負由賣方自己負擔。課稅以後,若價格增高,稅負便有轉嫁的條件。若價格增加少於稅額,則稅負由買賣雙方共同承擔。若價格增加多於稅額,則不僅稅負轉嫁,賣方還可以獲得額外收益。因此可以說,沒有價格自由波動,就不存在稅負轉嫁。
稅負轉嫁與供求彈性法則
供需彈性是影響稅負轉嫁最直接的因素。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上,課稅商品價格能否增高,不是供給一方或需求一方願意與否的問題,而是市場上供需彈性的壓力問題。一般說來,對商品課徵的稅收往往向沒有彈性的方向轉嫁,稅負轉嫁與供需彈性存在方向相反的關係。
需求彈性越大,稅負越向供給者轉嫁;
供給彈性越大,稅負越向需求者轉嫁。此即為稅負轉嫁的一般法則。
稅負轉嫁與成本變動規則
在成本固定、遞增和遞減三種場合,稅負轉嫁有不同規則。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課之稅有全部轉嫁買方的可能;成本遞增商品,所課之稅轉嫁於買方的金額可能少於所課稅款額;成本遞減商品,不僅所課之稅可以完全轉嫁給買方,還可獲得多於稅額的價格利益。
稅負轉嫁與課稅制度的關係
間接稅稅負易於轉嫁,
直接稅稅負不易轉嫁。如對人的所得課稅,較難轉嫁;而對於商品課徵的
消費稅等,則較易轉嫁。課稅範圍廣的,即課稅能遍及同一性質所有或大部分商品的,轉嫁易,反之則難轉嫁。如茶和咖啡同屬飲用商品,如果課稅於茶而咖啡免稅,當茶價增加時,
飲茶者改飲咖啡,以致茶的消費減少。此時
茶商則不敢把全部稅款加於茶價之內,也即轉嫁較難。
供求彈性
稅負轉嫁存在於
商品交易之中,通過價格的變動而實現。課稅如不導致課稅
商品價格的提高,就沒有轉嫁的可能,稅負就由賣方自己承擔;課稅之後,若價格提高,稅負便有轉嫁的條件。究竟稅負如何分配,要視買賣雙方的反應而定。並且這種
反應能力的大小取決於商品的
供求彈性。
稅負轉嫁與需求彈性的關係
其
絕對值大於1,為
富有彈性(彈性大或高);小於1為
缺乏彈性(彈性小或低);等於1為有彈性;等於0為完全無彈性。
一般來說,稅負能否轉嫁及轉嫁多少,要看商品需求彈性如何,需求數量對價格變化越是敏感,則通過提高
賣價把稅負向
前轉嫁就越困難;反之,需求數量對價格變化不敏感或無彈性,則稅負越有可能向前轉嫁。準確地說,需求彈性大,則稅負轉嫁就很困難,且向前轉給消費者的少,向後轉給原供應者的多;需求彈性小,則稅負容易轉嫁,且向前轉給消費者的多,向後轉給原供應者的少;需求完全無彈性,稅負可能全部向前轉嫁給消費者;需求完全有彈性,稅負可能全部
向後轉嫁給原供應者。
需求彈性越大,轉嫁的可能性越小;需求彈性越小,轉嫁的可能性越大,稅負轉嫁與需求彈性成反比。
稅負轉嫁與供給彈性的關係
如果供給彈性係數絕對值大於1,為富有彈性;小於1為缺乏彈性;等於1為有彈性;等於0為完全無彈性。
從
供給彈性方面看,產品供給彈性越大,其稅負越不容易轉嫁,且向
前轉嫁給消費者的大,向
後轉嫁給原供應者或
生產要素者的小;供給彈性小,其稅負則易於轉嫁,且向前轉給
購買者或消費者的小,向後轉給原供應者或生產者要素者的大;供給完全無彈性,其稅負只能向後轉給原供應者或生產要素者;供給完全有彈性,稅負可以通過漲價向前全部轉嫁給購買者。供給彈性越大,稅負轉嫁的可能性越大;供給彈性越小,稅負轉嫁的可能性越小。稅負轉嫁與供給彈性成正比。
當某種商品的
需求彈性大於供給彈性時,說明當某種商品由於政府徵稅而價格變動時,其
需求量的變動幅度大於
供給量的變動幅度。在這種情況下,稅負
前轉較困難,會更多地向後轉嫁或不能轉嫁,稅負會更多地由
生產要素提供者或生產者自己承擔。
當需求彈性小於
供給彈性時,說明當某種商品由於政府徵稅而引起價格變動時,其需求量的變動幅度小於供給量的變動幅度。在這種情況下,稅負前轉比較容易,會更多地由消費者(購買者)承擔。
總之,商品的
供求彈性是制約稅負轉嫁的形式及規模的關鍵因素。稅負通常是一部分通過提價形式向前轉給消費者,一部分通過成本減少(或壓價)向後轉給原供應或生產要素者。究竟轉嫁比例如何,根據供需彈性而定。
市場結構
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的稅負轉嫁
完全競爭指的是一種競爭完全不受任何阻礙和干擾的市場結構。在完全競爭市場結構下,任何單個廠商都無力控制價格,市場價格是由整個行業的
供求關係所決定,價格一旦決定之後,對於每一個生產者而言,這一價格便是既定的。因而在政府徵稅以後,任何個別廠商都不能把商品價格提高若干而把稅負向前轉嫁給消費者,只有通過該
工業體系在短期內部分地利用提價的辦法轉嫁給消費者。但在長期里,在供應成本不變的條件下,各個廠商在整個工業體系下會形成一股進提價力量,則稅負可以完全轉嫁給消費者。
壟斷競爭市場結構下的稅負轉嫁
壟斷競爭指的是一種既有壟斷又有競爭,既不是完全競爭又不是
完全壟斷的市場結構。商品的差異性是這一市場結構的重要性內容。在這種市場結構下,同一種商品可由為數眾多的生產廠商共同生產,各生產廠商對市場的控制力都不大;同種產品在不同廠商間,其質量、包裝、牌號、
銷售條件等存在較大差異,不同產品在一定程度上又有替代性,各種有差別的產品之間便形成了競爭。在壟斷競爭條件下,單個廠商可以利用自己產品的差異性對價格作出適當調整,藉以把稅負部分地向前轉嫁給消費者。但由於沒有形成
壟斷市場,不能完全轉嫁出去保留
壟斷利潤,因此只能實現部分稅負轉嫁。
寡頭競爭市場結構下的稅負轉嫁
寡頭壟斷指的是少數幾個生產者供給某種商品的大部分,這幾個生產者的產量在該行業的
總產量中各占有較大的份額,從而可對市場的價格和產量發揮重要影響的一種市場結構。在這種市場結構下,每個生產廠商在其商品價格和產量的變化都會影響整個市場和其他競爭對手的行動,因此每個生產廠商在作出價格和產量的決策時,不僅要考慮其自身的成本、利潤情況,而且需考慮對市場的影響及競爭對手可能採取的決策。
寡頭競爭的
價格波動不像一般競爭工業那樣大,他們總是互相勾結,達成某種協定或默契,對價格升降採取
一致行動。因此,如果對某產品徵收一種新稅或提高某種稅的稅率,各寡頭廠商就會按早已達成的協定或默契來在各家成本同時增加的情況下,自動按某一公式各自提高價格,而把稅負向前轉嫁給消費者負擔(除非該產品
需求彈性大,或差異性大)。寡頭是指西方少數幾家企業供應市場某種
工業產品的大部分,各家都占市場
供應量的一定比重。他們的產品是一致的,或稍有差別。
完全壟斷市場結構下的稅負轉嫁
完全壟斷指的是一種整個行業的市場完全被一家廠商所控制的市場結構。在這種市場結構下,生產廠商實際上是自行定價,以達到最大利潤或
超額利潤的目的。如果某襲斷產品為絕對必要品,且需求無彈性,又無其他
競爭性的
代用品,則壟斷者可隨意提價,不會影響銷售量,稅負就會全部向前轉嫁給消費者。如果需求有彈性,壟斷廠商不能把
稅額全部向前轉嫁給消費者,而只能是部分前轉,部分
後轉。因為如全部
前轉,可能引起價格太高,消費減少,得不到最大利潤。但不管怎樣,在完全壟斷市場結構下,壟斷廠商可以隨時改變價格,把稅負向前轉嫁給消費者。
成本變動
稅負轉嫁同成本變動有關。在成本固定、遞增和遞減三種場合,稅負轉嫁有不同的特點。成本固定的商品,稅負可能全部轉嫁給買方負擔。因為
固定成本的商品不隨生產數量的多寡而增減其
單位成本,此時,如需求無彈性,稅款可加入價格,實現轉嫁。
成本遞增的商品,稅負只能部分轉嫁。因為這種商品單位成本隨產量增加而增加,課稅後商品價格提高會影響銷路,賣方為維持銷路,只好減產以求降低
產品成本,這樣稅額就不能全部轉嫁出去。
成本遞減的商品,稅負全部可以轉嫁給買方。因為這種商品的單位成本隨產量的增加而遞減,課稅商品如無需求彈性,稅款即可加於價格之中轉嫁出去。在某種情況下,稅款不僅可以全部轉嫁出去,甚至還可以獲得多於稅額的價格利益。
課稅制度
課稅制度中稅種設定及其各要素的設計差異,諸如
課稅範圍的
寬窄、稅率的形式和高低、課稅方法等都對稅負轉嫁有一定的影響。
間接稅可以轉嫁並不是意味著稅負轉嫁與市場供求存在一種絕對的
因果性必然聯繫和近似機械性轉變過程。這裡生產者決策和
生產經營偏好,對轉嫁與否及轉嫁程度也有很大影響。稅負轉嫁常常是生產經營者決策、偏好及市場作用的共同結果。在許多種情況下,生產者
經營決策是一回事,市場作用是另一回事。市場需求彈性大的商品,經營者未必不願意經營,生產者未必不願意生產,反之亦然。例如當課徵一種新的
商品稅時,往往造成徵稅商品的價格上漲。如果物價不上漲,生產和經營這種商品的單位和個人就無利可圖。反之,若該
商品課稅後價格上漲超過一定水平,比如說超過所納稅額,它還會在不久的將來回歸到與所徵稅額導致價格上漲的相同水平。但是倘若生產經營者不做出生產經營這種商品的決策,或生產經營偏好轉移到別的商品上去了,那么上述這些變化也就不可能實現。因此
間接稅的轉嫁也還是有條件的。
課稅範圍
1、課稅商品範圍廣的,稅負容易轉嫁;課稅商品範圍窄的,稅負轉嫁較困難。
2、就不同課稅商品而言,對
生產資料課稅,稅負轉嫁次數多,轉嫁速度快;對
生活資料課稅,稅負轉嫁次數少,轉嫁速度慢。
3、就同類商品而言,對其全部課稅稅負易於轉嫁;只就其中部分或其一種
商品課稅,稅負不易轉嫁。
4、就消費品而言,對生活必需品課稅,由於消費是必不可少的,故消費基礎廣,稅負易於轉嫁;對奢侈品課稅,由於消費可有可無,故消費基礎窄,稅負不易轉嫁。
課稅方法
從量課稅,
負稅者容易感覺,課稅加價,消費者可能少買或不買高價商品,或採用代用品,因而稅負轉嫁趨勢較弱。而
從價課稅,一般昂貴商品稅重,廉價商品稅輕,課稅加價,負稅者不易覺察,因而稅負轉嫁趨勢較強。
稅率
實行
比例稅率,價格與稅負相輔相成,同種商品,價重稅負多,價低稅負少,稅負易於轉嫁。實行
定額稅率,價格與稅負相背,同種商品,價高稅負輕,價低稅負重,因而高價商品稅負容易轉嫁,低價商品稅負較難轉嫁。
稅負輕重
稅負輕重是稅收轉嫁能否實現的一個重要條件。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如果一種商品稅負很重,出賣者試圖轉嫁全部稅負就必須大幅度提高價格,勢必導致銷售減少,但為了保持銷路,又不得不降低價格,其結果稅負只能部分轉嫁或不能轉嫁。然而對於稅負很輕的商品來說,課稅後
加價幅度較少,一般不致影響銷路,全部稅負能順利地轉嫁給購買者負擔。
不同觀點
稅負轉嫁是財稅理論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國外自17世紀中葉以來,稅負轉嫁理論在
經濟學和
財政學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眾多的經濟、財稅學家基於一定的思想觀點,提出了許多不同觀點和見解。從各家提出的觀點來看,大致可分為“絕對說”和“相對說”。
絕對說
絕對說是指對稅負轉嫁問題做出絕對的結論,即一切稅收都可以轉嫁,或某種特定稅收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能轉嫁。這一觀點包括“
純產品說”、“純所得說”以及“
均等分布說”。
純產品說
稅負轉嫁的純產品說是由
重農學派的經濟學家倡導的。在他們看來,對地租課稅之外的所有稅收都可轉嫁,而且最終還是落在土地的所有人身上。
重農學派的代表人物魁奈認為,只有土地能夠增加國民收入,創造
剩餘價值或提供
純收益,所以賦稅必定是土地的純產品。“對於土地所有者,對於君主和全體國民來說,把賦稅完全對土地收入直接徵收,是有很大的利益的。因為所有其它的課稅形式都是違反
自然秩序的,都是對於再生產和賦稅本身有害的,都是會在賦稅之上加上賦稅的”。這就是說,除土地收入稅之外的所有其他稅收,如向消費物品或勞動徵收的賦稅,實際上要附加到他們的生產的財富價格中,最終轉嫁給純產品的消費者。魁奈的稅收轉嫁思想,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除土地收入稅之外的所有稅收,都會轉嫁;二是各種賦稅的最終歸宿是土地的純產品。正因為如此,他主張實施單一
土地稅。
純所得說
稅負轉嫁的純所得說是由
古典學派的經濟學家倡導的。在他們看來,一切租稅皆來源於純所得。純所得包括地租、利潤和工資。除
地租稅不轉嫁之外,
利潤稅、
工資稅等所有稅收都轉嫁,而且最終都要由地主或消費者來承擔。
亞當·
斯密是絕對轉嫁論的先驅者。他曾區別不同稅種,闡述了
稅收轉嫁與歸宿問題。(1)地租稅。地租稅可分為兩類:一是直接地租稅,不能轉嫁,由地主負擔;二是土地生產物稅,這種稅起先由農民墊支,由農民再轉嫁給地主,故地主是真正的納稅者。(2)利潤稅。斯密把全部利潤分為利潤和利息。對全部利潤課稅的轉嫁與歸宿分為兩部分:一是由資本使用者以提高
利潤率的方式轉嫁賦稅,若被用作農業資本,則通過扣除地租,轉嫁到地主身上;若被用作
商業資本或製造業資本,則通過把賦稅的份額加入,以抬高貨物價格,把
賦稅轉嫁到消費者身上。二是對利息部分課稅,因不能提高
利息率,而不得不落在利息頭上,最終由資本使用者負擔。(3)勞動
工資稅。對勞動工資課稅,將使勞動者要求提高工資,因而工資稅轉嫁到利潤,再由利潤轉嫁給
一般消費者,再轉嫁到地租,這時因為地主無法再轉嫁給其他人,結果就由地主來負擔工資稅。斯密的勞動工資稅轉嫁論是以工資等於最低
生活費用為前提的。(4)消費品稅。斯密把消費品分為
必需品和奢侈品。他認為,對必需品課稅必然會使商品的價格乃至勞動工資按課稅的程度而上漲,最終由消費者或地主負擔。對奢侈品課稅,其稅負最終由奢侈品的消費者承擔。
李嘉圖發展了亞當·斯密的賦稅轉嫁和歸宿理論。斯密認為,土地稅由地主負擔,
工資稅、利潤稅也全部都由地主負擔,但是,李嘉圖卻認為,地主只負擔了土地稅中
經濟地租的部分,對土地的其他課徵則轉嫁了。簡單來說,李嘉圖的稅收轉嫁與歸宿觀點是:(1)
地租稅由地主負擔,利潤稅和工資稅由資本家負擔。(2)
什一稅和農產品稅雖然能夠轉嫁,但結果使工資上漲,利潤下降,最終還是由僱主負擔。(3)對消費品課稅,如果是壟斷商品,則由生產者負擔;如果是奢侈品,則由富有者負擔;如果是必需品,課稅就會使工資上漲,最終由僱主負擔。
均等分布說
均等分布說始於18世紀的歐洲國家,主要代表人物有義大利的沃里、英國的曼斯菲爾德等。持這種學說的人雖然都認為
稅收負擔皆可轉嫁,但有樂觀者也有悲觀者,故分為
樂觀派的觀點和悲觀派的觀點。
樂觀派的學者認為,稅收負擔的轉嫁可分為三個層次:首先從納稅人轉移至其商品的買主和賣主以及消費者,然後從此逐漸擴張於其他一切業務,最後擴張至一切方面,所有人都負一定的稅,而每個人都有
負稅的感覺。
可是,以普魯東為首的悲觀派則認為,無論何種稅收,都要轉嫁,而且最終都要由消費者來承擔。消費者階級大多屬於窮人階級,而窮人負擔稅收是不公平的。
相對說
稅負轉嫁的相對說是對稅收轉嫁問題不作絕對的結論,認為
稅收負擔是否轉嫁以及轉嫁的程度如何,要根據稅種、課稅商品的性質、供求關係以及其他經濟條件的不同而異。有時可以轉嫁,或完全轉嫁,有時不能轉嫁,或只能部分轉嫁。相對轉嫁說最先由德國經濟學家勞提出,後由美國經濟學家塞里格曼系統化,現代觀點則基本上屬於相對說。
德國經濟學家勞,雖然繼承了古典
經濟學派的
經濟思想,但在稅收轉嫁理論方面,他首先開創了相對轉嫁學說。他認為,對利潤、工資、地租的課稅,是否會發生變化,要根據供求關係的變化而定。他指出,課徵於所有階級的
所得稅,一般不易發生轉嫁;關稅易於轉嫁給消費者。
後來,隨著現代經濟學的創立與發展,逐漸以
數學方法來分析稅收轉嫁與歸宿。最早對稅收轉嫁進行數理分析的經濟學家是庫諾(Cournot)。他把價格分為
壟斷價格和
競爭價格,通過分析某種課稅商品的價格變化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影響,說明稅負轉嫁的形態。後來,西方經濟學家又提出了
規模收益不變、
規模收益遞增、
規模收益遞減規律,並以此作為分析稅負轉嫁與歸宿的工具。
美國經濟學家塞里格曼利用這些現代經濟學分析工具,對稅負轉嫁與歸宿提出了如下一般法則:
(1)從
課稅對象是由壟斷支配還是受競爭支配來看,在競爭支配之下,稅負不易轉嫁;
(2)從賦稅是普遍的還是特別的來看,越是普遍的,生產者負擔租稅的可能性越大;
(3)從資本是否可以完全流動來看,
資本流動越難,稅負轉嫁越少且越緩;
(5)從生產成本是比例的還是遞增的或是遞減的變化來看,同其他法則相比,在成本遞減法則之下,凡在自由競爭的情況下,消費者的負擔增加,在壟斷的情況下,生產者的負擔增加;
(6)從租稅的輕重來看,稅負越輕,越不轉嫁;
(7)從稅率是累進的還是比例的來看,累進性越高,轉嫁程度越高;
(8)從課稅商品是
最終產品還是
中間產品來看,若為最終產品,最終由消費者負擔,若為中間產品,則要發生多次轉嫁;等等。因此,他認為,
直接稅中也有轉嫁,
間接稅中也有不轉嫁,故直接稅與間接稅的區別毫無價值可言。
日本財稅學家
小川鄉太郎自稱其轉嫁理論屬於“相對說”。他的主要觀點是:(1)稅負轉嫁實際上是課稅物品和工資能否上漲的問題,也是轉嫁者與被轉嫁者的一種稅負推讓鬥爭,誰勝誰負取決於經濟過程中各方的勢力。(2)轉嫁以交換流通為媒介,與流通無關的稅無從轉嫁。(3)轉嫁的方向與程度取決於供求力量。(4)轉嫁分為預期的轉嫁和違反預期的轉嫁,前者有利於稅負公平,後者導致稅負的不公平。
在我國,對於稅負轉嫁也存在不同的觀點和看法。
首先,在我國是否存在稅負轉嫁問題上有不同意見。有一種觀點認為,稅負轉嫁是
資本主義國家固有的經濟現象,我國是
社會主義國家,因而我國不存在稅負轉嫁。這種觀點在20世紀60至70年代比較流行,一直作為主流派觀點。有一種觀點認為,稅負轉嫁是否存在,必須根據我國經濟特點作
具體分析,從我國
社會產品分配格局、價格的計畫化、稅收機制等方面來分析,認為我國稅收在總體上不存在稅負轉嫁,但在
計畫價格之外的商品,則存在稅負轉嫁。這種觀點在80年代比較流行,成為主流派觀點。自90年代以後,我國學者思想上進一步解放,在鄧小平理論指引下,衝破了“姓
社姓資”的禁區,正確認為到稅負轉嫁是商品經濟的一種經濟現象,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客觀存在的。這種觀點已成為主流派觀點。國家也認可這種觀點,在國家制發的有關稅收檔案中,也常見“稅負轉嫁”的字眼。
其次,在稅負轉嫁定義、內涵、運作等方面的不同觀點和看法。例如在稅負轉嫁的稅種上,有人認為只有
流轉稅才轉嫁,有人則認為所得稅也存在稅負轉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