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徵稅對象的不同可將稅收劃分成不同的種別。因此,不同的徵稅對象是一個稅種區別於另一個稅種的主要標誌,稅種的名稱一般也以徵稅對象來命名。如對
增值額課稅的稅種,稱為
增值稅;對資源課稅的稅種,稱為
資源稅等。
這些要素有機地組合在一起構成具體的稅種,各類稅種有機地組合在一起構成一個國家的
稅收制度。
稅種的分類方法
稅收制度的主體是稅種,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由多個稅種組成的
稅收體系。在這一體系中各種稅既有各自的特點,又存在著多方面的共同點。因此,有可能從各個不同的角度對各種稅進行分類研究。按某一種標誌,把性質相同的或近似的稅種歸為一類,而與其他稅種相區別,這就是稅種分類。按照不同的分類標誌,稅種的分類方法一般有以下幾種:
一、按徵稅對象分類
徵稅對象是稅法的一個基本要素,是一種稅區別於另一種稅的主要標誌。因此,按徵稅對象的不同來分類,是稅種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分類方法。按照這個標準,我國稅種大體可分為以下五類:
對流轉額的徵稅簡稱
流轉稅,或商品和
勞務稅。它是對
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的流轉額徵收的一類
稅收。商品交易發生的流轉額稱為
商品流轉額。這個流轉額既可以是指商品的實物流轉額,也可以是指商品的貨幣流轉額。商品交易是一種買賣行為,如果稅法規定賣方為納稅人,商品流轉額即為商品銷售數量或銷售收入;如果稅法規定買方為納稅人,商品流轉額即為採購數量或採購支付金額。非商品流轉額是指各種社會服務性行業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業務或勞務收入金額。按銷售收入減除
物耗後的
增值額徵收的
增值稅,也歸於流轉稅一類。
流轉稅與商品(或勞務)的交換相聯繫,商品無處不在,又處於不斷流動之中,這決定了流轉稅的徵稅範圍十分廣泛;流轉稅的計征,只問收入有無,而不管
經營好壞、成本高低、利潤大小;流轉稅都採用
比例稅率或
定額稅率,計算簡便,易於徵收;流轉稅形式上由商品生產者或銷售者
繳納,但其
稅款常附著於
賣價,易轉嫁給消費者負擔,而消費者卻不直接感到稅負的壓力。由於以上這些原因,
流轉稅對保證國家及時、穩定、可靠地取得財政收入有著重要的作用。同時,它對調節生產、消費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流轉稅一直是我國的
主體稅種。一方面體現在它的收入在全部
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一直較大;另一方面體現在它的調節面比較廣泛,對經濟的調節作用一直比較顯著。
2、對所得額的徵稅
對所得額的徵稅簡稱
所得稅。稅法規定應當徵稅的所得額,一般是指下列方面:一是指有合法來源的所得。合法的所得大致包括生產經營所得(如利潤等),提供勞務所得(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投資所得(如
股息、利息、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和其它所得(如財產租賃所得、遺產繼承所得等)四類。二是指納稅人的貨幣所得,或能以貨幣衡量或計算其價值的經濟上的所得。不包括榮譽性、知識性的所得和體質上、心理上的所得。三是指納稅人的純所得,即納稅人在一定時期的總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以及納稅人個人的生活費用和贍養近親的費用後的淨所得。這樣,使稅負比較符合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四是指增強
納稅能力的實際所得。例如利息收入可增加納稅人能力,可作為
所得稅的徵收範圍;而
存款的提取,就不應列入徵稅範圍。總的來說,所得稅是對納稅人在一定時期(通常為一年)的
合法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法定允許扣除的其他各項
支出後的餘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徵收的稅。
所得稅按照納稅人負擔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無來確定
稅收負擔,實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的不征”的原則。因此,它對調節
國民收入分配,縮小納稅人之間的收入差距有著特殊的作用;同時,所得稅的徵收面也較為廣泛.故此成為經濟
已開發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在我國,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所得的增加,所得稅已成為近年來收入增長較快的一類稅。
3、對資源的徵稅
對資源的徵稅是對開發、利用和占有國有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類稅。徵收這類稅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取得資源消耗的
補償基金,保護國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二是為了調節資源
級差收入,以利於企業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競爭。
我國對資源的徵稅主要有:城鎮土地使用稅、
資源稅、土地
增值稅。
4. 對財產的徵稅
對財產的徵稅是對納稅人所擁有或屬其支配的財產數量或價值額徵收的稅。包括對財產的直接徵收和對財產轉移的徵收。開徵這類
稅收除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外,對提高財產的利用效果、限制財產的不必要的占有量有一定作用。
5、對行為的徵稅
對行為的徵稅也稱行為稅,它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為為徵稅對象徵收的一類稅收。徵收這類稅,或是為了對某些特定行為進行限制、調節,使微觀活動符合巨觀經濟的要求;或只是為了開闢地方財源,達到特定的目的。這類稅的設定比較靈活,其中有些稅種具有臨時稅的性質。
稅收按其管理和使用
許可權劃分,可分為
中央稅、
地方稅、
中央地方共享稅。這是在分級
財政體制下的一種重要的分類方法。通過這種劃分,可以使各級財政有相應的收入來源和一定範圍的
稅收管理許可權,從而有利於調動各級財政組織收入的積極性,更好地完成一級財政的任務。一般的作法是,將
稅源集中、收入大、涉及面廣,而由全國統一立法和統一管理的稅種,劃作中央稅。一些與地方經濟聯繫緊密,稅源比較分散的稅種,列為地方稅。一些既能兼顧中央和地方經濟利益,又有利於調動地方組織收入積極性的稅種,列為
中央地方共享稅。當前我國的
中央稅主要有
關稅、
消費稅;
地方稅主要有營業稅、
農業稅(2006年取消)、
牧業稅(2006年取消)以及一些對財產和行為的課稅;中央地方共享稅主要有
增值稅、
資源稅等。
按稅收與價格的關係劃分,稅收可分為
價內稅和
價外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與商品、勞務或財產的價格有著密切的關係,對商品和勞務課徵的稅收既可以包含於價格之中也可以在價格之外。凡稅收構成價格組成部分的稅收稱為價內稅;凡稅收是價格之外的附加額的稅收稱為價外稅。前者,其價格的組成=成本十利潤十
稅金,後者其價格等於成本加利潤。價內稅,有利於國家通過對稅負的調整,直接調節生產和消費,但往往容易造成對價格的扭曲。價外稅與企業的成本核算和利潤、價格沒有直接聯繫,能更好地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不致因徵稅而影響公平競爭;同時,不干擾價格對
市場供求狀況的正確反映,因此,更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
四、按稅負是否易於轉嫁分類
稅收按其負擔是否易於轉嫁分,可分為為
直接稅和
間接稅。所謂
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之後,通過種種途徑將所繳稅款的一部分或全部轉移給他人負擔的經濟現象和過程,它表現為納稅人與
負稅人的非一致性。由納稅人直接負擔的稅收為直接稅。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即負稅人,如
所得稅、
遺產稅等;可以由納稅人轉嫁給負稅人的稅收為間接稅,即負稅人通過納稅人間接繳納的稅收,如
增值稅、
消費稅、營業稅、
關稅等。
五、按計稅標準分類
稅收按其計稅依據的不同,可分為
從價稅和
從量稅。從價稅是以徵稅對象的價值量為標準計算徵收的
稅收。稅額的多少將隨著價格的變動而相應增減。從量稅,是按徵稅對象的重量、件數、容積、面積等為標準,採用固定稅額徵收的稅收。從量稅具有計算簡便的優點。但
稅收收入不能隨價格高低而增減。
除上述主要分類外,還有一些其他分類方法。例如在我國按徵收機關劃分,稅收可分為工商
稅系、
關稅稅系和
農業稅系三大類。工商稅收由各級國家稅務機關和
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管理;關稅由海關負責徵收管理;農業稅系原來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現正逐步移交給稅務機關。又如,按繳納形式分,稅收可分為力役稅、
實物稅和
貨幣稅。按稅收的用途分,稅收可分為一般稅和目的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