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方共享稅簡稱“共享稅” 。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分享收入的各種稅。我國1985年以後列為中央地方共享稅的稅種有: (1) 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均不包括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四個部門所屬企業和鐵道部以及各銀行總行和保險總公司交納的部分) ; (2) 資源稅; (3) 建築稅; (4) 鹽稅; (5) 個人所得稅; (6)國營企業獎金稅; (7) 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 (不含海洋石油繳納的部分)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地方共享稅
- 類別:稅種
- 數量:6種
- 徵收單位: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