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稅
- 對稱於:地方稅
- 解釋:由一國中央政府徵收、管理和支配
- 別稱:國家稅
簡介,中國國內類型,各國情況,補充解釋,
簡介
由國家中央立法機關立法,稅收管理權和收入支配權歸屬中央政府的稅收。又稱國家稅。中央稅構成中央政府的固定收入。按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收入,實行分稅制是世界各國財政管理體制的普遍做法 。 中國在 1984 年以前,除明確規定零星分散的稅種,如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集市交易稅等少數稅種作為地方稅以外,其他稅源面廣、數額較大的稅收均為中央稅。從1985年起,中國的財政體制逐步採取按稅種劃分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按照國務院1985年3月21日頒布的《關於實行“ 劃分稅種 ,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明確列為中央稅的有:關稅、燒油特別稅、專項調節稅、車輛購置稅和特別消費稅等,同時還按企業隸屬關係將下列各部門繳納的稅收列作中央固定收入:①中央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②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③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和增值稅。④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⑤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營業稅、增值稅,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的固定收入。
中國國內類型
中國1984年以前,除關稅明確為中央稅外,其他稅種多為中央和地方比例分成收入。從1985年起,中國逐步採取按稅種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依國務院 1985年 3月21日頒布的《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的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明確列為中央稅的有:關稅、燒油特別稅、專項調節稅,車輛購置稅,船舶噸稅和特別消費稅等,同時還按企業隸屬關係,將下列各部門繳納的稅列作中央固定收入:
②鐵道部和各銀行總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
③海關代征的產品稅和增值稅;
④海洋石油外資、合資企業的工商統一稅、所得稅;
⑤石油部、電力部、石油化學總公司、有色金屬總公司所屬企業的產品稅、增值稅,以其70%作為中央財政固定收入。
在目前我國的分稅制體系下,
另外,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經停徵,農業稅已廢止。
簡言之,中央稅是國稅,地方稅是地稅。
國稅與地稅,是指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一般是指稅務機關,而不是針對稅種而言的。
國家稅務局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省級地方稅務局受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省級以下地方稅務局系統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垂直領導。因此,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分屬國家不同的職能部門,一般是分開辦公的,但是,也由一些地方的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是合署辦公的。
我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為適應分稅制的要求,全國稅務機關分為國家稅務局(簡稱國稅)和地方稅務局(簡稱地稅),負責徵收不同的稅種。國稅主要負責徵收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稅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他們之間的徵收管理分工一般劃分如下:
1。國稅局系統: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地方銀行、非銀行金融企業繳納的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證券交易稅(開徵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2。地稅局系統: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包括上述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徵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不包括對銀行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的部分),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罰款。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收某些稅收。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徵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因此,納稅人涉及具體稅種應當向哪個稅務系統繳納問題時,還是應當以當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的實際分工及其具體要求為準。
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各國情況
美國
日本
日本中央稅包括所得稅、法人稅、繼承稅、物品稅、關稅等25個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