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交易稅

集市交易稅是指對在集市上出售應稅農副產品和手工業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屬流轉稅類。根據規定,在集市上出售農副產品的單位或個人,除稅法另有規定的以外,都應按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稅。徵稅範圍原則上為家畜、家禽、肉類、蛋品、乾鮮果、土特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等七類;由各省、自治K、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情況確定。稅率分別不同產品確定,一般為10%;少數價格特髙的產品為15%;家庭手工業產品和國家不需要掌握的產品為5%;對零星交易,可在7元至10元的幅度內,規定一個起征點。具體徵稅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制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市交易稅
  • 概念:按實際銷售價格徵收的一種稅
  • 起源時間:1962年4月
  • 規定:為照顧農民之間的零星交易
簡介,起源,規定,

簡介

集市交易稅
1961年隨著國民經濟形勢的好轉,農村集貿市場得到恢復和發展,在稅收方面出現了三個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集市交易價格一般偏高,部分農民收入較多,需要從稅收上加以調節;二是集市上出售的農副產品一般不徵稅,而城市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出售的農副產品都徵稅,需要平衡稅負;三是少數投機商販乘機活動,需要在稅收方面採取措施,配合市場管理部門保護農民的合法交易。為此,在試點的基礎上,財政部擬定了“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

起源

1962年4月,國務院批准了財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徵集市交易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情況制定具體徵稅辦法。集市交易稅的納稅人是,凡在集市上出售應稅農副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都是集市交易稅的納稅人。其徵稅範圍,原則上定為7類產品:家畜、家禽、肉類、蛋品、乾鮮果、土特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其中家禽和蛋品兩類於1962年10月停止徵收。集市交易稅的稅率根據不同產品分為3個等級;一般產品稅率為10%;少數售價較高的產品稅率為15%;家庭手工業品和國家不需掌握的產品,稅率為5%。

規定

集市交易稅的減免規定有:(1)為照顧農民之間的零星交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在7~10元的幅度內規定一個起征點,未到起征點的不徵收集市交易稅;(2)為配合國家收購農副產品,對農民以低於集市上的價格出售給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的產品可給予減稅或免稅的照顧;(3)為加強市場和物價管理,防止黑市交易,對通過貿易貨棧、集市貿易服務部出售的產品或委託貿易貨棧、集市貿易服務部、供銷社代銷以及由它們介紹成交的產品給予減稅30%的優惠;(4)為促進農副業生產,對幼畜、幼禽、各種作物的種子、種苗、飼料、柴草、小農具等產品可不徵集市交易稅。1964年以後,一些地方停徵了這一稅種。80年代以來,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農副業生產迅速發展,作為農副產品交換市場的集市貿易,空前活躍繁榮。為了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市場管理;並適當調節收入,平衡稅收負擔,一些地區重新恢復徵收集市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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