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

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是我國徵收集市交易稅的基本法規。1962年4月16日國務院發布。共13個方面。其主要內容是,規定集市交易稅徵稅的原則是: 對國家不需要掌握的產品從寬,對售價低的產品從寬,對售價高的產品從嚴; 對農民出售自產品的從寬,對從事販賣的從嚴。在集市上出售農副產品的單位或個人,除稅法另有規定的以外,都應該依照本規定,按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繳納集市交易稅。

徵收集市交易稅的產品,原則規定為: 家畜、家禽、肉類、蛋品、乾鮮果、土特產品和家庭手工業產品等七類。稅率一般可以規定為10%,最高15%; 最低5%。對於在集市上出售的應該徵收工商統一稅的產品,不再徵收集市交易稅。1966年全國稅務會議決定,該稅只保留稅種,暫停徵收。目前只有個別省恢復徵收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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