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稅

共享稅

共享稅全稱 “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屬於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稅種。分享比例隨財政管理體制的變化及經濟的發展而適時調整,便於兼顧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凡有利於調動中央與地方兩個積極性的稅種,常列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在中國現行稅制中,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包括:增值稅,資源稅和證券交易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 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大部分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 (名為證券印花稅) 原定中央地方五五分成,從1997年起,調整為80%交中央,20%留給地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享稅
  • 別名中央地方共享稅
  • 分享方式:附加式、分征式、比例分成式等
  • 管轄機構:中央政府
定義,各國分類,我國現狀,

定義

共享稅主要由中央直接管理,稅種的開徵、停徵,稅目、稅率的調整,減稅、免稅、加征等許可權由中央決定。

各國分類

分享方式主要有3種:第一種是分征法,即對同一稅源,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按照不同的稅率徵稅,如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分別徵收的個人所得稅。第二種是附加法,即隨中央稅徵收的附加稅歸地方政府或者隨地方稅徵收的附加各歸中央政府,如我國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第三種是分成法,即對同一稅源,由中央政府徵收以後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地方政府或者由地方政府徵收以後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中央政府。

我國現狀

我國自1985年以來,除了明確規定的中央稅地方稅以外,其他稅種多屬共享稅,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分配。現行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包括: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和沒有立法開徵的燃油稅、證券交易稅
我國目前增值稅的共享比例為中央與地方,50%:50%。企業所得稅的共享比例為中央與地方,60%:40%。很多地方政府正是靠返還部分地方可以享受的共享稅金來吸引外資企業。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