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分享原則是國際稅收協定衝突規範的內容之一。指在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時,將某項課稅客體劃歸締約國雙方共同分享徵稅的一項原則。實行稅收分享原則徵稅的收益或所得,如投資所得等,一般是既可以屬於居住國,也可以屬於來源國,因此,不同國家都可以對此收益或所得徵稅。稅收分享原則要求分享行使徵稅權的國家必須將適用稅率適當降低,以利於共同徵收。
在所得受益人為其居民的國家方面,要承認所得來源地國擁有優先徵稅權;在所得來源地國方面,要接受協定對行使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所定的條件限制;這裡的條件限制是指協定中對所得來源地國徵稅規定的最高額度,即限制稅率。
舉個例子:
A公司在甲國和在乙國均有納稅義務,且甲國為A的居住國,乙國為來源地國,則乙國可先對A徵稅,甲國對稅後的所得再徵稅;而在這個過程中,乙國到底征多少稅應由甲乙兩國之間有關的協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