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之間的關係應該為領導與被領導以及業務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各級政府工作部門同時又受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 因此,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對上級對同級政府的關係是一種被雙重領導。如
公安機關、
交通部、計委、經貿委、發改委、
財政部門及中央企業工委等。
地方上的司法系統雖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但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一種雙重領導。如人民檢察院,不但對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及
常務委員會負責,同時在業務上也要受上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指導。
軍隊
形式
軍隊這種制度在歷史上曾採取過不同形式。
土地革命戰爭時期,中國工農紅軍是受由地方黨組織和軍隊主要負責人組成的
前敵委員會領導的。抗日戰爭中期,八路軍、新四軍是受由地方黨組織和軍隊主要負責人組成的
黨政軍委員會(見
軍政委員會)領導的。
歷史沿革
1942年9月1日,
中共中央決定撤銷各地的黨政軍委員會,各
抗日根據地實行黨的一元化領導,由中共中央代表機關(中央局、分局)及黨的區委、地委統一領導各該地區的黨政軍民工作;主力軍對於所駐地區的縣、區、鄉級黨委的決定和政府的法令,也必須執行。
1954年 4月15日頒布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草案)》規定:各級
軍區及
軍分區黨的組織,除受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外,還分別受所駐地區中共中央局、中央分局和同級地方黨的組織的領導。
1958年4月8日,中共中央進一步規定:省(自治區)軍區、軍分區和縣(市)
兵役局(見
人民武裝部),除保持軍事系統的
垂直領導與隸屬關係外,在黨的關係上同時成為同級地方黨委的軍事工作部,受同級地方黨委領導,並由地方黨委書記兼任同級軍事機構的
政治委員;凡軍事區域同地方行政區域相一致的軍區,也應置於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同級地方黨委雙重領導之下;軍事區域同地方行政區域不一致的軍區以及其他軍事單位,在與地方有關的工作上,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軍區應有一個主要負責人參加所在地的省(市)委和自治區黨委的領導工作。
1978年以後,這種領導制度幾經改變,仍強調:省軍區、軍分區、縣(市)
人民武裝部,既堅持軍事系統的垂直領導和
隸屬關係,又受同級地方黨委領導,成為同級地方黨委的軍事工作部,並由地方黨委書記兼任
政治委員;
省軍區、軍分區、縣(市)人民武裝部的領導人,一般有一人擔任同級地方黨委的常委。
1985年7月起,縣(旗、縣市級、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劃歸地方建制,實行地方和軍隊雙重領導。
意義
就軍隊來說指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統一領導下的軍事系統和地方黨委員會對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領導制度。實行雙重領導制度,有利於堅持黨對軍隊的領導,密切軍隊同地方黨委的關係,加強工作上的配合和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