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制度,中國,越南,職責,
制度
中國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政治委員制度始於1929年古田會議,正是在這次會議上,毛澤東成功地對紅軍進行了深入的改革,建立了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權,這是繼三灣改編支部建在連上的重大改革後的又一次突破,其標誌性成果就是在紅四軍建立了政治委員制度。例如紅一方面軍總司令朱德、總政委毛澤東和129師劉伯承師長、鄧小平政委就是軍事主官和政治主官的典範。解放軍培養政治工作幹部的最高學府是政治學院(已併入國防大學)。
越南
越南共產黨自1944年創建越南人民軍(越南語:Quân đội Nhân dân Việt Nam)以來,一直把黨對軍隊的領導作為軍隊建設的基本政治原則,十分強調“軍隊必須置於黨的絕對、直接、全面領導之下”。要求“一切有關軍隊和國防建設的重大問題均由中央政治局決定,指揮員必須服從上級首長和本級黨委的領導等”。
在1947年2月召開的全軍政工代表會議上,越共確定了軍隊政治工作制度和任務,並決定建立各級政治機關,設政治委員(越南語:Chính trị ủy viên)等政工系統。在1948年7月召開的軍隊建黨會議上,決定實行政委(越南語:Chính ủy)制,黨政工作系統合併,由政治委員一元化領導,政治委員有最後決定權。連隊政治指導員主要通過俱樂部組、生活改進組、訓練組、技術改進組、敵工組、民運組等開展工作。人民軍中黨政工作的初步建立,對部隊的作戰和建設起到了積極作用。
抗美戰爭結束後,1982年,越軍對整個軍隊的領導與指揮體制進行了全面改革,在軍隊中實行“一長制”。在各軍種、兵種、軍區、軍司令部及其下屬指揮機構中取消了政委編制,規定由軍事指揮官全權指揮所屬部隊。與此同時,在各級指揮機構中設立了政治副職、在兵種以上司令部(包括軍和軍區)設立軍事委員會,以確保軍隊思想、組織以及其他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1982年越南軍隊在實行軍隊領導與指揮體制改革時,曾取消了中央軍委和師以上黨委,一度將國防委員會作為越軍的最高統帥機構,用政治機關(隸屬於各級司令部)代替黨委領導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這種做法削弱了黨對軍隊的領導,引起多方不滿。
1985年,越南對軍隊領導體制再次進行了調整,在越共中央政治局內設立軍事和國防工作的常設機構,恢復中央軍委;在各級軍隊組織中恢復黨委制(但仍不設政委),實行黨委集體領導基礎上的“一長制”。
抗美戰爭結束後,1982年,越軍對整個軍隊的領導與指揮體制進行了全面改革,在軍隊中實行“一長制”。在各軍種、兵種、軍區、軍司令部及其下屬指揮機構中取消了政委編制,規定由軍事指揮官全權指揮所屬部隊。與此同時,在各級指揮機構中設立了政治副職、在兵種以上司令部(包括軍和軍區)設立軍事委員會,以確保軍隊思想、組織以及其他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1982年越南軍隊在實行軍隊領導與指揮體制改革時,曾取消了中央軍委和師以上黨委,一度將國防委員會作為越軍的最高統帥機構,用政治機關(隸屬於各級司令部)代替黨委領導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這種做法削弱了黨對軍隊的領導,引起多方不滿。
1985年,越南對軍隊領導體制再次進行了調整,在越共中央政治局內設立軍事和國防工作的常設機構,恢復中央軍委;在各級軍隊組織中恢復黨委制(但仍不設政委),實行黨委集體領導基礎上的“一長制”。
2005年,越南為仿效前蘇聯軍隊體制改革而廢止23年的政委制重新得以恢復。這是越共中央為強化黨對軍隊的領導、加強軍隊政治建設、適應軍隊現代化建設,不斷提高人民軍戰鬥力而採取的重大改革措施。
職責
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2003)規定,政治委員的職責如下:
第五十五條 政治委員與同級軍事主官同為所在部隊的首長,在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下,對所屬部隊的各項工作共同負責。政治委員是黨的委員會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員隸屬於直接上級首長,在政治工作上,服從上級政治委員和政治機關;在軍事工作上,服從上級軍事指揮員、政治委員和軍事機關。副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
第五十六條 政治委員必須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主義理論素養和政策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堅定;有堅強的黨性和組織紀律觀念,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的命令指示堅決;有豐富的政治工作經驗,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較高的軍事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有優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風,作戰英勇果敢,顧全大局,堅持原則,正確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善於團結同志,密切聯繫民眾,求真務實,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為人表率。政治委員必須是有五年以上黨齡的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五十七條 政治委員應當以主要精力組織領導本單位政治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領導部隊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憲法、法律,上級的決議、命令、指示,同級黨的委員會的決議。
(三)領導部隊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其他法規制度,維護軍隊的紀律,保證部隊的團結穩定和集中統一。
(四)協同同級軍事主官組織指揮作戰、訓練和重大任務的完成;領導做好執行作戰、訓練等各項任務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級軍事主官共同簽署各項命令。
(五)做好瓦解敵軍工作,領導和組織部隊開展心理戰。
(六)領導部隊黨組織建設和共青團建設,指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和行政監察工作。
(七)領導做好乾部工作,抓好人才隊伍建設;領導所屬部隊的計畫生育工作。
(八)領導部隊政法建設,做好安全保衛、隱蔽鬥爭和機要保密工作。
(九)領導部隊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貫徹上級有關加強基層建設的規定,抓好基層建設;領導部隊的文化工作和民眾工作。
(十)領導政治機關的工作。
第五十八條 政治委員在工作中應與軍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則問題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提交黨的委員會討論決定,或請示上級解決;緊急情況下,屬於軍事工作方面的問題由軍事主官決定,屬於政治工作方面的問題由政治委員決定,但都必須對黨的委員會和上級負責,事後報告,接受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