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系類別
流轉稅系
1、它使國家財政收入均衡、及時、充裕可靠。流轉稅系
從價計征,稅基廣,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應稅生產經營行為,取得了
商品銷售收入成勞務收入,不論其成本高低與
利潤的盈虧,國家均能取得稅金,從而保證了
稅收收入的及時性和可靠性。
2、有利於調節消耗,鼓勵儲蓄。家庭、
個人收入的支出不外乎消費和儲蓄,用於消費方面的多,用於儲蓄方面的必然減少:反之,用於消費方面的減少,用於儲蓄方面的就必然增加。流轉稅是價格的組成部分,一般引起
物價水平升高,這就會使消費相應縮減,從而使
儲蓄增加。
3、可抑制奢侈消費。
流轉稅可分別不同商品或勞務課以輕重不同的稅,對於某些有害人體健康和社會利益的消費品(如煙、酒及易污染的產品)和奢侈品,政府可課以重稅,這既可以增加
財政收入,又可限制這些商品的生產與消費,抑制奢侈之風。
4、能充分貫徹國家的
產業政策,促進國民經濟的均衡穩定增長。通過對不同商品、不同
行業設計不同
稅率,有利於調節生產、交換、分配,正確引導消費;對同一產品、同一行業,實行同等稅負的政策,有利於在平等的基礎上開展競爭,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限制盲目生產、盲目發展;通過減稅、免稅、
退稅等優惠激勵措施,有利於體現國家對某些商品、行業、企業或地區實行優惠的扶持激勵政策,引導投資。這些都能促進國民經濟
協調發展。
5、徵收容易,管理方便,節省費用。流轉稅一般採用
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比
財產稅和所得稅計算手續簡單,易於徵收。同時只向為數較少的企業廠商徵收而不是向為數較多的個人徵收,管理方便,可節省
稅務費用。
流轉稅系由不同
稅種所組成,其主要稅種有不同的功能。
流轉稅系也並不十全十美,主要缺點有:實行
比例稅率,稅負具有累退性;除增值稅外,一般存在重複徵稅;對
非計畫價格的商品調節無力,無法適應社會經濟情況及企業盈虧情況,且易轉嫁。
所得稅系
1、所得稅是對人稅,而非
對物稅。就所得稅的課稅對象而言,它是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包括
貨幣所得與實物所得,對其課稅就是取得納稅人的一部分所得。所得稅的出發點是先將人列入徵稅範圍,然後才對他們的所得徵稅,這與流轉稅系由物及人不同。
2、所得稅為
直接稅。所得稅是純粹的
直接稅,它是根據納稅人的
納稅能力予以課徵的,稅負由納稅人本身承擔,一般不會發生轉嫁。
3、所得稅體現稅收公平原則。它的一條普遍原則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無所得的不征”,與納稅人的負擔能力相適應。所得稅一般採用
累進稅率,如果稅率級次以及最高與最低稅率確定恰當,就能更好地適用納稅人的稅負能力,以調節不同所有者的收入,做到稅負公平。
4、所得稅能實行源泉徵收,能保證
稅款按時足額入庫。
5、所得稅能對勞動所得和
非勞動所得實行區別對待的原則,在稅負上有所輕重。同時,所得稅以純所得為標準,對最低生活費和近親撫養費給予免徵或寬減,從而使得稅負更加公平合理。
所得稅的這些特點,使得它在二十世紀風靡全球,在一些國家裡成為
稅制結構的中心,在多數已開發國家中居於主要地位。
所得稅系功能
就性質而言,所得稅是依照納稅者能力狀況徵收的,而且政府可根據需要適時地調整
稅率等,使該稅系保持一定彈性;加之所得稅一般實行
累進稅率,因此,所得稅的首要功能在於貫徹
社會財富公平分配政策,抑制社會財富的過量私集,縮小
貧富差距。其次是籌集
財政收入功能;第三是能自動地熨平經濟的波動,促進經濟的穩定成長。最後是可以抑制消費、鼓勵儲蓄和投資。
所得稅系中的主要
稅種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和
社會保險稅,這些稅種又各有其獨特功能。
財產稅系
在現代
稅收體系中,
財產稅一般充當輔助
稅種。財產稅按其存在的物質形態劃分,可分為有形財產稅和無形財產稅;按在
社會再生產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可分為生產性財產稅和消費性財產稅;按相對運動形態分,可分為動產稅和不動產稅;按課稅對象劃分,可分為
一般財產稅、財產收益稅、財產增值稅和財產
轉移稅。
財產稅具有兩大特點:第一,
財產稅一般以土地、房屋為主要課稅對象。
財產稅只能有選擇地對某些財產,特別是易於控制的不動產課徵。第二,財產稅的
稅率一般較低,不同種類的財產可分設不同的
稅率。
財產稅的稅額如使財產所有人納稅後的收益達不到社會
平均利潤水平,或者使納稅人感到占有財產不如租入財產合算,就會使財產所有人出售財產或轉為租入財產。
財產稅稅率過高,也不利於財產稅的徵收管理,使隱瞞、轉移、少報財產等現象趨於嚴重。
財產稅功能
1、有利於增加國家
財產收入。以財產價值的收益為計稅標準,
稅源充足;加之按財產價值課徵,不受經常變動因素的影響,能保證
國家收入穩定可靠。
2、有利於適當調節財產所有人的收入,防止財產過於集中,防止不勞而獲,有利於促進生產和限制奢侈性
消費。
財產稅對同樣的財產,若價值相等則稅額相同,因此對納稅人來說,取得收益高的財產其稅負相應的要輕,取得的收益低的財產其稅負就相應要高,這就使納稅人為了使
稅收負擔相應減輕而把財產更多地用於生產,並努力經營來增加收益,而儘量減少將自己的財產用於本身奢侈性
消費,以避免賦稅課及財產本身的價值。
3、彌補流轉稅和所得稅的不足。流轉稅不能對某些產品如不動產、繼承財產進行課稅,而所得稅對不使用資本和財產又不能進行徵收。因此,徵收
財產稅可以拾遺補缺,發揮稅制整體調節功能。
行為稅
行為稅具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具有特殊的目的性。行為稅的課稅目的,有時主要不是為了取得
財政收入,而是為了限制某種行為,實行“寓禁於徵”的政策。其課稅對象不局限於對經濟行為,還包活其他非經濟行為。二是具有收入的不穩定性。行為稅選作課稅對象的某種特定行為,往往具有臨時性或偶然性。三是具有較大的靈活性。行為稅一般
稅源零星,收入不多,徵收範圍有限,徵收管理困難,所以其設定和廢止比較靈活,具有因地制宜的長處。當
主體稅種在組織
財政收入和調控經濟不足時,就可以開徵某些行為稅來予以彌補;當這種調控任務完成以後,就可廢止或停徵。從徵收管理方面看,特定行為稅多作為
地方稅,由地方政府管理。
行為稅功能
1、可以適當地組織
財政收入。行為稅雖不象
主體稅那樣有充足的收入來源,但它同樣能為國家提供一定量的
財政收入。特別是對地方政府來說,它有可能成為重要的
財政收入。
2、能促使稅制更為完善。行為稅往往是國家稅制體系中不可缺少的補充
稅種,它具有“拾遺補缺”的特殊功能。是配合
主體稅種完善總體
稅制結構,發揮稅收整體作用的配套稅種。
3、有效地配合國家一定時期的社會
經濟政策,寓禁於徵,限制、引導某些特定行為以達到預期的目的,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協調運轉。這是行為稅的最重要的功能。
稅系理論的發展
稅系理論的發展依據什麼標準來設計和歸納稅系,有不同主張,從而形成了不同的稅系理論。稅系理論是隨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資產階級
古典經濟學派及其先驅,主張根據課稅主體(納稅人)的收入來源設計稅系。如這一學派的創始人A.斯密從他的
自由放任的
經濟政策出發,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三個階級(地主、
資本家和工人)要按各自收入的比例平等地負擔稅收。因此他把
稅收歸納為三大稅系:
地租稅系、利潤稅系和
工資稅系(見古典學派稅收思想)。
主張按
課稅客體設計稅系最有代表性的首推德國
社會政策學派的代表A.H.G.華格納。19世紀60~70年代,資本主義開始進入壟斷階段,社會階級矛盾日益尖銳。華格納主張
稅收不僅要滿足國家的
財政需要,而且還要糾正社會分配的不公。他認為
資本、土地的收益負擔能力強,應該多課稅;勞動收入負擔能力低,應該少課稅;高收入者
消費的商品應多課稅,一般消費品應少課稅。據此,他按
課稅客體的不同,設計了三大稅系:對土地和
資本收益課徵的收益稅系,對工薪及勞動收入課徵的所得稅系和對各種消費品銷售課徵的消費稅系。按
課稅客體設計稅系,比按課稅主體的收入來源設計稅系是一個進步,可以更清楚地表明各種不同
稅收的社會作用(見
社會政策學派稅收思想)。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凱恩斯主義關於
國家干預經濟的理論影響下,資本主義國家對經濟干預的作用大大加強,稅收也成為巨集觀調節的一個重要工具。相應地按
課稅客體在
再生產過程中的分布來設計稅系就成為客觀要求。20世紀70年代美國經濟學家理察·馬斯格雷夫(Richard Abel Musgrave)提出的稅系理論把
稅收歸納為兩大系統:在貨幣資金運動過程中的課徵;對財富持有與轉移的課徵。其中,關於按貨幣資金在個人家庭部門和企業部門之間迴圈流動的不同方向和位置來說明稅收的分布,可以更清楚地看出不同稅收對經濟的不同影響,從而更便於設計有利於巨集觀調控的
稅收體系(見
凱恩斯主義稅收思想)。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經濟決定稅收和稅收反作用於經濟兩方面看,都必須把握不同稅收在
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處的地位。據此,也有人主張應按課稅對象在
社會再生產過程的四個環節即在生產、
流通、分配和消費中的分布設計稅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