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稅

地租稅一般指是對土地地租徵收的稅,是完全落在地主身上的,地主沒有辦法把這一負擔轉嫁給他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租稅
  • 特點:完全落在地主身上的
  • 性質:並不影響農產品的價值或價格
  • 思想:李嘉圖的地租稅
概述,思想,李嘉圖,亞當·斯密,

概述

嚴格說來,只有當地租產生於自然原因或產生於承租人所作的改良時,上述說法才是正確的。當地主改良土地從而提高土地的生產力時,他是會得到補償的,承租人會向他支付額外的報酬;對地主說來,這種報酬嚴格地說是資本利潤,但卻與地租混在了一起;而對承租人來說,從決定這種報酬額的經濟法則來說,這種報酬又的確是地租。地租稅如果侵及這部分地租,則將挫傷地主改良土地的積極性,但卻不能由此而推論它將提高農產品的價格。如果地主願意與承租人簽訂長期租約,使後者能在租約到期前得到補償,那么,承租人也會用自己的資本甚或用地主貸予的資本改良土地。但是,只要人們受到阻礙,不能以自己最喜愛的方式改良土地,人們就常常根本不去改良土地。因此,如果無法對這部分可以看作是地主利潤的名義地租免徵地租稅,則徵收地租稅便是不明智的。不過,並不需要用該論點來譴責地租稅。對某一階級的收入徵稅,而對其他階級的收入不徵稅,是違反正義原則的,等於把被徵稅階級的一部分收入予以沒收。 如果不對現有地租課稅,而只對未來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那部分地租課稅,則可免除這種指責。但是,即使如此,若不保證維持土地的市場價格,仍不能說是公平的。假如並不僅僅是地租被徵稅,而且其他收入也被徵稅,則上述反對徵收地租稅的論點便不那么有力量了,因為不僅是地租,而且利潤也被徵稅,在這種情況下,以地租形式出現的利潤理所當然地應同其他收入一樣納稅;但是,因為利潤稅率由於前面指出的原因應低乾狹義地租的稅率,所以上述反對徵收地租稅的論點只是力量有所減弱,但並未被消除。
地租稅地租稅
地租稅地租稅

思想

李嘉圖

關於地租稅。李嘉圖則根據其級差地租理論,認為地租稅只影響地租,全部稅收負擔 落在地主身上,不能轉嫁給任何消費階級;但在一定條件下,地租稅也會引起農產品價格提高,稅負由消費者承擔。“十分肯定,對真正的地租所課的稅全部要由地主負擔,但對於地主,由於人們使用他在農場上投下的資本而得到的報酬所課的稅,在進步的國家中就要落在農產品消費者身上。”
李嘉圖很肯定地認為地租稅是落在地主身上的,只會影響地租,而不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在前面李嘉圖已經說明了地租是最劣等地生產出的產品與其他各級土地產品的差額,也就是說最劣等地是不提供地租的。所以地主不能提高他的地租,因為他不會改變效率最差的耕地的產品與其他各級土地的產品之間的差額。這種稅不能提高農產品的價格,假如耕地有一、二、三等之分,第三等地既不付租,也不納稅就不會提高農產品價格。地租稅不會影響新土地的開發利用,因那種土地是不付地租的,也就無所謂地租稅,但新土地如第四等土地開發後,會使第三等土地付地租,並且納地租稅。他的分析是建立在劣等地不付地租的前提下的。但是,李嘉圖還是認為地租稅會妨礙耕種,“因為它將會成為地主的利潤稅”,因為地主的地租中有一部分是真正的地租,有一部分是地主以建築物固定設備形式投資在土地上的資本利潤,地租稅是對全部農場主所付地租的徵收,必然有一部分落在房屋設備的資本上,侵占了地主的利潤。“除非農產品價格提高,這種稅就不免妨礙耕種。”
逼命的地租逼命的地租
李嘉圖認為應當區分真正的地租稅與對地主投資的資本徵收的稅。“十分肯定,對真正的地租所得的稅全部要由地主負擔,但對於地主由於人們使用他的農場上投下的資本而得到的報酬所課的稅,在進步的國家中就要落在農產品消費者身上。”否則,投在建築物等設施上的資本就不能得到資本的普通利潤,影響地主對耕種設施的改良熱情。

亞當·斯密

地租稅是對土地地租徵收的稅。亞當·斯密提出的地租稅系包括土地稅、土地收益稅、什一稅等。亞當·斯密分析,在地租稅實行的定額徵收和變動徵收兩種方法中,英國選擇的是第一種方法。定額徵收不考慮土地、地理等因素,是不公平的;與變動徵收相比較,雖然不公平,但確定和便利得多。
對地租徵稅,亞當·斯密認為是可行的,地租“是最宜於負擔特定稅收的收入”,因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不用親自勞動便可取得的收入;地租稅是不能轉嫁的。另外,斯密認為地租稅可分為兩類:一是直接地租稅,不能轉嫁,由地主負擔;二是土地生產物稅,這種稅起先由農民墊支,由農民再轉嫁給地主,故地主是真正的納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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