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斯密利潤稅論

亞當·斯密利潤稅論是斯密對資本收入的一種賦稅理論。斯密認為: “由資本所生的收入或利潤,自會分成兩個部分: 其一為支付利息,屬於資本所有者; 其二為支付利息以後的剩餘。”他主張不得向利息的剩餘部分課稅,因為利潤是投資風險及困難的報酬,如果沒有這項報酬,資本所有者就不會投資。假如他要按全部利潤的比例,直接受課稅負擔,提高利潤稅,他就會提高利潤率,或把利潤稅轉嫁到貨幣利息上面去,或把資本轉移國外。

(1) 如果由資本使用者提高利潤率以轉嫁賦稅,被用作農業資本,“唯有扣除地租,這樣,此稅最後的支付,就落到地主身上了”如果被用作商業資本或製造業資本,“只能抬高價格,把賦稅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 “如果他沒有抬高利潤率,他就把全稅向利息課徵”。 據此,斯密認為利潤稅不應定得太高。 (2) 關於對利息部分的課稅,斯密認為與地租課稅相似。因為對貨幣利息稅,也不能抬高利息率,所以貨幣利息課稅不得不落在利息頭上,最終歸資本使用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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