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斯密稅收思想

亞當·斯密(1733-1790)是英國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之一。斯密一生從事過多種學科的研究,在經濟方面的研究尤為突出。他僅出版過一本經濟學論著,即1776年出版的(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簡稱《國富論》。但就是這本劃時代的著作,建立了資產階級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理論體系,也對財政稅收理論作了系統的研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亞當·斯密稅收思想
  • 提出者:亞當·斯密
  • 代表著作:《國富論》
  • 觀點:利息看作是剩餘價值的表現形式
斯密的政府觀,斯密的稅收來源理論,斯密的稅收四原則,斯密的賦稅各論,

斯密的政府觀

斯密所處的年代,是資本主義自由經濟的時代;反映自由經濟的經濟自由主義思想在斯密的經濟理論中也得到充分的體現。亞當·斯密以"人的本性"研究為出發點,認為社會經濟只有充分的自由,資本才能得以有利地使用,社會利益才會最大。因此,他積極主張自由經濟,反對國家干預經濟。在此思想指導下,他認為國家的職能是有限的,國家應僅僅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僅能充當"守夜者"或"夜警"的角色。他指出,國家的職能應是:"
第一,保護社會,使其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
第二,儘可能保護社會上各個人,使其不受社會上其他人的侵害或壓迫,這就是說,要設立嚴正的司法機關。
第三,建設並維持某些公共事業及某些公共設施(其建設與維持絕對不是為任何個人或任何少數人的利益)。"
根據其政府職能理論,亞當·斯密將國家的經費劃分為國防費、司法費、公共事業費和公共設施費以及維持君主尊嚴的費用。他進一步指出,這些費用都是非生產性費用,應當將其壓低到最低程度;這些費用過多將直接影響經濟的發展,同時也會帶來增加稅收負擔的結果。

斯密的稅收來源理論

亞當·斯密認為,"個人的私收入,最終總是出於三個不同的源泉,即地租、利潤和工資。每種賦稅,歸根結底,必定是由這三個收入源泉的這一種或那一種或無區別的由這三種收入源泉共同支付的。"這裡,亞當·斯密揭示了稅收的來源。
在亞當·斯密的經濟學理論中。將地租、利潤、利息看作是剩餘價值的表現形式,加上他的勞動價值理論,是他經濟理論的重大貢獻。在斯密看來,稅收是來自收入的,而人們的收入或者是來自勞動,這部分收入稱為工資;或者是來自資本,這部分收入稱為利潤;或者是來自土地,這部分收入稱為地租。既然人們的收入總是由這三部分組成,而稅收是來自收入,因而稅收不是對這部分收入的扣除,就是對那部分收入的分割。應當看到,亞當·斯密的稅收來源理論雖然從本質上並未揭示稅收的真正來源,但同過去的一些資產階級經濟學者所分析的關於稅收來源的理論相比,還是大大進了一步。

斯密的稅收四原則

稅收原則理論。在論述稅收源泉之後,為了便於對各種賦稅的分析,亞當·斯密提出了他著名的稅收四原則,這就是"公平"、"確定"、"便利"和"最少費用"。
在其所著《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著名的稅收四原則。即稅收平等原則、稅收確定原則、稅收便利原則和稅收經濟原則。
一、平等原則
斯密認為“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範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有收入的比例,繳納國賦,維持政府。”亞當·斯密所說的平等,包括以下的含義
(1)主張所有公民應平等納稅,反對貴族免稅特權,反對按身份定稅以及富者輕稅平民重稅的不公平情況。
(2)稅收應均衡地分擔到地租、利潤和工資上,不應僅由其中一種收入負擔,這樣是不公平的。
(3)按照自然形成的社會財富分配情況,按比例稅率徵稅,稅收不要干預社會財富的分配,此點具有稅收中性的含義。
二、確定原則
公民應繳納的稅收,必須是明確規定的不得隨意變更。如納稅日期、納稅方法、繳納數額等,都應當讓所有的納稅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則納稅人將不免要受稅吏權力的任意左右。這一原則是為了杜絕徵稅人的任意專斷徵稅,加重稅收負擔,以及恐嚇、勒索等行為的。斯密認為稅收不確定比稅收不公平對人民的桅更為嚴重。
三、便利原則
納稅日期和納稅方法,應該給納稅人以最大的方便。如納稅時期,應該規定在納稅人收入豐裕的時期;徵收方法,應力求簡便易行;徵收地點,應該設立在交通便利的場所;徵收形式,應該儘量採取貨幣徵收,以避免因運輸事物增加納稅人的負擔等。
四、經濟原則
即最少徵收費用的原則。在徵稅時要儘量節約徵收費用,使納稅人付出的,應該儘可能等於國家所收入的。這一原則是針對當時稅收制度致使徵收費用過高的弊端提出的。一是稅吏過多,不僅耗去相當部分稅收作為稅吏的薪俸,而且還在正稅以外,苛索人民,增加負擔;二是稅收妨礙人民的勤勞和產業的經營,減少或破壞了可供納稅的基金;三是不適當的稅收可能成為逃稅的誘因,嚴懲逃稅,又將引起傾家蕩產違反了一般的正義原則;四是稅吏的頻繁訪問和檢查,這些雖然不會給納稅人帶來金錢上的損失,但將會給納稅人帶來不必要的煩憂。
在斯密的稅收四原則中,第一條是稅收的負擔公平原則,其餘三條是屬於稅務行政方面的原則。斯密所處的時代,是英國工場手工業開始向大工業過渡,資本主義上升的時期。他的課稅原則,是針對當時封建主義苛重複雜的稅收制度,稅負不公以及徵收機構的腐敗苛擾情況,在總結吸取前人的課稅原則的基礎上提出的。它反映了資本主義上升時期資產階級的利益要求。對資本主義課稅原則理論有重要的影響,同時也成為資本主義國家政府制定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的理論指導。

斯密的賦稅各論

關於地租稅。地租稅是對土地地租徵收的稅。亞當·斯密分析,在地租稅實行的定額徵收和變動徵收兩種方法中,英國選擇的是第一種方法。定額徵收不考慮土地、地理等因素,是不公平的;與變動徵收相比較,雖然不公平,但確定和便利得多。對地租徵稅,亞當·斯密認為是可行的,地租"是最宜於負擔特定稅收的收入 ",因為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不用親自勞動便可取得的收入;地租稅是不能轉嫁的。
關於利潤稅。利潤稅是對資本收入徵收的稅。亞當·斯密將資本收入分為利息和利潤兩部分。在亞當·斯密看來,利潤是不適合徵稅的,因為它"是投資危險和困難的報酬"。如果徵稅,資本家將會把這部分稅收負擔轉嫁到貨幣利息上去。對於利最,亞當·斯密認為也不宜徵稅,因為個人的資本難以準確確定,而且對利息徵稅會使得資本流出。
關於工資稅。工資稅是對工人工資徵收的稅。亞當·斯密認為,工資稅雖由工人支付,但實際是由僱主負擔;不僅如此,由工資稅所引起的超過工資稅的工資增加額也是由僱主墊支的。至於最後的支付,則在不同場合由不同的人支付。如製造業工資因徵稅而提高的數額,由製造業主支付,再由製造業主提高商品價格,將稅負轉嫁給消費者。
關於人頭稅。亞當·斯密將人頭稅的徵收分為按納稅人的財富或收入比例徵收和按每一納稅人的身份徵收。按納稅人財富或收入比例徵收的方法使得徵稅成為任意和不確定,曰為人們的財富收入是經常變化的。按納稅人身份徵收是不公平的,因為同一身份的人財富多少是不一樣的。因此,亞當·斯密不贊成徵收人頭稅。
關於消費稅。消費稅可以對必需品徵稅和對奢侈品徵稅。亞當·斯密認為,對必需品徵稅會使其價格提高,從而使勞動工資成比例提高,否則必然會減低人們養家的能力。而對奢侈品的徵稅不一定引起勞動工資的提高;奢侈品稅無差別地落在地租、利潤及工資收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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