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間接
直接稅
間接稅
稅收以稅負能否轉嫁為標準,區分為直接稅與
間接稅,但觀點不盡一致。有些人從管理角度上來解釋,認為直接對最終納稅人所徵收的稅就是直接稅,而要通過第三者(如批發商)徵收的稅則是間接稅。按這種解釋,
所得稅是對收入取得者徵收的稅,沒有經過第三者,稱之為直接稅;
增值稅、
消費稅不是對消費者徵收而通過了第三者,這些稅就是間接稅。也有人依立法者的意圖為標準,凡立法預定
稅收負擔不會由納稅人直接承受,而可以順利轉嫁給別人,這些稅就是間接稅;而立法者的意圖是使某種稅的納稅人即是稅負實際負擔者,不能轉嫁給別人的,為直接稅。這種分類方法實際是主觀判斷,立法者不能預期到什麼稅能轉嫁,有些預期能轉嫁的在實際上無法轉嫁,而有些預期不能轉嫁的則可以轉嫁。還有人以
稅源為劃分標準,對收入徵稅的就是直接稅,而對
支出徵稅的則為
間接稅。按這種分法,
所得稅為直接稅,
消費稅為間接稅。
特點
直接稅以歸屬於私人(為私人占有或所有)的所得和財產為課徵對象,較之對流通中的商品或勞務的課稅而言,有突出的優越之處:
1.直接稅的納稅人較難轉嫁其稅負。
2.直接稅
稅率可以採用累進結構,根據私人所得和財產的多少決定其負擔水平;同時,
累進稅率的採用,使
稅收收入較有彈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自動平抑國民經濟的劇烈波動。
3.直接稅中的
所得稅,其
徵稅標準的計算,可以根據納稅人本人及家庭等的生活狀況設定各種扣除制度以及
負所得稅制度等,使私人的基本生存權利得到保障。
因此,直接稅較符合現代稅法稅負公平和
量能納稅的原則,對於
社會財富的
再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滿足具有特殊的調節職能作用。
缺陷
不可避免,直接稅也有缺陷:
1.納稅人直接負擔重,徵收阻力大,易發生逃稅、漏稅,稅收損失較大;
2.徵收方法複雜,要有較高的核算與管理水平。
關係
直接稅的存在與商品經濟的穩定發展有著密切關係。
1.在經濟已開發國家中,首先,國內、國際市場廣泛,交易頻繁,交易額巨大,要求稅收必須儘可能地對
商品流通和市場競爭不發生或少發生制約作用,而直接稅特別是
所得稅,是對收益額課徵,直接向個人或企業開徵的稅,能夠適應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
2.其次,社會成員貧富懸殊現象日益嚴重,矛盾趨於尖銳。直接稅特別是所得稅具有課徵、稅負公平的特性,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社會財富,緩解社會矛盾。
3.再次,
國民收入顯著上升,所得稅
稅源豐富。直接稅中的所得稅,可以對這部分財富課稅;以滿足國家的財政需要。
4.最後,經濟管理、稅收管理水平較高,為直接稅的徵收提供了條件。
與貧富差距
中國人均收入水平還比較低,但中國不同居民間收入懸殊非常大。提高直接稅比重,恰恰要解決有關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的收入差距懸殊問題。”
“在稅務系統裡面,有人提出直接稅比例提高是一個自然過程的觀點,我是不同意的。如果你認為是自然的過程,那就否定了稅制改革的重要性。”
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以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為主體的間接稅占比達68%左右,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的直接稅占比達25%左右,此外還有一些小稅種。從比例關係上來講,我國是比較明顯的間接稅制度。
雖然樓繼偉日前接受採訪時表示,我國間接稅為主的結構不會變,我國不會取消間接稅,但他同時指出,我國直接稅比重低是事實,未來改革會增加直接稅比重。
國家發改委經濟研究所財政金融研究室副主任許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解釋道,間接稅隱含在價格裡面,通過消費的渠道徵收比較容易,這是其有利的一面。“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隨著居民收入的提高,消費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率下降。由於
間接稅的徵收是建立在消費行為上的,所以富人並沒有因為富有而更多地為國家交稅。窮人因為有比較固定的消費行為,也並沒有因為窮而少交稅。”他強調道“間接稅不利於調節收入分配是其最主要的弊端。”
專家指出,中國社會的
基尼係數比較大 ,有觀點稱已經到0.49。在這樣的背景下,改變直接稅和間接稅的比例關係非常迫切。許生建議:“使直接稅提高到占45%左右,間接稅占50%左右。這樣的配比更有利於調節收入分配,改變貧富差距比較大的社會狀況。”
中國
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會長
宋曉梧則認為,我國應該逐步由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體系過渡到以直接稅為主的稅收體系。“增值稅、營業稅這種間接稅為主的稅收體系是鼓勵投資的稅收,我們這些年經濟高速增長的秘密在於各級政府都是發動機,都是投 資 主 體 , 都 有 極 高 的 投 資 積 極性。”宋曉梧繼續說,“但是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現有的稅收體系帶來的問題越來越突出。”
同時,在地方財權事權不適應的情況下,“如果過渡到以直接稅為主,還有一個好處是可以穩定地方財稅收入”,宋曉梧解釋說:“因為以所得稅為主的直接稅體系與地方聚集的人口和廠房、居民住宅相聯繫,以之作為稅收基數更有利於穩定地方的財政收入。”
專家指出,目前我國的稅負水平居於開發中國家的中等水平,處在比較合適的區間。改變直接稅與間接稅的比率關係,需要在保持巨觀稅負穩定的前提下,通過稅種的搭配使直接稅上升、間接稅下降。
2013年11月1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
未來發展
稅收是政府巨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也是社會財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稅收制度,提高其合理性與公平性,就需要調整稅收結構,增加直接稅的比重。目前,我國的總體稅負水平大致居於開發中國家的中等水平,處在比較合理的區間。這就為我們在保持巨觀稅負穩定的前提下,對稅種搭配予以調整,使直接稅上升、間接稅下降創造了現實基礎。
具體看,首先應逐步減少“大塊頭”的間接稅比重,為直接稅的擴增預留空間。目前,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營改增”,全國試點的首個申報期共減稅130.13億元,不僅有效減少間接稅的規模,還有利於簡化稅種、消除重複徵稅的營業稅。同時,擴大直接稅比重也應有所側重。在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收入所占份額較大的三大間接稅分別為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2012年,這三大稅種所占份額分別為39.8%、15.6%和9.0%。按照當前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特別是伴隨著擴內需和促消費政策逐步實施,相應的稅收增長空間可以期待。
在提升直接稅總體占比的同時,還應進一步調整直接稅稅種劃分的比例。具體來說,就是在保持中央政府在國家財政主導地位的同時,提高省級政府分配比重。比如,對於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增值稅、企業和個人所得稅等,可逐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分成比例;將資源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等較大比例留給省級政府支配。這樣既能保障中央財力得到保證,又能夠降低地方財政對間接稅特別是“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使其能夠以更加充足的財力投入公共服務,並增強“轉方式、調結構”的主動性。
解決直接稅的稅收征管難題是重中之重。間接稅容易被交易雙方接受,稅源相對穩定,徵收更為簡單。直接稅徵收則實際操作相對困難。如果征管水平達不到開徵條件,監管力量又不夠,那么直接稅不僅不能調節貧富差距,而且還會出現“逆向調節”,即本應繳稅的人有能力逃避稅收,誠實守信和沒有逃避稅款能力的人成為該稅種的實際承擔者。因此,在進行相關稅收改革的準備過程中,要加強各級稅收隊伍的建設和培訓,加大稅收監管力度,避免造成稅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