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近代稅制
- 解釋:民國時期歷屆政府所實行的稅制
- 對象:清政府和中華民國
- 稅制:以土地和人丁為課稅對象
基本信息
詳細內容
中國古代稅制,是以土地和人丁為課稅對象,到清代鴉片戰爭前後還是這種情況。直接稅主要是田賦(丁稅已於雍正間併入地賦),間接稅主要是鹽稅和常關稅,以及海關稅、礦稅、酒稅、牙稅、當稅等。直接稅與間接稅稅額大體是75%與25%之比。太平天國農民革命戰爭後,增設厘金稅,又海關稅劇增,二者稅額僅次于田賦,居第二和第三位,以次為鹽稅、常關稅。到甲午戰爭前夕,直接稅與間接稅稅額大體是40%與60%之比。辛亥革命後,鹽稅征額增加,接近乃至超過田賦;契稅也增加,與常關稅相等。中華民國初期,北洋政府的直接稅與間接稅稅額大體為25%與75%之比;間接稅是最易轉嫁的,從此竟占主要地位。1927年國民黨政府成立後,調整稅制,雖有裁併,但總的是稅目愈加繁多。這時稅制的組成有土地稅(田賦)、關稅(貨物進出口稅和船舶噸稅)、鹽稅、統稅(貨物出廠稅)、收益稅(礦稅、煙稅、酒稅等)、印花稅、特種營業稅(證券及物品交易稅、銀行兌換券發行稅等)、特種營業收益稅(交易所稅、銀行收益稅等)、契稅、當稅等。又力圖推行所得稅、遺產稅、過分利得稅,以提高直接稅比重,但迄無效果。抗日戰爭前,各項稅收以關稅、鹽稅、統稅為大宗,以下為田賦、印花稅。不過,田賦已劃歸地方。省、市、縣地方的稅,主要有田賦附加稅、營業稅、房屋稅、營業牌照稅、使用牌照稅、行為取締稅、屠宰稅等。又有各種雜捐、攤派,名目繁多。隨著時間推移,留舊添新,日益混亂,捐稅如毛。
除田賦外的幾種主要稅的設定演變情況如下:
海關稅 始置於康熙二十三年(1684)。鴉片戰爭後,關稅權和海關行政權相繼為外國侵略者所攫取,因多項外債系以海關稅為擔保,抵債稅款存於外國銀行,中國政府只能收取關余(償付外債本息後的餘額)。國民黨政府成立後,實行關稅自主,通過與列強協定,於1929、1931、1933、1934年四次調整稅則,提高進口貨物稅率。海關稅收入,由中華民國初年的三四千萬兩增至抗日戰爭前夕的三億餘元,成為第一大稅收。抗日戰爭和戰後時期亦曾經調整稅則和稅率,但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海關仍掌握在外國人手中。
鹽稅 中國古老的稅制。清代沿明制,用引法。鴉片戰爭後,取消引商世襲制度,改行票法,商人納稅領票,憑票運鹽銷售,不再限定銷售地區。1913年,北洋政府向五國銀行團借款,以鹽稅為擔保,聘英國人為顧問兼會辦,監督鹽稅收支,鹽政主權漸失。1914年廢除雜課引斤,實行統一稅,但未全部實行。國民黨政府成立後,因海關稅抵債後可動用的資金有限,遂大力整頓鹽政,食鹽每百公斤稅五元,漁鹽稅三角,在鹽場徵收。鹽稅大增,到抗日戰爭前幾與關余相等。抗日戰爭時期,於1941年實行專賣,鹽由官收官運,官銷與官督商銷並行。因機構龐大,耗費甚巨,實行年余即停止,仍實行就場徵稅制。
厘金 清政府鎮壓太平天國革命時所置。1853年,在揚州幫辦軍務的雷以(1806~1884)在仙女廟、邵伯、宜陵等鎮勸米行捐厘助餉。清政府採納其建議,1854年在江蘇、湖南、湖北、四川等省試辦,1858年推行全國。主要有百貨厘、鹽厘、洋藥(鴉片)厘、土藥厘等幾類。徵收方式各地不一,大都名目苛細,局卡繁密,重複徵收。稅率也不限於一厘(從價1%),到光緒年間,多已超過5%。加以稅吏刁難苛索,貪污中飽,成為商民一大禍害。但對進口洋貨,依據1858年《中英天津條約》和《中法天津條約》,只在通商口岸征2.5%的子口稅,即通行全國,不再徵稅。1931年,國民黨政府推行統稅,裁廢了厘金。
印花稅 籌議於1896年,1907年清政府公布稅則,未能推行,至1913年始由北洋政府開辦。包括各類契約憑證,貼印花以示有效;又應課物品,貼印花以抵納現款。因主管當局濫印濫抵,旋成弊政。國民黨政府統治時期,修訂章則,增至35科,或按件、或按票證價額計稅。抗日戰爭結束後又降低起征點,提高稅率和罰金一倍;稅額由抗日戰爭前的數百萬元增至1942年的2400餘萬元。1943、1944年又兩度調整稅則和提高稅率。
統稅 原意只在貨物出廠時征一次,通行全國,亦稱出廠稅。1921年曾實行於捲菸。1930年國民黨政府實行裁厘加稅,統稅始成重要稅制。開辦有棉紗、火柴、水泥、啤酒統稅,並將捲菸特稅、麥粉特稅併入,後又加熏煙統稅,共七種。抗戰前稅額達一億元。國內產品就廠徵收,進口洋貨則在海關徵收。抗日戰爭勝利後,改在進入後方的第一道關口查驗徵收,出廠稅變為通過稅。1943年又設竹木、皮毛、陶瓷、紙箔等統稅,各省又有雜捐攤派,統稅意義全失。
直接稅 所得稅、遺產稅、過分利得稅,均屬近代倡行之直接稅。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所得稅條例,翌年因政局變動中止。1921年再度開徵,旋因官俸積欠甚多無力納稅而罷。1928年國民黨政府擬辦,亦因條件未備不果。1935年重定所得稅法草案,次年10月開徵,分營利事業所得稅、薪給報酬所得稅、證券存款所得稅三類。1943年又增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其薪給報酬所得稅,平均每月所得超過100元至200元者,超過額每10元稅二角;分17級累進,至每月所得超過一萬元者,超過額每10元稅三元。所得稅手續繁複,其能在稅源扣繳者為數不多,申報自繳者多逃漏不實,加以稅吏受賄中飽,所收有限。遺產稅亦歷經北洋政府、國民黨政府屢議未行,1936年始開徵;又以大家庭常不析產,有繼承者財產數值難定,該稅有名無實。過分利得稅條例公布於1938年,因納稅人反對,延至1940年開徵,1946年7月又公布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而通貨膨脹日趨嚴重,官僚資本首先抗繳,實際未實行。
中國近代稅制雜亂無章,因舊添新,重複徵收。其中貨物稅,消費稅占十之八九,財產稅不占重要地位。平民苦於苛雜,富者負擔轉輕,權勢投機之家大都無稅。這種稅製成為阻礙經濟發展的重要原因,也是一項擾民的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