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稅收制度

中國近代稅收制度

中國自1840年鴉片戰爭以後的清政府。鴉片戰爭以後,中國由封建社會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自然經濟遭受破壞,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開始有所發展。稅收制度也隨之發生重要的變化,由以田賦為主逐步轉向以工商稅收為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近代稅收制度
  • 時期:1840年到國民政府時期的稅收制度
  • 來源:工商稅收為主
  • 社會性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清代後期,中華民國時期,參考書目,

清代後期

(1840~1911)
田賦雖仍為正供,但田賦附加名目繁多,主要有:①按糧津貼,如鹹豐四年(1854)田賦一兩加征津貼一兩。②厘谷,主要行於雲貴地區,附加10~20%。③畝捐,主要行於蘇皖等省,每畝加捐20~80文,有的高達400文。④沙田捐,行於廣東沿海,每畝加征銀二錢。⑤其他還有借征與浮收,有的地區漕糧浮收達一倍以上。太平天國起義以後,田賦下放地方管理,地方田賦附加,常為正賦的一、二倍。清代後期,相對於五口通商成立的新海關的海關稅,稱原有內地貨物通過稅性質的舊關稅為常關稅。海關稅中的進口稅與出口稅的稅率均為5%;子口稅、復進口稅稅率為2.5%;噸稅也稱船鈔,“每噸納鈔一錢”;洋藥厘金,即對進口鴉片徵收的厘金,連同正稅每百斤征銀40兩。關於鹽稅,則改“引”行“票”,引商為世襲,票商則不論何人,經批准後均可運銷。並實行鹽稅抽厘和食鹽加價,以增加鹽課收入。還加征茶稅和茶厘以助軍餉。對內地生產的鴉片,徵收土藥稅,每百斤抽55兩。此外還有礦稅、當稅、菸酒稅、田房契稅等。厘金是太平天國起義以後清政府新創設的一種商稅,原為值百抽一,故叫厘金,以後稅率有的地方高達20%以上。
這一時期的稅收管理具有明顯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特徵,其表現是:①封建割據,地方稅收管理權增大,中央管理許可權縮小;②喪失了稅收管理的獨立自主權。海關受帝國主義控制。中央稅收管理機構仍為戶部(1908年改為度支部),其下設十司分掌各稅。鹽稅另設鹽政院管理。關稅設海關總稅務司管理。地方各省主管稅務的官員為藩,也稱布政司,設厘金局專管徵收厘金,各府縣及各口岸分設局卡。

中華民國時期

(1912~1949)
北洋政府時期(1912 ~1927) 這一時期國家的主要稅收為帝國主義列強所控制,地方軍閥各自為政,沒有統一的稅收制度,苛捐雜稅層出不窮,人民負擔繁重。田賦仍為正供,包括地丁、漕糧、租課、差徭和雜稅等。初期田賦將清末徵收的各種附加併入正賦徵收,以後又出現新的田賦附加稅,而且名目日繁。據統計,浙江有 74種,江蘇有105種之多。附加稅額雖明文規定不超過正賦的30%,但各地方實際大大超過正賦。軍閥政府還採取田賦預征的辦法苛稅於民,最初是一年預征一、二次,以後一年預征數次。如廣東嘉應縣1925年預徵到1928年,福建興化縣1926年預徵到1932年,四川梓桐縣1926年底已預徵到1957年達31年。北洋政府雖對田賦進行過某些整理,歸併稅目、限制附加稅額等,但舊的附加併入正稅後又出現新的附加,農民負擔更加沉重。這時的關稅包括進口稅、出口稅、子口稅和噸稅。鴉片厘金和沿岸貿易稅仍沿用清末稅制。此外還徵收常關稅,多由各地方自行規定,稅率高低不一。鹽稅也沿用清代鹽法,包括正稅和附加,附加名目亦多,有中央附加,外債附加,地方各種附加(如軍費、教育費、築路費、慈善費等),附加額超過了正稅。各地方徵收的厘金包括坐厘、行厘、貨厘、統捐、稅捐、鐵路捐、貨物稅、產銷稅、落地稅、統稅等,稅率各地不同,低的2.5%,高的達25%。當時全國有厘卡784個,分局卡達2500處之多,嚴重阻礙了工商業發展。對菸酒實行專賣與徵稅並用,礦稅、房稅、茶稅、當稅、牙稅、契稅等照舊徵收。並開徵兩種新稅:一是印花稅,課徵對象包括發貨票等36種憑證;二是通行稅(運輸稅),按運費客票價格徵收。至於其他各種苛捐雜稅更是不勝枚舉。
這一時期在稅收管理方面,開始劃分中央稅地方稅。1913年,北洋政府整理稅制,公布國家稅與地方稅稅法草案,次年又加修訂。屬中央管理的國家稅有:田賦、鹽稅、關稅、常關稅、統捐、厘金、礦稅、契稅、牙稅、當稅、牙捐、當捐、煙稅、酒稅茶稅、糖稅、漁業稅等17項;屬地方管理的地方稅有:田賦附加、商稅、牲畜稅、糧米捐、土膏捐、油醬捐、船捐、雜貨捐、店捐、房捐、戲捐、車捐、樂戶捐、茶館捐、飯館捐、肉捐、魚捐、屠捐、夫行捐及其他雜捐稅共20項。新設的國家稅有:印花稅、登錄稅、繼承稅營業稅、所得稅、出產稅、紙幣發行稅;新設的地方稅有:房屋稅、入市稅、使用物稅、使用人稅、營業附加稅、所得稅附加稅等。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1923年又根據當時的憲法規定,發表整理稅制計畫書,劃分中央、地方稅收,稅種略有簡併調整,但均未能付諸實施。
國民政府時期(1927~1949) 這一時期的稅制,一方面對原有稅種進行整理改革;另一方面為適應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開徵了一些新稅種。土地稅整理田賦附加,取締攤派,並於1941年實行田賦改徵實物以適應當時財政經濟的需要。每元折征谷四市斗,或小麥二市斗八升。1930年頒布土地法,規定開徵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地價稅的稅率為15~100‰不等。首先在上海、青島、杭州、廣州和廣東省開辦。開展整理地籍、土地陳報和田賦推收(即土地產權轉移時,田賦也隨之轉移)。從1928~1930年,國民政府與帝國主義國家簽訂新的關稅條約,獲得有條件的自主關稅權,使用新的關稅稅率。為了滿足抗日戰爭財政需要,除實行田賦徵實和糧食徵購外,於1942年開徵戰時消費稅和實行鹽專賣。在商品貨物稅方面,於1931年創辦棉紗、火柴水泥等項統稅,實行一物一稅,一次徵收。以後統稅範圍逐漸擴大,包括捲菸、啤酒、棉紗、麥粉在內。1939年將統稅改為貨物稅,以後將菸酒稅、礦產稅、戰時消費稅等均併入貨物稅。在直接稅方面,於1936年開徵所得稅,包括:一類營利事業所得稅;二類薪給報酬所得稅;三類證券存款所得稅;四類財產租賃所得稅(1943年開徵)。1946年修改後的綜合所得稅法,還增加了一時所得稅。1938年開徵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1947年停止,改徵特種過分利得稅。1940年開徵遺產稅。1928年裁撤厘金,為彌補厘金損失,開徵營業稅,1931年公布營業稅法,將營業稅列為地方稅,1942年又改為中央稅,1946年又將營業稅劃分為二:一般商業營業稅歸地方征;特種營業稅由中央統一徵收。印花稅國民政府財政部徵收。此外屬於地方徵收的稅還有:契稅、屠宰稅、營業牌照稅、使用牌照稅、房捐、筵席稅、娛樂稅以及各種雜捐稅。
這一時期的稅收管理體制,1928年起實行中央、省兩級財政體制,明確劃分國家稅與地方稅。1934年確定中央、省、縣三級財政體制,將田賦附加、房捐、屠宰稅、印花稅與營業稅的30%列為縣稅。1942年又改為國家財政與自治財政兩級。1946年恢復三級體制,增加了縣的稅收收入。稅務管理機構,在中央財政部設直接稅署、賦稅司、稅務署、關務署、緝私署、鹽政司、專賣事業司分管各稅和專賣事務。在地方設立與中央相應的機構。在稅收征管方面,設立了納稅登記制度、複查制度、納稅制度、檢查制度、簿籍管理制度等。

參考書目

吳兆莘:《中國稅制史》,商務印書館,上海,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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