畝捐

畝捐是清後期的一種附加稅,主要行於江蘇、安徽等省。清鹹豐三年 (公元1853年) ,副都御史雷以減在江北里下河開辦畝捐,以濟軍餉。1854年推行到揚州、通州兩府各州縣。當時江北畝捐以“地田肥瘠,業田多寡” 的標準,按地丁銀數分別抽捐,大致每畝自20文至80文不等。其後江南各州縣也舉辦,一般用作本地團練經費。安徽舉辦畝捐,是因“各州縣支應縣差,款項無出”。 有的每畝捐錢400文,有的每畝捐谷斗。此外,在湖南平江等縣有按糧捐軍費的,也類似畝捐。

基本介紹

畝捐(畝捐)
毛澤東 《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都’管轄的人口有一萬至五六萬之多,有獨立的武裝如團防局,有獨立的財政徵收權如畝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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