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賦附加稅

田賦附加稅指的是始於東漢桓帝延熹八年 (公元165年) ,行於各代,而在近代,則以清始盛。自1840年鴉片戰爭失敗以後,清政府在對外戰爭中,屢戰屢敗,由於不平等條約的簽訂,對外賠款不斷增加,為了搜刮賠款兩銀,實行無限度地附加,當時就有“著賠”、“分賠”、“攤賠”、“代賠”等名目。但以“田賦附加稅”名目出現的,卻在北洋政府時期。民國四年 (公元1915年) ,以財政急需,而舉辦田賦附加稅,隨糧帶徵。並明定附加稅列為地方財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為增加收入往往任意提高稅率,增加名目。

附加稅稅額一般都超過正稅的幾倍乃至幾十倍。國民黨政府初期,雖亦規定田賦不得添設附加稅,但地方當局仍以種種藉口,隨附帶徵各種名目的附加稅,如帶徵教育畝捐、農民銀行基金畝捐、建設畝捐及其他附加等。附加竟有超過正稅二、三倍之多(吳兆莘: 《中國稅制史》,第156頁)。 1931年裁厘以後,地方收入銳減,各項經費多取于田賦附加和攤派,致使田賦附加迅速增加,如湖南田賦附加稅超過正稅高達30倍。以後雖經多次整頓,然收效不大,農民負擔還是日益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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