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征

預征是在課稅對象未實現之前,先期課徵稅收的財政手段。最早始於唐代的青苗錢。代宗時,國庫空虛,官俸不給,廣德二年 (764年) 初稅青苗。即不待秋收,先向青苗課稅。以後歲以為常,成了田賦附加稅。宋稱預征為“預借”,有預借酒息錢、坊場錢,預借民稅,預借職田租等,尤以南宋高宗(1127—1162) 時期為甚。

清代後期預征頻繁而苛重。光緒十三年 (1887年) 曾預征當稅20年。北洋政府及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各地幾乎沒有不預征苛剝當地人民的。四川有的軍閥在其駐地預徵到八九十年以後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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