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

為加強徵兵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保障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保證新兵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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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渝府令第145號
《重慶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已經2002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代市長 王鴻舉
重慶警備區司令員林尊龍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辦法正文

重慶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18日重慶市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2年12月29日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警備區令第145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徵兵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保障公民依法履行兵役義務,保證新兵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徵兵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徵兵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和人民政府的優待。
第四條 本市的徵兵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和重慶警備區的領導下,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鄉(鎮、街道)],應當根據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的部署,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徵兵工作規定,公開徵集條件和程式,設立舉報信箱和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各地區和各單位應當向廣大青年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認真做好應徵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應徵。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應加強對接兵幹部的管理,積極發揮接兵幹部的作用。
第八條對在徵兵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兵役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平時準備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應按照規定,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對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以下簡稱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確定其服兵役能力。
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或者經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確定的工作機構,具體承辦本地區、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基層公安派出所、醫療衛生機構應予以配合。
第十條 兵役登記前,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應掌握本地區適齡公民數量及分布情況,及時發布兵役登記通告。
兵役登記期間,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應在適齡公民較多的鄉(鎮、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兵役登記站。兵役登記工作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適齡公民進行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身份審查後辦理兵役登記手續,依法確定其應服兵役、緩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
兵役登記工作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
第十一條 兵役登記應當由適齡公民本人按照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前往登記的,可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對在規定時間內未參加兵役登記的,應查明原因限期予以補登。
對往年已經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在兵役登記期間,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應安排基層單位進行核對,掌握變動情況,不再重複登記。
第十二條 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由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發給兵役證。
兵役證由應徵公民自行保管。遺失、損壞兵役證的,應及時向發證單位申請補發。
應徵公民在就業、就學、申請出境時,應向有關部門或單位出示兵役證,有關部門或單位應予查驗。
應徵公民變更戶籍所在地,應及時到發證單位辦理兵役登記變更手續,併到現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重新登記。
第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在對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基礎上,應按照上年度徵兵任務的3至5倍,選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壯、文化程度高的應徵公民為當年預定徵集的對象(以下簡稱預征對象)。
預征對象的選定應堅持全面衡量、合理負擔、集體研究、擇優選定的原則,實行村(居)委會和鄉(鎮、街道)、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三級把關責任制:
(一)村(居)委會應當按照規定的數額和時間,向鄉(鎮、街道)推薦預征對象;
(二)鄉(鎮、街道)應當對村(居)委會推薦的預征對象進行審查,按規定的數額和時間向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推薦預征對象;
(三)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對鄉(鎮、街道)推薦的預征對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確定本區縣(自治縣、市)當年的預征對象。
鄉(鎮、街道)應將本地區經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確定的預征對象名單張榜公布,並書面通知預征對象本人及所在單位。
當年選定的預征對象,在徵集期間未經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批准不得出境。
第十四條 各級兵役機關應建立預征對象管理考查制度,及時掌握預征對象的有關情況。
對預征對象的管理考查,由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和鄉(鎮、街道)、企業事業單位的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負責,當地公安、衛生、教育、勞動、工商等部門應予以配合。
對預征對象管理考查的重點,是了解掌握其現實表現、身體狀況、家庭和主要社會關係及其變動情況。
專職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應定期對預征對象進行家訪,向有關部門和民眾調查了解預征對象的情況。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應當每兩個月、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應當每季度分析研究預征對象的情況。對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預征對象條件的,應按程式及時進行更換。
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應與預征對象及其家庭建立雙向聯繫制度。預征對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的區縣(自治縣、市)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地的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確定聯繫方式和方法,並按照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徵。預征對象所在的村(居)委會、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督促其按時應徵。
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應對兵役登記及預征對象的數據資料進行匯總統計,並按時上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作為下達年度徵兵任務和徵兵審查的依據。
第十五條 確定上站體檢人員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徵兵開始前,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應按不低於本年度徵兵任務3倍的比例確定本地區的上站體檢人員總數;
(二)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應根據上級確定的數額,在預征對象中擇優推薦本地區的上站體檢人員;
(三)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應對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推薦的上站體檢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按程式及時更換。
第三章 組織計畫
第十六條 徵兵的組織計畫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負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具體承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設立秘書計畫組,由兵役機關和同級民政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制定年度徵兵工作計畫,擬制徵兵工作文書,劃分補兵地區。
第十七條 徵兵任務的分配,應當以各地人口和應徵公民數量為基礎,兼顧當地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等情況,做到各地區兵役負擔相對合理。
女性公民的徵集,按照上級下達的徵兵命令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徵兵開始前應將補兵地區劃分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徵兵開始時應按照相對集中、避免交叉的原則將補兵地區劃分到鄉(鎮、街道)。
對專業技術部(分)隊的補兵地區實行對口分配。
第十九條 《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在審批定兵前發放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填寫《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的相關內容,應以《應徵公民政治審查表》為準,逐字核對,做到字跡清楚、工整,不得塗改、污損。如出現差錯,應持填錯的《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到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調換。
審批定兵前,不得在《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上加蓋公章。
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印章和《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等,應由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秘書計畫組落實專人管理,嚴格使用審批制度。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利用計算機等現代辦公手段,加強徵兵工作自動化管理,提高辦事效率。
第四章 體格檢查
第二十一條 徵兵體格檢查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成立體格檢查工作組,由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領導任組長,負責本地區徵兵體格檢查的組織指導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醫療條件較好的醫院或便於組織實施的場所設立徵兵體格檢查站,所需的醫療設備由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保障。
區縣(自治縣、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統一抽調政治思想好、作風正派、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醫務人員組成徵兵體格檢查組,具體辦理本地區徵兵體格檢查工作。體格檢查組一般由15至17人組成,有徵兵體格檢查經驗的醫師應不少於1/3,主檢醫師應由有經驗的主治醫師以上醫務人員擔任。
徵兵開始前,可根據需要逐級對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和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根據本年度的徵兵任務,有計畫地安排上站體檢人員進行體格檢查。
鄉(鎮、街道)人民武裝部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送檢任務,組織上站體檢人員到徵兵體格檢查站參加體格檢查。
上站體檢人員在接到體格檢查通知後,必須按要求參加體格檢查,如實反映健康狀況。
對上站體檢人員應當按照體格檢查項目和程式逐科進行檢查,實行單科淘汰。經過各科檢查的上站體檢人員,由主檢醫師作出結論。
第二十四條 徵兵體格檢查站實行封閉式管理,工作人員掛牌上崗。
徵兵體格檢查應嚴格按照規定的項目、方法和《應徵公民體格檢查標準》進行,實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崗位責任制。
嚴禁進行有損上站體檢人員身心健康的檢查,上站體檢人員的個人隱私依法受到保護,其體格檢查情況不得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統一安排接兵幹部中的有關人員參加其補兵地區上站體檢人員的體格檢查工作。接兵部隊的醫務人員或負責人可參加主檢室工作,了解受檢對象的體格情況。
第五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六條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公安機關具體實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從公安機關、兵役機關和教育等有關部門抽調政治責任心強的人員組成政治審查工作組,由公安機關的有關領導任組長,負責本地區徵兵政治審查的組織指導工作。
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以及有徵集任務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分工領導並組織人員負責徵兵政治審查工作。
有關單位和公民對徵兵的政治審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徵兵開始前,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可逐級對負責政治審查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十八條 徵兵政治審查內容主要包括:經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徵公民的年齡、戶別、職業、現實表現、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家庭主要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徵兵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居)委會、鄉(鎮、街道)、區縣(自治縣、市)三級政審和區域聯審制度,並實行誰審查、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制:
(一)村(居)委會、學校和公安派出所,應對經體格檢查合格的應徵公民的政治情況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
(二)鄉(鎮、街道)應對村(居)委會、學校和公安派出所的審查意見進行複審,簽署審查意見;
(三)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會同司法、教育、工商、稅務等部門,對應徵公民進行政治聯審,簽署政治審查結論。
徵集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政治審查程式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特種政治條件兵的政治審查工作,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單獨組織力量進行審查。
第三十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統一安排接兵幹部對符合政治條件的應徵公民進行走訪調查,並對其反映的情況予以複查和解決。
對符合政治條件的應徵公民進行走訪調查,由鄉(鎮、街道)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和接兵幹部同行,不準單獨走訪或單獨一方召見符合政治條件的應徵公民或其家屬。
第三十一條 政治審查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徵兵政治審查的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徵兵工作紀律。
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情況,不得對外公布。
第六章 審定新兵
第三十二條 審定新兵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審定新兵應堅持全面衡量、擇優選擇和集體審定的原則。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審定新兵,由政府主管領導、兵役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和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人員以及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依據軍兵種對兵員的要求和應徵公民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的意見,對符合徵集條件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擇優批准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壯、文化程度高的應徵公民服現役。
革命烈士和革命傷殘軍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願應徵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准入伍。
待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本人自願應徵且符合條件的,應當優先批准入伍。
依法應當緩徵的正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學的學生的徵集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鄉(鎮、街道)和村(居)委會對預定新兵和已審定新兵名單,應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對民眾反映有問題的新兵,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及時調查;確有問題的,應依法予以更換。
第三十五條 有關單位應當按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移交被批准入伍的新兵的檔案材料。
第三十六條 被批准入伍的新兵,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
第七章 被裝發放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警備區後勤部門,應根據接兵部隊提供的情況,按照規定擬制新兵被裝調撥計畫,並負責將被裝調撥到相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武警部隊的新兵被裝,由武警部隊後勤部門制定計畫並負責調撥到相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第三十八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對上級調撥的被裝應認真核查,造冊登記,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新兵交接前,應統一將新兵被裝發給新兵本人,現場組織試穿,做到衣履適體。
新兵被裝發放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通知有關接兵幹部到場協助。
第四十條 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在調整有關區縣(自治縣、市)新兵徵集任務時,有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按照調整通知書的要求,將新兵被裝隨《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一起送到指定的地點,並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章 交接和起運
第四十一條 新兵起運前,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會同運輸部門,根據部隊提供的情況,制定新兵運輸計畫,明確各個部隊新兵起運時間和乘車(船舶、飛機)地點。
同一個部隊新兵的起運時間,應做到相對集中,並按時通知相關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
第四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根據新兵運輸計畫適時組織新兵集中,做好交接和起運準備。
新兵集中和交接的地點可選擇在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便於組織交接起運、食宿條件較好的地方。
新兵應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統一組織送往集中地點。
第四十三條 新兵集中期間,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會同接兵幹部加強對新兵的管理,進行乘車編組和安全常識教育。同時,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兵進行復(抽)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依法予以更換。
第四十四條 新兵交接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在新兵交接前做好新兵檔案整理工作,編制《新兵花名冊》;
(二)交接雙方應按照《新兵花名冊》當面查點人數,核查檔案材料。檔案材料核對無誤後,由徵兵辦公室密封移交接兵部隊,交接雙方在《新兵花名冊》上籤名蓋章;
(三)新兵交接手續,應在起運前一天一次辦理完畢。
第四十五條 新兵起運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會同當地公安、運輸等部門協助接兵部隊將本地區的新兵安全、準時送達指定的乘車(船舶、飛機)地點。必要時,可組織歡送。
第四十六條 新兵必須按照運輸計畫在規定的時間內起運完畢,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或延後。
第九章 善 後
第四十七條 新兵在到達部隊後進行檢疫、複查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作退兵處理。
退兵的期限,按照《徵兵工作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由部隊退回的新兵,一律退回到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認真進行審查,嚴格退兵程式。
經複查、複審,確屬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予接收,並通知原徵集地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領回,註銷其入伍手續,當地公安機關應予落戶。除本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外,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原是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的,原院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復學;原是應屆大中專畢業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就業政策辦理。
經審查,未按規定程式退兵、退兵手續不全、新兵檔案材料不全的,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可不予接收。
退回的新兵屬政治問題的,由原徵集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與部隊在退兵問題上發生分歧,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應及時提請相關退兵仲裁機構進行裁定。凡經裁定符合徵集條件的新兵,由部隊帶回繼續服役;不符合徵集條件的新兵,作退兵處理。
第五十條 每年徵兵工作結束後,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對年度徵兵工作進行認真總結,並將徵兵工作總結按時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徵兵工作資料,搞好政治審查、體格檢查、審定新兵及新兵的數量質量統計匯總,《新兵數質量統計表》隨徵兵工作總結一併上報。
新兵的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和審定新兵等資料,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保管,保存期限不少於5年。
第五十二條 每年徵兵工作結束後,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對《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的使用情況進行清查,並向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核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規定向國防部徵兵辦公室核銷。
第五十三條 各級兵役機關應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義務兵家屬的優待工作。
徵兵工作結束1個月內,各級兵役機關應將《應徵公民入伍批准書》存根和《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發放登記名單的副本交同級民政部門,作為辦理《優待安置證》的依據。
第十章 經費保障
第五十四條 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保障,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適當予以補貼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保障開展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的辦公用房、車輛和通信器材等設施設備的使用。
第五十五條 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預算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五十六條 新兵集中期間的食宿、交通等費用,在與部隊辦理交接之前,由徵兵經費開支;從部隊接收之日起,由部隊負責開支。
第五十七條 部隊退回不合格新兵的費用,在與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辦理退兵手續之前,由部隊負責開支;在辦理退兵手續之後,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開支。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依法應當履行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由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處3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逃避、拒絕兵役登記或者徵兵體格檢查的;
(二)隱瞞真實情況,情節嚴重的;
(三)被批准入伍後逃避、拒絕服役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依法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第五十九條 轉借、塗改、偽造兵役證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由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建議有關部門或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徵入伍的;
(二)隱瞞適齡公民人數或者不接受徵兵任務的;
(三)不實施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對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的;
(四)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以及採取其他手段庇護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在規定期限內錄用有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徵集行為的適齡公民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或批准其出國和升學的。
第六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徵兵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一)收受賄賂的;
(二)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
(三)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而未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的,區縣(自治縣、市)兵役機關可以制發建議書,督促有關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依據本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戰時徵集兵員,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決定執行。
重慶警備區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武裝部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軍事 徵兵 規定 命令
報送:國務院。
市人大常委會。
分送: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市委各部委,市政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
重慶警備區。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03年1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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