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詳細內容,第一章徵集任務分配與計畫管理,第二章體格檢查與政治審查,第三章審批定兵和辦理新兵入伍手續,第四章徵兵經費的管理與使用,第五章征接關係,第六章接收退兵,第七章紀律要求,
內容簡介
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南省軍區關於印發《湖南省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的通知
(湘政發〔2000〕22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軍分區(警備區)、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湖南省徵兵工作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國人民解放軍湖南省軍區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湖南省徵兵工作若干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徵兵工作,嚴肅徵兵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保證新兵質量,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檔案精神和《湖南省徵兵工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詳細內容
第一章徵集任務分配與計畫管理
第一條 全省年度新兵徵集任務分配和徵集去向安排,由省徵兵辦公室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賦予的徵集任務和國防部徵兵辦公室的有關要求實施。市、州、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應根據省下達的徵集任務,按照集中連片、征儲一致、平衡負擔的原則,合理劃分徵集區域,將徵集任務一次性分配到縣(市、區)和基層單位。
(一)市、州、縣(市、區)分配徵集任務和劃分徵集區域前,要充分論證並分別徵求縣(市、區)和基層單位意見,任務分配到位和徵集區域確定後,原則上不作調整。因特殊原因需在縣(市、區)範圍內調整的,由市、州徵兵辦公室批准;跨縣(市、區)範圍調整的,由省徵兵辦公室批准。
(二)省、市、州、縣(市、區)兵役機關不得留用機動指標或調控指標;嚴禁領導和兵役機關個人掌握徵集指標;嚴禁單位和個人從下屬單位上調徵集指標。
(三)嚴禁以男兵指標徵集女兵、以農村指標徵集非農業戶口青年入伍;嚴禁擅自將徵集指標跨區域使用。 (四)徵兵結束後,縣(市、區)、市、州徵兵辦公室要分別向上一級徵兵辦公室如實上報本單位新兵實際徵集數量及去向。
第二章體格檢查與政治審查
第二條 縣(市、區)兵役機關和鄉鎮、街道及廠礦企事業單位,要按規定確定預征對象。徵兵開始後,應及時組織目測初檢和政治初審,經本級徵兵領導機構集體審定把關,擇優推薦當年徵兵命令規定範圍內符合條件的應徵青年上站體檢。
第三條 要按有關規定組建和培訓好體檢和政審兩支隊伍,並依據國防部徵兵辦公室《應徵公民體格檢查辦法》和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兵政治審查組織實施工作的規定》,嚴密組織實施體檢、政審工作。
第四條 以縣(市、區)為單位開設徵兵體檢站,一般設定在縣(市、區)民兵訓練基地,徵兵體檢站必須符合場地寬敞、方便工作、管理規範的要求。
第五條 徵兵體檢站實行封閉式管理,應徵青年必須佩帶編有體檢專用號碼、貼有本人近照的體檢證,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和畢業證,經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後,方可進站體檢。體檢工作人員應佩證上崗。接兵部隊軍醫、帶隊負責人須佩證進入體檢站。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體檢站。
第六條 嚴格落實體檢、政審工作崗位責任制,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嚴禁為體檢、政審不合格青年作出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結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應徵青年隱瞞政治表現、身體病史、文化程度和年齡等方面的真實情況或出具有關假證明、假材料。
第七條 嚴格體檢、政審印章管理。徵兵期間,體檢、政審專用章分別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體檢和政審組負責人掌管,並承擔管理與使用的全部責任。徵兵結束後,由徵兵辦公室統一封存。
第三章審批定兵和辦理新兵入伍手續
第八條 縣(市、區)要以徵集新兵條件為依據,堅持集體定兵和擇優定兵的原則,切實把現實表現好、身體健康、文化素質高和有專長的青年征入部隊。
(一)審批定兵會以縣(市、區)徵兵領導小組成員為主體,吸收同級徵兵辦公室政審、體檢、紀檢監察組負責人、基層單位領導和接兵部隊負責人參加。
(二)
參加定兵的對象必須是政審、體檢雙合格的應徵青年,嚴禁將未參加政審、體檢和不符合徵集條件的青年批准入伍。
(三)所有入伍新兵必須經縣(市、區)徵兵領導小組集體審定,嚴禁搞“小範圍定兵”和“個人定兵”。
(四)要嚴格按徵集任務定兵,不得多定或少定,不得在兵役機關安排“協定兵”、“契約兵”。
(五)新兵名單確定後,應分別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鄉鎮、街道和企事業單位張榜公布,有條件的可由當地新聞媒體公布,接受
社會監督。對民眾舉報和反映有問題的新兵,要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徵集條件的,要予以調換,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要及時調整更換。
(六)要堅決維護集體定兵的嚴肅性,新兵名單確定後,無政治表現方面和不符合徵集條件的新發病等原因,不得在新兵交接後、起運前臨時更換新兵。
第九條 批准入伍的新兵,須經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辦理批准入伍手續。
(一)辦理新兵批准入伍手續在縣(市、區)徵兵領導小組集體審批定兵後進行。縣 (市、區)徵兵辦公室應安排專人負責。
(二)嚴禁辦理戶口不屬本縣(市、區)區域的應徵青年入伍手續。
(三)嚴禁偽造和仿製入伍批准書多征多接新兵和給持偽造入伍批准書的青年辦理入伍手續;嚴禁跨年度使用入伍批准書辦理入伍手續。
(四)嚴格入伍批准書和徵兵印章、體檢政審表格的管理,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辦理新兵入伍手續。
(五)本縣(市、區)徵集任務以外需辦理入伍手續的青年或部隊特招文藝、體育兵,必須持有省徵兵辦公室專用介紹信,且經兵役機關體檢、政審合格後方可辦理。
第四章徵兵經費的管理與使用
第十條 徵兵經費包括徵兵工作經費、政審和體檢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保障,其標準按照徵兵數量和實際需要確定。徵兵經費由各級徵兵辦公室負責管理,專款專用,並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十一條 縣(市、區)本級徵兵體檢、政審工作經費在徵兵經費中統一列支;基層目測初檢、病史調查和政治審查所需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廠礦企事業單位自行安排專項經費。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徵兵為名向有關單位拉贊助、搞集資和亂攤派、亂收費;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借徵兵之名向應徵青年和批准入伍的新兵及其家長收取報名費、體檢費、政審費、蓋章費和贊助費等,或搭車參加保險和推銷物品及書籍;嚴禁開辦以贏利為目的,與徵兵掛鈎的培訓班、預備役學校和少年軍校等。
第五章征接關係
第十三條 各級要妥善處理好征接關係,協調一致完成征接兵任務。
(一)兵役機關要熱情接待,主動在工作和生活上為接兵幹部提供方便。各級徵兵辦公室在接兵幹部到達後,要召開接兵幹部座談會,介紹徵兵工作和當地有關情況,徵求他們對徵兵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提出有關要求。
(二)充分發揮接兵人員的主觀能動性,吸收他們協助兵役機關參加有關工作。
(三)加強對接兵幹部的教育和管理,接兵幹部應統一安排在軍分區(警備區)招待所和縣(市、區)民兵訓練基地食宿,成立接兵部隊臨時黨支部,並開展相應活動。對嚴重違反征接兵紀律,不服從兵役機關安排和管理的接兵人員,應向上級兵役機關反映,並通報其所在部隊處理。
(四)接兵幹部家訪,應在徵兵工作人員或基層幹部陪同下進行,不得單獨行動,不得個人指定地點約見新兵及其家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藉口刁難新兵及家長。
(五)徵兵工作結束後,縣(市、區)兵役機關和接兵部隊雙方都要將對方在征接兵工作中的表現情況向上一級領導機關作出書面鑑定。
第六章接收退兵
第十四條 接收部隊退回不合格新兵,是保證部隊士兵隊伍整體素質和部隊建設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各級兵役機關應盡的工作責任。
(一)對因身體、政治原因被部隊退回的新兵,經省徵兵辦公室複查認定不合格的,由縣(市、區)兵役機關派人領回,不得拒絕接收。
(二)對因不安心服役被部隊退回的新兵,經多方做工作無效者,兵役機關應予接收,並依據有關兵役法規依法給予懲處。
(三)市、州、縣(市、區)兵役機關不得私自接收部隊退兵或與部隊協商換兵;對部隊直接退回到市、州、縣(市、區)的新兵,要及時向省徵兵辦公室報告,由省徵兵辦公室負責處理。
第七章紀律要求
第十五條 各級領導和工作人員要以身作則,帶頭執行廉潔徵兵各項規定。
(一)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不合格青年入伍說情,給下級施加壓力。
(二)不得為自己的親友及子女參軍插手、干預徵兵工作。
(三)不得接受應徵青年及家長的禮物、禮金、有價證券和吃請遊玩。
(四)嚴禁利用徵兵之機,搞任何形式的“索、拿、卡、要”。
第十六條 凡違反本規定,對徵兵工作和新兵質量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