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

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6.17
  • 實施時間:1993.08.0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戶籍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本市每年的徵兵人數、範圍、時間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衛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當年的徵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 本市的徵兵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徵兵期間,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民政、衛生、勞動、教育、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徵兵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宣傳、新聞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徵兵辦公室做好徵兵工作。
第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徵兵的宣傳工作,廣泛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應徵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報名應徵。
第七條 本市實行徵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設立兵役登記站,做好兵役登記的組織工作。
每年13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9月30日前依法進行兵役登記。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在單位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登記,其他公民在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登記。
第九條 經過兵役登記的公民,由兵役機關發給兵役登記證。
戶籍在本市的適齡男性公民在招工、招乾、招生應招以及申請工商營業執照時,必須持有兵役登記證。
徵兵期間,單位應當暫停招用當地徵兵辦公室確定的徵集對象。
第十條 當地徵兵辦公室確定的徵集對象因名額限制未被徵集入征的,一年內各單位在招工、招乾、招生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用、錄取。
第十一條 在職職工被批准服現役的,由原單位發給批准入伍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各種補貼和年終獎。其中是契約制職工的,經本人同意,原單位應當按服現役年限順延原契約期。
第十二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受到國家和人民民眾的優待。公民服現役後在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原所在單位享受優待金。優待金的補助標準和統籌、發放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退出現役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從優的原則給予妥善安置。
第十三條 義務兵在服役期間立功的,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原所在單位給予獎勵;有突出貢獻的,還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對在徵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經教育不改的,分別給予處理:是在職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是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是城鎮待業青年、農村青年的,有關單位和部門一年內不予招工、招乾、招生,不辦理營業執照。對情節嚴重者,基層人民政府可以令其繳納相當於當地一個義務兵年優待金1倍至3倍的強制金。
第十六條 單位招用、錄取有拒絕、逃避兵役登記或者拒絕、逃避徵集行為的適齡男性公民,由區、縣、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辦理營業執照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對於徵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不落實未完成徵兵任務,或者不如實申報適齡公民人數,對公民參加兵役登記或者徵集設定障礙的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徵兵工作中收受賄賂、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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