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徵兵工作條例》(2003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是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而制定的條例,適用於具有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徵兵工作條例
- 通過時間:2003年5月30日
- 施行時間:2003年7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徵兵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
第三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榮義務。
依法做好徵兵工作,是加強部隊建設、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符合條件的,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22歲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女性公民的徵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17歲未滿18歲的男女公民,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的原則,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適齡公民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或者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可以緩徵,但本人自願的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第五條 本市徵兵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每年的徵兵人數、範圍、時間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衛戍區根據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當年的徵兵命令,下達給區、縣人民政府。
第六條 本市徵兵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同級兵役機關、公安、衛生、教育、財政、民政等部門組成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平時徵兵準備、徵兵實施、徵兵宣傳、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志願兵等項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徵兵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宣傳、新聞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徵兵辦公室做好徵兵工作。
第七條 徵兵宣傳工作應當納入本市國防教育和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加強徵兵的宣傳工作,廣泛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應徵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報名應徵。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開展徵兵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所需徵兵工作經費,由各單位自行解決。
第九條 對在徵兵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兵役登記
第十條 兵役登記工作在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指導下,由區、縣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於當年兵役登記開始10日前發出兵役登記公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設立兵役登記站,並於兵役登記開始7日前將登記事項通知適齡男性公民。
第十二條 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於當年9月30日前,按照區、縣兵役機關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明到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
適齡男性公民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兵役登記站登記的,可以書面委託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代為登記。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組織本地區、本單位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依法確定應當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區、縣兵役機關批准;依法對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素質審查,擇優選定當年預定徵集的對象,並通知本人。 lt;P> 第十四條 區、縣兵役機關和基層單位應當加強對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況。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離開本市1個月以上的,應當向所在基層人民武裝部報告去向和聯繫辦法,並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通知及時返回應徵。
第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對經過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發放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印製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證》,並負責《北京市公民兵役證》的管理、核驗工作。
《北京市公民兵役證》由適齡公民本人保管,遺失的應當及時向發證單位申請補發;經兵役登記的適齡公民變更戶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就業單位,應當及時到發證單位辦理兵役登記變更手續。
《北京市公民兵役證》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變造。
第十六條 本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招錄國家公務員、辦理出境或者招生、招工時,應當查驗本市適齡公民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證》。
第三章 體格檢查
第十七條 應徵公民體格檢查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二級以上醫院設立體檢站,抽調醫務人員組成體檢組具體實施。
第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會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參加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進行培訓。
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徵兵體格檢查標準和有關規定對應徵公民進行體格檢查。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區、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徵集任務和要求,組織當年預定徵集的應徵公民參加體格檢查。
第二十條 應徵公民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要求參加體格檢查,並如實反映健康狀況。
應徵公民參加體格檢查的,應當視為出勤。
第二十一條 應徵公民的體格檢查採取基層初檢、區縣體檢、市抽查的方法進行。
對應徵公民的抽查人數一般不得少於徵兵人數的1/3。經抽查,合格率低於95%的,應當對體格檢查合格人員全部進行複查。
第四章 政治審查
第二十二條 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統一組織,公安部門按照政治審查有關規定具體實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二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會同公安部門對參加政治審查工作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參加政治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按照徵兵政治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對應徵公民的有關政治狀況等進行審查,重點查清其現實表現。
第二十四條 應徵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實行村(居)民委員會、職工所在單位初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公安派出所複審,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終審的三級審查和相關地區、單位聯合交叉審查制度。
第五章 審定、交接與退兵
第二十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徵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在聽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召集接兵部隊負責人審定兵員,擇優批准服現役,並將被批准服現役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對被批准服現役的公民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並統一編制《新兵花名冊》,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備案。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的要求,移交被批准服現役公民的檔案材料。
第二十七條 交接新兵,由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者部隊派人接兵。
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在規定時間、地點辦理新兵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按照規定進行檢疫和複查,因不符合條件被部隊作退兵處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兵手續。
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不得擅自接收或者調換被部隊退回的新兵。
第二十九條 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新兵,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當通知原徵集的區、縣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領回,註銷其入伍手續,當地公安部門應當予以落戶;原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職、復工;原是高等學校學生的,原學校應當準予復學。
第三十條 義務兵及其家屬應當受到社會的尊重,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優待。
本市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擁軍優屬活動。
第三十一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屬應當享受優待金。優待金的支出納入財政預算。優待金的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義務兵原所在單位上年度人均收入高於優待金標準的,原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義務兵到國家確定的自然條件惡劣地區服現役的,其家屬享受的優待金應當適當增加;對在服現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義務兵,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
義務兵家屬享受優待金後,生活仍確有困難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 義務兵原租賃公房的租賃和使用權應當予以保留;住房被拆遷或者其所在地土地被徵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入伍前是在職職工的義務兵,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服現役期間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山林等應當予以保留。
第六章 退伍安置
第三十三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妥善安置,不得拒絕接收。
對在自然條件惡劣地區服現役和在服現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義務兵,其退伍安置工作,應當按照從優的原則,在就業、農轉非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
第三十四條 入伍前是在職職工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原單位應當安排工作。原單位撤銷、倒閉等不能安排工作的,由上一級主管單位安置;沒有主管單位的,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按規定負責安置。義務兵退出現役,予以安置後的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按照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情況確定。
非農業戶口義務兵退出現役後自謀職業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其他政策優惠。
入伍前是非農業戶口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在待安置期間,由區、縣人民政府每月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
第三十五條 入伍前是農業戶口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第三十六條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應當予以優待。
第三十七條 義務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學校的大學生,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伍後準予其復學,並在學費、升學等方面享受國家和本市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八條 應徵公民經徵兵體檢、政審合格後,因名額限制未被徵集入伍的,一年內各單位在招錄國家公務員、招生等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用、錄取。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區、縣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年優待金標準1至3倍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
戰時有第一款第(二)項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轉借、塗改、偽造和變造《北京市公民兵役證》逃避兵役登記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年優待金標準1至3倍罰款。塗改、偽造和變造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證》予以沒收。
第四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年優待金標準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完成徵兵任務的;
(二)不按規定組織適齡公民進行兵役登記的;
(三)阻撓適齡公民參加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或者應徵入伍的;
(四)隱瞞適齡公民人數、弄虛作假或者採用其他手段庇應徵公民逃避服兵役的;
(五)錄用或者錄取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應徵公民就業、就學的;
(六)拒絕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
第四十二條 對沒有完成徵兵任務的區、縣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對區、縣人民政府的行政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對沒有完成徵兵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批評,並對行政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對有擾亂徵兵工作秩序,或者阻礙徵兵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徵兵工作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的《北京市兵役登記工作規定》和1993年9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號令發布的《北京市徵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同時廢止。
解讀
在近日召開的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的《北京市徵兵工作條例》,推出九大優待政策鼓勵青年從軍,其中軍屬的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該條例將於今年施行。其中規定了九條優待政策,如義務兵服兵役期間,其家屬應當享受優待金,優待金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對在自然條件惡劣地區服役的義務兵,退伍後政府要在就業、農轉非等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義務兵退伍後,符合報考國家公務員、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條件的,在報考時應當予以優待;應徵入伍的在校大學生原就讀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退伍後準予其復學,並在學費、升學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條例還規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應當於當年9月30日前,按照區、縣兵役機關的通知,持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明到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如果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兵役又拒不改正的,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企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