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預征土地問題的通知

廣州市關於預征土地問題的通知

為保證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防止亂占濫用,實現城市規劃,抑制征地補償費用急劇上升,保證政府的土地收益,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已規劃了的土地實行預征,為做好預征工作而制定頒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91號
【發布日期】1992-08-28
【生效日期】1992-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政府關於預征土地問題的通知
(穗府(1992)91號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保證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防止亂占濫用,實現城市規劃,抑制征地補償費用急劇上升,保證政府的土地收益,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已規劃了的土地實行預征,為做好預征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預征土地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的需要,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征地補償協定,支付一定比例補償費用的行為。土地預征後,可以有效地把土地控制在政府手中,保證規劃的實施,又可以調控土地供求關係,使政府獲得較多的土地收益。但預征不是批准徵用,建設需要用地時,仍按法定程式批准後,方可使用土地。土地在沒有使用之前,仍由農民耕種,不能丟荒,不能搞任何建築物。
二、擬預征的土地,必須是已經規劃部門做了規劃或業經規劃部門批准的小區規劃用地,或者是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重要地段的土地。
三、縣(市)預征土地要經縣(市)政府同意,由縣(市)國土局實施。市區預征土地由市國土局根據城市規劃和社會經濟發展計畫編制預征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開發中心會同各區國土局實施。
四、預征土地一定要簽訂補償協定。簽協定時要嚴格按法定的補償標準,不得突破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對農民的生產及生活出路要有妥善的安置辦法。縣(市)預征土地,由縣(市)國土局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定。市區預征土地,委託市土地開發中心與被征地單位簽訂協定。
五、預征土地要支付補償費用。簽訂征地協定後,可先支付補償總額的5%至10%的費用,補償餘額,待正式批准用地時付清。
預征的土地兩年內未正式徵用,從第三年開始每年按統計部門公布的物價指數調整補償費用。
預征土地時,縣(市)可以按預征面積的10%給村留用地,市區可以按預征面積5%至8%給村留用地,用於發展第二或第三產業,安置剩餘勞動力的生產和生活。
預征土地的資金,可從土地有償出讓收益中解決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市土地開發中心和各縣(市)國土局籌措。以後,從土地收益中償還本息。
預征土地,是解決因征地周期長而影響建設的重要措施,是用地管理的一項改革。各縣(市)、區在預征土地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國土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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