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防止亂占濫用,實現城市規劃,抑制征地補償費用急劇上升,保證政府的土地收益,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已規劃了的土地實行預征,為做好預征工作而制定頒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穗府[1992]91號
【發布日期】1992-08-28
【生效日期】1992-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為保證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用地,防止亂占濫用,實現城市規劃,抑制征地補償費用急劇上升,保證政府的土地收益,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已規劃了的土地實行預征,為做好預征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預征的土地兩年內未正式徵用,從第三年開始每年按統計部門公布的物價指數調整補償費用。
預征土地時,縣(市)可以按預征面積的10%給村留用地,市區可以按預征面積5%至8%給村留用地,用於發展第二或第三產業,安置剩餘勞動力的生產和生活。
預征土地的資金,可從土地有償出讓收益中解決一部分,不足部分,由市土地開發中心和各縣(市)國土局籌措。以後,從土地收益中償還本息。
預征土地,是解決因征地周期長而影響建設的重要措施,是用地管理的一項改革。各縣(市)、區在預征土地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國土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