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唐朝中葉封建政府徵收的田賦附加稅。因是在所種糧食未成熟前徵收,故名。
青苗稅
唐肅宗以後,連年用兵征戰,國庫空虛,以至發不出官俸。代宗廣德二年(764年),政府規定向每畝苗徵稅錢15文,用於發放官俸,號青苗錢。又有地頭錢,每畝征25文。大曆五年(770年),二者合而為一,亦名青苗錢,每畝征35文。大曆八年(773年)又統一規定,青苗地頭錢,天下每畝15文。青苗錢是額外徵稅,本是向有青苗的苗頭徵收,後來田裡無青苗者也被征課。兩稅法實施後,青苗錢不屬於歸併的租。庸、雜徭之列,而是屬於田畝之稅涸此繼續保留下來,與兩稅中的地稅同時徵收。貞元八年(792年),京兆府青苗錢每畝增3文。此後,青苗地頭錢的稅額大體為每畝18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