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訂整理田賦附加辦法是國民黨政府時期有關徵收田賦的法規之一。 1928年10月國民有關徵收田賦的法規之一。1928年10月國民黨政府頒布《限制徵收田賦附加辦法》八條以後,各地徵收附加稅之風未減,反而愈演愈烈。
為此,1933年國民黨政府財政部又頒布《重訂整理田賦附加辦法》十一條,除重申前頒八條內容外,規定超額的附加分別裁減,裁減的順序以行政費為先,事業費為次,一律在1934年內整理完畢,財政部於必要時派員會同整理。此外,還規定地價的計算應按最近三年之地價分等估計。此項辦法雖較前完整,但由於各縣地價多未經呈報,故實際上仍未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