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義
壟斷競爭的定義:是指有許多廠商在市場上銷售近似但不完全相同的產品。壟斷競爭市場的定義:是指一個市場中有許多廠商生產和銷售有差別的同種產品的市場組織。企業壟斷競爭是指許多
廠商生產並出售相近但不同質商品的市場現象。
特點
壟斷競爭是在舊經濟中常見的一個特徵,同時這一特徵在
新經濟(又稱知識經濟)時代表現得更為明顯。
進行
壟斷性競爭的企業在短期具有壟斷性質,而在長期則是零利潤和生產過剩的。
值得注意的是,壟斷性競爭雖然一直是
個體經濟學中研究市場與競爭的話題,但是越來越被
總量經濟學家所運用,特別是在1970年代以後注重微觀基礎的建模風潮下。
條件
壟斷競爭的市場的條件有以下三點:
第一,生產集團中有大量的企業生產有差別的同種產品,這些產品彼此之間都是非常接近的
替代品。例如,
牛肉麵和
雞絲麵。這裡的
產品差別不僅指同一產品在質量、構造、外觀、銷售服務方面的差別,還包括商標、廣告上的差別和以消費者的想像為基礎的虛構的差別。例如,雖然兩家飯店出售的同一菜餚(以清蒸魚為例)在實質上沒有差別,但是消費者心理上確認為一家飯店的
清蒸魚比另一家的鮮美,此時存在著虛構的差別。
一方面,由於市場上的每種產品之間存在差別,每種帶有自身特點的產品都是唯一的,因此每個廠商對自己的產品價格都有一定的
壟斷力量,從而使得市場中帶有壟斷的因素。另一方面,由於有差別的產品之間相互又是非常相似的
替代品,每一種產品都會遇到其他大量的相似產品的競爭,市場中又具有競爭的因素。
第二,一個生產集團中的企業數量非常多,以至於每個廠商都認為自己的行為影響很小,不會引起競爭對手的注意和反應,因而自己也不會受到競爭對手的報復措施的影響。例如,便當,理髮行業。
第三,廠商的生產規模比較小,因此進入和退出一個生產集團比較容易。
在現實生活中,壟斷競爭的市場組織在
零售業和服務業中是很普遍的,如修理,糖果零售業等。
在壟斷競爭的生產集團中,各廠商的產品是有差別的,
廠商們互相之間的成本曲線和
需求曲線未必相同。但在壟斷競爭的市場模型中,西方學者總是假定生產集團內所有廠商都具有相同的成本和需求曲線,並以代表性廠商進行分析。這一假定能使分析簡化,而又不影響結論的實質。
差別
完全競爭
壟斷競爭是與完全
競爭相對的概念,為指排斥、限制完全競爭的各種行為的總稱。它與不正當競爭同屬於競爭法的調整範圍,但二者又有本質的差別:不正當競爭並不限制、排斥完全競爭,它是在承認並準許其他競爭對手參與完全競爭的前提下,採用了不正當、不合法的手段從事經營活動;而壟斷的本質則是從根本上排斥、限制完全競爭的,與完全競爭不存在相容之處。
企業競爭
壟斷競爭與企業的壟斷競爭最大的區別就在於,制度壟斷競爭是外生的,而企業壟斷競爭是內生的,也有外生的,甚至有些企業壟斷競爭就是源於制度壟斷競爭。競爭的根本目的是獲取預期制度的潛在收益,促進本地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並在地區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
制度的差異性
制度壟斷競爭的特點就是具有壟斷權利的地區(簡稱壟斷地區)與沒有壟斷權利地區之間(簡稱非壟斷地區)在
制度安排上的差異。
1、制度供給數量上的差異性
壟斷地區與非壟斷地區之間最大的差異就是壟斷地區可供給選擇或者可供安排的制度數量遠遠大於非壟斷地區。
2、制度供給層次上的差異性
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核心制度只允許壟斷地區創新,非壟斷地區不能染指。二是有許多有制度需求的預期制度只允許壟斷地區優先安排,不允許非壟斷地區安排,也不允許
跟進。
3、制度供給權利的差異性
壟斷地區不僅在制度供給數量和層次的選擇上有較大的權利,而且還具有非壟斷地區所不具有的制度創新、制度探索、制度設計和制度收益的分配上的各種權利。
4、制度供給成本上的差異性
壟斷地區由於可以自主的設計和安排自己所需求的各項制度,只有制度設計和安排成本,失敗了可以得到中央政府的補償或者其他的減免。而非壟斷地區除了要承擔本身就具有制度設計、實施成本外,還要承擔制度創新的各種政治、
經濟風險,如果制度創新失敗,不僅要承擔經濟
失敗成本,而且還要承擔政治上的負面影響。
5、制度供給收益上的差異性
在同等的制度安排下,壟斷地區因是國家允許創新地區,其制度收益基本上歸本地區所有。而非壟斷地區因為沒有國家的允許,地區沒有制度收益的分配權。因此不能完全得到制度安排的收益,但是必須承擔制度可能失敗的風險和成本。可見在壟斷地區和非壟斷地區,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是不相同的。
6、制度供給政績上的差異性
制度壟斷地區和非壟斷地區中央的要求不同,在壟斷地區是國家授權制度創新的地區,制度創新失敗與否都是成績,而制度非壟斷地區國家沒有制度創新的預期,如果該類地區制度創新成功,不是一件壞事,但並不見得是一件好事。一旦失敗了必然是一件壞事,可能影響該地區或者領導人在上級中的看法。
制度壟斷競爭與地區制度試點的區別:制度壟斷競爭是一種壟斷的長期狀態,即部分地區具有壟斷制度安排的權利是長期性的,不是短期的,只有在這種長期預期下,制度的競爭才是壟斷的制度競爭。而地區制度試點是一種短期性的制度安排優先權利,但是因為時間較短,所以還不能形成壟斷制度競爭,如果地區制度試點長期化則就變成了壟斷制度安排。所以地區制度試點本身不是制度壟斷競爭,但是地區制度試點也是壟斷制度競爭的形成原因。
原因
關鍵因素
不同的產業在市場結構中最關鍵性的因素有:
1.賣主的集中程度有小經營者競爭、
寡頭壟斷、獨家壟斷三種。
2.產品差異,買主由於廣告、商標等影響對某些產品的愛惡程度也能影響市場結構。
3.新賣主進入該產業的難易,按其程度,分為封鎖進入、阻礙進入和容易進入三類。
小經營者競爭分純粹競爭和壟斷競爭兩種。在純粹競爭中,大量的小賣主向同一
市場供應同類產品,其中無一人能影響市場價格,而必須接受由所有賣主提供產品的總供給量和所有買主對產品的總
需求量所決定的市場價格。各個賣主都趨向於按現時市場價格將其產品調整到能夠給他帶來最大利潤的那種數量,而不至發生市場價格的變動,但所有賣主如此調整的結果,使得總供給量發生變化,因而市場價格隨之上升或下降。這種過程直到進行到所有賣主願意生產的總數量等於所有買主願意購買的總數量,而達到暫時的
均衡價格。小經營者供應不同類的產品,即存在產品差異時,則發生壟斷競爭。
寡頭壟斷一般是壟斷趨勢和競爭趨勢聯合起作用。最簡單的形式是:賣主不多,各個賣主都供應足夠大的市場份額,以致其政策有任何變化都將影響所有競爭者的市場份額並引起其反應。
產生原因
非均衡發展戰略導向
中國採取
非均衡發展戰略,產生了
經濟特區,非均衡發展戰略即使一部分地方、一部分產業和一部分人先發展起來,然後通過先發展起來的地方、產業來帶動其它地方、產業的發展。因為要使一個地方飛速發展比使全國同步同時發展容易得多,效果也好得多,這隻要從制度上進行傾斜就能夠辦到。正因為中國採取的是非均衡發展戰略,這就決定了較優惠的政策和制度創新行為只能給少數地方、少數產業或者少數人。
制度試點的持續化
在需求誘致性
制度變遷下,制度安排是先試點,後推廣。但是如果在試點的時間上如果把握不好,使試點地區的制度安排和制度創新持續化,從而與其他地區相比有較大的制度優勢,就會形成制度壟斷競爭。
特定地區的特定權利
改革開放初期的四個
經濟特區,1990年以來的所謂
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市級開發區、縣級開發區,等等。這些地區可以享受其他地區不能享受的制度安排權,這也是形成制度壟斷競爭的重要原因。
如中國收回香港、澳門,使得香港和澳門在制度的選擇上有較大的自主權,其實這種制度的選擇權利,就是該類地區在某些制度的選擇上具有壟斷權利。
措施
對制度壟斷競爭應採取的措施
1、
非均衡發展戰略要適度,制度供給權利要平等。非均衡發展戰略是
開發中國家普遍採用的一種發展形式,但是認為非均衡發展要適度,要保持地區之間的適當空間發展梯度差,使之既不至於出現過度不均衡,也不至於過分均衡,也就是說非均衡戰略所取得的地區收益要大於因地區之間差距而影響發展的各種成本。具體來講,一是非均衡的形成最好不要通過強制性制度來形成,也就是講在全國性
制度安排上應平等,差距要體現在地區之間的政策上,否則這是一種地區制度歧視。二是非均衡的程度要控制在一定的範圍和時間以內,否則會影響整體的社會效益。這就要求,中央在
制度環境上要一視同仁,地方政府可以在區域制度創新上大顯身手。
2、制度試點要短期化,並且要具有開放性。一是試點地區的選擇上,要進行公開的合理競爭,不能總是給某一個或者某幾個地區,否則會加大地區經濟發展差距。二是試點的時期不能太長,以基本了解執行制度運行情況為限。三是制度試點要具有
跟進性,即對於有條件出台新制度,而又不是試點地區,不能強行壓制,而應允許其有一定的選擇空間,允許制度合理競爭。
3、允許合理的地區制度競爭。制度競爭有利於最佳化制度結構,縮小制度
供給和需求缺口,並且為中央制度供給提供經驗和知識積累。因此,應該鼓勵適當的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制度競爭,但是競爭必須平等、有秩、開放、統一(即不違背中央制度供給的總體原則)。
壟斷競爭市場模式的提出:本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以前,經濟學上主要只有
完全競爭和
完全壟斷兩種市場模式。
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將這兩種市場結合在一起便可以分析任何一種案例。
英國劍橋大學的經濟學家斯拉法首先指出了這兩種模型的局限性、1933年英國劍橋大學的羅賓遜和美國哈佛大學的張伯倫同時提出了第三種市場模式,羅賓遜稱之為“
不完全競爭”,張伯倫稱之為“壟斷競爭”,一般採用後者的表述方式。
影響
積極影響
1、
規模經濟。由於壟斷廠商的規模可以很大,可以獲得規模經濟帶來的好處。其研究和開發的能力也可能使得壟斷廠商具有更低的成本 。
2、雖然壟斷廠商在產品市場沒有競爭者,但是在資本市場上卻會面臨競爭。
3、長期中獲得
超額利潤這一點可以促進生產新產品的壟斷廠商或行業的進一步發展。
消極影響
在均衡狀態 中壟斷市場價格要高於
完全競爭。在
長期均衡中,相對於完全競爭市場中的廠商,壟斷廠商沒有以可能的
最低成本進行生產,所生產的產量也小於在完全競爭市場中應該達到的產量。壟斷廠商獲得的
超額利潤被視為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壟斷競爭時,不但產品價格高於最低平均成本、產量低於最低平均成本所對應的產量,而且廠商為了形成
產品差別,在提高產品質量、進行廣告促銷等方面有著額外支出,使產品成本上升,造成資源的浪費。
但有的經濟學家認為,壟斷競爭中存在的產品差別可以滿足消費者多方面的需要,有助於增進消費者的福利。在
非價格競爭中,廠商必須不斷開展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改進服務方式,也有利於增進消費者的福利。在這一點上,完全競爭市場就相形見絀了。在完全競爭市場上,產品價格雖然低廉,但同類產品都是清一色,無法適應消費需求的多層次性。而且,廠商在創新上也缺少動力。
制度壟斷競爭是造成地區經濟差距的重要原因
制度壟斷競爭的消極影響,一是制度優先供給權使制度壟斷地區的制度需求能夠較好的得到滿足,縮小制度供給與需求缺口,提高制度整體效益,從而有助於經濟的優先快帶發展而,而其他地區則沒有這種優越的條件。
二是制度優先安排權使制度
壟斷地區能夠較好的抓住預期制度潛在獲得機會。有些潛在的利潤,只有搶在了前面,就儘可能多的獲取潛在利潤,從而在地區的經濟競爭中,處於較為有利的地區,使地區“
馬太效應”更加嚴重。
制度壟斷競爭加劇了地方保護主義
制度競爭會出台一些創新性的制度,但是也會出台一些具有地方保護主義性質的制度。因為地方政府是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而各種資源和市場的有限性決定了地方政府會自覺或者不自學自覺的利用制度供給的自主權來安排有利於地方
利益最大化(同時也是使社會或者國家整體利益的制度)。其他的地方也會
跟進,也就說在出台保護性的制度安排上,也存在競爭。這種類型的制度競爭就會加劇
地方保護主義。
制度壟斷競爭導致了制度間衝突的加大
由於制度壟斷供給地區為了尋求本地利益,會在中央允許的範圍內出台有利於自己的新制度,有些地區甚至會突破中央的限制,出台於已有利的制度,這就使得地方制度與中央制度發生衝突,損害了中央制度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