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寡頭壟斷(oligopoly):又稱寡頭、寡占,一種由少數賣方(寡頭)主導市場的市場狀態。英語中這個詞來源於希臘語中“很少的賣者”。寡頭壟斷是同時包含壟斷因素和競爭因素而更接近於
完全壟斷的一種市場結構。它的顯著特點是少數幾家廠商壟斷了某一行業的市場,這些廠商的產量占全行業總產量中很高的比例,從而控制著該行業的產品供給。市場上一個行業中只有兩個企業相互競爭的情況是寡頭壟斷中的一種特殊情況,稱為雙占壟斷或
雙頭壟斷。
寡頭壟斷的形成首先是由某些產品的生產與技術特點所決定的,寡頭壟斷行業往往是生產高度集中的行業,如鋼鐵、汽車、石油等行業。其次,寡頭廠商為保持自身地位而採取的種種排他性措施,以及政府對某些寡頭廠商的扶持政策等,也可促進
寡頭壟斷市場的形成。
在國外寡頭和壟斷往往密不可分,比如在某一個行業,只有一家經營相關業務,消費者或其他上
下游產業沒有別的選擇餘地,只能與他進行交易或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務,這就叫
壟斷,而這幾家公司就叫寡頭。而二者結合就是寡頭壟斷。一般在我國只有壟斷,談不上寡頭。
理論模型
對於寡頭在市場中的行為,已有不少的理論和模型,但與其他三種市場理論相比,寡頭理論要複雜得多,具體表現為:①種類多。有少數純質寡頭壟斷,雙頭純粹寡頭壟斷,雙頭異質寡頭壟斷,等等。②行為多樣。寡頭相互依存,可能是相互猜測的獨立行為,也可能是各種不同方式,不同程度的勾結和協作。③競爭方式不同,可能是價格競爭也可能是非價格競爭。
具有
古諾模型、
斯威齊模型和
卡特爾這三種寡頭壟斷的經典模型。其中,古諾模型和斯威齊模型是假定各家寡頭並不相互勾結,而卡特爾屬於有正式勾結的寡頭模型。
市場特徵
相互依存是
寡頭壟斷市場的基本特徵。由於廠商數目少而且占據市場份額大,不管怎樣,一個廠商的行為都會影響對手的行為,影響整個市場。所以,每個
寡頭在決 定自己的策略和政策時,都非常重視對手對自己這一策略和政策的態度和反應。作為
廠商的寡頭壟斷者是獨立自主的經營單位,具有獨立的特點,但是他們的行為又 互相影響、互相依存。這樣,寡頭廠商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達成共謀或
協作,形式多種多樣,可以簽訂協定,可以暗中默契。
出現原因
一是緣於市場競爭的壟斷,即企業通過自身的競爭優勢所獲取的
市場壟斷,比如微軟對作業系統軟體領域的壟斷;
二是緣於政府法定的行政壟斷,即政府通過法律法規賦予行業中的某個企業以壟斷權力,同時對其進行一定的管制,以改 善效率。這種市場形態主要出現在一些具有
自然壟斷屬性的行業當中,比如供水、管道煤氣等。
特點
寡頭壟斷的市場結構有一點與
壟斷競爭相類似,即它既包含壟斷因素,也包含競爭因素。但相對而言,它更接近於壟斷的市場結構,因為少數幾個企業在市場中占有很 大的份額,使這些企業具有相當強的
壟斷勢力。寡頭
壟斷企業的產品可以是同質的,也可以是有差別的。前者有時被稱為純粹寡頭壟斷,後者則被稱為有差別的寡頭 壟斷。
寡頭壟斷的市場存在明顯的進入障礙。這是少數企業能夠占據絕大部分市場份額的必要條件,也可以說是
寡頭壟斷市場結構存在的原因。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因素是這 些行業存在較明顯的
規模經濟性。如果這些行業中要容納大量企業,則每家企業都將因生產規模過小而造成很高的
平均成本。
規模經濟性使得大規模生產占有強大的優勢,大公司不斷壯大,小公司無法生存,最終形成少數企業激烈競爭的局面。對試圖進入這些行業的企業來說,除非一開始就能形成較大的生產規模,並能占據比 較可觀的市場份額,否則過高的平均成本將使其無法與原有的企業相匹敵。
若干模式
1) 突點需求曲線:理解寡頭的需求曲線突點的關鍵在於理解
寡頭價格變動的相互影響。因為
寡頭市場為若干寡頭分割,一家寡頭漲價,別的寡頭價格不變,這家寡頭的消費者都去購買別的寡頭的商品,其
需求量就會大幅度減少;反過來,一家寡頭降價,別的寡頭則要跟著降價,然後部分抵消這個寡頭降價的效應,使得這個寡頭的 需求量增加有限。需求曲線的突點折斷了邊際
收益曲線,這是需求曲線作為
平均收益線與邊際收益線的關係決定的。
邊際成本線與此折斷處相交,既不影響價格也不 影響產出。
2)市場份額模式:理解市場份額的關鍵就是遵循MR=MC的規則,確定市場份額的分配。在成本不同,而
需求曲線和
邊際收益線相同的情況下,邊際成本低的企業市場份額大,價格也低;而邊際成本高的企業市場份額小,價格高。
3)價格領頭模式:上述兩種情況是寡頭企業各自定自己的價格,實際上,在很多情況下,都是一家寡頭定價,其它寡頭只是價格的接受者。
4)博弈論模式:寡頭壟斷企業間的競爭實際上是種
博弈,也就是競爭各方都充分考慮各方在現有條件下可能做出的選擇,然後做出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決策。
企業競爭
寡頭壟斷待業最突出的特點是:企業之間存在著被認識到的很強的相互依存性或激烈對抗的競爭。實際上,
壟斷競爭企業之間也存在一定的相互依存性,但相對而言, 壟斷競爭企業的相互依存性比較弱,以至於幾乎不被壟斷競爭者所認識。在壟斷競爭行業中,企業數量較多,每家企業都只占很小的市場份額,因此單個企業產銷量 的變化對於其他各個競爭者的影響是微不足道的。假設某一家企業決定稍微降低其產品的售價以擴大
銷售量,其他競爭者將會喪失一部分顧客,但該企業所擴大的銷售量在整個市場上本來所占份額就很小,再分散到許多競爭者之中,因而其他競爭者並不會明顯感受到這種影響。在此意義上,我們說
壟斷競爭企業之間存在一定的 相互依存性,因為其降價的結果如何和其他競爭者是否全都降價有關。但壟斷競爭者的有關決策卻可以是相互獨立地作出的,即它們在決策時往往並不考慮對手的反 應,競爭對手太多,很難明確地考慮。在
寡頭壟斷市場中,這種相互依存關係是被明確認識到的,某一家企業降低價格或擴大銷售量,其他企業都會受到顯著影響, 從而作出相應的對策。這就使得任何一家企業作出某項決策的時候,都必須考慮其競爭對手的反應,並對這種反應作出估計。
由於寡頭
壟斷企業之間存在很強的相互依存性,使其在經營上有著與其他類型的企業不同的重要特點,即寡頭壟斷者的某項決策會產生什麼結果完全取決於其對手的反 應。因此,寡頭壟斷者的競爭結果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對實踐中的企業來說,這種不確定性使其決策的難度相應提高。在此意義上,
寡頭壟斷市場中的競爭比其他三種市場都更為激烈。
產量決定
當寡頭之間存在勾結時,產量由各寡頭協商確定。而確定的結果對誰有利,則取決於各寡頭實力的大小。
價格決定
寡頭壟斷市場上的價格,通常表現為由各寡頭相互協調的行為方式所決定。這種協調可以有多種形式。
價格領先制是指一個行業的產品價格,通常由某一寡頭率先制定,其餘寡頭追隨其後確定各自產品的
售價。
價格領先制通常有三種形式:一是支配型價格領先,二是成本最低型價格領先,三是晴雨表型價格領先。支配型價格領先,是指由寡頭壟斷行業中占支配地位的廠商根據
利潤最大化原則確立產品的售價,其餘規模小一些的廠商根據已確立的價格確定各自的產銷量。成本最低型價格領先,是指由成本最低的寡頭按利潤最大化原則確定其產銷量和銷售價格,而其他寡頭也將按同一價格銷售各自的產品。晴雨表型價格領先,是指寡頭壟斷行業中,某個廠商在獲取信息、判斷市場變化趨勢等方面具有公認的特殊能力,該廠商產品價格的變動,起到了傳遞某種信息的作用,因此其他廠商會根據該廠商產品價格的變動而相應變動自己產品的價格。
成本加成法是
寡頭壟斷市場上一種最常用的定價方法。該方法的主要步驟是:首先以廠商生產能力的某個百分比確定一個正常或標準的產量數字,然後根據這一產量計算出相應的
平均成本,由此可以減少由於實際產量的變動而使廠商制定的價格產生頻繁變動。然後在所估計的平均成本基礎上加上固定百分比的加成,從而制定出產品的
售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8月1日起,被稱為“經濟憲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開始實施。作為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的“
反壟斷委員會”雖尚未“掛牌”,而工商總局、商務部、
發改委“
三駕馬車”各司反壟斷職責的格局業已明朗。來自上述部門的訊息表明,各個部門厲兵秣馬,各項執法準備工作靜水深流,相關配套規章將陸續出台。
社會對這部法律寄予厚望,人們對中國競爭制度的成長滿懷熱情。有人說,中國的市場競爭萌芽於有形市場的開放,中國市場競爭的序幕,仿佛是在集市貿易攤位的開攤收攤間悄悄拉開的;有人說,在社會的轉型中,價格“雙軌制”的推行,催生了無形市場,
轉軌時期過渡性措施的兩重性、競爭與秩序的碰撞促進了中國競爭政策的成長;也有人說,中國的競爭法律政策是與市場競爭結伴成長起來的,反壟斷執法是從競爭執法開始的。
1980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是中國最早關於
反壟斷的規範性檔案。該規定肯定了競爭對於現代化建設的重大作用,正式提出了反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
1993年底,《反不正當競爭法》應運而生,這是中國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一部基本法律。其規定的11種
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有5種屬於
限制競爭行為。
為增強《反法》的可操作性,更好地開展反壟斷執法工作,承擔
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任務的國家工商總局,依法積極開展了配套規章的制定工作。此前制定的反壟斷配套規章分別是《
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和《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新的《反壟斷法》的配套規章正在進行中。
若干年來,許多地方的人大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和市場競爭的實際狀況,制定了地方性反不正當競爭法規。此前已有20多個享有立法權的地方性立法機關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條例或實施辦法。這些地方性法規補充規定了一些聯合操縱市場的
卡特爾行為等
反壟斷法律規範。
此外,1997年頒布的《價格法》、1999年頒布的《招標投標法》、2000年頒布的《電信條例》、2001年頒布的《關於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封鎖的規定》和《國際海運條例》、2002年頒布的《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中,都不同程度地對一些限制競爭行為做出了規定。
這些不斷發展的反壟斷法律規範,共同構成了中國競爭法律的基本框架,為今天的《反壟斷法》的問世創造了寶貴的經驗,為《反壟斷法》的實施奠定了重要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