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道夫·華格納稅收思想

阿道夫·華格納(Adolf Wagner,1835~1917)是社會政策學派財政學的集大成者和資產階級近代財政學的創造者。代表作有《政治經濟學教程》(1876年)、《財政學》(1877~1901年)。華格納根據其所處政治經濟及社會背景,通過吸收、整理、總結以前社會政策學派洛倫茨·馮·施泰因、阿爾伯特·伊伯哈德·費里德里希·謝夫萊等人的思想及觀點,逐步形成了自己的以社會財政、稅收思想為核心的理論體系。他把社會經濟組織分為“個人的經濟組織”、“共同的經濟組織”和“慈善的經濟組織”三種。財政是“共同的經濟組織中由權利共同體構成的強制共同經濟”。並據此提出了新的國家職能觀。認為國家的職能應有發展文化教育和增進社會福利的職能,國家應為“社會國家”。並且,華格納認為國家的活動是生產性的,財政支出也是生產性的,主張擴大財政支出。他首次提出了“社會政策稅收理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道夫·華格納稅收思想 
  • 外文名:Adolf Wagner's taxation thought
華格納的稅收理論主要包括:
(1)稅收定義。
他給稅收下的定義是:“所謂租稅,從財政意義上講,就是公共團體為滿足其財政上的需要,憑藉其主權,作為對公共團體的事務性設施的一般報償,依據一般原則和準則,以公共團體單方面所決定的方法及數額,強制地征自個人的賦課物;再從社會政策的意義上說,所謂賦稅,就是滿足財政上的必要的同時,或不同財政上有無必要,以糾正國民收入的分配及國民財富的分配,藉以矯正個人所得與個人財產的消費為目的所徵收的賦課物”。
(2)賦稅體系。
華格納從他關於稅收可以矯正個人所得和財產分配的思想出發,設計了所謂理想的租稅體系。他認為,租稅應該從所得和財產的取得、所有和使用三個環節去課徵。華格納把租稅分為三個體系:
收益稅系。即對納稅人取得所得或財產時所課徵的稅。
②所有稅系。即對納稅人持有的所得或財產課徵的稅。
③使用稅系(或消費稅)。即對納稅人使用其所得或財產時課徵的稅,應當適應於經濟的支付能力平等的課徵,其標準應當因時因地而有所不同。所得愈大,稅率應當愈高;所得愈小,稅率應當愈低。在消費稅系中,對一般人所共同消費的商品課以輕稅;而對奢侈品課以重稅,以提高課稅的道德性。瓦格那認為,只有運用稅收從收入和支出兩個方面去調節社會分配不均,並更多的採用累進稅率形式,就能夠更好的發揮社會政策稅收的作用。
(3)稅收原則
為了更好的制定和實施他的社會政策稅收的目標,瓦格那提出了著名的“四項九端”稅收原則:
①財政收入原則。包括收入充分和稅收彈性原則
②國民經濟原則。包括稅源和稅種選擇的原則。
③社會正義原則。包含普遍和平等原則。
稅務行政原則。包含確實、便利和最小徵收費原則。
瓦格那稅收四原則發展了斯密稅收四原則,他除將斯密四原則歸併為社會正義原則和稅務行政原則外,根據社會政策的需要,增添了財政收入和國民經濟兩原則,使稅收在保證收入及向調節社會生活和經濟秩序的理論發展跨進一步,在稅收與政治經濟之間建立了聯繫。同時,華格納比較突出地闡釋了社會正義原則,即稅收作為改善社會分配的一種手段,達到社會政策目的,矯正自由經濟社會中的不公正現象。華格納的這種主張,既承認當時社會經濟制度中存在不公正,又以社會政策的稅收原則和財政作為改良手段,達到國家社會主義的目的。
(4)稅收轉嫁。
在稅收轉嫁理論方面,他持“相對轉嫁論”的觀點。認為稅收能否轉嫁,決定於市場交易中自由競爭的因素等條件,同時轉嫁的方向及轉嫁的程度,不但事先難以預測,而且事後也難以調查。所謂預期由納稅人直接負擔的直接稅,或預期能夠轉嫁的間接稅,其實際的負擔者往往並非如此。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社會政策學派特別是華格納的稅收理論,對於西方稅收理論的發展和稅收政策的制定,產生過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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