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行政原則

稅收行政原則是稅收原則之一,指以稅法簡明易懂、征納簡便易行、徵收費用最少、便於稅務機關提高行政效率為目標的稅收制度準則。

定義,產生與發展,內容,貫徹措施,

定義

按照此原則建立稅制,可以使納稅人了解應承擔的納稅義務,也可使征納雙方減少稅務開支。

產生與發展

18世紀70年代英國古典經濟學派創始人亞當·斯密提出“最少徵收費用原則”,指出:一切賦稅的徵收,須設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儘可能等於國家所收入的。如人民所付出的高於國家所收入的,就會產生各種弊端。19世紀後半葉,德國社會政策學派代表人物阿道夫·華格納在其“稅務行政原則”中進一步指出課稅的明確性、便利性和最小課稅費用等基本內容。從課稅技術角度把這個原則解釋得更加明確。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各國普遍認為科學的稅務管理應當符合簡化的原則。1949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明確提出,中國稅收必須實行簡化稅制的原則。

內容

稅務行政原則的主要內容:
(1)簡化稅制。即對同一徵稅對象不宜重複設定稅種;籌集收入應當依靠一些主要的和稅基寬廣的稅種;過於零星分散的稅源, 不宜由中央政府設定稅種;稅法要保持前後一致,並具有較高的透明度。
(2)節省費用,降低稅收成本。稅收成本不僅指稅務機構的人員和設備費用,還包括納稅人為履行納稅義務而付出的一切費用,以及因徵稅不當而扭曲資源有效配置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3)強化稅務審計,進行科學管理。稅務審計的重點應放在可能發生大量逃稅的企業以及具有代表性的納稅人方面。
(4)制定合理的稅收管理體制,使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得其所”,以有助於管理分工和提高效率。
(5)儘可能使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

貫徹措施

中國稅務部門貫徹稅務行政原則採取的主要措施是:
(1)通過深化稅制改革,對同一徵稅對象設定的不同稅種進行歸併和統一;
(2)普遍推行納稅人主動申報繳稅制度,對有條件的稅種和企業單位儘量推廣代扣代繳制度;
(3)逐步建立現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統,儘可能使用現代化交通工具以提高征管效率;
(4)強化稅務檢查和稅務審計工作,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業務水平,並對企事業單位辦稅人員普遍開展納稅技術培訓;
(5)建立健全稅收法制,強化稅收立法工作,加強以法治稅。對偷稅行為加重處罰;對守法納稅人保護其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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