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舉制度
隋唐之際新興起來的一種選拔官吏的制度。魏晉以後,封建政權利用
九品中正製品第人才,錄用官員,清要官職被
門閥世族壟斷。南北朝時期,寒門
庶族政治勢力逐漸擴大。北周時,“選無清濁”。隋朝建立後,
九品中正制廢弛,但以秀才、
明經等科課試選士的做法仍沿襲下來,隋煬帝
楊廣又置
進士科,
科舉制逐漸形成,並在唐代獲得進一步發展。這一制度,被唐以後各代封建王朝所承襲,並為古代朝鮮和越南所仿效。科舉制在清朝末期被廢止。
唐代
唐初歷高祖、太宗、高宗、武后各朝,
科舉制日益趨於完整。唐製取士分
制科和
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
召試,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試對策,科目繁多,比較常見的有直言極諫、賢良方正、博學宏詞、才堪經邦、武足安邊等科。應制科對策及第,高者授以美官,其次僅予出身。現任官吏也可應制科,而且可以一再應試。常科的科名有秀才、
明經、進士、明法、明書、明算等,比隋代有所增加。此外,唐玄宗時還一度置
道舉(試《
老子道德經》、《
莊子》),還有童子(限十歲以下)舉等。常科以明經、進士二科最為重要;玄宗以後,
進士科占突出的地位。唐中葉以後,官僚雖位極人臣,如果不是進士科出身,“終不為美”。因為這種新的選舉制度是分科舉人,故名之為科舉制。與
九品中正制相比,科舉制的特點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過考試選拔官員,它的產生為寒門
庶族地主開闢了仕途。
除間或因事停舉外,唐代一般每年都設科取士。報考的人來自各級學館者,稱生徒,由學館薦舉學成者,送
尚書省參加考試;未入學館而直接來自州縣者,稱鄉貢,他們首先自己在州縣報名,經州縣考試及格後,舉送到尚書省參加
禮部(開元二十四年以前則為
吏部)主持的考試(亦稱省試)。
明經科主要試帖經,即擇所習之經掩其兩端,中間僅露一行,用紙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測試應考者記誦經書的能力。此科主要試記誦,易於應付,三十歲考中的人已經被看作“老明經”了,因此地位不如
進士科。隋朝的進士科僅
試策,唐太宗時曾加試經、史,唐高宗末又加試帖經、雜文。雜文最初是指箴、銘、論、表之類,天寶年間始專試詩賦,並作為錄取的主要標準。每年應舉者少則八九百人,多則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過十餘人以至三十人左右。考試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為及第,下等即落第。由於舉子多而錄取名額少,終身不第的居大多數。因為考中進士非常難,一旦登第就聞名士林,所以
進士及第被社會稱作“成名”,亦比作“登龍門”,意味著可以在仕途上飛黃騰達。
明法科試律令,明算科試《九章》、《夏侯陽》、《周髀》等數學著作,明書科試《
說文》、《
字林》等字書,這三科是選擇專門人才,錄取後只在和專業有關的機構任職。唐代應考秀才科者極少,及第者屈指可數。
唐代科舉考試並不
糊名。應考者姓名對
主司是公開的。
進士科的應試者,多在
禮部試之前,把自己的文學作品編錄成捲軸,投獻給主考官及有地位的人物,以表現自己,並爭取有力者的推薦。唐初以吏部的考功郎中主持貢舉。貞觀以後,則由考功
員外郎主持。開元二十四年(736),考功員外郎
李昂為舉人所責罵,玄宗以員外郎
位望較輕,遂改由禮部侍郎主持科考,以後成為定製。也有由其他官員來作主考官的,稱為“
知貢舉”。及第進士稱主考官為“座主”,自稱“門生”,同時及第的進士稱“同年”,進士彼此互稱“先輩”。禮部試一般是正月考試,二月放榜。開元中,
禮部考試畢送
中書門下詳覆,但詳覆有時於放榜之前進行,有時於放榜之後進行。放榜之前禮部將錄取名單進呈宰相徵求意見,稱“呈榜”,宰相如不同意,可以改動。詳覆之制屢興屢廢。若遇科場生事,皇帝即令複試。錄取者複試不中,主考官往往因此被貶官。
貢士如科舉考試通過,僅取得
進士及第或
明經及第的出身,尚不能正式入仕。只有再通過
吏部銓試,才能釋褐除官。
故吏部試亦稱“
釋褐試”。吏部銓選主要以身、言、書、判選人。身指體貌豐偉,言指言辭辯正,書指書法遒美,判指文理優長。四事皆可,則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樣,則先取才能。
武則天執政時期,曾進行
殿試,並創立武舉;吏部試一度糊名。武舉之制始於長安二年(702)。州縣以下習藝者每歲如明經、進士之法選送於兵部,進行課試。所試科目有:長垛、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上述各科考試通過,兵部即可除官給祿,不必如文官須再經過吏部試才能釋褐任職。唐代
武舉亦為常選,但遠不如進士、明經等科重要。
隋朝和唐朝前期初行科舉制時,曾經起了抑制門閥、獎拔寒庶的進步作用;但同時也導致舉子趨附奔競的風氣,這種風氣隨著全國吏制的普遍趨向敗壞而日益嚴重。甚至發生過漏泄考題、冒名頂替的科場舞弊現象。尤其嚴重的是座主、門生、同年相互援引,結為朋黨,大大敗壞了宦風。如
李宗閔與
牛僧孺就是同年進士,並且同年登
制科,兩人即牛黨之魁(見
牛李黨爭);又如
令狐楚、蕭■與皇甫■亦有同年之誼,三人遂成
穆宗朝的牛黨中堅。隨著
科舉制弊端的產生,其為中小地主廣開仕途的作用亦大大降低。有的時候,“榜出,率皆權豪子弟”,出現了“貢舉猥濫,勢門子弟,交相酬酢,寒門俊造,十棄六七”的嚴重情況。為克服這些弊病,宋代
科舉考試採取了糊名、謄錄等作法。
唐穆宗和敬宗時,都下令“名登科第,即免徵徭”。唐武宗時,更明確規定
進士科出身的人稱“衣冠戶”,有免除差科
色役的經濟特權。唐代“衣冠戶”是宋代
官戶的前身。
五代時,中原列朝都承襲唐朝的
科舉制度,惟“偏方小國,兵亂之際,往往
廢墜”。
(胡如雷)
宋代
宋初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
科舉制弊病的基礎上,建立起一套相當完整、嚴密的
科舉制度,成為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熙寧四年(1071)前,有
貢舉、
武舉、
童子舉、
制舉等。貢舉又設進士、
明經諸科(包括
九經、五經、開元禮、
三史、三傳、三禮、學究、明法等科)。熙寧四年,廢罷明經、諸科,命諸科舉人改應
進士科,又另設新科明法。後又廢制舉。元■後,進士科分為詩賦進士、經義進士兩科,一度設經明行修、八行、宏詞等科。南宋時,進士一般仍分詩賦進士、經義進士。另有武舉、制舉、
博學宏詞科等,但應舉及登科人數都很少。終宋一代,科目呈現逐步減少趨勢,進士科愈益成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進士科登第為榮。
宋代實行
解試、省試、
殿試等三級考試製。解試又稱鄉貢,由地方官府考試舉人,然後將合格舉人貢送朝廷。解試包括州試(鄉試)、轉運司試(漕試)、
國子監試(
太學試)等幾種方式,每逢科場年,在八月十五日開考,連考三日,逐場淘汰。舉人解試合格,由州或轉運司、國子監等按照解額解送
禮部,參加省試。省試由
尚書省禮部主管,在春季選日考試各地舉人,分別科目連試三日,合格者由禮部奏名朝廷,參加殿試。自開寶六年(973)開始,由皇帝親臨殿陛出題考試禮部奏名合格舉人,並重定名次。從此,每次省試後,必定舉行殿試,殿試所定名次與省試有所不同,舉人殿試合格才算真正“登科”。除
解試、省試、
殿試外,南宋四川還舉行與省試相當的類省試,以照顧遠離
臨安的四川舉人。為了防止各級考試的考官作弊,規定有關官員的子弟、親戚、門客應試時必須迴避,另派考官設場屋考試,稱“別頭試”。在不同時期,對不同科目和身份的舉人,實行不同的考試方式,有牒試、簾試、附試、
同文館試、
鎖廳試、比試、拍試、刑法試等。
各級考試的考試程式逐步完備。如省試,在開考前數日,考官全部同時進入
貢院,開始進行考試準備工作,在考試期間不得私自外出或會見親友,稱鎖院。舉人向貢院交納試紙和家狀,加蓋官印。在考場內,舉人按座位榜對號入座,座位上標明舉人姓名;官府刻印試題及註解,分發舉人,舉人納卷後,
封彌院負責密封試卷卷頭,亦即將舉人姓名、鄉貫糊住,或截去卷頭,編成字號;謄錄院負責謄寫出試卷副本,
對讀所校勘副本使無脫誤。考官根據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復考官及知舉官複審並最後決定名次。
省試時,朝廷委派權
知貢舉一員,主持該次考試。為分割事權,又委派權同知
貢舉二至三員協助。另外,選派
貢院監門官數員,巡察院門,謹視出入;
編排試卷官、封彌卷首官各數員,負責編排試卷字號、密封卷頭及考官所定等第;謄錄官、對讀官各數員,負責謄寫和核對該卷副本;每五百名舉人又設
點檢試卷官一員,按課題(經義、詩、賦、論、策)分房考校試卷,批定分數,初定等第;參詳官負責複查點檢試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
殿試時,增派詳定官數員,負責詳審初考和復考官所定試卷等第。
參加
科舉考試的各科士人,通稱“舉人”。舉人登科便授官,不再稱舉人,應試不合格則須再次應舉。舉人沒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錢米的特權;曾赴省試的舉人,可以贖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舉人殿試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份。前三名依次為狀元、榜眼、
探花。
殿試放榜,舉行唱名儀式,皇帝臨殿,由知舉官依照甲次、名次宣喚中第舉人姓名,當殿授予出身,並各賜綠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選日期集,赴聞喜宴,編同年小錄等。
宋代科舉向士大夫廣泛開放,除嚴禁有“大逆人”近親、“不孝”、“不悌”、“工商雜類”、僧道還俗、廢疾、吏胥、犯私罪等人應試外,對於各科舉人,不重門第,只要文章合格,就可錄取。每次殿試錄取的舉人總數,比唐代禮部試要多十倍左右,大多數舉人出身於一般地主和殷富農民,還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的子弟居於少數。
朝廷還禁止及第舉人與知舉官結成“座主”或“師門”與“門生”的關係,防止考官為非作歹,與舉人結成朋黨;禁止台閣近臣在知舉官入貢院前,“公薦”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囑請”知舉官錄取某一舉人;禁止舉人在試場夾帶文字、暗傳經義或點燭等,嚴防作弊。
宋代
科舉制曾經起過一些積極作用。許多傑出的政治家、經學家、文學家、科學家等均由此途選拔出來,在客觀上也推動了文化教育的發展。
(朱瑞熙)
遼金元
遼王朝取得
燕雲十六州以後,即曾在漢人聚居區開科取士。聖宗統和六年(988)起,遼政府參照唐、宋之制,逐漸將科試製度化。科目以詞賦為主。考試分鄉試(州縣試,中式者稱
鄉薦)、
府試(中式者稱府解)、省試(
禮部試),亦嘗用
殿試之制。在推行科舉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不過取數人;後來逐次增加,多至一百數十人。遼代後期三年一試基本成為定製。遼代政府禁止契丹人應試。但從西遼德宗耶律大石舉天應五年(1115)進士一事可知,到遼末,上述禁令實際上已經廢弛。
金代採取科舉形式擢用漢士,始於滅遼之前。初無定數,亦無定期。天會六年(1128)定“南北選”制。遼朝舊土儒士試詞賦,北宋舊土儒士試經義,分別稱為“北選”和“南選”。未久又定三歲一試之制。考試分為鄉試、
府試和
會試(
禮部試)三級。
金熙宗時,南北選各以經義、詞賦兩科取士。海陵王時,增設
殿試;並南、北選為一;並曾一度罷廢經義科。章宗時取消鄉試。府試地點,最初有三處,後來逐次增加為六處、九處、十處。取錄進士人數,1160年後,每次都在五百人以上,最多時達到九百餘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詞賦和經義)外,還有
制舉、宏詞科以及雜科(經童、律科、策試等)。此外還有武舉。世宗時又設立女真
進士科,以女真文字
試策、詩,同漢人進士三年一試之制,稱“策論進士”。
元朝前期曾多次議行科舉,但都未實行。至元仁宗
皇慶二年(1313),才正式宣布恢復
科舉制度,次年即舉行考試。此後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間曾停科兩次)。分為鄉試、會試、
殿試三道。全國共設十七個鄉試科場,分布在京城、
中書省直屬行政區以及各
行省的省治所在地。總共錄取三百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漢人、南人各七十五名。會試在鄉試次年舉行,定額一百人,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次月舉行殿試,分
兩榜公布,蒙古、色目人為右榜,漢人、南人為
左榜,各分三甲,賜
進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
進士出身及同進士出身,並授以官職。考試時的命題答卷,基本上以
程朱理學(見理學)對儒家經典的闡釋為依據。蒙古、色目人必須以漢文應試,但試題較漢人、南人為易。
元朝科舉所取錄的人數和進士的地位,都要低於前代。
(姚大力)
明代
明代選拔官吏,雖以歲貢、薦舉、進士分為三途,但偏重進士。朱元璋即吳王位後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
洪武三年(1370)詔設科舉,使中外文臣皆由科舉而進。四年,定三年一舉。六年旋令罷去,改行薦舉。十五年復設科舉。十七年始定科舉之式,命
禮部頒行各省,後遂以為
永制,十八年
廷試,擢一甲進士為
翰林院修撰,二甲進士為
翰林院編修或檢討,進士入翰林自此始,使
進士觀政於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衙門者,稱庶吉士,進士之為庶吉士,亦自此始。其在六部、
都察院、
通政司、
大理寺等衙門者仍稱進士。
觀政進士之名亦自此始。
英宗天順二年(1458)起,規定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南、北禮部尚書、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輔一百七十餘人,由翰林進者,十居其九。
鄉試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舉行。南、
北直隸由京府,各省由
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為正科,遇慶典加科為恩科。考期在八月,故鄉試亦稱
秋闈或秋試。凡
國子學生員及
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舉,均可應考。學官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隸
卒之徒,與居父母之喪者,俱不許應試。中式者為舉人,其第一名通稱
解元。嘉靖五年(1526),鄉試除錄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謂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只兩京鄉試簡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則由教官充任。萬曆以後,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調一人,在內學官,在外布政司官。鄉試之額,洪武十七年詔不拘額數,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額,其後漸增。
隆慶、萬曆、天啟、崇禎間,南北直隸增至一百三十名,他省無出百名者。(參見彩圖插頁第102頁)
會試於鄉試次年在京師舉行,由禮部主持。逢辰、戌、醜、未年為正科。若鄉試有恩科,則次年亦舉行會試,稱會試恩科。考期在二月,故會試亦稱春闈或春試。各省舉人均可應考。中式者為
貢士,其第一名通稱會元。
永樂四年(1406)起,會試有副榜。正統後,中副榜者不參加
廷試。舉人不第,入監而選者,或授小京職,或授府佐及州縣正官,或授教職。會試主考二人,初由
禮部臨期具奏,於翰林內
欽命簡任,天啟二年(1622)後,以二
輔臣典試,成為常例。同考初為八人,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後增至二十人,其中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變。會試之額,初無定製。成化十一年(1475)後,定為三百名(題請及思詔加取者不在其中)。禮部會試考房,稱禮闈。初制,禮闈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額有定,謂之南闈、
北闈。宣德、正統間,又分南、北、中闈。南闈,包括
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
湖廣、廣東;北闈,包括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闈,包括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
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闈取中的比例,南取一百六十五名,北取一百零五名,中取三十名,自弘治二年(1489)從宣德、正統間舊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動外,嗣後相沿不改。
廷試即
殿試,緊接會試後舉行。初為三月初一,後大都定為三月十五。會試中式者均可應考。以一、二、三甲為名次。一甲止三人,狀元授
翰林院修撰;榜眼和
探花授
翰林院編修。第二、三甲各若干人,均賜
進士出身,其第一名通稱
傳臚。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其他或授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
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廷試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學之優者為
讀卷官,共閱對策,擬定名次。
鄉試、會試均分三場,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後三日考第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四書》、《五經》所用註疏起初各有規定,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註疏不用。
廷試只有一場,試策問。科試命題必須出自《四書》、《五經》。其文略仿宋經義,但必須以古人的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八股一說始於明初,一說始於成化),通稱制義。鄉試、會試之所,亦謂之
貢院。諸生席舍,謂之號房。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貫、年齡,所習本經,所司印記。文字中迴避御名、廟號,不許自序門第。試卷彌封編號。
明代重文輕武,但亦始終設武科取士。初只有鄉試、會試,崇禎四年(1631),始有殿試。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舉行一次,十七年改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規定,初場試馬上箭,以三十五步為則;二場試步下箭,以八十步為則;三場
試策一道。子、午、卯、酉年鄉試。嘉靖初定製,各省應
武舉者,
巡按御史於十月考試,兩京武學於兵部選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
會試,翰林二員為考試官,給事中、部曹四員為同考。鄉試、會試場期均固定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萬曆三十八年(1610)規定會試之額,取中進士以百名為率。
此外,還有宗科。明代宗室舊無就試者。萬曆二十三年,鄭世子載■請宗室得儒服應試,始詔
奉國中尉以下可入試,輔國以上爵尊不得與。天啟二年始開宗科,朱慎■成進士,崇禎四年朱統鈽成進士,任庶吉士。
(楊祖希)
清代
清於順治二年(1645)實行科舉取士。其制既承明制,又有所發展,是
科舉制的最完備的形式,包括有文科、武科、
制科和
翻譯科。
童試,為最初級的考試。清代的學校,和明代一樣是科舉的必由之路。府、州、縣學的學生,稱為生員。未取得生員資格的知識分子,不論年齡大小,都稱為儒童或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員的資格,必須經過
縣試、
府試和院試,總稱童試。
經三級考試,錄取的生員
留州、縣學者稱州、縣學生員,撥往府學者稱府學生員。此外,清代的最高學府稱為
國子監。國子監的學生分為貢生和
監生兩大類。貢生和監生都要在監肄業,並由國子監的官員定期進行考核。每逢鄉試之年,在國子監肄業的貢生和監生,經國子監考試
錄科,即可參加鄉試。各府、州、縣學的生員,則參加學政主持的科試。凡名列一、二等及三等之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就取得了參加鄉試的資格。其他三等的生員或因故未參加科試的生員以及在籍的監生、貢生,在鄉試之年的七月,可以參加學政主持的錄科考試;錄科未取或未參加科試、錄科的生員,還可以參加一次
錄遺與大收的考試,考試及格,也可參加鄉試。
鄉試,三年一科。亦分正科、恩科,主持鄉試的官員稱為主考,由皇帝選派。鄉試除直隸不派考官,參加順天鄉試之外,其他各省都在省城舉行。
鄉試沿明制,例於秋八月舉行,考試分三場,初九第一場,十二日第二場,十五日第三場。考試內容,雖以《四書》、《五經》為主,但在清中期以前,並不要求應試者遍治群經,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論題就曾專用《性理》,後
乾隆帝(即
清高宗弘曆)認為考生各治一經,於他經並不旁通博涉,非敦崇實學之道,分經閱卷,又容易產生弊端,決定從乾隆五十三年(1788)戊申科鄉試開始,在五科之內,按《詩》、《書》、《易》、《禮記》、《春秋》的順序輪流命題,考完《五經》;然後將第二場論題裁去,以《五經》各出一題,一併進行考試。此後成為定製。鄉試中額,各省多少不一。如順治二年時多者一百六十八名(
順天),少者四十名(貴州)。後來,各
直省的鄉試中額,有分有合,有增有減。中額者稱為正榜,正榜之外,還有副榜。名列正榜者稱舉人,正榜第一名稱
解元。名列副榜的稱副貢。副榜要取得舉人資格,還必須在以後的鄉試中取入正榜。
會試,是由
禮部主持的全國性的考試,稱為禮闈。舉人須經資格審查或複試,才能參加會試。會試的日期,清初定於二月,乾隆十年改為三月,此後成為定例。會試場次、考試內容等和鄉試略同。會試主考官稱為總裁,下有同考官,俱由禮部題請皇帝選派;一經宣布,立即前往
貢院,不與外界往來,其職責等亦與鄉試略同。會試中式,沒有定額。最多的一次是雍正庚戌科。錄取了四百零六名,最少的一次是乾隆己酉科,僅錄取了九十六名。會試中式,稱為
貢士。前十名名次,由皇帝欽定,第一名稱為會元。
殿試,是最高一級的考試,在會試之後舉行。清初是四月舉行殿試;乾隆二十六年定於四月二十一日,從此成為定製。殿試的內容是經史
時務策一道。每策包括三至五題。出題時嚴加保密。殿試對策以一日為限,試卷彌封后,
收掌官用箱盛儲送
讀卷官評閱。殿試策題,是以皇帝的名義發問,所以評閱試卷的官員稱為讀卷官。評閱完畢,以前十卷進呈,由皇帝親定名次。皇帝親定進呈十卷的甲第名次之後,由
填榜官填榜。填榜後一日,皇帝親臨太和殿舉行
傳臚大典,宣布殿試結果。王公百官和全體
貢士屆時參加。一甲三名,狀元、榜眼、
探花賜
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
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參見彩圖插頁第125頁)。傳臚後,新進士還要在
保和殿參加朝考。內容是論、疏、詩各一道,試題由皇帝親命,當日交卷。朝考試卷,由閱卷大臣擬定一、二、三等進呈,前十卷的名次,亦由皇帝親定。一等第一名稱為朝元。按照清代的規定,一甲三人,在
殿試揭曉後立即授職,狀元授
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
翰林院編修;其他進士,則按複試、殿試、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數字,分別授以庶吉士、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博士、推官、知州、知縣。至於在殿試、朝考時文字謬誤或犯規的進士,則以知縣歸班,不予分發。進士是科舉的終點,也是仕途的起點。在清代的政治舞台上,許多飛黃騰達的人物,均是進士出身。
清代文科,沿襲明代的制度,以
八股文作為考試的主要內容。專取《四書》、《五經》命題;由於題目來源不同,又分別稱為《四書》文和《五經》文。這種用於
科舉考試的特殊文體,不論內容和形式,都有嚴格的規定。在內容方面,作者必須代聖人立言,不僅要依據《四書》、《五經》等儒家的經典,而且要遵守一定的注釋。《四書》主朱熹集注;《易》主
程頤傳、朱熹本義;《書》主
蔡沈傳;《詩》主朱熹集傳;《春秋》主
胡安國傳;《禮記》主陳■集說。後來,《春秋》改用《左傳》本事,參用《
公羊傳》、《
穀梁傳》。在形式■方面,每篇文章由破題、承題、起講、入手、起股、中股、後股、束股、落下或收結等部分組成。在起股、中股、後股、束股四個部分,各有兩股互相對應的文字,共有八股。八股文名稱由此而來。全篇的字數也有一定。
順治二年規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為六百五十字。乾隆四十三年,又增至每篇七百字,違者不錄。《四書》文和《五經》文,雖然同是八股文,但是,在科舉考試中,《四書》文比《五經》文更為重要。
八股取士,既禁錮人們思想,亦抑制科學文化發展,流弊甚大。
光緒二十七年八月(1901),下詔改革科舉:鄉會二試,頭場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二場試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三場試《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凡《四書》、《五經》義,均不準用八股程式。”在中國資產階級興學校、廢科舉的革命輿論壓力下,
慈禧太后根據
劉坤一、
張之洞等人的建議,於1905年9月宣布:“自丙午科為始,所有鄉、
會試一律停止。”各省歲科考試亦即停止。在中國實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
科舉制度從此結束(見清末“新政”)。
②武科考試。亦分
童試、鄉試、會試和
殿試四級。
武童試,三年一次,於學政到任的第一年舉行。它和文童試一樣,先經縣試、
府試然後
院試。武童考試分三場:頭場馬射,二場步射,三場原試策論,後改默寫《武經》。合格者為武生。武生舉優者,準予參加鄉試;鄉試亦三年一次,於十月舉行,中式者稱為武舉人。次年九月,各省武舉人會集北京進行會試,中式者稱為
武進士。武殿試,於會試後一月舉行。先試中式武舉人策題於太和殿,再於
西苑(今
中南海)試馬、步射及弓、刀、石。由皇帝親定甲第,再行
傳臚典禮。一甲三名賜武進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賜武進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賜同武進士出身;一甲三名,分別稱為
武狀元、武榜眼、武
探花。傳臚後,武進士分別以武職錄用。
清代的武科,雖更加完備,但不過舊制相沿,對封建政治的影響遠不如文科。光緒二十七年下令廢武科。
清代的制科,有
博學宏詞科、
經濟特科、
孝廉方正科、保舉經學和巡幸
召試。但是,孝廉方正科僅在皇帝即位之年舉行,重在品德;保舉經學和巡幸召試僅在個別地區和特定範圍內偶一行之。人們常常談到的,只不過康熙、乾隆年間的
博學鴻詞科和
光緒年間的經濟特科而已。制科程式簡單,一般由皇帝下詔開科,文武內外百科各舉所知;被舉者到京進行
廷試,考試內容為制策或詩賦,然後從中擇出合格者,分別授以官職。
④
翻譯科。是清統治者為
八旗子弟特設的科目。有滿洲翻譯和蒙古翻譯。滿洲翻譯,滿洲、蒙古、
漢軍均可報考,蒙古翻譯,則只限於蒙古人。所謂“翻譯”,即將滿文或蒙文的《四書》、《五經》中的一段文字譯成漢文;或將漢文譯成滿文、蒙文,此科亦分
童試、鄉試、
會試,然無
殿試。
童生試
科舉有
鄉試、
會試和
殿試三級,要參加科舉考試首先要經過
童生試。
童生試也叫“
童試”,應試者不分年齡大小都稱童生,合格(學習成績優秀的一二等學生)後取得生員(秀才、相公)資格,這樣才能參加科舉考試。
童子試亦稱童試,分為“
縣試”、“
府試”及“
院試”三個階段。縣試:要求有4名村莊裡的人和1名秀才保舉方可參加考試。府試:要求5名村裡的人和一名秀才保舉,方可參加考試。院試:要求有6名村莊裡的人和2名秀才保舉。童生試應考者稱童生,亦作
儒童、文童。未被錄取者雖至白首,不改童生之稱,童生試包括縣試、府(或
直隸廳、州)試與院試三個階段。每三年舉行兩次。醜、未、辰、戌年為歲考,寅、申、巳、亥年為科考。
院試錄取者為生員,送入府、縣學宮,稱入學。歲考、科考則為考核已入學的生員的考試。。《左忠毅公逸事》“及試,吏呼名至史公”,這裡就是指
童生試,在這次考試中
左光斗錄取史可法為生員(秀才),當時
史可法二十歲。《促織》“邑有成名者,操童子業”,“操童子業”是說正在準備參加童生試。
科舉考試
元朝滅亡後,明王朝建立,
科舉制進入了它的鼎盛時期。明代統治者對科舉高度重視,科舉方法之嚴密也超過了以往歷代。明代正式科舉考試分為鄉試、會試和
殿試三級。
鄉試
鄉試是由南、
北直隸和各布政使司舉行的地方考試。地點在南、北京府、布政使司駐地。每三年一次,逢子、卯、午、酉年舉行,又叫鄉闈。考試的試場稱為
貢院。考期在秋季八月,故又稱
秋闈。凡本省科舉生員與監生均可應考。主持鄉試的有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提調一人,其他官員若干人。考試分三場,分別於八月九日、十二日和十五日進行。鄉試考中的稱
舉人,俗稱孝廉,第一名稱
解元。
唐寅鄉試第一,故稱唐解元。鄉試中舉叫
乙榜,又叫乙科。放榜之時,正值桂花飄香,故又稱桂榜。放榜後,由巡撫主持
鹿鳴宴。席間唱《
鹿鳴》詩,跳
魁星舞。
會試
會試是由
禮部主持的全國考試,又稱禮闈。於鄉試的第二年即逢醜、辰、未、戌年舉行。全國舉人在京師會試,考期在春季二月,故稱春闈。會試也分三場,分別在二月初九、十二、十五日舉行。由於會試是較高一級的考試,
同考官的人數比鄉試多一倍。主考、同考以及提調等官,都由較高級的官員擔任。主考官稱總裁,又稱座主或
座師。考中的稱
貢士,俗稱出貢,別稱
明經,第一名稱會元。
殿試
殿試在會試後當年舉行,時間最初是三月初一。
明憲宗成化八年起,改為三月十五。應試者為
貢士。貢士在殿試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試由皇帝親自主持,只考
時務策一道。殿試畢,次日
讀卷,又次日放榜。殿試分三甲錄取。第一甲賜
進士及第,第二甲賜
進士出身,第
三甲賜同進士出身。第一甲錄取三名,第一名俗稱狀元,第二名俗稱榜眼,第三名俗稱
探花,合稱為
三鼎甲。第二、三甲第一名俗稱
傳臚。一、二、三甲通稱進士。進士榜稱
甲榜,或稱甲科。進士榜用黃紙書寫,故叫
黃甲,也稱
金榜,中進士稱
金榜題名。
鄉試第一名叫
解元,會試第一名叫會元,加上殿試一甲第一名的狀元,合稱
三元。
連中三元,是科舉場中的佳話。明代連中三元者僅
洪武年間的
黃觀和正統年間的
商輅二人而已。
副榜
鄉試的正式錄取紅榜外還有一張副榜,上列備取人名。副榜上的人也可以進入國子監,叫
副貢。當了貢生就可通過其他途逕入仕。副榜的人得不到補正,還可以參加下次的鄉試。由於先人的功勞,也可以進入
國子監肄業,這叫蔭貢。經皇帝特準,或皇室大典,或先賢功臣後裔恩準而入監叫恩貢。只要是生員,即是沒有先人的功勞,援例捐納(出錢)同樣可以進國子監,這叫
例貢,但是這不算正途。
鄉試中舉可以參加次年由中央政府禮部主持的會試。明清規定會試考生為五百人,錄一百人,後增加到百五十人。會試三場,三場後要試騎射書算。會試中的稱進士,可參加由皇帝主持的
殿試,殿試又稱
廷試,是給進士劃分名次的考試。
宋制進士分五甲,元制為三甲,明清從元制。一甲第一名狀元,賜
進士及第授
從六品,第二名榜眼,賜進士及第授
正七品,第三名
探花,賜進士及第授正七品。二甲十七名賜
進士出身授正七品。三甲八十名(後增到百三十名),賜同進士出身授
正八品。
同進士出身意思是不是進士出身而按進士出身對待。類似的還有如夫人,
如夫人意思就是如同夫人,但是並不是夫人,其實是小妾。所以同進士出身的人比較忌諱別人提起。當年曾國藩就曾經因為別人當面以“如夫人”作為下聯對上聯的“
同進士”而大發雷霆,因為曾國藩本人就是同進士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