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又稱九品官人法,是魏晉南北朝時期重要的選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採納吏部尚書陳群的意見,於黃初元年(220年)命其制定的制度。此制至西晉漸趨完備,南北朝時又有所變化。從曹魏始至隋唐科舉的確立,這期間約存在了四百年之久。
九品中正制上承兩漢察舉制,下啟隋唐之科舉,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國封建社會三大選官制度之一,實際是兩漢察舉制度的一種延續和發展,或者說是察舉制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九品中正制大體是指由各州郡分別推選大中正一人,所推舉大中正必為在中央任職官員且德名俱高者。大中正再產生小中正。中正就是品評人才的官職名稱。大、小中正產生後,由中央分發一種人才調查表,在該表中將人才分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此表由各地大小中正以自己所知將各地流亡人士無論是否出仕皆登記其上,表內詳記年藉各項,分別品第,並加評語。小中正襄助大中正審核後將表呈交吏部,吏部依此進行官吏的升遷與罷黜。此項制度使得當時的官吏選拔有了一客觀標準,此標準其實依然是採取地方民眾輿論和公共意見,保留了漢代鄉舉里選的遺意。九品中正制的實行一方面解決了選拔官吏無標準的問題,使當時一時間吏治澄清。另一方面緩解了中央政府與世家大族的緊張關係,促成魏晉實現全國的統一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品中正制
- 別名:九品官人法
- 開創朝代:魏晉南北朝時期
- 性質:選官制度
- 確立者:魏文帝曹丕
- 萌芽期:魏武帝曹操
- 創立者:陳群
- 存活時間:約400年
歷史背景,基本內容,設定中正,品第人物,選拔依據,發展歷史,開始雛形,逐漸發展,基本成型,意義作用,積極意義,消極意義,史家爭論,稱謂問題,評定品級,關係問題,區分問題,品級劃分,品第入仕,
歷史背景
兩漢時期的察舉制,到了東漢末年,已為門閥士族所操縱和利用,他們左右了當時的鄉閭輿論,使察舉滋生了種種腐敗的現象,與要求參與政治的中小地主及其知識分子產生了尖銳的矛盾,在如何選官的問題上鬥爭激烈。曹操死後,曹丕在採納陳群的創議後,於是九品中正製成了魏晉南北朝時期主要的選官制度。但當時察舉尚未完全廢除。九品中正制就是在這種背景形勢下產生的。
基本內容
九品中正制從內容上說主要有三條。
設定中正
這是九品中正制的關鍵環節。所謂中正,就是掌管對某一地區人物進行品評的負責人,也就是中正官。中正官又有大小之分,州設大中正官,掌管州中數郡人物之品評,各郡則另設小中正官。中正官最初由各郡長官推舉產生,晉以後,改由朝廷三公中的司徒選授。其中郡的小中正官可由州中的大中正官推舉,但仍需經司徒任命。在一般情況下,州郡的大小中正官是由司徒舉薦的現任中央官員兼任,有時,司徒或吏部尚書還直接兼任州的大中正官。這是為了保證中央對選舉的直接控制,避免他人對中正事務的干擾。大小中正官還都有名為“訪問”的屬員。
品第人物
這是中正官的主要職責。中正官負責品評和他同籍的士人,包括本州和散居其他各郡的士人。
品評主要有三個內容:
1、家世:即家庭出身和背景。指父祖輩的資歷仕宦情況和爵位高低等。這些材料被稱為簿世或簿閥,是中正官必須詳細掌握的。
2、行狀:即個人品行才能的總評,相當於品德評語。魏晉時的總評一般都很簡括,如“天材英博、亮拔不群”、“德優能少”等。
3、定品:即確定品級。定品原則上依據的是行狀,家世只作參考。但晉以後完全以家世來定品級。出身寒門者行狀評語再高也只能定在下品;出身豪門者行狀不佳亦能位列上品。於是就行成了當時“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
選拔依據
中正評議結果上交司徒府覆核批准,然後送吏部作為選官的根據。中正評定的品第又稱“鄉品”,和被評者的仕途密切相關。任官者其官品必須與其鄉品相適應,鄉品高者做官的起點(又稱“起家官”)往往為“清官”,升遷也較快,受人尊重,鄉品卑者做官的起點往往為“濁官”,升遷也慢,受人輕視。
中正評議人物照例3年調整一次,但中正對所評議人物也可隨時予以升品或降品。一個人的鄉品升降後,官品及居官之清濁也往往隨之變動。為了提高中正的權威,政府還禁止被評者訴訟枉曲。但中正如定品違法,政府要追查其責任。
發展歷史
九品中正制創立之初,評議人物的標準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並重。梁朝史學家沈約甚至說它是蓋以論人才優劣。後趙主石勒曾清定九品,石虎亦恢復雍秦二州望族免役特權,但似乎並未設中正之職。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崔浩曾欲恢復分別族姓的做法,因而被殺。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但自河陰之變後,此制亦流於形式。到了隋代,隨著門閥制度的衰落,此制終被廢除。
開始雛形
九品中正制是沿襲了東漢鄉里評議的傳統,在戰亂時期人士流移的條件下發展而來的,也是適應曹魏初期政治的特點而產生的。
東漢末年,代表中央政權的曹操有不少壓制豪族名門浮華風氣的舉動。曹操並非名門,其祖父是與名士對立的宦官集團中的一員。不少名士很瞧不起曹操,與曹操政權對抗。因此曹操必須壓抑以清議名士為代表的地方豪族勢力,如:破壞朋黨交遊便是其一舉措。但在戰亂時期,曹氏政權還須依靠地方名士,因為他們在鄉里有較高的聲望,完全廢除鄉里評議是不可能的。曹氏政權所能做到的,只是把清議納入政權軌道,使名士與政權合作。這樣以設立中正官專門執掌品第人物以備仕進參考的方式,代表“國家利益”的政權便對地方名士取得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另一方面,地方名士的清議也便合法化,從而為其發展勢力創造了條件。
魏初之中正官,州為州都,郡國為中正。如《三國志·魏志·常林傳》注引《魏略》以吉茂、時苗等人為《清介傳》,傳曰:“……先時國家始制九品,各使諸郡選置中正……茂同郡護羌校尉王琰,前數為郡守,不名為清白。而琰子嘉仕歷諸縣,亦復為通人。嘉時還為散騎郎,馮翊郡移嘉為中正”。
漢代選舉已參考狀。狀是一個人道德才能的具體敘述。中正所作的狀往往止一二句,是為總的評語。品是根據家世和行狀綜合作出的評定。品分九等,而一品是虛位,二品實已為最,初期二、三品仍屬上品。這裡的品是“中正品”,與官品是不同的。魏初,中正定品尚重鄉論。曹魏初期中正以郡為基層,郡中正是真正發揮品第人物作用的,它們尚為地方士族所專控,而州都只不過總其議罷了。所以位居中央的豪門大族尚沒能很好地控制中正制為其服務。但在曹芳以後,情形發生了變化。
逐漸發展
九品中正制在這一時期發展的重要標誌是州中正的設立。其設立是根據當時權重於朝的司馬懿的提議。《太平御覽》卷256引《晉宣帝集》有司馬懿除九品、州置大中正議:“案九品之狀,諸中正即未能料究人才,以為可除九制,州置大中正”。又《通典》卷32有:“晉宣帝加置大中正,故有大小中正,其用人甚重。”而曹羲是不同意的。後來曹羲與兄曹爽皆為司馬懿所殺。
與先前由地方官推選郡中正不同,晉代的郡中正由州中正薦舉。如《晉書·傅玄附子鹹傳》:“豫州大中正夏侯俊上言魯國小中正司空司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賓,求以尚書郎曹馥代毓。旬日,復上毓為中正,司徒三卻,俊固據正。”大小中正也已由司徒選任。
這種情況似乎是國家政權進一步把選舉中的品第人物權收歸中央,有利於打擊地方士族。此在一方面乃是正確的,但另一方面卻便利了掌權的中央豪門士族擴展其勢力,他們控制地方乃至中央的選官制度,而那些官居卑位或不居官的地方世家大族卻日趨衰落。與代表“國家利益”的政權有所威脅的,此時不是那些魏初的地方清議名士,而是新興的盤踞朝廷的世家官僚──門閥士族。
基本成型
高門士族子弟往往弱冠便由吏部直接從家裡銓選入仕,而不必經過察舉。在此之前,均憑藉門第而得中正高品。如傅暢,“年未弱冠,甚有重名,以選入侍講東宮”。謝琰,“弱冠以貞乾稱,美風姿,……拜著作郎”。王洽,“(王)導諸子中最知名,與荀羨俱有美稱。弱冠,歷散騎、中書郎”。可考的西晉入仕的192人中,直接入仕者占56人,到東晉則更有發展,入仕的209人中直接入仕者占118人。
而州辟佐吏和舉秀才則主要是中級士族與吳蜀士族的主要仕途。他們便是地位稍次的所謂地方“名族”、“鄉豪”的子弟。而郡辟佐吏和察孝廉這個在東漢和魏初頗受重視的入仕道路卻降為低級士族與寒庶人士的仕途了。這種變化充分表明了九品中正制此時已變為高門大族的工具,只重門第而輕德才。當然這種變化是隨著門閥士族勢力的發展而變化的。
事實上,門閥制度的確立,已使九品中正製成為一個政治上的裝飾品。中正品第唯以血統為準,門第高即獲高品,此時只須分別士庶高下便已足矣,中正品第只不過是例行公事。所謂“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公門有公,卿門有卿”者也。(《晉書·劉毅傳》、《晉書·王沉傳》)
意義作用
積極意義
1、起到了選拔人才的作用,其選拔標準家世品德才能並重;
2、九品中正制的推行也剝奪了州郡長官自辟僚屬的權力,將官吏的任免權收歸中央,有利於加強中央的權力。
消極意義
九品中正制創立之初,評議人物的標準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並重。但由於魏晉時充當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參預中正推舉之權,而獲得二品者幾乎全部是門閥世族,故門閥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選拔之權。於是在中正品第過程中,才德標準逐漸被忽視,家世則越來越重要,甚至成為唯一的標準,到西晉時終於形成了“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士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僅成為維護和鞏固門閥統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構成門閥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到南朝時期,在中正的評議中,所重視的只是魏晉間遠祖的名位,而辨別血統和姓族只須查譜牒,中正的品第反成無足輕重的例行公事。在十六國和北朝時期,由於各政權具有少數民族統治的性質,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能與兩晉南朝相提並論。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但自河陰之變後,此制亦流於形式。
史家爭論
稱謂問題
陳長琦對史學界習稱的“九品中正制”這一提法持有異議。他指出,現存的魏晉南朝史料,均無“九品中正制”的提法,最早的提法則是“九品官人法”。
實際上,無論是認為“九品中正制度”就是“九品官人法”,二者無需區別;或者認為九品中正制是對九品官人法的更準確的表述,都是錯誤的。這種錯誤認識產生的根源,在於誤解了魏晉時人對九品官人法的評價。
魏晉人集中攻擊的是中正制度,攻擊中正對人才的不公平評價。由於中正制度是九品官人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而一些學者產生誤解,將中正九品之制誤認為就是九品官人法。其實,中正九品制或者我們所常說的九品中正制,只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
評定品級
陳長琦指出,九品官人法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對現職官員進行品評,一是對官吏的候補人進行品評。前者完善、發展為九品官制,後者形成為中正九品制,習慣稱之為九品中正制。對於九品官制的品第,人們習慣稱之為“官品”,而對由中正給予官吏侯補人品評出的品第,有稱之為“中正的品第”,也有稱之為“鄉品”的。
他認為,九品中正制下,評品權力握於中正之手,品第之高低,常常系之於門第世資,一個人的宗族地位及父兄官爵,即“資”,在品評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故此,使用“資品”的概念來稱謂九官人法中中正綜合給予官吏侯補人的“品”,既合乎習慣,又切合事實,中正給予官吏侯補人的品第,實質上正是一種基於被品評者門資家格的任官“資格品第”。
關係問題
官品制度對官員職位所採取的等級區分形式,易使人們產生誤解,並將其與官階制度混同。
實際上,官階制度最主要的特徵,是以等級高低區分官員職位,並據此規定官員地位的貴賤、權力的大小以及相應的秩俸待遇。
區分問題
張旭華認為,曹魏創立九品中正制,中正品第雖有九等,然其類別卻只有二,即上品與下品。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把中正品第中的上品和下品同屬於辨別人才優劣的等級評定序列,並依此考察魏晉任官及其與鄉品、官品的關係,致使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出現了偏差,事實上,上品與下品雖然有著基本相同的屬性,即它們都是由中正所作出的一種區分人才優劣的等級評定形式。但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基本屬性相同的鄉品,卻又具有一種新的內涵和社會屬性。魏晉時期,由於門閥制度的形成以及士庶等級界限的嚴格區分,上品與下品同社會等級制度結合得愈來愈緊密,其間的差別日益明顯。上品的含義也隨之發生了質變,即由單純評定人才優劣的一級鄉品等級稱謂蛻變為代表著士族的社會地位的身份等級的標識,成為辨別士庶分野的界標之一。
專家們關於九品中正制設定及其職權的爭議
1、中正的設定時間、具體名稱和組織結構問題。
2、中正的職權問題。
唐長孺認為,中正的任務是品第人物、以備政府用人的根據。所有官職授受,除了皇帝特權來處理之外,都必須經中正審查這一道手續。中正品第並非只是一種褒貶虛名,而是和入仕途徑以及任職有不可分離的關係的。官位必須與品第相符,降品等於免官,升了官必須同時升品。
王仲犖認為,中正掌搜薦,以幫助吏部來銓選士人。中正依據管內人物的品行,定為上上至下下九品,中正有權進退,“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或以五退六,或以六退七”,吏部的選用,就是根據中正的“品狀”來定的。
專家們關於九品中正制創立時間及原因的爭議
1、關於九品中正制的創立時間,大體有四種觀點。
一是延康元年陳群始建說。唐長孺認為,九品中正制的建立時間是在曹丕未篡漢時即延康元年(220年)二月,這在《三國志·魏志·陳群傳》有明文。《晉書·李重傳》所載李重語和沈約的《宋書·恩幸傳序》將時間提早到曹操時,可能是出於誤會。這個問題可以不必討論(《九品中正制度試釋》,載《魏晉南北朝史論叢》,三聯書店1955年版)。
二是建安年間曹操始建說。韓國磐依據前引《宋書·恩幸傳序》沈約所述和《晉書·衛瓘傳》、《通典·選舉典》等有關記載,認為九品中正制始於曹操時,而且是戎馬倥傯時所創(《魏晉南北朝史綱》,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2、九品中正制產生的原因。
韓國磐認為,九品中正制的產生,是由於漢代州郡察舉制度已經腐敗不堪,再則漢末戶口流離,即地主士人亦多僑寓他鄉,州郡察舉制已不適用,因此,非改不可。曹操求賢諸令,重新確立了選舉的原則,也就是選舉人才的標準,但怎樣達到這個標準,就需要具體的辦法、制度來保證執行,這個制度就是九品中正制。
唐長孺認為,就當時人的說法,九品中正制的創立,是由於經過黃巾大起義之後,人士流移,政府選舉無法查考鄉閭的批評,因此一方面顧及鄉閭評定的舊傳統,另一方面適應人士流移的新環境,就本鄉之中選擇一個適當的人來主持評定的任務,於是創立了九品中正制,這種理由是正確的。
王仲犖認為,曹丕繼位為魏王,進一步就要受禪,登上皇帝的寶座。為了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做好改朝換代的工作,對世家大族就不得不作出讓步。當時世家大地主尚書陳群向政府提出“九品官人”的方案,曹丕不加留難地予以通過了。經過這種方式的妥協,他才登上了皇帝的寶座(《魏晉南北朝史》上冊,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另外唐長孺、游為民、石榮倫、陳長琦、劉訪師等專家也有著各自的觀點。
品級劃分
專家們關於九品中正制評定士人的品級與起家官官品的關係的爭議陳長琦認為,特定的資品與起家官品之間確實存在著一定的規律性,有著大致的對應關係。這種對應關係,最初是二者之間相差三品,而不是日本學者宮崎市定提出的“鄉品與官品相差四品”。後來,隨著時間的推移,部分資品與起家官品間的差距,發生了變化。
曹魏時期,九品官人法創置之初,某個既定資品的起家官品,與其對應是相差三個品級。資品雖有九級,而被中正評為下等人才,獲下品七、八、九品級者,是沒有希望入仕為官的。因一品被視為聖人之品,不輕易授人,成為虛品。實際上能夠起家入仕的資品,只有上品與中品的六個品級。所以,這個對應關係可以列示如下:
起家官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資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西晉以後,資品二、三、四品與起家官品由相差三品變為相差四品,資品五品的起家官品在與資品相差三品到四品間浮動,而資品六品的起家官品則仍然保持著相差三品的距離。這種對應關係可以列示如下:
起家官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資品: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品第入仕
專家們關於九品中正製品第與入仕途徑的關係的爭議
唐長孺認為,九品中正制只是保證清濁分流,並不等於選舉制度的全部,各項選舉必須依據中正的品第,但出身授職還得通過各條入仕道路。
陳琳國認為,兩晉時期的選官方式,可以概括為三個層次:一是吏部銓選和公府辟召,二是州刺史辟召和舉秀才,三是郡太守辟召和察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