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制度

察舉制度,漢代選拔官吏的制度。從漢武帝時開始,由丞相列侯、刺史等高級官員推舉,經過考核,任以官職。設有孝廉賢良文學、秀才等科。目的在於擴大封建統治基礎。為漢代做官的重要途徑之一。到西漢後期和東漢,察舉制度變成了豪門權貴擴大勢力的工具。察孝廉、舉茂才的所謂標準,被拋到了九霄雲外,因此有童謠諷刺說:“舉秀才,不知書。察孝廉,父別居。寒素清白濁如泥,高弟良將怯如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察舉制度
  • 起源:漢武帝
  • 消失:曹魏
發展變化,科目和內容,經驗和局限性,

發展變化

高祖劉邦是一位足智多謀的封建帝王,在他奪取政權和鞏固政權的歷程中,十分重視人才的選拔和任用。天下漸漸統一後,高祖決心改變代專以武功、法令取人的制度,下詔多方求賢,加強政權建設。這說了賢士大夫對朝廷長治久安的重要作用,表達了朝廷對選賢任能的誠意,並制定了登記形儀、品行、年齡、逐級察訪、上報的辦法,首開代察舉制度的端緒。
正式作為選拔官吏的察舉制度,是從文帝起始的。那種由各級官員薦舉賢良,送到朝廷,皇帝親自策問,要求針對時政提出建議, 之密之 作答,答策要封好交皇帝親自拆閱,評定高下,酌授官職的辦法,不僅是察舉制度的正式開端,而且包含著科舉考試制度的雛型。不過,文帝詔舉賢良僅是偶一為之,未定薦舉期限和人數,尚未形成制度。但舉賢良能直言極諫者這一科目卻保留下來,為兩察舉制度所通用。
代察舉制度成為比較完備的制度,是在武帝時代。武帝對代統治策略上的重大轉變已經醞釀成熟,以儒家思想作為統治思想的大局已定,以儒術取士的察舉制度也就應運而生。代察舉制度的實質或核心正是儒術取士的精神成為兩漢選拔統治人才的主要途徑。察舉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不斷調整、充實,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而嚴格的察舉法規。其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實行獎懲賞罰嚴的察舉責任制。漢承制,選任得人與否,選任者與被選任者要負連帶責任,功罪賞罰相同。武帝時令郡國貢舉,由於選令嚴苛,以致有 闔郡不薦一人者 ,於是年(公前128年)又下必須定期舉人的詔書,有才不舉,輕則免官,重則以 不敬 論處。西漢末,平帝即位,王莽執政,曾詔令適當放寬薦舉法,結果濫舉之事,屢有發生。
東漢初年,為了糾正察舉不實,官非其人的弊病,重申選舉之法。兩漢時期,確有官員因選舉不實而坐罪者。可見,兩漢對執行察舉法規還是相當嚴格的,即使身居高官要職者,選舉不實,同樣治罪。如果選舉得人,不僅被舉者可以升遷,舉者也要受到嘉獎。有才不舉,舉而不實坐罪;有才即舉,舉而得人受獎。獎懲嚴,責任楚,才能保證察舉制度的正常進行,當然在封建社會是難以真正徹底貫徹始終的。
第二,增加察舉的科目,規定察舉的期限和人數。漢代察舉的科目是逐步固定下來的,並且逐步增加,以適應選拔多方面人才的需要。漢高祖時,只是籠統地提出 賢士大夫 ,尚無確科目的標準。漢惠帝、呂后雖確定了確的科目,但不十分固定,也比較單一。漢武帝以後,科目逐漸增多,並且日益固定下來,使之制度化。兩漢時期比較通行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材、賢良方正、文學、經、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察舉的期限也逐步有了比較確、固定的規定。上述各種科目大體上分為兩類:一類是常科,另一類是特科,有的雖不是歲舉,但也要經常舉行,有的則根據臨時需要或某個皇帝的特殊興致偶爾為之,如:賢良方正差不多每代皇帝都曾舉用,而鴻都門學則在東漢靈帝時舉用過。察舉的人數也逐漸有了確的規定,如孝廉原是每郡歲舉一至二人,由於各郡區大小不等,人口多少不一,舉人相同則頗不平等,於是在東漢和帝時改以按人口為標準,大概每20萬人舉一人。
增加察舉科目,並且相對固定,又確定了察舉的期限,規定了比較合理的察舉人數,使察舉制度更趨完備。儘管其間仍有不少變動,但基本制度相對穩定,使察舉制度的實行仍能有法可依。
第三,制定察舉的標準和條件。漢代察舉科目繁多,最初並沒有統一的基本要求,沒有確的標準,對每個科目的要求有時籠統,有時又常變動,在執行中較難掌握,也不便於考查,因此,要求制定統一的察舉標準。漢武帝之後,大致確定了四項基本標準,也稱 四科取士.這裡所謂 四科 ,不是具體科目,而是四項基本要求,以此作為察舉的標準。當然,每個科目不可能要求四項兼備,不同科目可以側重某一項或某兩項的要求,但 孝悌廉公 則必然 皆有.然而這些標準的制定,儘管考慮得比較全面詳,但在實際執行中卻難以真正實現,不免流於形式,成為冠冕堂皇的空文。漢代察舉對被舉者與舉薦者的具體條件也陸續作出苦幹規定。當然,這些條件也並非一成不變,在執行中常因時因人而變動和調整。舉薦者的條件也有若干規定,例如,每年例行的歲舉,由刺史、守、相等地方長官負責。負責察舉的主管機關西漢時是三公中的丞相九卿中的太常、光祿。丞相司直司隸校尉與刺史均為監察察舉虛實的機關。西漢後期,尚書逐漸參與掌察。至東漢時,尚書權力更大,郎官博士弟子的選考雖歸太常、光祿,但最後銓選權總歸尚書。郡國察舉初委任三府,後也轉歸尚書。後世掌管選官人事大權的吏部尚書權力最大,地位最高,即淵源於此。
第四,實行察舉與考試相結合。漢代選拔統治人才主要通過察舉,但是並非不要考試,而是察舉與考試相輔而行。察舉是否得其人,還要經過考試,而後才能量才錄用。無論是詔令特舉的賢良、文學,還是郡國歲舉的孝廉、茂材,均須經過中央複試。此外,公府與州郡辟除之士,三署郎官、博士及博士弟子也要依照規定進行教育。不過,漢代察舉制度下的考試,在西漢並不占重要地位,察舉為主,考試只作為區分高下,授官大小的參考,這和後世的科舉截然不同。有時竟有不經考試而直接授官的,這在西漢更為普遍。
東漢時,為糾正察舉之濫,始重考試。左雄建議嚴加考試,形成察舉與考試相結合的體制,而且考試的成份有日益加重的趨勢。
漢代考試方式有對策、射策。對策就是提出問題,令應試者口頭或書面作答,也稱策問,或策試;射策類似一種抽籤考試。對策多用於考試各類舉士;射策多用於考試博士弟子漢代的考試大體上可分為四類:一是皇帝策試。依詔令特舉之士,皇帝親加策試。始於文帝,成為定製。二是公府複試。
郡國歲舉的孝廉、茂材,到京師之後,依科目被舉人的情況,由公府分別考試。此制行於東漢,後又依左雄建議,凡舉吏者先試之公府,又複試於端門,創立了複試制度,表明東漢對考試的重視程度更提高了。三是博士三科。博士本由察舉、薦舉,徵召而來,既為博士之後,仍須經過考試,以分高下。
東漢時,竟有博士考試為爭高下,而行賄,私改經書文字的,只好將五經文列於後,作為考試的依據,避免因經書文字不統一而發生爭議。四是博士弟子課試。自漢武帝立五經博士,置弟子博士員以後,博士弟子通過考試,選補官吏,成為定製。博士弟子由郡國選送,或以令詣太常授業的,也有因父任而入的。既為博士弟子,定期參加考試,視考試成績,授以不同官職,屢試不中, 輒罷之.西漢時,博士弟子較少,規制較嚴;至東漢人數大增,規制鬆弛,考試不嚴,弊偽叢生,質量遂降。在察舉基礎上加強考試,這是兩漢察舉制度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以察舉為主,輔以考試,是兩漢選拔人才制度的基本特點。

科目和內容

代察舉的科目繁多,目的是選拔各方面的人才,以應各級各類統治人才的需要;同時,通過科目的設立,也體現出統治者的統治思想在提倡什麼,崇尚什麼,以鼓勵人們按統治者意圖爭相進取,並形成一種社會風尚。代許多察舉科目的設立和確定,往往以此作為基本出發點。代察舉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茂材、賢良方正、文學、經、法、尤異、治劇、兵法、陰陽災異、童子及其他臨時規定的特殊科目。
孝廉。孝廉科就是察舉孝子廉吏。惠帝呂后都曾有詔舉 孝悌力田 之舉。武帝確立了獨尊儒術的基本政策,選拔統治人才特別重視人的品德。
根據儒家的思想,強調為人立身以孝為本,任官從政以廉為方,因此,察舉孝廉被確定為選拔人才的最重要的科目,成為代察舉制度最有代表性的典型科目。察舉孝廉原為兩個科目,武帝年(公前134年)初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就是舉孝一人,察廉一人。然而終兩之世,孝廉往往連稱而混同於一科。被舉者多為州郡屬吏或通曉儒經的儒生,被舉後,沒有官職者授以官職,原為小官者升為大官。
代舉孝廉定為歲舉,即各郡每年按規定人數舉薦人才,送至朝廷,成為代選拔官吏和任用升遷的流正途。自漢武帝之後,至於東漢,從地方官吏到朝廷的名公巨卿,有不少是孝廉出身,對漢代政治影響很大。通過舉孝廉,在社會上造成 在家為孝子,出仕做廉吏 的輿論和風尚,起了 化,移風俗 的社會教育作用。察舉孝廉在西漢時考核比較嚴格,吏治也較東漢中期之後,考核鬆弛,察舉不實,有不少濫竽充數者,竟鬧出 察孝廉父別居 的大笑話,這和吏治腐敗互為因果,造成惡性循環。
茂材。茂材也是漢代察舉的一個重要科目。西漢時,原稱為 秀才 ;東漢時因避光武帝劉秀之諱改為茂材,或作茂才。茂材科主要是選拔奇才異能之士,所以通常稱 茂材異等 ,或 茂材特立之士.察舉茂材,始於漢武帝。西漢時,茂材屬於特舉,東漢光武帝改為歲舉。此後,茂材和孝廉皆為歲舉,往往並稱。不過孝廉為郡舉,茂材則為州舉,因此茂材的數目遠少於孝廉。以茂材被舉者多為現任官吏,屬於對有特異才能品行和突出貢獻的官吏進行升遷和提拔,可見,茂材比孝廉任用重。漢代察舉茂材常與皇帝派人體察民情,覽觀風俗、考核吏治相聯繫,其目的一是得人才,二是敦風俗、善吏治,既是選拔統治人才的措施,又是一種宣教活動,這和察舉孝廉是極為相似的。
賢良。漢代察舉賢良屬於特舉。此科具體名稱不固定,一般稱賢良方正,或賢良文學。察舉賢良方正始於漢文帝二年(公前178年),此後,兩漢屢有詔舉賢良方正之令。有時賢良方正連言 能直言極諫者 ;有時單舉 能直言者.有時賢良方正連言 可親民者 ,即直接選拔親民的官吏;有時賢良方正又與 有道術之士 相聯,於是, 有道 曾為東漢察舉的獨立科目。在漢代,賢良方正常與文學相連稱,有時以賢良與文學並立為二科,有時則連稱為賢良文學。實際上,賢良與文學相似,都是指通經達變之士,文學實指經學。東漢靈帝時曾立鴻都門學,也以 文字 詔舉,專尚書畫、尺牘、辭賦,然多為士林所非,視為濫進。此後,詔舉賢良不再與文學連稱。
漢代詔舉賢良方正或賢良文學,主要是表示廣開直言之路。按照董仲舒 天人感應 之說,認為各種災異都是上天對人世帝王的譴告,災異降臨,表帝王有過,必須自我檢討,並下詔書求賢,徵求意見,匡正過失。所以詔舉賢良方正多在日月之蝕,冰雹蟲害、瘟疫流行之機。所以,賢良之舉屬於特舉,非為歲舉,但與其他特舉科目相比,則是察舉次數較多的科目。
察舉賢良是依照皇帝詔令的規定,由公卿諸侯王、郡守等高級官吏舉薦,送至朝廷,皇帝親自過問,分別高下,授以官職。有時一策即畢;有時還有二策、三策,如董仲舒即連對三策,而授以江都相。每詔賢良對策者常達百數人。在漢代所有察舉科目中,皇帝對賢良方正一科極為重視。有人說,論輕重以賢良為重,論得人以孝廉為多。這是有根據的論斷。
童子。漢代察舉專設童子科,規定兒童年齡在12歲至16歲之間,能 博通經典 可以入選, 孝廉試經者拜為郎,年幼才俊者拜童子郎.察舉童子是一種獎勵天才兒童的方法,表我國早在漢代就曾注意到對才能特異兒童的破格舉用和特殊培養,這是令人驚異和讚嘆的。不過,這種制度,過分鼓勵兒童在幼小時期就鑽進經學圈子,束縛思想,影響健康,造成兒童的早熟速衰。同時助長一些人強制兒童機械背誦書本,甚至隱瞞年齡以作弊起儀,這也是應當引以為戒的。後世對童子科稱譽者有之,反對者也大有人在,所以,此科時舉時廢,原因就在於此。我們應當客觀地分析,給以科學的評價。
其他特舉。漢代察舉還有許多偶爾一舉或僅有幾舉的科目。這些科目的確立,多是為了提倡和鼓勵某些才能的發展、某些知識的掌握、某些品德的發揚;或是以應某種臨時需要;有時還因某一皇帝的特殊嗜好而設立。其一為:經,就是察舉通曉經學的人才。自漢武帝獨尊儒術後,兩漢各科察舉都重經學。特立經一科,表對學習儒經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提倡。西漢時,有不少人以經舉為高官。由於經科的設立和舉明經者得授官職較高,使漢代講習儒經成風,社會影響較大,其二為:明法,就是察舉明習法律的人材。漢代政治 本以霸王道雜之 ,儒法兼用,所以,選拔人才除重視儒生外,也把明習律令文法者作為重要科目。漢代以明法被舉者也有多人,使研習法刑律令者也有被選仕和升遷的機會。其三為:尤異。在漢代,各級官吏治績最好者稱為 尤異.察舉 尤異 ,就是鼓勵官吏忠於職守,精於政事;也是從現在官吏中選拔高級官吏的一種措施。考察政績作為升遷的依據,調動了各級官吏的積極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一部分官吏有基層工作的鍛鍊機會。其四為:治劇。在漢代郡縣的治理困難易分為劇、平,能治劇就是能治理最難的郡縣。特立治劇為察舉科目,目的在於鼓勵郡守、縣令到最難治理的郡縣任職,這樣,使一些條件艱苦,易出亂子的郡縣得以治理。其五為:兵法,就是察舉勇猛知兵法之人。勇猛知兵法之舉多在所謂 災變不息,盜賊眾多 之時,主要是為了鎮壓農民起義以維護封建統治,有時也是為了鼓勵勇士猛將保衛邊疆。其六為:陰陽災異。漢代君臣深受 天人感應 之說影響,相信陰陽災異和國家治亂安危有聯繫,當出現社會動亂,陰陽錯謬,風雨不調之時,就求助於迷信,舉明陰陽災異之士。
除上述數科之外,還有不少臨時特定的科目,如:哀帝初詔舉吏民 能浚川疏河者 ;平帝始五年,王莽秉政,曾舉行過一次規模巨大,範圍甚廣的薦舉, 征天下通知逸經、古記、天文、歷算、鐘律、國小、史篇、方術、本草及以五經、《論語》、《爾雅》教授者,在所為駕一封軺傳,遣詣京師,至者數千人等等。漢代選官,上述諸科,都是依照朝廷的詔令由公卿大臣和州郡按規定察舉。此外,還有公府與州郡辟除,就是由高級官吏選任屬員;皇帝直接徵聘;私人薦舉;任子為官;納貲及其他多種途徑。有的屬於察舉的變形,有的則是沿襲舊制。總之,是以察舉為主,多種途徑並行的選拔統治人才的制度。

經驗和局限性

代察舉制度推行近四百年之久,可以說,在當時有利有弊,有得有失;於後世,留下豐富的經驗和教訓,值得認真加以研究。相對而言,西時期優於東漢時期,兩前期分別優於兩後期。班固在《書·倪寬傳》的贊語中概括了武帝時期選官得人的盛況。武帝一朝人才濟濟的盛況集中代表了西察舉制度積極的一面。
總觀兩之世,察舉制度在大部分時間內起著積極的作用,造成人材輩出、功業興盛的局面,對我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發展和繁榮有積極的貢獻。代所以能在我國歷史上成為一個強盛的封建王朝,甚至在當時還無愧於舉世聞名的文大國,也與察舉得人密切相關。察舉制度成功之處在於:第一,對人才高度重視。漢代總結前人的歷史經驗,認為治國安邦,要在得人。漢高祖劉邦確提出桓皆待賢人而成名。漢武帝更是求賢若渴。在漢代,凡是深謀遠慮、勵精圖治的皇帝都重視人才、尊重人才。有了重視、尊重人才的基本觀念,才能有積極取賢的行動和制定較合理的選賢措施和制度。
第二,適時地改變人才觀念,更新人才的質量標準。和漢初用人,主要看軍功和資敘。隨著形勢的變化,逐步由奪取統治地位轉入鞏固統治秩序,展開政權建設,經濟復興和文化教育的發展。漢代統治者適時地改變了人才觀念,更新了選用統治人才的標準,由重點選用軍功和文法吏,改為以選用 疏於進取,精於守成 的儒生為主,由循資擢升改為破格進用,由重武功改為重德行道藝。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唯視品學才績,是漢代盛世察舉制度的主要經驗。
第三,建立嚴格的察舉法規,以保證察舉制度的正常實施。有了確的認識和基本的指導方針,還必須有嚴密的法規作保證,才能使察舉收到實效。
無章可循、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即使是正確的認識和指導方針也會落空,這是漢代察舉制度執行過程中所提供的又一條寶貴經驗。漢代察舉制度自建立時起,就十分注意察舉法規的制定,並善於在實行過程中根據情況變化和出現的新問題,遇到的新矛盾隨時修正、補充、調整,使之更加完備和比較合宜,如:建立嚴格獎懲賞罰的察舉責任制,既注意察舉不實,又注意避免造成有才不舉的偏向。對於確實精勵向進者,即使發現所舉不實,也要分情況和性質, 不以小疵妨大才.同時還規定了察舉得人者受獎的制度,保護和鼓勵薦舉者的積極性。又如:確規定了察舉的科目、條件、標準、期限、人數、年齡等等。察舉科目既有常設性的,又有臨時特定的,力求規範化,又有一定的靈活性。再如:堅持以察舉、薦舉為基本方式,但也不忽視或放棄其他方式,多途取人,不拘於一途。西漢時期確有不少違背選令而被削官免職,坐罪服刑者,也有因察舉得人而受獎晉職者。即使在東漢時期,弊偽叢生,仍有頂風冒險,忠於選令的官。漢代察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建立了嚴密的法規,而且執法甚嚴,違法必究,又有一批忠於選令,嚴於守令的正之官。這是漢代察舉制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證。
漢代察舉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從根本上說,這是由歷史的和階級的局限性所決定的,而且察舉制度本身也有極不完善之處。具體說來,有下列幾點:第一,選拔人才的大權為權門勢家所把持。選拔人才的根本目的是鞏固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是為了封建王朝長治久安,因此,掌握察舉大權者和被選拔者都是封建地主階級利益的忠實代表,即使在最好的情況下,也不會違背這一根本原則。所謂 人才輩出,功業興盛 ,也只是為封建統治效力者多,封建統治得以加強和鞏固。偶有少數貧賤之士獲得晉升的機會,不過是封建 德政 、 盛世 的點綴,而且連這些人也要以效忠於封建王朝為前提,不可能為真正利國利民的志士仁人提供施展才華的機會,因而 耆宿大賢多見廢棄.權門勢家把持察舉大權,必然做偽成風,流弊百出。在察舉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始終存在著權門請託,貴戚書命、行賄作弊等腐敗現象,雖多次令禁止,但仍層出不窮,至東漢後期更是愈演愈烈。
第二,漢代察舉雖然標德才兼顧,實際是重德輕才。從科目的確立到取人的標準、條件等都貫穿著一條主線,這就是以封建倫理道德為中心。倫理道德的評價常以統治者自身利益為轉移,因此具有極大的虛偽性和主觀隨意性。所謂孝悌廉公,德性高妙,志節白,敦厚直朴,勇猛剛毅……都浸透了剝削階級的私利。因此察舉標準常隨秉政握權者的臨時需要、主觀意志和個人好惡而變動,這就為任人唯財、唯親、唯勢大開方便之門,可見,以德才舉人並不能真正貫徹執行。在一般情況下,普遍存在著重德輕才的偏向,而且大量產生德才全然不顧的現象。東漢中期,左雄握權,曾試圖糾正德才相違、重德輕才、崇虛厭實的弊端,實行加強考試和覆核、薦舉與考試相結合等措施,這自然是察舉制度的改革和一大進步,但考試內容過於狹窄,考試中作弊現象也屢見不鮮。看來請託賄賂,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是剝削制度的痼疾,只有消滅剝削制度,除私有觀念,才能革除此弊,真正做到人才輩出。
第三,漢代選拔統治人才號稱多途,這一方面可以廣開才路,多途求賢;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持統治集團內部的某些特權。如除通行的察舉諸科外,還保持公府州郡辟除、皇帝徵聘、私人薦舉、任子、納貲賣官等等。這就保留了高級官吏可以任用屬員的特權,便於他們發展私人勢力,也使士人養成依託權門的惡習,然而剝削階級不會放棄這種特權,所以,終兩漢之世,任子制度一直得到保護。漢代選官制度中所保留的種種特權,是察舉制度正常執行的破壞力量。特權不除,人才難出,這是漢代官制度提供的一條重要的歷史教訓。
漢代察舉制度的利弊得失及其所提供的歷史經驗教訓是深刻的,豐富的,而選拔人才的制度對培養人才的教育事業有重要影響,因此,研究教育史必須研究歷代選舉史,而改善教育工作也必須同改革人事制度統盤思考,同步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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