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官吏所享有的這一特權,明確地規定在法律條文中。
西漢有《任子令》,令文說官秩在
二千石以上,任職滿三年,不問其子弟德才如何,都可獲得任其子弟為官的資格。除任子弟外,有時也可任孫、侄等親屬。任子弟的人數一般為一至二人,但也有不受限制的,如
西漢時史丹的九子都以父任而得官。
西漢後期,一些有識之士已覺察到任子制的許多弊端,如宣帝時
王吉指出,當時高官子弟,都驕傲而不通古今;他呼籲應該用人唯賢,取消
任子令。
哀帝即位,曾一度下詔廢止
任子令,但因任子是
貴族政治的必然產物,所以根本無法剷除。從新莽到東漢,它一直成為不可動搖的定製。以公卿、
校尉、尚書子弟一人為郎、舍人,還正式見於安帝所頒發的詔令。由於
外戚、
宦官得勢,
任子制更加泛濫,尤其是東漢晚期,宦官子弟被任為官的,遍布各州郡,為民蠹害。《台灣文獻叢刊·偏安排日事跡》:“時北兵向山東,正中留京師,日具條陳;樞(
袁可立子
袁樞)以任子升監司,復謀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