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制

唐代官制

唐代官制分中央官制、地方官制、少數民族政權的職官制幾個方面。

基本介紹

三師三公,三省六部,監察機關,事務機關,諸衛,諸軍,地方官制,少數民族,唐代散階,

三師三公

太師、太傅、太保各一人,是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各一人,是為三公。皆正一品。與兩漢兩晉南北朝相比,無大司馬,十六衛大將軍均為正三品,左右龍武軍、左右神武軍、左右神策軍大將軍均為正二品,左右羽林軍大將軍均為正三品。

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同樣是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的政務,同時把原尚書省諸曹正式確定為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六部下有司,部的首長稱尚書,副首長稱侍郎,各司正、副負責人稱郎中員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確立,是秦漢以來封建國家中央官制不斷變化的結果。其組織較完備,分工較明確,是封建社會發展至成熟階段的一個標誌。這些一直沿續到清代,基本上沒有改變。但有一點與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書省有一個總機構,名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分管吏、戶、禮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處於行政監督地位,而左右司則兼有總務管理的性質。
唐代中書省(隋因避諱作“內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關係最為密切的是中書省與門下省,它們合稱為兩省北省(尚書省稱為南省),長官為中書令侍中,開元時皆為正三品(代宗時升為正二品)。中書省與門下省同秉軍國政要,中書省掌制令決策,門下省掌封駁審議。凡軍國要政,皆由中書省預先定策,並草為詔敕,交門下省審議復奏,然後付尚書省頒發執行。門下省如果對中書省所草擬的詔敕有異議,可以封還重擬。凡中央各部、寺、監及地方各部門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須通過尚書省交門下省審議,認可以後,方送中書省呈請皇帝批閱或草擬批答,門下省如認為批答不妥,也可駁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視中書、門下兩省在中樞政務機構中所發揮的作用,他曾多次稱中書門下為“機要之司”。《資治通鑑》卷192記載:他於貞觀元年十二月對群臣說: 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然駁正。人心所見,至有不同,苟論難往來,務求至當,捨己從人,亦復何傷!比來或護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順一人之顏情,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國之政也。
可見唐太宗非常注意集體的智慧,防止個人專斷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書、門下協助皇帝決定大計方針,就是防止個人專斷的有效措施。
中書省
中書省,置中書令二人,正三品(代宗升正二品),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書省為西台,中書令稱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書省為鳳閣,中書令稱內史。開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書省為紫微省,中書令稱紫微令。後復舊稱。中書令為一省之首官,《新唐書·百官志》云:“中書令……掌佐天子執大政,而總判省事”。
又置侍郎二人,正四品(代宗升正三品),為中書令之副,參議朝廷大政,臨軒冊命,若四夷來朝,則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書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書省的骨幹官員,掌侍進奏,參議表章、草擬詔旨制敕及璽書冊命。因其所掌皆機務要政,故特規定四條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緩,禁違失,禁忘誤。他們可以就省內所討論的軍國大政及報上的奏狀,發表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並簽上自己的名字,謂之“五花判事”。
省內的意見經中書令、侍郎匯集後,再交付中書舍人,然後根據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這個專門負責執筆草詔的舍人稱為“知制誥”,其餘舍人也要分別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選擇一個資格最老的,稱為“閣老”,負責處理本省雜事。舍人六人分押尚書省六部,並輔佐宰相判案。
宰相的議事處政事堂就有一個門通往中書舍人辦公廳,宰相常從這個門經過,找中書舍人諮詢政事。據《舊唐書·常袞傳》載,代宗大曆時,常袞為相,才把這個門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來”。肅宗時,常以他官知中書舍人事,《新唐書·百官志》說當時因“兵興,急於權便,政去台閣,決遣顓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復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會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議:“台閣常務,州縣奏請,復以舍人平處可否。”但這一制度在當時似乎未認真執行過。
唐代的中書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職,所謂“文士之極任,朝廷之盛選”,是躍居台省長貳以至入相的一塊重要跳板。
此外,中書省的屬官還有起居舍人2人,從六品上,《新唐書·百官志》云:“掌修記言之史,錄製誥德音,如記事之制,季終以授國史”。通事舍人16人,從六品上,掌朝見引納,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則導其進退,而贊其拜起、出入諸禮節。四方蠻夷納貢,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進。軍士出征,則受命勞遣,並每月慰問將士家屬。又有主書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右散騎常侍2人,從三品,右諫議大夫4人,正五品上,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
集賢殿書院
學士、直學士、侍讀學士、脩撰官,掌刊緝經籍。凡圖書遺逸、賢才隱滯,則承旨以求之。謀慮可施於時,著述可行於世者,考其學術以聞。凡承旨撰集文章、校理經籍,月終則進課於內,歲終則考最於外。
校書四人,正九品下。正字二人,從九品上。
史館
修撰四人,掌修國史。
門下省
門下省,置侍中二人為省長,正三品(代宗升正二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門下省為東台,侍中稱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稱納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門下省為鸞台。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稱黃門省,侍中稱監,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稱左相。《新唐書·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納帝命,相禮儀,凡國家之務,與中書令參總,而顓判省事”。
門下侍郎2人,正四品(代宗升正三品),為侍中之副,龍朔二年改稱東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稱鸞台侍郎,天寶元年,又稱門下侍郎。《百官表》云:“門下侍郎……掌貳侍中之職。大祭祀則從;盥則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贊獻。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闕,則蒞封符券,給傳驛。”
門下省的屬官有左散騎常侍2人,從三品。掌規諷過失,侍從顧問。左諫議大夫4人,正五品上,掌諫諍得失,侍從贊相。
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個名叫魚保宗的,上書建議置銅匭以接受四方之書。武則天接受了這個意見,鑄銅匭四個,塗以四方顏色,排列在朝堂:東方青匭,稱為“延恩”,凡是告養人勸農之事者投之;南方紅匭,稱為“招諫”,凡是論及時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匭,稱為“申冤”,凡是陳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匭,稱為“通玄”,凡是告發天文或秘密謀反者投之。朝廷派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各1人為使者,管理四方銅匭;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為理匭使。
天寶九載(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匭”聲近“鬼”,故改理匭使為獻納使。肅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復舊稱。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諫議大夫1人為知匭使。
又有給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監察弘文館繕寫讎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審畢,則駁正違失。凡是詔敕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白居易在《鄭覃可給事中敕》中說,給事中的職責是“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天下冤滯無告者,得與御史糾理之;有司選補不當者,得與侍中裁退之”。《舊唐書·李藩傳》載,唐德宗貞元年間(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給事中,“制敕有不可,遂於黃敕後批之”。當時有人對他說,這是皇上的聖旨,應該把自己的意見另紙寫上,那能隨便擬在聖旨上?李藩說,如果用另紙寫,便是文狀,那能稱為擬敕?李藩之所以敢於發此大言,就是因為制度規定給事中有權在認為不合適的詔敕上“塗竄而奏還”。白居易所謂“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門下省》說的“凡國之大獄,三司詳決,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則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樣。《新唐書·百官志》說,給事中可“與御史、中書舍人聽天下冤滯而申理之”,就是指他們可以組成“三司”,越過執法機構,受理天下冤錯案件,聽其訴訟,這種制度稱為“三司受事”或“三司詳決”。白居易所謂“有司選補不當者,則與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書·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擬,則校功狀殿最、行藝,非其人,則白待中而更焉。”這種制度稱為“過官”。
又有起居郎2人,從六品上,掌錄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則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詔命,起居郎俯陛以聽,退而書之,每季終了時交給史官。貞觀初年,以給事中、諫議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時,許敬宗李義府為相時,為了防止泄密,上言減少預聞機密的人員,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後,與百官同出,不得與聞機務。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詔令起居郎、舍人於入閣之日,具紙筆立於螭頭下,恢復貞觀時期的制度。
此外,門下省還設有錄事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左補闕6人,從七品上;左拾遺6人,從八品上;典儀2人,從九品下。掌贊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門郎4人,從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宮殿諸門開關之節。符寶郎4人,從六品上,掌天子八寶及國家之符節,大朝會,則奉寶進於御座,天子行幸,則奉寶隨從。凡命將、遣使,皆請旌、節。旌以顓賞,節以顓殺。
中書省與門下省還各有補闕拾遺,它們均分左、右置,“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左右補闕,從七品上;左右拾遺,從八品上,均是武則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創置的。
據《舊唐書·白居易傳》載,白居易於憲宗元和二年(公元808年)曾任過左拾遺,他說:“左右拾遺,掌供奉諷諫,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者,小則上封,大則廷諍”。“朝廷得失無不察,天下利弊無不言,此國朝置拾遺之本意也”。諫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見的機會,所以,官品雖低,也頗為時人所重。從理論上說,諫官的本職,就是建言諷諫,即使言辭激烈,也無可責難,白居易在任拾遺、補闕期間,曾盡其職而力諫,屢次上書言事,甚至當面和皇帝爭執,據《資治通鑑》卷238記載:“白居易因議事,言陛下錯,上色莊而罷,密召承旨李絳,謂‘白居易小臣不遜,須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813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贊善大夫,這是一個不得過問朝政而專門陪伴太子讀書的閒官。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平盧節度使李師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於義憤,首先上書“急請捕賊,以雪國恥”,而當時舊官僚集團卻攻擊他說“宮官非諫職,不當先諫官言事”,並藉機加以誣陷,把他貶為江州司馬。這件事既說明了諫官有言事的特權,也說明諫官處境的艱難。
弘文館
武德四年(公元621年)置修文館門下省。九年,太宗即位,改名弘文館。聚書二十餘萬卷。設館主一人,總領館務。學生數十名,皆選皇族貴戚及高級京官子弟,師事學士受經史書法。唐中宗神龍元年(公元705年)避太子李弘名,改曰昭文館。玄宗開元七年(公元719年)仍改弘文館。因學生出身貴族,不專經業,開元以後,令依國子監生例考試,惟帖經減半。
置學士,掌校正圖籍,教授生徒;遇朝有制度沿革﹑禮儀輕重時,得與參議。景龍2年,置大學士4人,學士8人,直學士12人。景雲中,減其員數,復稱昭文館。開元7年改稱弘文館,置校書郎,又有校理、讎校錯誤等官。長慶3年,罷詳正學士、講經博士、校書郎、校理、讎校錯誤,專以五品以上稱學士,六品以下稱直學士,未登朝稱直館。
校書郎2人(從九品上),掌校理典籍、刊正錯謬。令史2人,楷書12人,供進筆2人,典書2人,拓書手3人,筆匠3人,熟紙裝潢匠8人,亭長2人,掌固4人。
尚書省
尚書省,尚書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稱東台,廢尚書令,改尚書為太常伯,侍郎為少常伯,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稱文昌台,不久再改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稱為都台長安三年(公元703年)稱為中台。唐代尚書省的辦事機構設在長安皇城的承天門大街東側,位於中書、門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別稱南省或南宮。從中書門下發出的詔令制敕,均經由尚書省轉發到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各州縣,或者根據詔令制敕的精神製成政令,下達到有關部門。《新唐書·百官志》說: 諸州計奏達京師,以事大小多少為之節。凡符、移、關、牒(按:皆公文名),必遣於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決者,皆上尚書省。這說明尚書省的權位相當重要,據《舊唐書·戴胄傳》記載,唐太宗曾說:“尚書省,天下綱維,百司所稟,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這幾句話就足以說明尚書省在中樞行政機構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說在三省中,尚書省才是行政的實際總匯。唐代的尚書省組織更加整齊嚴密,由隋之六曹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組織,則以隋之侍郎升為尚書的佐貳,在尚書左右丞下,每部有4個屬司,共24個司。
尚書省的長官是尚書令,掌典領百官。因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職,故唐代例不復置。以左右僕射為本省的實際長官。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內日常事務,《新唐書·百官志》云:“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御史舉不當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1人,從六品上,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諸司事務。唐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為左右肅機,郎中為左右承務,諸司郎中為大夫。唐初,僕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為在中樞的職事官中,正一品三公三師不單獨設定,而正二品的尚書令又被廢,只有從二品的僕射官階最高,其他兩省的副官如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以及各寺、監的長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會要》稱左右僕射為“師長百僚,雖在別司,皆為統屬”。據說僕射於都堂上書,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階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羅拜階下,僕射不答拜,可見其威權之重。自中唐以後,由於僕射被排斥於宰相行列之外,尚書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職差遣的衝擊,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漸下降了。
據《唐會要》記載,貞觀時,唐太宗曾規定:“尚書細務屬左右丞,惟大事應奏者乃送僕射”。可見左右丞在尚書省內的權位也是相當重要的,其中左丞統吏、戶、禮三部;右丞統兵、刑、工三部。六部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檢後,方下達到有關部門。因為規定省內有大事才向僕射請示,其餘細務均由左右丞處理。這樣,左右僕射已漸被架空,都省的實權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執政官之一。
尚書都省所屬的六部二十四司,負責處理全國軍政、財文、兵刑、錢穀等一應行政事務。
其中吏部掌文選、勛封、考課之政,下統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唐代規定官員的選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親自選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報皇帝御批,吏部聽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據其身材、資歷、才能、功勞、德行、言辭、書判諸方面的優劣予以“注批”,並報請門下省審復後授職。四司官員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階品,朝集、祿賜、給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專掌選補流外官。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司封郎中,掌封命、朝會、賜予之級。司勛郎中,掌官吏勛級;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若官員死亡後,史官要為其立傳,太常要議謚,若要銘於碑者,則會同百官議其宜記述的事跡上報,然後考功郎中通報其家屬。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員外郎主持科舉考試
戶部,掌天下財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錢穀、貢賦等,所屬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其中戶部郎中、員外郎,掌戶口、土地、賦役、貢獻、蠲免、優復、婚姻、繼嗣之事;度支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宜、水陸道塗之利,歲計所出而支調之,與中書門下省議定上奏;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藏出納、權衡度量之數,管理兩京市、宮市等交易之事,並供給宮人、王妃、官員奴婢衣服;倉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儲、出納租稅、祿糧、食稟之事。
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所屬有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禮部郎中、員外郎,掌禮樂、學校、衣冠、符印、表疏、圖書、冊命、祥瑞、鋪設,及百官、宮人喪葬贈賻之數,為本省尚書、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卜筮、醫藥、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員外郎,掌陵廟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員外郎,掌諸蕃朝謹之事。開元二十四年玄宗詔禮部侍郎主持科舉考試。這樣,禮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
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選授、考課、主持武舉,以及軍令、軍籍和中央一級的軍訓,但並不直接帶兵。所屬有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帳及武官階品、衛府眾寡、校考、給告身諸事;一人判簿籍及軍戎調遣之名數。員外郎一人掌貢舉、雜請,一人判南曹,歲選解狀。皆為尚書、侍郎之副;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地圖、城隍、鎮戎,烽候、防人道路之遠近及四夷歸化之事。凡蕃客至,鴻臚寺先詢問其國山川、風土,然後製成地圖上奏,並送副圖於職方司,殊俗入朝,則圖其容狀及衣服樣式通達於上;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輦、車乘、傳驛、廄牧馬牛雜畜之籍;庫部郎中、員外郎,掌兵器、鹵簿儀仗。
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並平議國家之禁令。其屬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諸案件,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凡是審理大案件,可用尚書侍郎之名義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組成“三司”,共同參議。國家發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單;都官郎中、員外郎,管理俘虜,奴隸的簿錄,給以衣糧醫藥,並審理其訴訟事件;比部郎中、員外郎負責通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勛賜缺乏物資,以及軍用物資、器械、和■等事;司門郎中、員外郎,管理門禁關卡出入登記,以及各地上繳失物的處理。
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國家農、林、牧(軍馬除外)、漁業之政,以及諸司官署辦公所需紙筆墨之事。所屬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員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員之職田、諸司官署公田的配給;虞部郎中、員外郎,掌苑囿、山澤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給和畋獵之事;水部郎中、員外郎,管理河流過渡、船艫、溝渠橋樑、堤堰、溝洫的修繕溝通,以及漁捕、漕運諸事。
六部長官稱為尚書,正三品,副官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來,尚書的地位很高,據《通鑑》開元二十四年的記載:“惟舊相及揚歷中外有德望者乃為之”。正因為如此,尚書實際上成為高官權臣的兼職,不能具體處理本部事務,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實權。唐代六部尚書分為三行:吏、兵為前行;刑、戶為中行;禮、工是後行。各部官員的遷轉就是按照這個次序的,由後而中而前的,所以擔任某部尚書,並不等於熟悉這部的職務,而只是由於資格的關係。因此,中唐以後,六部尚書基本上成為官員遷轉之資,其官稱只代表一種身份,而不一定說明所任的職務。這就是宋代六部等於虛設,而另以其他機構代替六部的由來。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與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書省長官中書令、門下省長官門下侍中、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共議國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輔佐皇帝總領天下大政的官員。《新唐書·百官志》說:“佐天子總百官,治萬事,其任重矣”。後來,因為唐太宗即位前雖曾任過尚書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職,便以僕射為尚書省長官,與門下侍中、中書令號稱宰相。據《冊府元龜·宰相總序》說,自隋代以來,就有“或以他官參掌機事及專掌朝政者,並為輔弼”。
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輕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並假借他官之稱。如唐太宗時,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魏徵秘書監參預朝政,其後,或稱“參議得失”,或稱“參知政事”等等,名稱不一,都是宰相之職。《舊唐書·李靖傳》載貞觀八年(公元634年),中書令(《百官志》作僕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辭極為懇切,唐太宗為之感動,說:朕觀古往今來,身居富貴,能知足者甚少。縱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猶自強居職位。公能識大體,精神誠可嘉。於是,太宗除下優詔,令其在家調養外,又命其疾小愈,兩、三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貞觀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績太子詹事(東宮百官之長),並特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銜,使其與侍中、中書令一樣參預宰相職事。從此之後,就有“平章事”與“同三品”的銜號,就是品級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則,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職權,只有三公三師及尚書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黃門侍郎郭侍舉,兵部侍郎岑長倩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自此以後,“同平章事”也成為宰相的銜號。開元以後,為僕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結果就不能參與宰相機務,而被擠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亂以後,宰相名號又有了變化。由於代宗大曆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書令和門下侍中為正二品,所以就廢除了“同中書門下三品”的職銜。與此同時,中書令和門下侍中基本是藩帥兼領,幾乎不單獨作為宰相來設定,因此,唐後期的宰相名號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省長官在門下省議事。這個議事地點稱為政事堂。《文獻通考·職官四》說:“中書出詔令,門下掌封駁,日有爭論,紛紜不決,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然後奏聞”。其後,高宗時的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於中書省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張說為中書令,又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並且列吏房、機務房、兵房戶房、刑禮房五房於後,“分曹以主眾務。”至此,政事堂已從“議事”之所變成宰相的辦事機關了。產生這個變化的原因是因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長官兼職的(因三省長官尚有本省常務),他們上午在政事堂議事,下午就回本省辦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辦公機關。玄宗開元以後,宰相數量少了,其職位更為尊崇,基本上是專職的(楊國忠雖身兼四十餘職,但也以相職為主),於是就有必要設立一個固定的宰相辦事機關,並列五房以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政事堂會議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決策機關。軍國大事經政事堂會議商定,奏請皇帝最後裁決;機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員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議論,他官不得預聞。在政事堂(或中書門下)議事的幾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稱為“執政事筆”。唐玄宗時,李林甫、楊國忠為相,他們之所以能專權用事,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長期竊居了“執政事筆”的職位。安史之亂後,肅宗鑒於相權集中而造成個人專斷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筆、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筆的制度,到唐德宗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輪流秉筆,其用意顯然是在於防止宰相專權,但德宗以後,這個制度並沒有沿續下去,如穆宗、敬宗時的李逢吉,武宗時的李德裕都是獨秉國政的。宰相權力的大小,都是取決於皇帝(還有中晚唐時期的宦官)的態度的。

監察機關

御史台:長官御史大夫一員,從三品;御史中丞二人,正五品上。會昌二年(842),御史大夫升正三品,御史中丞正四品下。
御史台下屬三院:
台院侍御史四人,從六品下。令史書令史亭長、掌田為流外官
察院監察御史十人,分察六部及地方州縣,秩正八品上。

事務機關

九寺五監諸衛、諸軍。
九寺:長官為。太常卿正三品,其餘從三品;副長官為少卿太常少卿正四品上,其餘少卿從四品上。寺下設署,分上中下三級,上署令從七品下,從八品下;中署令正八品上,丞正九品上;下署令正八品下,丞正九品下。
太常寺:設太常博士四人,從七品上;太祝六人,正九品上;奉禮郎二人,從九品上;協律郎二人,正八品上。下設郊社署、太樂署、鼓吹署、太醫署太卜署。太樂署有樂正八人,從九品下;開元二年(714),京、都皆置內教坊使。鼓吹署亦有樂正四人,從九品下。
光祿寺:轄太官、珍饈、良醞、掌醢四署,用掌郊祀、朝宴之膳食供設。
衛尉寺:轄武庫、武器、守宮三署,各有監事一、二人,正九品上,掌儀仗、兵器、宮廷宿衛
宗正寺:官員全為皇族,掌天子宗族譜牒及外戚事務。
太僕寺:轄乘黃、典廄、典牧、車府四署,掌天子、王公車馬養護選擇之事。唐代在各地設牧監畜養馬等家畜,上牧監從五品下,中牧監正六品下,下牧監從六品下。
大理寺:除卿、少卿、丞外,有大理正二人,從五品下;司直六人,從六品上;評事十二人,從八品下;獄丞二人,秩從九品下。
鴻臚寺:掌典客、司儀二署,典客署掌外來使節、四夷君長朝見之禮、收貢、回賜,並有掌客十五人,正九品上。司儀署掌高官凶喪賻葬營墓之務。
司農寺:掌上林、太倉鉤盾、藁官四署。上林署掌管果菜種植;鉤盾署掌柴炭禽畜;藁官署管糧油加工,太倉為國家糧食總管。各宮苑總監一人,從五品下,副監從六品下;九成宮監亦同之。
太府寺:轄京、都諸市署、左、右藏署、常平署、瓊林、大盈庫。
國子監長官為祭酒,少府監、將作監長官均為監,同為從三品;軍器監長官為軍器監,正四品上;都水監長官為都水使者,正五品上。國子監副長官為司業,少府監、將作監副長官為少監,均從四品下;各監丞為從六品下,主簿從七品下,錄事從九品上(國子監錄事從九品下)。
國子監:設國子學,博士五人,正五品上;助教五人,從六品上。太學,博士六人,正六品上;助教六人,從七品上。四門館,博士六人,從七品上;助教六人,從八品上。
少府監:轄中尚署,掌牋祀圭璧、天子佩飾;左尚署,掌車乘製造;右尚署,掌鞍轡、紙筆等;織染署,掌冠冕、組綬、織紉、染色,有染坊使;掌冶署,掌玉器、金屬器製作。各署、監還有監作從九品下。
將作監:長官曆稱將作令、將作大匠、將作大監,掌土木營造之事。右校署,掌版築、塗泥、粉刷;中校署,掌管竹、葛等器物製作,左校署,掌木器製作;甄官署,掌石器、陶器製作。
軍器監:有甲坊署、弩坊署,令皆正八品下。
都水監:掌各地川澤、津梁、渠堰、陂池之事。轄河渠署及諸監。

諸衛

由於唐代前期實行府兵制度,所以在朝廷設立十六衛
十六衛的名稱,唐代前期變化甚多,到唐玄宗開元時方大體上固定為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衛和左右千牛衛千牛衛是保衛皇帝權貴的軍隊。

諸軍

府兵崩壞之後、安史之亂發生以前,唐朝的軍隊大致包括禁軍、邊軍、地方武裝(如團結兵)等。前兩種雖任務有別,但都是職業兵,後一種則具有民兵性質;其中邊軍是國家武裝的主力。在平定安史之亂的過程中,軍隊的性質發生了變化,原中央軍隊轉變成為地方軍隊。平叛過程中剛剛組建的軍隊,則在地方化的趨勢下,組建之初即已具有了濃厚的地方色彩

地方官制

都督與都護
節度使與觀察使
道州縣
唐初依隋舊制,地方上有州(郡)、縣兩級。據《舊唐書 地理志》的記載,貞觀十三年(公元639年)全國有358州,1551縣。州縣均按其地位之輕重,轄境之大小,戶口之多寡以及經濟開發水平之高低分為上、中、下三等。三萬戶以上為上州,二萬戶以上為中州,二萬戶以下為下州;五千戶以上為上縣,二千戶以上為中縣,一千戶以上為中下縣,其餘為下縣。近京之州稱輔州,京都所在縣名赤縣,京之旁邑謂畿縣,此外還有雄、望、緊、上、中、下等級,一般也是按戶口多少而定的.州的長官為刺史。
唐玄宗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州為郡,改刺史為太守。後復稱州,上州刺史從三品,其下佐官有別駕1人,從四品下,長史1人,從五品上,司馬1人,從五品下,錄事參軍事1人,從七品上,錄事2人,從九品下,此外還有司功、司倉、司戶、司田、司兵、司法、司士等七曹參軍各1人,皆從七品下。又有市令、丞、文學、醫學博士等;中刺史正四品上、下州刺史正四品下,其下佐官仿上州,但不全置。別駕(中州不置)、長史、司馬稱為“上佐”,唐制規定,凡刺史缺員或為親王兼領時,上佐可代行州事。但在一般情況下,上佐並無具體職任,因其品高俸厚,又不親實務,故多用以優待宗室或安置閒散官員等,所以白居易稱這類官為“送老官”。
諸曹參軍分掌各州府的軍政、財政、刑法、農田以及戶糧諸事務,稱為“判司”。諸曹“判司”由各州錄事參軍事統轄。未設司馬之州,錄事參軍為刺史之佐,處於綜領督察的地位。
縣的長官不分大小統稱令。京縣令,正五品上;畿縣令,正六品上;上縣令,從六品上;中縣令,正七品上;中下縣令,從七品上;下縣令,從七品下。佐官縣丞主簿、縣尉等(京縣增設錄事2人)。《新唐書·百官志》說:縣令掌導風化,察冤滯,聽獄訟。凡民田收授,縣令給之。每歲季終,行鄉飲酒禮,籍帳、傳驛、倉庫、盜賊、堤道,雖有專官,皆通知。可見縣令統管一縣所有軍政事務,親自處理刑獄。縣丞為之副,縣尉分判眾曹,催征租賦,主簿掌文書簿計。此外,還有七曹佐官,是應州府七曹而設,因事務不多,一般不常設。
州、縣官員都是“親民”之官,一方面要負責刑獄治安,征斂賦役;另一方面要“宣揚德化”、“勸課農桑”,“務知百姓之疾苦”。因此,《冊府元龜》卷636《銓選部;考課》說:“殊功異行及祥瑞災蝗、戶口賦役增減,當界豐儉,盜賊多少”,就是吏部考核州、縣官吏政績的標準。各州縣每年造一次計帳新唐書;食貨志》說,各州縣必須把每年徵稅的數目“書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所以,州縣官員的選任,得人與否,對封建政權的穩固關係甚大。
唐自太宗開始,就很重視地方吏治,據《貞觀政要》卷3記載,他曾說自己“居深宮之中,視聽不能及遠,所委者惟都督、刺史,此輩實理亂所系,尤須得人。”他親自過問刺史的選用,並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寫在屏風上,凡作“善事”的就在其名下記上一筆。貞觀八年(公元634年)又派李靖等13人為諸道黜陟大使,到各地巡查,升遷廉吏,懲罰貪官,問民間疾苦。州府的判司及縣的簿、尉,雖然職位不高,但一般也是進士及第後的起家之官,若上有官員提攜,下有州縣推薦,幾經遷轉就可能入朝為郎官、御史,甚至可以外派為州刺史,直至藩帥,所以唐代一些高級文職人員大多在基層擔任過這類職務。
唐代首都或陪都所在地有“府”的建制。玄宗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雍州為京兆府洛州河南府,并州為太原府,長官稱“牧”,由親王掛名遙領,實際主持府政的是“尹”。如上都京兆尹、東都河南尹、北都太原尹。後來又陸續設有鳳翔、成都、河中、江陵、興元、興德等府,也都有“尹”,但已不置掛名的“牧”。府尹之下有少尹、錄事參軍事以及六曹參軍事,其職掌同於州諸官,只是品秩略高而已。若皇帝不在京城,則置留守官,多由府尹或臨時指定大臣兼任。由於唐高宗、武后時多居東都洛陽,玄宗以後諸帝雖然都居住長安(除短期避亂外),但洛陽原來那一套略同於長安職官建置並沒有省去,凡在那裡任職的,叫做分司東都,或稱為分司,這些官員都由東都留守總之。分司各官署往往空存其名,於是朝廷常以貶降或閒廢的官員安置在此。這裡的官員一般是除按期拜表行香外,只領俸而不任事。只有分司御史還可以稍為行使職權。除分司官外,還有王傅一官,也是養老的。因為唐代親王雖有額定的官屬,而親王並不出閣。名為王傅,官居三品,實際連王的面都沒有見到過。
唐代大官犯了公罪,多半是貶到遠方作州縣以下的官,稱為左降官。這種官只有官名,沒有任職,名為員外,置同正員,其實只能領少數的生活費而已。但由於大赦頻繁,每經一次大赦,即有“量移”的機會(從遠處移回近處),而且在君主或執政大臣有變動的時候,也很容易再起掌權,如德宗時的楊炎,從左降的道州司馬一躍起為宰相。而宰相一旦遠貶為司馬,或錄事參軍的,也不足為奇。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對左降的朝官總是另眼看待,不敢以僚屬相待。
唐代有一種駕凌於州縣之上的地方行政機關,叫方鎮,又稱“道”,是依山川形勢而劃分的監察區域。貞觀時期分全國為十道,玄宗時分天下為十五道,至唐後期,全國已被劃分成四十餘道,每道皆置觀察使,雄藩重鎮則帶節度使,不帶節度使者則帶都團練使或都防禦使。它們雖仍是使職,實際上已經成為統領一道軍政、民政、財政、司法等大權的行政長官了。州縣二級建制實際上變成了道、州、縣三級建制,出現了“制敕不下支郡,刺史不專奏事”的局面。諸道觀察使等,一般以所治州刺史或府尹、長史為本官,其屬下除了原來州府下的一套佐僚外,還有一套人數不少的幕府。其中既有都知兵馬使、都押衙、都虞侯、都教練使、都指揮使等帶兵打仗的武夫,又有副使、行軍司馬判官掌書記支使、推官、巡官等一批文職幕僚,地方事權盡掌於這些人手中。如行軍司馬掌軍籍、符伍、號令印信,德宗朝常以之為“儲帥”。判官,據《通典;職官十四》云:“掌判倉、兵、騎、胄事”,各藩鎮往往盡委錢穀支計於判官。
掌書記,《通典·職官十四》云:“掌表奏書檄”,凡文辭之事,皆出掌書記。幕職還常被派往巡察管內州縣,有的本身即兼任州縣之職,有的甚至代行刺史之權。中唐以後,這些人實際上是控制州縣的實權派。故《封氏聞見記;風憲》云:“遊宦之士至以朝廷為閒地,謂幕府為要津”。 方鎮屬下之州郡稱為支州、支郡。支州刺史往往亦帶團練使防禦使之類的使職,由於方鎮一般皆在支州派駐兵馬,另遣鎮將領兵事,支州刺史實際上是沒有兵權的。所以唐代方鎮對所屬州縣有很大的統治權。
五代時期,中央政府逐漸加強了直接對支州的統治,這為北宋時期削弱藩鎮之權以諸州直隸中央奠定了基礎。唐代臨時性質的要職除節度使、觀察使之外,財政方面則有度支、鹽鐵、轉運、租庸、鑄錢等使,名目不一,分合也無一定。大體上鹽鐵轉運使以揚州為中心,派員巡視各地,在正規職官之外又另成一系統。鹽鐵使往往身兼要職,手握財權,而正規的戶部職官反而不能舉其職,必以其他官員判戶部,才是戶部真正負責人(即使官居戶部侍郎,也要加判本司的頭銜才能實任戶部之職),因此,戶部本身的職務只掌賦役,度支使的職務為統籌財政,鹽鐵使的職務則統一切稅源。三者合一才能行使全部的財務行政。這就是後來五代定名三司使的由來。
唐代道、州、縣官最為複雜,因為這是由幾套制度糾纏在一起的,除道州縣官外,同時並存的還有以下其它幾種制度並存。
都督與都護
都督與都護,隋煬帝廢除總管府之後,到唐高祖武德初又恢復了,不久改名都督府。一般置於“緣邊鎮守及襟帶之地”。唐初規定,管十州以上的為大都督府,不滿十州稱都督府。玄宗開元時進一步規定,戶滿二萬以上為中都督府,不滿二萬為下都督府
都督府設都督1人(大都督府從二品,中都督府正三品,下都督府從三品)。大都督一般以親王遙領都督既是軍事長官,故其僚屬也以長史別駕、司馬為名。開元以後,特別是安史亂後,從邊疆到內地相繼興起了節度、觀察、團練、防禦等使。都督府雖未明令廢除,但已成空名,長史、別駕也不常設,司馬則僅存其名,以位置貶謫或閒散之人,也可以名居此官而實任事於他處(詳見白居易《江州司馬廳記》),這都是無職務的。只有大都督府往往還用長史的名義施行節度使的職權,這是另一問題。
為了管理周邊少數民族事務,唐代還在邊疆地區設定了都護府,所謂“都護”,其意本為監察,《新唐書·;百官志》說:“都護掌統諸蕃、撫慰、征討、敘功、罪過,總判府事”。唐從貞觀到天寶間,先後設定過六個都護府:①安東都護府;②安南都護府;③安西都護府(治龜茲);④安北都護府;⑤單于都護府;⑥北庭都護府。此外,高宗時設昆陵都護府(治碎葉川以東),蒙池都護府(治碎葉川以西),均隸屬安西都護府。
都護府有大都護府上都護府之分。大都護府設大都護1人(一般由親王遙領),從二品,副大都護2人,從三品,副都護1人,正四品上;上都護府設都護1人,正三品,副都護1人,從四品上,其下僚屬之設定,略同於都督府。邊疆地區的都督府和都護府都有管轄羈糜府州的職責。所謂羈糜府州是唐朝前期於邊遠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定的一種類略仿於內地的行政單位。大者稱都督府,小者稱州,以當地少數民族首領為都督、刺史,皆得世襲。《新唐書;地理志》說,這些府州“貢賦版籍,多不上戶部,然聲教所暨,皆邊州都督、都護所領”。也就是說,中央不向這些府州徵收貢賦,一般內部事務也任其自治,但仍須接受邊州都督與都護的領導。這樣的羈糜府州,據《地理志》的記載,有856個,比內地府州還多。這種以羈糜府州自治,而以都督、都護府監領的邊疆行政體制,對於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發展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節度使與觀察使
節度使與觀察使,著封建軍事制度的演變和統治階級內部關係的變化,統治集團中的明爭暗鬥又逐漸激烈起來。自唐睿宗時起(公元684年),為了適應邊防軍的需要,開始設立節度使,由統領當地軍隊的都督兼任。這時地方州郡仍由朝廷委任的各道按察使監督,不隸屬於節度使。
天寶中,節度使增至八個,它們是:安西(駐今新疆庫車)、北庭(駐今烏魯木齊)、河西(駐今甘肅武威)、范陽(駐今北京)、平盧(駐今遼寧朝陽)、隴右(駐今青海樂都)、朔方(駐今寧夏靈武)、河東(駐今山西太原)。他們的權力也大大擴張,一般不僅兼任駐區的都督、刺史、且兼任一道的採訪處置使,握有監察地方官吏的大權。同時,他們還兼屯田、水陸轉運等有經濟權的使職。這樣,節度使們就集地方軍、政、財權於一身。
《舊唐書;職官志》說: 天寶中,緣邊御戎,置八節度使。受命之日,賜之旌節,謂之節度使,得以專制軍事。行則建符節,樹六纛。外任之中無比焉。至德以後,天下用兵,中原刺史,亦循其例受節度使之號。節度使往往兼領數鎮,久任不替,長期掌兵。因此,昔日府兵制實行時期的那種“兵散於府,將歸於朝”的狀況已經過去了。此時的節度使,正如《新唐書;兵志》所說“據要險,專方面”,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還有其甲兵,又有其財賦的地方軍閥勢力。
唐代的節度使,實際上有三種不同情況:
(一)早期的節度使,是統轄邊防軍隊、駐守國境,是比較固定的軍事首領。
(二)安史之亂後,軍閥占據地的節度使,形成了半獨立的政權,即使表面上聽命,也始終是唐朝政府力量所不能控制的地方割據軍閥。
(三)一般地區所設的節度使,其性質和魏晉南北朝都督、刺史相似,以節度使兼任所在的州刺史。這類節度使多設在中原及東南、西南地區,由中央任免,大多數是文人擔任。節度使直屬軍隊的軍職和使府內的文職,大多數是自行任命的。規定的文職有行軍司馬、副使、判官支使、掌書記等,其中任要職者也可以代行節度使職權。次一等的,可以委派代理州縣職務。這些名為幕職的差遣官,無官階,故此種人必須帶有郎官、御史等頭銜。幕職不限出身,文士不論是否中進士,都可以應聘。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推薦到中央任職。事實上,唐代中期以後的文士,很多都以幕僚作進身之階,這是宋代進士必先任幕職的由來。

少數民族

這些政權的職官大體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前述過的羈糜府州制,但實際上還有另外的一套制度,如突厥、回紇和前期的渤海等;另一種是王國制,如吐蕃、南紹和後期的渤海國等。以下就現存有限的史料,分別介紹周邊少數民族的地方官制。
突厥與回紇
突厥汗國是六世紀中葉至八世紀中葉我國北部和西北部一個強大的少數民族政權。《新唐書突厥上》說:突厥阿史那氏,蓋古匈奴北部也。居金山之陽,臣於蠕蠕,種裔繁衍。至吐門,遂強大,更號可汗,猶單于也,妻曰可敦,其別部典兵者曰設,子弟曰特勒。“設”統兵鎮守一方,權力甚大。《通典;突厥上》記載,有個名叫阿史那思摩的人,本來是突厥頡利族人,但可汗(突厥稱其君主曰可汗)一直認為他“貌類胡,不類突厥”,不喜歡他,所以他雖然貴為特勒,但始終不能典兵為“設”。《新唐書;突厥上》又載,突厥汗國的官稱還有“大臣曰葉護、曰屈律啜、曰阿波、曰俟利發、曰吐屯、曰俟斤、曰閻洪達、曰頡利發、曰達乾,凡二十八等。皆其世官而無員限。衛士曰附離。”
東突厥亡後,唐政府從東起幽州,西至靈州(寧夏靈武縣西南),設定了順、祐、長、化四個都督府,以安置內附的十多萬突厥人民;又把頡利可汗統轄的今內蒙古地區,東面置定襄都督府,西面置雲中都督府,下面設六個州,任用原來的突厥酋長為刺史,來管理當地的突厥部落。當時突厥人遷居長安的有近萬家,突厥貴族被任命為將軍、中郎將等五品以上官吏的達百餘人。《唐會要;突厥》載,唐太宗曾賜西突厥十姓部落十箭,每部一箭。十姓部落又分為左右廂,其中左廂五姓稱為五咄咄,每部各置大啜領之;右廂五姓號五弩失畢,每部各置大俟斤以領之。由此可見,“啜”與“俟斤”乃是突厥某部官長的名號。“吐屯”是突厥派駐被征地區的監領官,“頡利發”這一名號有時用來授予被征服王國的君主。《舊唐書;突厥傳下》載,西突厥統葉護可汗時,“對西域諸國王悉授頡利發,並遣吐屯一人監統之,督其征賦”①。
回紇即今維吾爾族人的祖先。在漢文史籍中,它又被稱為袁紇、韋紇、回鶻、畏兀兒等。這些異稱其實都是“維吾爾”一詞的不同音譯。回紇的國家制度,兼采突厥和唐制。可汗的子弟稱特勒,別部領兵者稱“設”,大臣有葉護俟利發達乾、吐屯等,這是突厥的制度;另外《新唐書;回鶻傳》說,還有“外宰相六,內宰相三,又有都督、將軍、司馬之號”,這些官稱都是唐的制度。回紇在唐太宗時為瀚海都督府,那時,回紇的首領吐迷度雖然是唐朝的懷化大將軍兼瀚海都督,但在其部族內則自稱可汗。回紇可汗在“九姓鐵勒”等部皆置都督,以管理各部事務。在其他部則派監使,以督責貢賦,監察政事,這個“監使”實際上也就相當於突厥在西域各國所置的吐屯。安史之亂以後,回紇成為北方繼突厥而後起的一個大汗國,東北的奚、契丹等皆為其所役屬。
吐蕃
吐蕃是藏族的祖先。在西藏高原,很早就有人類居住。戰國以後,在民族鬥爭中失敗的羌族部落,如越巂羌、發羌、唐旄、迷唐等部,都逐漸遷移到西藏地區。他們和當地人民相融合,繁衍發展,形成了吐蕃族。建立吐蕃王朝的是活動在雅隆河谷(西藏窮結縣)的氂牛部,
統一氂牛部各部落的叫棄聶棄贊普。“贊普”是雄健丈夫的意思,以後成了吐蕃君長的專稱。贊普妻稱為末蒙。從七世紀松贊乾布建立統一政權算起,到九世紀後半葉分裂衰亡為止,這個王國大約存在二百餘年。
吐蕃的王族稱為“論”(有大論、小論),宦族稱為“尚”。論和尚構成了統治階級的核心。大論、小論即大相、副相。此外還有內大相(也稱為論莽熱)、內副相、小相各一人。又有整事大相、副整事、小整事,皆任國事。由這些官員所組成的中央機構,《新唐書;吐蕃上》說它“總號曰尚論掣逋突瞿”。
吐蕃原來信奉缽教,後來又從唐朝輸入佛教,缽教巫師和佛教上層僧侶也是統治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 吐蕃的官制除本族特有的外,也兼采唐制。據漢籍文獻記載,吐蕃官名有宰相、中書令、都元帥、尚書令等。這些官,可能是根據唐代官名而意譯的,其實際不一定如唐代那樣有細緻的分工。
從棄聶棄開始,吐蕃確定了酋長世襲制度,《冊府元龜》卷961《外臣部;土風》說:“其設官,父死子繼,絕嗣則近親襲焉”。
吐蕃在地方上實行軍政合一的制度,把全境劃分成四個軍事行政區,即拉如、葉如、伍如、雲如,各區的領兵軍官兼任地方行政長官。每區又分上下兩部,其下有若干千夫長以統部民。從《舊唐書;吐蕃傳下》的記載中,可知吐蕃的地方官也兼采唐制,設節度使、觀察使等職,節度使之下設州,州置守將,如維州守將悉怛謀。軍事據點設討擊使,如別將尚恐熱為落門川討擊使。
南詔
南詔隋唐時期,在今雲南地區錯雜散居著許多部落,名號繁多,難以勝計。就種族來說,主要有白蠻和烏蠻。從七世紀初葉到中葉,烏蠻部落不斷向洱海地區遷移,它們征服了當地的白蠻,建立了六個詔。烏蠻稱王為詔,六詔就是六個王國。
南詔王姓蒙,始祖叫蒙舍龍。公元653年,舍龍子龍獨邏開始建詔,並依附於唐朝。到南詔王皮邏閣時,漸次消滅了其他各詔,建立了統一的南詔國,定都太和城大理市南)。自唐玄宗開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冊封皮邏閣為雲南王起,到唐昭宗天復二年(公元902年)鄭氏建立大長和國止,南詔在西南地區立國160餘年。
南詔王是一國的最高統治者。其下設有清平官6人以襄理政務,相當於宰相。大將軍12人,參議決定軍政大事。清平官中有1人為內算官,兩人為副,代理南詔王判押處置文書。《舊唐書;南詔蠻傳》載,異牟尋時,以鄭回為清平官,“事皆咨之,秉政用事。余清平官5人,事回卑謹。或有過,回輒撻之”。此外,還有外算官2人,由清平官或大將軍兼領,負責處理“六曹”事務。“六曹”是兵曹戶曹客曹法曹、士曹、倉曹,主管境內實際政務。九世紀以後,“六曹”擴大為“九爽”,“九爽”的職掌,據《新唐書;南詔傳上》記載是:幕爽主兵,琮爽主戶籍,慈爽主禮儀,罰爽主刑法,勸爽主官民,厥爽主工作,萬爽主財用,引爽主客,禾爽主商賈。所謂“爽”,就是唐朝中央行政機構“省”的譯音。九爽增加了掌管禮儀、官府手工業、貿易等部門。
南詔奴隸主政權將所占土地,劃分為許多區。每區有的廣達30里,由城、鎮地方軍將派遣官吏管理。官吏下有“監守”人,負責“催促”強迫佃人生產。南詔的地方組織多仿唐朝,其機構為軍政合一,分設二都督府、六節度使、十嶮(相當於唐朝的州)。對平民實行軍事編制,《新唐書;南詔上》說:“百家有總佐一,千家有治人官一,萬家有都督一”。所有壯丁都是戰士,有馬的則為騎兵。作戰時南詔王派高級官吏監視,身體前部受傷的才許休息,背部受傷後退就要處死。軍隊出戰時奴隸主政權不付給養,全靠掠奪為軍事費用。南詔這種地方軍事組織,對內用於管理,鎮壓奴隸,對外為奴隸主掠奪財物和奴隸服務,是南詔奴隸制政權的重要工具。
南詔政權建立後,基本上和唐朝保持友好關係。南詔十三代王中,有十個王接受過唐朝的委任和冊封,有的還與唐王朝建立了“兄弟若舅甥”的親密關係。
靺鞨渤海
靺鞨是滿族的祖先,它很早就出現在祖國的歷史舞名上。商周時它被稱為肅慎,漢魏時稱為挹婁,北朝時稱為勿吉,隋唐時改稱靺鞨。它活動的地區,主要是在東北的白山長白山)、黑水(黑龍江)地帶。
唐玄宗開元元年(公元713年)封大祚榮渤海郡王,以其所部為忽汗州,令大祚榮兼都督。從此,這個政權就以渤海為號。至後唐明宗天成元年(公元926年)渤海為契丹所滅,歷時200餘年。渤海政權的統治區域東至於海,北至黑水,西接契丹,南至朝鮮的德源,居民有十多萬戶。這一帶以前大都是荒寒之區,居民主要靠漁獵遊牧為生。
渤海的官制基本上仿照唐朝。在國王之下,中央設有政堂、宣詔、中台三省,相當於唐朝的尚書、中書、門下三省。政堂省大內相(猶唐之尚書令)1人,左右司政(猶唐之僕射)各1人,左右允(猶唐之丞)各1人。下統忠、仁、義、智、禮、信六部,分別相當於唐朝的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六部長官為卿(猶唐之尚書),次官為少卿(猶唐之侍郎)。宣詔、中台二省長官稱左右相。三省長官共掌軍國政務。中正台是渤海的監察機關,猶唐之御史台。此外還有殿中、宗屬、太常司賓、司藏、司膳、大農等七寺。其中殿中、宗屬二寺設大令、少令;太常、司賓、大農三寺設卿;司藏、司膳二寺設令、丞。此外還有文籍院,設監;胄子監,設監長;巷伯局,設常侍
武官有左右猛賁、左右熊衛、左右羆衛、南左右衛、北左右衛,分別設大將軍、將軍各1人。這些都是唐朝九寺五監和殿中、秘書、內侍省與十二衛的簡化,其職掌也大體相同。
渤海的地方行政建制為府、州、縣三級。九世紀時,全國除五京外,還有15府、62州和3個直隸州,州下有130餘縣。府設都督,州設刺史,縣設令,為地方各級之行政長官。

唐代散階

在唐代的官僚等級制下,“散官”與“職事官”判然兩分。在職事官之外,存在著文散階和武散階序列,它們分別由文武散官構成,被稱為“散位”、“本品”或“本階”。“階”就是散官,它與“品”分列,是從屬於個人的位階,也稱“本品”。《舊唐書》卷四二《職官志一》:
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職事則隨才錄用,或從閒入劇,或去高就卑,遷徙出入,參差不定。散位則一切以門蔭結品,然後勞考進敘。
就是說百官群僚都擁有著一個“散位”,以此“本品”來標誌其個人身份。學者概括說:唐代以散官定官員班位,而以職事官定其職守。……散官與職事官的品級不一定一致。有低級散官而任較高級職事官者稱‘守某官’,有高級散官而任較低級職事官者稱‘行某官’,待遇則按其散官的品級。散官按資歷升遷,而職事官則由君主量才使用。所以常有任重要職事官而其本官階──散官仍較低的情況。
換句話說,唐代所謂“本品”與職事官是兩分另立的。職事官“隨才錄用”,遷徙不定;“本品”則依“勞考”而穩步上升。作為“本品”的散官與職事官都用九品三十階來確定高下,二者的品級經常不相一致,為此還發展出了“行”、“守”等術語以規範之。在入仕之初,官員首先獲得的是本品;在任滿解職的時候,這本品依然維繫著官員個人的身份地位;在授予職事官時,本品的高低是必須考慮的因素。由這種“本品”制度,一種“跟人走”而與職位分離的等級序列,就清晰無誤地擺在我們面前了。如果與若干年前我國實行的“行政級別”相比,“本品”的差異,不過是其各個等級都系以官稱而已──但也正是為此,它每每令外行不知底蘊。然而這些官稱,諸如某某大夫、某郎、某將軍、某校尉之類,其實只是級差的“符號”。要是拿“本品”與軍銜制相比,二者就異曲同工了:軍銜的各階都系以名號,諸如大將、上校中尉下士之類。
散官一共有29階。
開府儀同三司從一品,特進居正二品;
自從二品到從五品下的都以“大夫”為名,分別是光祿大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正議大夫通議大夫太中大夫、中大夫、中散大夫朝議大夫朝請大夫朝散大夫
自正六品上到從九品下,分別是朝議郎承議郎、奉議郎、通直郎朝請郎宣德郎朝散郎宣義郎給事郎、征事郎、承奉郎承務郎儒林郎登仕郎文林郎將仕郎
武散官也是29階。
自從一品到正三品分別是驃騎大將軍輔國大將軍鎮軍大將軍冠軍大將軍
正六品上到從九品下,上階為校尉、下階為副尉,分別是昭武校尉昭武副尉振威校尉、振武副尉、致果校尉致果副尉翊麾校尉、翊麾副尉、宣節校尉、宣節副尉、禦侮校尉禦侮副尉、仁勇校尉、仁勇副尉、陪戎校尉、陪戎副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