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祿

俸祿

俸祿是古代皇朝政府按規定給予各級官吏的報酬。主要形式有土地、實物、糧食、錢幣等。中國古代俸祿制度的發展可分為三個時期。商周時期因官職同爵位相一致,並且世代相襲,俸祿實際上是封地內的經濟收入(不包括上繳給政府的部分) 。即俸祿表現為土地形式,封地的大小是各級官吏的俸祿標準。春秋末期至唐初主要以實物作為官吏的俸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俸祿
  • 拼音:fèng lù 
  • 注音:ㄈㄥˋ ㄌㄨˋ
  • 出處:《韓詩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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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

俸祿

拼音

fèng lù

出處與詳解

古代皇朝政府按規定給予各級官吏的報酬
1、《韓詩外傳》卷九:“ 田子 為相,三年歸休,得金百鎰奉其母。母曰:‘子安得此金?’對曰:‘所受俸祿也。’”
2、《三國志·吳志·朱桓傳》:“愛養吏士,贍護六親,俸祿產業,皆與共分。”
3、清 王士禛池北偶談·談故三·優老》:“﹝ 康熙 ﹞二十一年 雲南 平, 世纓 疏辭俸祿且乞骸骨,特賜白金三百兩,馳驛回籍。”
4、冰心 《兩個家庭》:“誰知回國以後,政府只給他一名差遣員的缺,受了一月二百塊錢無功的俸祿,他已經灰了一大半的心了。”
5、《北史·韋孝寬傳》:“﹝ 韋孝寬 ﹞又早喪父母,事兄嫂甚謹,所得俸祿,不入私房。親族有孤遺者,必加振贍。朝野以此稱焉。”

歷史時期

春秋時期

春秋以前的祿以田邑為主,戰國時以實物為主。夏商貴族食祿制度缺乏記載,難以詳悉。不過他們各有一定數量土地,食土地收入是肯定的。西周、春秋時,周王室有土地方千里。諸侯、卿、大夫、士亦各以等級占有土地。春秋時“大國之師,一旅之田”。一旅為五百人,每人耕田百畝,卿的祿田約為五萬畝。《孟子·萬章下》有“君十卿祿,卿祿四大夫,大夫倍上士,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的說法,實際情況大概不可能這樣整齊。除無限期占有土地之外,商周貴族還往往獲得定期占有土地的權益。例如商代小臣缶銘文說:“王易(錫)小臣缶湡積五年。”是商王賞小臣缶收取湡地禾稼,其時間以五年為限。
春秋時,由於賦稅制度的變化,逐漸實行穀祿制。如孔子為魯司寇,有“奉(俸)粟六萬”,後來到衛國作官,亦有俸粟六萬。至戰國,各侯國普遍施行穀祿制。魏文侯以魏成子為相國,“食祿千鐘”。燕王噲讓位給相國子之,命令將有三百石以上官俸的官吏的官印交給子之,由他委派官吏。秦國的官俸有五十石、一百石以至五百石、六百石以上等級別。楚國用“擔”來計算官祿,至有“祿萬擔”者。

戰國時期

戰國時期,王室勛貴,除任官職有俸祿外,還有封邑;國王王后的寵幸,有的也有封邑。齊國孟嘗君任相國,繼承其父封地,“封萬戶於薛”。呂不韋於秦莊襄王元年為丞相,封文信侯,“食洛陽十萬戶”,還“食藍田十二縣”。楚頃襄王的寵臣有川侯、夏侯、鄢陵君、壽陵君。秦莊襄王王后封嫪毐為長信侯,賜與山陽地,又以河西(今山西間黃河南段以西地);太原郡(今山西中部地)為毐國。但這時的封君,一般只食封邑租稅,不得占有土地人民,封君制為分封制形式的殘留。
先秦時為官府服務者只受廩食的待遇。如醫者按治療效果領取不等的食糧。樂工及百工亦有廩食。

古代官制

春秋末年

春秋末年,世卿世祿制度逐漸瓦解,各諸侯國王為爭霸圖強,紛紛選拔任用賢能之士,以僱傭方法據其職務高低,給予不等的實物 ,如以粟做為俸祿,從而達到招賢強國的目的。戰國時期,實物俸祿在各國得以普遍推廣,計量單位由斗改石。漢代,俸祿制度開始正規化。朝廷按官吏不同級別,給予相應的俸祿。

東漢初年

東漢初年,又規定凡官吏俸祿,錢幣與實物各半。至南朝梁時,官吏級別實行九品制,俸祿亦依此而推。北齊官吏級別亦行九品制,但俸祿不以粟計,而以帛計。隋代俸祿又以粟計,一年分春、秋兩次發給官吏。其級別也更正規,如一品為九百石,自一品至正四品之間各級相差一百石。唐繼隋制,然亦有小異:京外官吏俸祿比京官次等;於主要俸祿之外 ,據官吏品級給予俸食,用於僱傭警衛及庶仆人員,即統稱之“俸料錢”。唐中期至清末,俸祿以貨幣為主。俸料錢在官吏的全部俸祿中所占比重已超過一半之多。同時,因貨幣在稅收結構中成分增加及商品經濟的發展,唐之俸祿制度已由實物完全向貨幣化發展、轉化。開元二十四年( 736 )唐玄宗正式改革俸祿制度,統一了俸祿的等級與形式。唐代以後,雖然有時仍然將實物乃至土地作為俸祿,但實行的基本是以貨幣為主要形式的俸祿制度。
俸祿制度要求官吏在享受俸祿的同時履行一定的職責 。若官吏違反朝廷有關法令,或有瀆職行為,其俸祿便要相應扣除。早在漢代就已對官吏實行罰俸制度。唐代規定,凡文武官員在朝堂上不守禮儀,罰一月俸;舉凡推薦人才不當 ,處理公文稽遲,科舉考試泄題,無故超假等失職行為,皆處罰俸。至清代,罰俸制度更加嚴密,如官員在官署酗酒、賭博、推諉等,均要受罰俸處分。

明朝

明朝官員品級和俸祿
明朝官員品級和俸祿(以萬曆年間為準)
正一品(月俸八十七石)
太師 太傅 太保 宗人令 左右宗正 左右都督 左右宗人
從一品(月俸七十二石)
正二品(月俸六十一石)
都督儉事 正留守 都指揮使 襲封衍行公
從二品(月俸四十八石)
布政使 都指揮同知
正三品(月俸三十五石)
太子賓客 侍郎 副都御使 通政使 大理寺卿
太常寺卿 詹事 府尹 按察使 副留守
都指揮僉事使 指揮事
從三品(月俸二十六石)
都轉運鹽使 留守司指揮同知 宣慰使
正四品(月俸二十四石)
苑馬寺少卿 知府 衛指揮僉事宣慰司同知 提督四夷館少卿
從四品(月俸二十石)
國子監祭酒 布政司參議 鹽運司同知 宣慰司副使 宣撫司宣撫
正五品(月俸十六石)
春坊大學士 翰林院學士 庶子 通政司參議 大理寺丞
尚寶寺卿 光祿寺少卿 六部郎中 欽天監正 太醫院使
京府治中 宗人府經歷 上林院監正 按察使僉事 府同知
王府長史 儀衛 正千戶 宣撫使同知
從五品(月俸十四石)
侍讀侍講學士 諭德 洗馬 尚寶少卿 鴻臚少卿
部員外郎 五府經歷 知州鹽運司副使 鹽課提舉 衛鎮撫
副千戶 儀衛 副招討 宣撫司副使 安撫使安撫
正六品(月俸十石)
大理寺正 詹事 丞 中允 侍讀
侍講 司業 太常寺丞 尚寶司丞 太僕寺丞
行太僕寺丞 主事 太醫院判 都督院經歷 京縣知縣
通判 上林苑監欽天監五官正 兵馬指揮
留守司經歷 都司經歷 斷事 百戶 典仗正
神樂觀提點 長官司副詔討 宣撫儉事 安撫同知 善世正
從六品(月俸八石)
贊善 司直郎 修撰 光祿寺丞 光祿寺署正
鴻臚寺丞 大理寺副 京府推官 布政司經歷 布政司理問
鹽運同判官 州同知 鹽課司提舉 市舶司提舉 河梁副提舉
安撫司副使
正七品(月俸七石五斗)
都給事中 監察御使編修 大理寺評事 行人司正 五府都事
都察院都事 通政司經歷 太常寺傅士 大常寺典簿 兵馬副指揮
營膳司所正 京縣丞 府推官 知縣 按察司經歷
留守司,都司都事,副斷事 審理 安撫司儉事 蠻夷長官
從七品(月俸七石)
翰林院檢討 左右給事中 中書舍人 行人司副 光祿寺典簿
光祿寺署丞 詹事府主薄 詹事府主簿 京府經歷 靈台郎
祠祭署奉祀 州判官 鹽課司副提舉 布政司都事 副理問
鹽運司經歷 衛經歷 宣慰經歷 招討司經歷 蠻夷副長官
正八品(月俸六石六斗)
國子監丞 五經博士 行人 部照磨 通政司佑事
京主簿 保章正 御醫 協律郎 典牧所提領
營繕司所副 衛知事 府經歷 縣丞 煎鹽司提舉
按察司知事 宣慰都事 王府典簿正 王府典寶正 王府奉祀正
王府良醫正 王府典膳正 講經 大通關寶鈔,龍江司提舉
至靈元府崇真宮靈官
從八品(月俸六石)
清紀郎翰林院典籍 國子監助教 國子監典簿 國子監博士
光祿彔事 光祿監事 鴻臚寺主簿 京府知事 運司知事
挈壼正 祠祭署祀丞 布政司照磨 王府典膳副 王府奉祀副
王府典寶副 王府良醫副 宣慰司經歷 神樂觀知觀 崇真宮副靈官
左右覺義 左右玄義
正九品(月俸五石五斗)
校書 侍書 國子監學正 部檢校 鴻臚寺署丞
五官監候 五官司歷 營繕所丞 府知事 龍江寶鈔副提舉
縣主簿 長史司主簿 長史司典儀正 長史司典樂 牧監正
茶馬大使 贊禮郎 奉鑾知事 宣撫知事 安撫知事
顏料局大使 皮作局大使 鞍轡局大使寶源局大使 織染所大使
承運庫大使 寶鈔廣惠大使 廣積庫大使 贓罰庫大使 京府織染局大使
十字型檔大使 典牧所大使 會同館大使 文思院大使 雜造局大使
從九品(月俸五石)
待詔 司諫 通事舍人 正字 詹事府彔事
司務 學彔 典籍 鳴贊 序班
司晨 漏刻博士司牧局大使 牧監副 圉長
大醫院吏目 提舉司吏目 鹽課司吏目 州所吏目 副教授
染造大使 織染局大使 府倉大使 司庫司大使 司獄副使
巡檢副使 茶馬副使 教坊司韶舞 司樂 按察司檢校
府照磨 宣撫司照磨 典儀 副教授 草場大使
軍儲大使 御馬大使 都督府大使 門倉大使 軍器局大使
典牧所副使 會同館副使 文思院副使 伴讀 顏料局副使
承運庫副使 寶鈔廣惠副使 廣積庫副使 贓罰庫副使 十字型檔副使
廣盈庫大使 太倉銀庫大使 大仆寺大使 京府庫大使 都稅大使
宣課大使 柴炭司大使 京府織染局副使 皮作局副使 鞍轡局副使
寶源局副使 織染所副使 正術 正科 都綱
都紀 太常寺同樂 都司、運司府學、京衛、宣撫、宣慰司學教授
司牲司大使 雜造局副使 節慎庫大使 營膳所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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