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職稱申報條件》等5個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3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教委,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教育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教育系統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教育系統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實驗技術人才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於深化實驗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62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加強高素質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結合實際,制定本申報條件。
第二條 實驗技術人才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我市科研院所、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中國小和其他有關單位從事實驗崗位工作的在職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規章制度,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全心全意為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具備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定期參加實驗室安全培訓,在實驗技術崗位一線工作,切實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並達到考核要求。滿足實驗技術崗位所需的專業、技能條件和身心健康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且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且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五條 學歷資歷。
(一)正高級實驗師。一般應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並在高級實驗師崗位工作滿5年。
(二)高級實驗師。具有博士學位,並在實驗師崗位工作滿2年;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並在實驗師崗位工作滿5年。
(三)實驗師。具有博士學位;或具有碩士學位,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助理級職稱後從事實驗崗位工作滿2年;或具有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專科學歷,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助理級職稱後從事實驗崗位工作滿4年;或具有高中階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下同)學歷,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助理級職稱後,從事實驗崗位工作滿5年。
(四)助理實驗師。具有碩士學位;或具有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在相關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或具有專科學歷,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員級職稱後,從事實驗崗位工作滿2年;或具有高中階段教育學歷,取得相關專業崗位員級職稱後,從事實驗崗位工作滿4年。
(五)實驗員。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專科學歷、高中階段教育學歷,在相關專業崗位工作滿1年並考核合格。
第六條 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基本工作量。系統承擔實驗技術工作,包括:實驗教學、實驗準備、實驗指導、儀器設備維護、實驗室建設管理等,平均每年完成實驗技術工作量不低於本單位平均工作量。
第三章 業績條件
第八條 高等教育
(一)正高級實驗師
1.具有堅定的職業信念,具有豐富的實驗室建設、管理經驗,深度開發儀器設備功能,為教學、科研提供良好服務;或系統承擔實驗課教學工作,並注重對學生實驗能力的培養,教學效果良好。
2.具有較強的實驗技術科研能力,成績突出。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能結合國家、地方及學校的戰略發展需求,主持實驗技術研發工作。
3.負責本專業崗位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培養本專業崗位實驗技術人才,提高其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導開展實驗與實踐。具有承擔市級實驗技術人員培訓工作的能力。
4.取得特別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八選四):
(1)參與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級實驗規程(規範)1項或地方標準、省級實驗規程(規範)2項,正式公布實施。
(2)參與(排名前3)國家級或主持省級實驗平台建設;或承擔實驗儀器公共開放服務,被評為國家級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或省級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排名前2)。
(3)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或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1)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一等獎及以上,或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2項;或教學科研成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特等獎排名前7、一等獎排名前5、二等獎排名前3、三等獎排名第1。
(4)獲國家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2);或獲其他智慧財產權3項(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2)並完成國家級項目;或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及以上項目。
(6)主編著作(含教材、專著、譯著和編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教材需套用2個學年;或發表高水平論文;或撰寫高水平實驗報告(指導)、實驗手冊,並被省級及以上專業組織評獎。
(7)撰寫(排名前3)的決策、諮詢報告被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或國家部委採納,或被省部級以上領導人簽批。
(8)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儀器設備、新套用軟體的研究、開發、設計、技術檢測、技術推廣套用工作,取得良好社會經濟效益。
(二)高級實驗師
1.具有較豐富的實驗室建設、管理經驗,能制訂實驗室建設規劃,為教學、科研提供較好服務;或具有堅實的專業理論基礎和較強的實驗教學能力,教學效果良好。
2.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能解決實驗技術工作中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3.具有指導培養中、初級實驗技術隊伍的能力,作為主要負責人承擔實驗室建設、管理工作,並在其中發揮主要作用。
4.取得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八選三):
(1)參與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級實驗規程(規範)或地方標準、省級實驗規程(規範),正式公布實施。
(2)參與國家級(排名前5)、省部級(排名前3)實驗平台建設;或承擔實驗儀器公共開放服務,被評為省級及以上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
(3)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三等獎及以上或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1)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或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或教學科研成果獲省部級特等獎排名前9、一等獎排名前7、二等獎排名前5、三等獎排名前3。
(4)獲國家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或獲其他智慧財產權2項(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3)省部級及以上項目;或主研廳局級項目。
(6)參編著作(含教材、專著、譯著和編著,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教材需套用2個學年;或發表較高水平論文;或撰寫較高水平實驗報告(指導)、實驗手冊,並被省級及以上專業組織評獎。
(7)撰寫的決策、諮詢報告被廳局級部門及以上採納,或被廳局級部門以上領導人簽批。
(8)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儀器設備、新套用軟體的研究、開發、設計、技術檢測、技術推廣套用工作,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三)實驗師
1.承擔實驗室建設和管理的部分任務,並能獨立擬訂實驗方案;具有較紮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獨立承擔實驗教學(輔助教學)任務。
2.積極開展實驗技術研究工作,了解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動態,承擔實驗設備的安裝、調試、驗收、維護、檢修、故障排除等相關技術工作。
3.作為主要參與人承擔實驗室建設、管理工作,並在其中發揮主要作用。
4.取得較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八選二):
(1)參與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級實驗規程(規範)或地方標準、省級實驗規程(規範);或制定本單位實驗規程(規範),正式公布實施。
(2)參與本單位實驗平台建設;或承擔實驗儀器公共開放服務。
(3)參加競賽獲廳局級獎及以上;或作為指導教師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省部級及以上獎;或教學科研成果獲本單位成果獎(排名前5)。
(4)獲國家授權發明專利;或獲其他智慧財產權(排名前5)。
(5)參研廳局級及以上項目;或主持本單位項目。
(6)參編著作(含教材、專著、譯著和編著);或發表論文;或撰寫實驗報告(指導)、實驗手冊,並被本單位評獎。
(7)撰寫的決策、諮詢報告被本單位採納。
(8)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儀器設備、新套用軟體的研究、開發、設計、技術檢測、技術推廣套用工作。
(四)助理實驗師
1.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有一定的實驗技能和實踐經驗,能獨立完成一般性的技術工作。熟練使用與工作相關的儀器設備,能對一般儀器設備的日常故障進行診斷和維修,或協助研製實驗儀器設備。能夠參與實驗技術、實驗教學或實驗管理項目,較好地完成實驗任務,撰寫實驗報告(指導)。
2.具備指導和培訓實驗員的能力。
3.能夠承擔本單位或者區域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維護實驗室安全,參加團隊建設及學科建設。
(五)實驗員
1.熟悉並能夠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有一定的實驗技能和實踐經驗,能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
2.承擔本單位或區域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維護實驗安全,參與團隊及學科建設和其它社會服務工作。
第九條 中等職業教育
(一)正高級實驗師
1.具有堅定的職業信念,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功底,學術造詣或技術實踐能力強,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對實驗技術、實驗能力以及實驗室建設做出突出貢獻。在本實驗研究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實驗研究或教學專家。
2.承擔本單位或區域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掌握實驗室安全系統知識技能。具有豐富的實驗室建設、管理經驗,制訂高水平的實驗室建設規劃,科學使用和管理實驗設備,為教學、科研提供良好服務;或系統承擔實驗課教學工作,並注重對學生實驗能力的培養,教學效果良好。
3.實驗創新能力強,能夠針對實驗技術工作提出建設性構想。能組織指導儀器設備技改、自製教具工作;或開展實驗設備、大型專用軟體研發工作。在本單位(地區)發揮實驗教學與管理的示範帶頭作用,取得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
4.負責本專業崗位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培養本專業崗位實驗技術人才,提高其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導開展實驗與實踐,具有承擔市級實驗技術人員培訓工作的能力。
5.取得特別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八選四):
(1)參與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級實驗規程(規範)1項或地方標準、省級實驗規程(規範)2項,正式公布實施。
(2)參與(排名前5)國家級實驗平台建設,或參與(排名前3)省級實驗平台建設;或承擔實驗儀器的公共開放服務,被評為國家級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或省級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排名前3)。
(3)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或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1)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一等獎及以上1項,或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3項;或教學科研成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特等獎排名前7、一等獎排名前5、二等獎排名前3、三等獎排名第1。
(4)獲國家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或獲其他智慧財產權2項(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3)並完成國家級項目;或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及以上項目。
(6)主編著作(含教材、專著、譯著和編著,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或發表高水平論文;或撰寫高水平實驗報告(指導)、實驗手冊,並被省級及以上專業組織評獎。
(7)撰寫的決策、諮詢報告被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或國家部委採納,或被省部級及以上領導人簽批。
(8)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儀器設備、新套用軟體的研究、開發、設計、技術檢測、技術推廣套用工作,取得良好社會經濟效益。
(二)高級實驗師
1.系統掌握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具有組織和指導相關實驗技術工作的能力。
2.具有較豐富的實驗室建設、管理經驗,掌握實驗室安全系統知識技能。承擔實驗教學(輔助教學)、實驗儀器設備維護、實驗室管理等相關工作,成績突出。或有一定的實驗教學經驗,教學效果良好。
3.具有改進、創新實驗教學設計,開發研製教具等方面技能。在本單位(地區)發揮實驗教學與管理的示範帶頭作用,取得較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
4.指導培養中、初級實驗技術人員成較績突出,具有承擔區(縣)級實驗技術人員培訓工作的能力。
5.取得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八選三):
(1)參與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級實驗規程(規範)或地方標準、省部級實驗規程(規範),正式公布實施。
(2)參與省級及以上實驗平台建設;或承擔實驗儀器的公共開放服務,被評為省級及以上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
(3)參加競賽獲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排名第1);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1)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或教學科研成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特等獎排名前9、一等獎排名前7、二等獎排名前5、三等獎排名前3。
(4)獲國家授權發明專利;或獲其他智慧財產權(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7)省部級及以上項目;或主持地廳級及以上項目。
(6)參編著作(含教材、專著、譯著和編著,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或發表較高水平論文;或撰寫高水平實驗報告(指導)、實驗手冊,並被省級及以上專業組織評獎。
(7)撰寫的決策、諮詢報告被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廳局級部門及以上採納或領導人簽批。
(8)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儀器設備、新套用軟體的研究、開發、設計、技術檢測、技術推廣套用工作,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三)實驗師
1.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能獨立開展實驗教學與實驗管理工作,具有改進實驗條件和自製教具的能力;或具有對實驗儀器設備進行一般維護、檢修、故障排除的技能。
2.參與本單位或區域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維護實驗安全,為實驗教學提供良好的服務。
3.具有指導和培訓助理實驗師的能力。
4.取得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八選二):
(1)參與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級實驗規程(規範)或地方標準、省級實驗規程(規範);或制定本單位實驗規程(規範),正式公布實施。
(2)參與本單位實驗平台建設;或承擔實驗儀器的公共開放服務。
(3)參加競賽獲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排名第3);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前3)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或教學科研成果獲校級成果獎(排名前5)。
(4)獲國家授權專利;或獲其他智慧財產權。
(5)參研地廳級及以上項目;或主研(排名前5)本單位及以上項目。
(6)主編著作(含教材、專著、譯著和編著);或發表論文;或撰寫高水平實驗報告(指導)、實驗手冊、實驗管理工作總結或經驗,在本單位及以上會議交流。
(7)撰寫的決策、諮詢報告被本單位採納。
(8)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儀器設備、新套用軟體的研究、開發、設計、技術檢測、技術推廣套用工作。
(四)助理實驗師
1.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有一定的實驗技能和實踐經驗,能獨立完成一般性的技術工作。熟練使用與工作相關的儀器設備,能對一般儀器設備的日常故障進行診斷和維修,或協助研製實驗儀器設備。能夠參與實驗技術、實驗教學或實驗管理項目,較好地完成實驗任務,撰寫實驗報告(指導)。
2.具備指導和培訓實驗員的能力。
3.能夠承擔本單位或者區域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維護實驗室安全,參加團隊建設及學科建設。
(五)實驗員
1.熟悉並能夠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有一定的實驗技能和實踐經驗,能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
2.承擔本單位或區域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維護實驗安全,參與團隊及學科建設和其它社會服務工作。
第十條 基礎教育
(一)正高級實驗師
1.具有堅定的職業信念,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對實驗技術、實驗能力以及實驗室建設做出突出貢獻。在本實驗研究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實驗研究或教學專家。
2.承擔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掌握實驗室安全系統知識技能。具有豐富的實驗室建設、管理經驗,制訂高水平的實驗室建設規劃,為教學科研提供良好服務;或承擔實驗教學(輔助教學)工作,並注重對學生實驗能力的培養,教學效果良好。
3.實驗創新能力強,能夠針對實驗技術工作提出建設性構想,在本單位(地區)發揮實驗教學與管理的示範帶頭作用,取得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
4.負責本專業崗位實驗技術隊伍建設,培養本專業崗位實驗技術人才,提高其技術能力和工作水平,指導開展實驗與實踐,具有承擔省部級實驗技術人員培訓工作的能力。
5.取得特別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八選四):
(1)參與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級實驗規程(規範)1項或地方標準、省部級實驗規程(規範)2項,正式公布實施。
(2)參與(排名前5)國家級實驗平台建設,或參與(排名前3)省級實驗平台建設;或承擔實驗儀器的公共開放服務,被評為國家級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或省級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排名前3)。
(3)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或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1)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一等獎及以上1項或二等獎2項,或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2項;或教學科研成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特等獎排名前7、一等獎排名前5、二等獎排名前3、三等獎排名第1。
(4)獲國家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或獲其他智慧財產權2項(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3)並完成國家級項目;或主持並完成省部級及以上項目。
(6)主編著作(專著、譯著和編著)或省部級及以上教材,或參編國家級教材,或參編省部級教材2部;或發表高水平論文;或撰寫高水平實驗報告(指導)、實驗手冊,並被省級及以上專業組織評獎。
(7)撰寫的決策、諮詢報告被省級以上黨委政府或國家部委採納,或被省部級以上領導人簽批。
(8)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儀器設備、新套用軟體的研究、開發、設計、技術檢測、技術推廣套用工作,取得良好社會經濟效益。
(二)高級實驗師
1.熟悉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實驗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具有組織和指導相關實驗技術工作的能力。
2.具有較豐富的實驗室建設、管理經驗,掌握實驗室安全系統知識技能。能解決實驗室儀器設備維護管理中關鍵性技術問題。
3.具有較強的實驗創新能力,發揮實驗教學與管理的示範帶頭作用,取得較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
4.指導培養中、初級實驗技術人員取得一定成績,具有承擔區縣級實驗技術人員培訓工作的能力。
5.取得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八選三)
(1)參與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級實驗規程(規範)或地方標準、省部級實驗規程(規範),正式公布實施。
(2)參與省級及以上實驗平台建設;或承擔實驗儀器的公共開放服務,被評為省級以上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
(3)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三等獎及以上或省部級二等獎及以上(均排名第1);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1)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二等獎及以上,或省部級一等獎及以上,或省部級二等獎2項;或教學科研成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特等獎排名前9、一等獎排名前7、二等獎排名前5、三等獎排名前3。
(4)獲國家授權發明專利;或獲其他智慧財產權(排名第1)。
(5)主研(排名前7)省部級及以上項目;或主持地廳級及以上項目;或主研(排名前3)地廳級及以上項目2項。
(6)參編著作(含教材、專著、譯著和編著);或發表較高水平論文;或撰寫高水平實驗報告(指導)、實驗手冊,並被省級及以上專業組織評獎。
(7)撰寫的決策、諮詢報告被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廳局級部門及以上採納或領導人簽批。
(8)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儀器設備、新套用軟體的研究、開發、設計、技術檢測、技術推廣套用工作,取得較好社會經濟效益。
(三)實驗師
1.能獨立開展實驗教學與實驗管理工作,能獨立設計實驗教學與實驗管理工作方案。
2.參與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維護實驗安全。
3.具有指導和培訓助理實驗師的能力。
4.取得較突出的實驗業績成果(八選二):
(1)參與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級實驗規程(規範)或地方標準、省級實驗規程(規範);或制定本單位實驗規程(規範),正式公布實施。
(2)參與本單位實驗平台建設;或承擔實驗儀器的公共開放服務。
(3)參加競賽獲校級獎及以上;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1)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校級獎及以上;或教學科研成果獲校級成果獎(排名前5)。
(4)獲國家授權專利;或獲其他智慧財產權。
(5)參研地廳級及以上項目;或主研(排名前5)校級及以上項目。
(6)參編著作(含教材、專著、譯著和編著);或發表論文;或撰寫高水平實驗報告(指導)、實驗手冊,實驗管理工作總結或經驗在本單位及以上會議交流。
(7)撰寫的決策、諮詢報告被本單位採納。
(8)負責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儀器設備、新套用軟體的研究、開發、設計、技術檢測、技術推廣套用工作。
(四)助理實驗師
1.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有一定的實驗技能和實踐經驗,能獨立完成一般性的技術工作。熟練使用與工作相關的儀器設備,能對一般儀器設備的日常故障進行診斷和維修,或協助研製實驗儀器設備。能夠參與實驗技術、實驗教學或實驗管理項目,較好地完成實驗任務,撰寫實驗報告(指導)。
2.具備指導和培訓實驗員的能力。
3.能夠承擔本單位或者區域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維護實驗室安全,參加團隊建設及學科建設。
(五)實驗員
1.熟悉並能夠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有一定的實驗技能和實踐經驗,能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
2.承擔本單位或區域實驗室建設與管理工作,維護實驗安全,參與團隊及學科建設和其它社會服務工作。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一條 成果特別豐碩、貢獻特別突出者,可不受學歷限制,提前2年申報上一級職稱。
第十二條 破格申報正高級實驗師,取得高級實驗師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七選四):
(1)參與制訂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國家級實驗規程(規範)2項或地方標準、省部級實驗規程(規範)3項,正式公布實施。
(2)參與國家級實驗平台建設(排名前2);承擔實驗儀器的公共開放服務,被評為國家級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排名前3)、省部級優秀開放機組的主要成員(排名第1)。
(3)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一等獎及以上2項(排名第1);或作為指導教師(排名第1)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國家級一等獎及以上3項;或教學科研成果獲國家級獎(排名前2),或省部級特等獎排名前3、一等獎排名第1。
(4)獲國家授權發明專利1項(排名第1);或獲其他智慧財產權3項(排名第1)並完成成果轉化。
(5)主持並完成國家級項目。
(6)主編著作(含教材、專著、譯著和編著,本人撰寫8萬字以上),教材需套用2個學年;或發表高水平論文;或撰寫高水平實驗報告(指導)、實驗手冊,並被國家級專業組織評獎。
(7)撰寫的決策、諮詢報告被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或國家部委採納或被領導人簽批2篇及以上。
第十三條 破格申報高級實驗師,須取得實驗師以來,達到相應類別正常申報正高級實驗師的業績條件。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條件是實驗技術人員各級職稱申報的基本要求,申報者是否達到相應水平,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體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業績成果均指任現職以來的實驗技術業績成果,並與申報專業相關。業績成果的數量均包含該數量及以上。
第十六條 論文、教材和著作均須公開發表或出版,且須與本人從事的實驗技術工作一致,論文作者均為(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訊作者。公開發表和出版是指已出版發行,並有“CN”、“ISSN”、“ISBN”刊號。
第十七條 實驗平台包括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協同創新中心、“111”引智基地等,其中教育部、科技部以及省部共建平台等視為國家級。
第十八條 教學科研成果獲獎,指由各級政府頒發(其中獲單位獎的由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獎、社科成果獎、教學成果獎等獎項。全國一級學會獎項可視為省部級獎項。
第十九條 國家級科研項目包括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科技部項目和全國教育科學規劃科研課題;省部級科研項目包括重慶市科研項目和重慶市教育科學規劃科研課題。教育教學改革項目視同為同級科研項目。全國一級學會課題可視為省部級課題。
第二十條 競賽含教學競賽、技能大賽、科技活動競賽、自製教具評比等。競賽須獲各級政府行政部門認可。
第二十一條 除各類學校以外,在其他有關單位從事實驗教學、研究、管理工作的實驗技術人員,其工作業績和破格申報條件,市級單位參照高等教育、區縣級單位參照中等職業教育、鄉鎮級單位參照基礎教育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