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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司法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公證員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司法鑑定人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3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司法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司法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綜合執法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黨工委政法辦,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公證員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司法鑑定人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司法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務部關於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9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司法鑑定專業技術人才,按照重慶市人才戰略部署,結合重慶市司法鑑定行業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司法鑑定人職稱分設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初級司法鑑定人、中級司法鑑定人、副高級司法鑑定人、正高級司法鑑定人。
司法鑑定人職稱按司法鑑定執業類別分為四個專業方向,分別為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聲像資料鑑定和環境損害鑑定。其中,法醫類鑑定的職稱名稱為法醫師、主檢法醫師、副主任法醫師、主任法醫師。其他專業方向在職稱名稱後標註,如初級司法鑑定人(物證類)等。
原司法鑑定人職稱與統一後的司法鑑定人職稱對應關係為:原助理工程師對應初級司法鑑定人,原工程師對應中級司法鑑定人,原高級工程師對應副高級司法鑑定人,原正高級工程師對應正高級司法鑑定人。法醫類司法鑑定人職稱名稱不變。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申報條件適用於經重慶市司法局登記、備案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司法鑑定人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
(二)熱愛本職工作,恪守司法鑑定人員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科學公正,勤勉敬業,廉潔自律,作風端正。
(三)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初級司法鑑定人、法醫師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1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3年。
第七條 基本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具備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的能力,能夠勝任基礎性工作,完成的司法鑑定業務符合質量要求,累計完成業務量為:法醫類司法鑑定50件以上、物證類司法鑑定30件以上、聲像資料司法鑑定5件以上、環境損害司法鑑定5件以上。
第五章 中級司法鑑定人、主檢法醫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1年;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3年,或取得初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5年,或取得初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初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初級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相關工作滿5年。
第九條 申報中級司法鑑定人、主檢法醫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練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了解本專業領域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
2.具有承擔較複雜司法鑑定工作的能力,能準確理解、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範,累計完成業務量為:法醫類司法鑑定80件以上、物證類司法鑑定50件以上、聲像資料司法鑑定10件以上、環境損害司法鑑定5件以上。
(二)業績條件
取得初級司法鑑定人、法醫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科研項目,或參與編制標準,或獲授權專利。
2.參與起草法律、法規、規章、地(市)級以上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或認可的行業協會指引。
3.公開發表論文,或公開出版著作。
4.獲地(市)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或認可的行業協會頒發的獎勵(獲獎與鑑定工作相關)。
5.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文書被地(市)級以上部門或認可的行業協會收錄為典型案例。
6.參與撰寫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報告,或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第六章 副高級司法鑑定人、副主任法醫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中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中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中級司法鑑定人職稱或其他相關的副高級以上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滿10年。
第十一條 申報副高級司法鑑定人、副主任法醫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系統掌握本專業領域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和制度,具有跟蹤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動態的能力,能夠吸取最新科研成果套用於實際工作,是本專業的技術業務骨幹。
2.具有豐富的司法鑑定工作經驗,能深刻理解和熟練運用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範,業績突出,能主持或獨立完成複雜疑難司法鑑定工作,累計完成業務量為:法醫類司法鑑定200件以上、物證類司法鑑定100件以上、聲像資料司法鑑定20件以上、環境損害司法鑑定20件以上。
(二)業績條件
取得中級司法鑑定人、主檢法醫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參與(限課題承擔者前3)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參與編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2.獲授權專利(排名前2)。
3.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或被SCI、EI、SSCI收錄論文1篇。
4.以主編或副主編身份出版著作(15萬字以上)。
5.參與起草法律、法規、規章、省(部)級以上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或市司法鑑定協會指引。
6.獲省(部)級以上獎勵(獲獎與鑑定工作相關)。
7.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文書被省(部)級以上部門收錄為典型案例。
8.參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有重大社會影響、疑難、複雜的司法鑑定3例。
9.參與較高水平的技術研究項目,獨立撰寫有較高水平研究報告,受到同行專家認可。
第七章 正高級司法鑑定人、主任法醫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高級司法鑑定人職稱後,從事司法鑑定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正高級級司法鑑定人、主任法醫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備全面系統深厚的專業理論和實踐功底,精通本專業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及制度,全面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前沿發展動態,具有引領本專業領域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學術造詣深,學術影響力大,是本專業領域的學術和技術帶頭人。
2.具有豐富的司法鑑定工作經驗,能深刻理解和研究制定本專業領域技術標準和規範,有效地組織和處理本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的複雜疑難司法鑑定工作,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業績顯著,累計完成業務量為:法醫類司法鑑定300件以上、物證類司法鑑定200件以上、聲像資料司法鑑定50件以上、環境損害司法鑑定30件以上。
(二)業績條件
取得副高級司法鑑定人、副主任法醫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或主持編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2.獲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
3.獲授權發明專利(排名前2)。
4.在中文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3篇或被SCI、EI、SSCI收錄論文2篇。
5.主編著作(15萬字以上)。
6.參與起草法律、法規、規章、省(部)級以上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7.出具的3份司法鑑定意見文書被省(部)級以上部門收錄為典型案例。
8.參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重大疑難複雜案件5例以上。
9.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取得重大研究成果,並獨立撰寫有高水平、高影響力的代表性研究報告。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的業績成果須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
(三)本條件中的科研項目以立項單位授予的驗收合格證書或結項證書為準;累計完成業務量以申請人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文書為準。
(四)本條件論文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的學術期刊(包括高校公開發行的學報,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論文集等)上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且字數不少於2000字。“中文核心期刊”主要是指由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來源期刊(CSCD)”、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收錄的學術期刊(均不含增刊、擴展版),以論文發表時的版本為準。
(五)本條件中的著作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且公開出版的學術著作。
(六)“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認定標準按照重慶市司法局相關檔案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司法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