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程技術材料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工程技術材料專業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深化材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推動重慶市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結合重慶市材料專業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材料專業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工程技術材料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化工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等3個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3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化工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材料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工程技術機械電氣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深化材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推動我市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結合我市材料專業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工程技術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和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材料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材料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且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且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相關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以及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規程,了解相關專業知識和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套用於工作實踐;
2.具有獨立承擔較複雜材料領域工程、研發、技術服務或運行保障等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技術問題;
3.具有一定的本專業技術研究能力,能夠制定相應工作方案,或撰寫解決較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4.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業績、成果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獎或地(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1項。
2.參與完成地(市)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3.參與研究、開發和套用重點新材料套用示範指導目錄內的材料1項或新產品、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1項以上,並編制完成相應的技術報告。
4.參與編制、修訂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1項。
5.獲得授權專利1項。
6.撰寫具有一定學術水平或實用性技術報告2篇。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師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作為主要完成人,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獎(個人排名前5);或地(市)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2.作為技術人員,參與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市)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3.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個人排名前10),參與完成重點新材料套用示範指導目錄內的材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1項,並編制完成相應的技術報告。
4.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個人排名前10),參與完成新產品、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1項,並編制完成相應的技術報告。
5.參加編制、修訂已頒布實施的地方或團體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1項;或參與編制、修訂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
6.獲得授權發明專利或軟體著作權1項;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個人排名前3)。
7.參與編寫專業著作、教材1部(本人撰稿2萬字以上)。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悉材料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材料專業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
2.了解材料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材料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學運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解決材料領域專業技術工作中關鍵性技術問題和準確地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能力。
4.能主持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設計與開發方案,或材料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分析報告、實施方案,或其他具有學術價值或套用價值的文字材料等,能夠解決複雜技術問題。
5.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技術人員,參與完成的項目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2.作為技術人員,獲得省(部)級技術獎二等獎以上。
3.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5),完成地(市)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4.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個人排名前5),參與完成重點新材料套用示範指導目錄內的材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1項,並編制完成相應的技術報告。
5.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個人排名前5),參與完成新產品、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1項,並編制完成相應的技術報告。
6.參加編制、修訂已頒布實施的行業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個人排名前10),參加編制、修訂已頒布實施的地方或團體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1項;或參與編制、修訂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
7.獲得授權發明專利或軟體著作權1項(個人排名前5),或獲得實用新型專利1項(個人排名第1)。
8.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1篇。
9.撰寫有較高水平的技術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論證、可行等)報告2篇以上(個人排名前5)。
10.出版專業著作、教材(獨著、合著本人撰稿4萬字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2年及以上者(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
2.獲得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
3.作為主要完成人(個人排名前3),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地(市)級科研項目2項。
4.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個人排名前5),參與完成重點新材料套用示範指導目錄內的材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2項,並編制完成相應的技術報告。
5.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個人排名前5),參與完成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2項,並編制完成技術報告。
6.作為主要起草人(個人排名前10),參加編制、修訂已頒布實施的行業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1項;或參與編制、修訂已頒布實施的地方或團體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2項;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個人排名前5),參與編制、修訂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
7.獲得中國專利獎;或獲得授權發明專利或軟體著作權2項(個人排名前5)。
8.出版專業著作、教材(獨著、合著本人撰稿6萬字以上)。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紮實的材料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創造性開展工程技術工作,在工程技術套用上有較高造詣,掌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
2.熟練掌握材料專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材料領域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
3.把握材料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本行業、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獨立承擔重大項目的分析、規劃、設計、建設、管理能力,能解決工作中的重大技術問題和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的複雜、疑難問題。
5.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夠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1項,或三等獎2項。
2.獲得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
3.參與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1項或地(市)級科研項目2項。
4.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重點新材料套用示範指導目錄內的材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1項,並編制完成相應的技術報告。
5.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1項,並編制技術報告。
6.參加編制、修訂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1項;或作為主要起草人(個人排名前10),參加編制、修訂已頒布實施的行業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1項,或地方或團體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2項;或主持編制、修訂已備案實施的技術指南、企業技術標準2項。
7.獲得中國專利獎;或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個人排名前5),其中至少1項已轉化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
8.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2篇。
9.主持撰寫重大項目的技術分析報告或成功立項研究(論證、可行等)報告2篇。
10.出版專業著作、教材(獨著、合著本人撰稿6萬字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2年及以上者,且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級科學技術獎。
2.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個人排名前5)。
3.獲得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3)。
4.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完成重點新材料套用示範指導目錄內的材料的研究、開發和套用1項,並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年均增加產值500萬元以上。
5.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掌握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技術,主持完成新工藝、新材料、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開發、推廣工作1項,並取得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年均增加產值500萬元以上。
6.作為主要起草人(個人排名前10),參與編制、修訂已頒布實施的國家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1項,或行業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2項;或主持編制、修訂已頒布實施的地方或團體技術標準、導則、規程、規範等2項。
7.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或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或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個人排名前5)。
8.出版專業著作、教材(獨著、合著本人撰稿10萬字以上)。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所規定成果、業績數量,均包含本級及以上。
(二)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三)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四)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五)本條件中國家級項目,指國家科技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國家工信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全國藝術科學規劃辦公室、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辦公室(設立的國家項目)、國家軍委科技委、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等批准立項的科研項目。
(六)省(部)級項目,指國家教育部、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辦(設立的教育部項目)、共青團中央、國家其他部委等批准立項的部級科研項目以及省(部)級科技主管部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教育科學規劃辦公室、藝術科學規劃辦公室和重慶市教委、市高等教育學會等批准立項的省(部)級科研項目。國家級科研項目的一級子課題(需與主(總)課題簽署協定載明子課題設定及其任務承擔單位和負責人,下同)、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設立的開放課題視同省級項目。
(七)地(市)級項目,指除上述省(部)級部門以外的其他委(廳、局)、廳級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等批准立項的科研項目。省(部)級科研項目的一級子課題、省(部)級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設立的開放課題視同廳局級項目。
(八)本條件中,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是指省級人民政府、國家部委、國家級行業協會學會頒發的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技術進步獎,分為一、二、三等獎三個等級;地(市)級科學技術獎是指除上述省(部)級部門以外的其他委(廳、局)、廳級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教育主管部門等頒發的科學技術獎項。
(九)本條件中“技術獎”指由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或認可的行業協會、學會技術類獎項。
(十)本條件中,重點新材料套用示範指導目錄是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的重點新材料套用示範指導目錄。
(十一)本條件中提及的“年均增加產值”“社會、經濟效益”等,均需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十二)本條件中,中國專利獎是指是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共同主辦的,包含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
(十三)本檔案中,獲得授權專利是指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包含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十四)本條件中的專利實施,包括專利轉讓、許可、質押融資、作價投資或自行實施等各種專利套用形式。專利實施取得的經濟效益,需提供財務數據、契約等佐證材料。
(十五)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研究評價中心“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中國科學引文資料庫來源期刊”(CSCD)、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十六)本條件中,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包含核心期刊、EI、SCI,EI、SCI收錄檢索論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論文。
(十七)本條件中所稱的著作、教材是指本專業,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公開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十七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及技能人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八條 獲得工程類專業研究生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九條 本條件所指材料專業領域包括:
(一)技術管理類:材料科學與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學、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複合材料與工程、粉體材料科學與工程、寶石及材料工藝學、焊接技術與工程、功能材料、納米材料與技術、新能源材料與器件、項目管理、質量監督等專業。
(二)生產工藝類:材料科學與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學、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複合材料與工程、粉體材料科學與工程、寶石及材料工藝學、焊接技術與工程、功能材料、納米材料與技術、新能源材料與器件、輕化工程、包裝工程、印刷工程、機械工程、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機械電子工程、工業設計、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車輛工程、汽車服務工程、機械工藝技術、微機電系統工程、電子封裝技術、積體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等專業。
(三)科研設計類:材料科學與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學、冶金工程、金屬材料工程、無機非金屬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與工程、複合材料與工程、粉體材料科學與工程、寶石及材料工藝學、焊接技術與工程、功能材料、納米材料與技術、新能源材料與器件、輕化工程、包裝工程、印刷工程、機械工程、機械設計製造及其自動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機械電子工程、工業設計、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車輛工程、汽車服務工程、機械工藝技術、微機電系統工程、電子封裝技術、積體電路設計與集成系統、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等專業。
第二十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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