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留學回國人員職稱評定辦法

《重慶市留學回國人員職稱評定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關於加強留學人員回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46號)等檔案精神,著眼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引進制度體系,加快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增強人才政策開放度,廣泛吸引境外優秀人才來渝工作和創新創業,結合重慶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27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重慶市留學回國人員職稱評定辦法》,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留學回國人員職稱評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27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留學回國人員職稱評定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6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留學回國人員職稱評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3年9月2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77號)、《關於加強留學人員回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46號)等檔案精神,著眼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人才引進制度體系,加快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增強人才政策開放度,廣泛吸引境外優秀人才來渝工作和創新創業,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二條 在境外獲得學歷、學位或在境外工作後回國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來渝工作後5年內首次申報評定職稱,適用本辦法。
港、澳、台地區來大陸創新創業的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各地頒發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國家實行“以考代評”或“考評結合”,重慶市無評審許可權以及實行指標總量控制的相應系列(專業)對應層級職稱不納入申報評審範圍。
第四條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以及處於職稱申報評審影響期內的人員,不得申報參加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
第五條 高校教師系列職稱評審許可權已下放至所有高校,教育系統自然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專業職稱評審許可權已下放至雙一流學科建設B+及以上高校,各高校應按規定製定本校留學回國人員職稱申報評審辦法和條件,留學回國人員申報相應的職稱,按規定報所在學校自主評審。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報職稱,須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且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身體健康,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二)符合國家對職業資格的準入要求;
(三)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層工作經歷要求的(如教師課時量、醫生臨床工作量或支教、支醫工作經歷等)須符合相應要求。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相應系列中級職稱:
(一)在境外取得碩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1年及以上;
(二)在境外獲得學士學位後,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4年及以上。
第八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報相應系列(專業)副高級職稱,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格條件:
符合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
1.在境外取得博士學位者;
2.在境內取得博士學位後,在境外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1年及以上;
3.取得碩士學位後,在境外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4年及以上。
(二)業績條件
符合各系列(專業)副高級職稱正常申報業績成果條件或以下條件者:
1.研究教育衛生系列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境外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科研論文3篇及以上被SCI、EI、SSCI、A&HCI等英文權威科技論文檢索工具或文摘收錄檢索;或在留學(工作)所在國以所在國母語(除英語外)在所從事學科的權威期刊上發表3篇及以上;或在境外出版學術著作(專著、編著或譯著)累計5萬字以上。
收錄檢索論文,均指在境外學術期刊上正式發表的論文,且申報人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同時,申報教師系列職稱,須具有1年及以上任教工作經歷;申報衛生技術系列職稱,須具有3年及以上臨床工作經歷。
(2)醫生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已開發國家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在境外從事醫療衛生工作2年及以上。
(3)教師、科研人員在境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機構擔任相當於講師、助理教授及以上崗位3年及以上的學者。
(4)入選重慶市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創新支持計畫創業類一等資助或創新類優秀資助。
2.工程技術系列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參與投資額折合為5000萬人民幣及以上的境外大型工程項目,並主要負責其中某方面的技術。
(2)主持過投資額折合為1000萬人民幣及以上的境外中型工程項目,或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參加過投資額折合為1000萬人民幣及以上的境外中型工程項目2項及以上,並主要負責其中某方面的技術。
(3)作為發明人在跟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有互認關係的境外國家和地區取得發明專利者,來渝後,主持過投資額折合為1000萬人民幣及以上的中型及以上工程項目或作為項目技術骨幹參加中型工程項目2項及以上(主要負責其中某方面技術)。
(4)作為發明人在跟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有互認關係的境外國家和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或成果,來渝創業,所創企業經營滿2年,且連續2年實現盈利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首席技術專家。
(5)作為發明人在跟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有互認關係的境外國家和地區取得發明專利和成果或在境外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在中國境內轉化效益達到500萬元及以上。
(6)擔任過世界500強企業或科技獨角獸,或市值超過20億美元上市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技術研發核心成員或技術負責人。
(7)入選重慶市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創新支持計畫創業類一等資助或創新類優秀資助。
3.其他系列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對應申報的職稱系列):
(1)在境外中型文化機構(含廣電影視、廣告傳播、網路遊戲、動漫設計、報業出版、演藝娛樂、藝術品市場、文化貿易與投資、文博、文化旅遊等)或藝術團體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或中高級技術職務2年以上者可申報宣傳文化類職稱。
(2)獲得農業相關的國際專利,專利轉化在生產實踐中取得較大經濟(年產值達到500萬元,或年產量達到50萬噸)社會效益者可申報農業類職稱。
(3)引進、消化、吸收、推廣境外先進技術,在較大範圍內指導試驗、示範,在提高農業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方面成績顯著者(指導農戶1萬戶,且帶動農戶人均年增收1萬元)可申報農業類職稱。
(4)入選重慶市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創新支持計畫創業類一等資助或創新類優秀資助。
第九條 留學回國人員申報相應系列(專業)正高級職稱,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格條件
符合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
1.在境外取得博士學位後,在境外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2年及以上;
2.在境內取得博士學位後,在境外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3年及以上;
3.在境內已取得副高級及以上職稱後,在境外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3年及以上;
4.取得碩士學位後,在境外從事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工作6年及以上。
(二)業績條件
符合各系列(專業)正高級職稱正常申報業績成果條件或以下條件者:
1.研究教育衛生系列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某一領域的科研能力處於國際前沿水平,學術技術研究具有一定國際影響,並獲得1項及以上經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的國際知名獎項。
(2)在境外著名的學術刊物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科研論文,1篇及以上在《Nature》《Science》《Cell》《The Lancet》上發表;或5篇及以上被SCI、EI、SSCI、A&HCI等英文權威科技論文檢索工具或文摘收錄檢索;或在留學(工作)所在國以所在國母語(除英語外)在所從事學科的相當以上水平同層次期刊上發表5篇及以上;或在境外出版學術著作(專著、編著或譯著)累計10萬字以上。
收錄檢索論文,均指在境外學術期刊上正式發表的論文,且申報人須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同時,申報教師系列職稱,須具有2年及以上任教工作經歷;申報衛生技術系列職稱,須具有5年及以上臨床工作經歷。
(3)醫生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已開發國家取得專科醫師資格證書,並註冊及再註冊;或在以上國家獲得執業醫師資格後,在境外從事醫療衛生工作6年及以上。
(4)教師、科研人員在境外知名高校、著名科研機構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及以上崗位3年及以上的專家、學者。
(5)入選重慶市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創新支持計畫創業類特等資助或創新類重點資助。
2.工程技術系列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負責投資額折合為5000萬人民幣及以上的境外工程項目,技術經驗豐富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負責投資額折合為1000萬人民幣及以上的境外工程項目,並作為主要技術骨幹參與投資額折合為5000萬人民幣及以上的境外工程項目3項及以上,技術經驗豐富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
(3)作為發明人在跟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有互認關係的境外國家和地區取得2項以上發明專利者。
(4)作為發明人在跟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有互認關係的境外國家和地區取得發明專利來渝創業,所創企業被認定為重慶市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首席技術專家。
(5)來渝創業,所創企業為重慶市鼓勵發展或重點扶持產業領域的企業,年均承接工程項目金額(或銷售額)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實現納稅額300萬元,或創造新增就業崗位100個以上的企業董事長、總經理或技術負責人。
(6)作為發明人在跟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有互認關係的境外國家和地區取得發明專利或成果在境外取得自主智慧財產權,並轉化效益達到1500萬元及以上。
(7)擔任過世界500強或獨角獸企業,或市值超過20億美元上市公司大區高層管理人員、技術研發核心成員或技術負責人。
(8)擔任過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標準樣品委員會委員。
(9)入選重慶市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創新支持計畫創業類特等資助或創新類重點資助。
3.其他系列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對應申報的職稱系列):
(1)在境外大型或知名文化機構(含廣電影視、廣告傳播、網路遊戲、動漫設計、報業出版、演藝娛樂、藝術品市場、文化貿易與投資、文博、文化旅遊等)或藝術團體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或中高級技術職務5年以上可申報宣傳文化類職稱。
(2)擔任過國際著名藝術比賽評審會評審可申報宣傳文化類職稱。
(3)獲得農業相關的國際專利,專利轉化在生產實踐中取得較大經濟(年產值達到1000萬元,或年產量達到100萬噸)社會效益者可申報農業類職稱。
(4)引進、消化、吸收、推廣境外先進技術,在較大範圍內指導試驗、示範,在提高農業生產率和經濟效益方面成績顯著者(指導農戶2萬戶,且帶動農戶人均年增收2萬元)可申報農業類職稱。
(5)入選重慶市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創新支持計畫創業類特等資助或創新類重點資助。
第四章 評定方式
第十條 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負責全市留學回國人員職稱評定工作,實行用人單位考核和同行專家評議相結合、社會公認與業內認可相結合的評定方式,評定工作採用分級評定的方式進行:
1.申報評定“高級”職稱的,由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在全市專家評審庫中抽取同行專家組成留學回國人員職稱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或委託全市相應系列(專業)的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可根據需要組織答辯或實地考察。
2.申報評定“中級”職稱的,由重慶市職稱改革辦公室根據所在單位考核推薦意見直接審核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留學回國人員職稱評審工作,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也可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開展。
第十二條 境外獲得的學歷、學位證書須經教育部留學服務機構認證。
第十三條 境外工作經歷(以納稅、參保等直接有效佐證為準),不包括攻讀學歷、學位的時間。
第十四條 申報所提供的業績成果須與申報專業(學科)相關,集體成果須提供申報書、立項書或批覆等能證明申報人作用的佐證材料。取得現職稱前的業績成果,不能用於申報評審高一級職稱。
第十五條 申報條件中所列項目根據實際進行調整,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以申報當年通知為準。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規模以上企業”包括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和規模以上商業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也稱規模以上獨立核算企業,包括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以及年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非國有工業企業。規模以上商業企業,也稱限額以上商業企業,主要是指年銷售額2000萬元以上的批發企業(含外貿企業),年銷售額500萬元以上的零售企業。
第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申報條件僅作為申報依據,申報人是否達到相應專業技術水平,由評審專家綜合評議提出具體評審意見。對達不到相應專業水平者,經徵詢申報人同意後,可降低等級評審。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留學回國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辦法的通知》(渝人社發〔2016〕5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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