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出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出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是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深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為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出版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本領高強、求實創新、能打勝仗的出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結合重慶市出版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新聞出版局印發《重慶市出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出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新聞出版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新聞出版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新聞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出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5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新聞出版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宣傳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宣傳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新聞出版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各出版單位:
現將《重慶市新聞專業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出版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新聞出版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新聞出版署關於深化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10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為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出版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支政治過硬、本領高強、求實創新、能打勝仗的出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結合我市出版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稱(以下簡稱“出版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的名稱依次為助理編輯、編輯、副編審、編審。
第三條 出版專業初級、中級職稱通過考試取得,副高級、正高級職稱通過申報評審獲得。通過考試取得的初級、中級職業資格,即對應相應層級的職稱,並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申報條件適用於在國家出版主管部門依法批准設立的報紙、期刊、圖書、音像、電子、網路等出版單位中,從事出版專業工作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與出版物策劃、數字出版相關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的出版專業技術人員參照執行。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五條 申報人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略,忠於黨的出版事業。堅持黨性原則,堅持馬克思主義新聞出版觀,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認真履行出版工作職責使命。
(二)具備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熱愛出版工作,具備相應的出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副編審申報條件
第七條 具備博士學位,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編輯職稱後,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5年。
第八條 具備以下專業能力條件:
(一)具有相當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全面掌握出版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有一定的出版學術造詣。
(二)全面掌握出版工作規律,有較深厚紮實的出版選題策劃、編輯校對、設計製作等實踐功底,出版工作經驗比較豐富,能解決工作中的疑難問題,能夠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工作業績顯著,參與出版了為社會所認可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出版物,或參與開展了有一定行業影響力的出版工程項目等。
(三)是出版專業領域的業務骨幹,具有指導、培養中級以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四)取得一定的出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出版相關行業標準、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等。
第九條 取得編輯職稱以來,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三:
(一)擔任責任編輯、策劃編輯、技術編輯、責任校對、美術編輯等的出版物,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1種或三等獎2種。
(二)擔任責任編輯的省級以上重點出版物,出版後有3種被報刊選載或評論。
(三)擔任責任編輯的出版物,有2種被評為全國性優秀出版物,或有3種被評為省級優秀出版物。
(四)擔任策劃編輯或責任編輯的出版物被評為國家級重點出版物。
(五)擔任策劃編輯或責任編輯的出版物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轉讓著作權3種(套)。
(六)擔任策劃編輯的出版物中(不含教材、教輔讀物、期刊),重印、重版數量占30%以上且不少於3種,或1種發行數超過10萬冊。
(七)在期刊中擔任編輯的文章,有8篇被報刊轉載或評論。
(八)在期刊中擔任編輯的文章,有3篇獲省級以上獎勵。
(九)擔任編輯的期刊在省級以上綜合質量考核中連續兩屆被評為優秀,且擔任編輯的文章不少於10篇。
(十)在期刊中擔任欄目策劃或欄目編輯的欄目,有1次獲省級以上獎勵。
(十一)解決內容編輯、技術設計、校對等出版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並形成研究成果。被國內1家圖書出版單位或3家以上其他出版單位推廣或被省級行政管理部門採納。
(十二)出版專業著作(獨著或本人撰稿5萬字以上),或發表論文3篇。
第十條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證書(中級)》滿3年,除滿足第八條、第九條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副編審職稱:
(一)獲得全國性出版獎項(本人排名第一)。
(二)具有大專學歷,累計從事出版工作滿25年,同時獲得省級以上出版獎項(本人排名第一)。
第五章 編審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編審職稱後,從事出版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二條 具備以下專業能力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馬克思主義理論水平,系統掌握出版專業理論和專業知識,有較高的出版學術造詣。
(二)系統掌握出版工作規律,有深厚紮實的出版選題策劃、編輯校對、設計製作等實踐功底,出版工作經驗豐富,能解決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在出版工作方面有重大創新,工作業績卓著,在出版界有一定影響,主持出版了為社會所認可的、有較大影響力的出版物,或主持開展了有較大行業影響力的出版工程項目等。
(三)是出版專業領域的業務帶頭人,具有指導、培養副高級以下出版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
(四)取得重大出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出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出版業發展。
第十三條 取得副編審職稱以來,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三:
(一)擔任責任編輯、策劃編輯、技術編輯、責任校對、美術編輯等的出版物,獲省級一等獎1種或二等獎2種或三等獎3種。
(二)擔任策劃編輯或責任編輯的省級以上重點出版物,出版後有4種被報刊選載或評論。
(三)擔任策劃編輯或責任編輯的出版物,有3種被評為全國性優秀出版物,或有4種被評為省級優秀出版物。
(四)擔任策劃編輯或責任編輯的出版物,有2種被評為國家級重點出版物。
(五)擔任策劃編輯或責任編輯的出版物向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轉讓著作權4種(套)。
(六)在期刊中擔任編輯的文章,有10篇被報刊轉載或評論。
(七)在期刊中擔任編輯的文章,有4篇獲省級以上獎勵。
(八)擔任編輯的期刊在省級以上綜合質量考核中連續兩屆被評為優秀,且擔任編輯的文章不少於20篇。
(九)在期刊中擔任欄目策劃或欄目編輯的欄目,有2次獲省級以上獎勵。
(十)解決內容編輯、技術設計、校對等出版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並形成研究成果。有2項被國內2家圖書出版單位或4家以上其他出版單位推廣或被省級行政管理部門採納。
(十一)完成重要編審任務,在出版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審核或評審等任務中發揮重要作用,提出重要書面審核意見並被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採納。
(十二)出版專業著作(獨著或本人撰稿10萬字以上),或發表論文5篇。
第十四條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副編審職稱滿3年,除滿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條件外,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編審職稱:
(一)獲得全國性出版獎項(本人排名第一)。
(二)累計從事出版工作滿28年,且任現職以來獲得2種省級以上出版獎項(本人排名第一)。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所稱“出版物”指已公開出版的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數字出版物。
(三)本條件所稱“業績成果”均需與本專業相關,所獲獎勵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且能證明本人所起作用。
(四)本條件所稱“責任編輯”如無說明,均指出版物著作權頁或正文中載明的“責任編輯”。同一成果有多個責任編輯的,認定排名第一的責任編輯。未標註“責任編輯”的數字出版相關項目,項目主要負責人或項目第一執行人視為“責任編輯”。
(五)本條件中的各類獎項由行業主管部門解釋。其中“國家級獎項”主要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由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評比的出版相關專業類獎項(包括全國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中國出版政府獎、韜奮出版獎、中華優秀出版物獎等)。“省級獎項”主要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政府部門、人民團體、有關社團評比的出版相關專業類獎項(包括重慶市精神文明建設“五個一工程”獎等)。同級主管部門認可的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頒發的出版相關專業類考核評定結果,可作為同級獲獎參考。
(六)本條件所稱“省級以上重點出版物”指省級以上黨委、政府部門認可的重點出版物(包括省級以上出版資金資助項目、出版物規劃項目等)。
(七)本條件所稱“優秀出版物”由行業主管部門解釋。其中“全國性優秀出版物”指由國家行政管理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評選、遴選類出版物。“省級優秀出版物”指由省級行政管理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評選、遴選類出版物。
(八)本條件中獲獎作品、重點出版物數量計算單位“種”,如為期刊,可按“次”計算。
(九)本條件所稱“論文”,若非特別註明,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刊號CN期刊(學術類或出版相關類)的學術論文。包括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求是》雜誌和省級黨報理論版發表的文章。
(十)本條件所稱“著作”是指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公開出版的著作,不包括個人作品“彙編”“選編”“文集”等成果。
(十一)本條件所稱“研究成果”指出版相關行業標準、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等。
(十二)本條件所稱“質量考核優秀”原則上指該考核結果認定的最高等級。
第十六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新聞出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出版專業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申報評審條件(試行)》(渝職改辦〔2006〕33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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