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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職稱申報條件》等5個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3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教委,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教育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教育系統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教育系統自然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實驗技術人才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於深化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9號)以及《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新時代教育評價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申報條件。
第二條 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職稱分為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員級)、二級實習指導教師(助理級)、一級實習指導教師(中級)、高級實習指導教師(副高級)、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正高級)。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從事實習指導教育教學工作的在職在崗教師。
非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參照本條件執行。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熱愛職業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立德樹人,愛崗敬業,為人師表,關愛學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職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且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且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受到其他處理,在按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五條 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及以上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第六條 學歷(學位)資歷。
(一)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高職)學歷,任教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學歷,任教2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二)二級實習指導教師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在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崗位任職滿1年;或者具備大學專科(高職)學歷,在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崗位任職滿2年;或者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在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崗位任職滿3年。
(三)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在二級實習指導教師崗位任職滿3年;或者具備大學專科(高職)學歷,在二級實習指導教師崗位任職滿4年;或者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在二級實習指導教師崗位任職滿5年。
(四)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具有大學專科(高職)及以上學歷,並在一級實習指導教師崗位任職滿5年;或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學歷,並在一級實習指導教師崗位任職滿7年。
(五)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從企業公開招聘的應具有高職及以上學歷),並在高級實習指導教師崗位任職滿5年。
第七條 任現職以來,一般應具有3年相應的班主任、輔導員或其他有關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經歷。
第八條 教學工作量。
(一)課堂教學。認真講解、示範、指導學生操作。任現職以來,至少任教1門生產實習課程且與申報學科(專業)相同或相近,專任教師完成學校規定的基本課堂教學工作量,兼任教師課堂教學工作量不少於專任教師的1/3。
(二)聽課節數。近5年以來(任現職不滿5年的,以任現職年限為準),專任教師、兼任教師平均每年聽課分別達到40節、60節。
第九條 任現職以來,完成相應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條 身心健康,心理素質良好,能全面履行崗位職責。
第十一條 近5年累計不少於6個月到企業或生產服務一線實踐。申報三級實習指導教師可不受此條限制。
第三章 業績條件
第十二條 三級實習指導教師
(一)教育業績
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積極參與學生管理工作,認真履行教書育人職責,教育和引導學生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求知取得成效。
(二)教學業績
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專業課程的專業知識和生產實習實訓教學法,能夠承擔本專業部分實習實訓教學,完成學校規定的工作量。
(三)行業聯繫
了解本專業各種工具、設備結構原理以及文明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具有相應專業實踐能力,完成到行業實踐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 二級實習指導教師
(一)教育業績
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勝任班主任或輔導員工作,積極參與學生管理工作,認真履行教書育人職責,教育和引導學生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求知取得成效。
(二)教學業績
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專業課程的專業知識和生產實習實訓教學法,能夠獨立承擔本專業部分實習實訓教學,教學效果較好。
(三)教研業績
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實習教學研究的能力,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
(四)行業聯繫
掌握本專業各種工具、設備結構原理以及文明生產、安全操作規程,具有相應專業實踐能力,完成到行業實踐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一)教育業績
較好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認真履行教書育人職責,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輔導員工作,教育和引導學生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求知取得成效。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教師個人或所帶班、隊學生獲校級及以上獎勵。
2.參加班主任或輔導員能力比賽,獲校級及以上獎勵;或作為校級課程思政團隊主要成員或區(縣)級及以上課程思政團隊成員。
3.指導幫扶青年教師班主任管理工作,經學校考核合格。
(二)教學業績
具有較紮實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掌握本專業的教學原理和生產實習實訓教學法等,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教學效果好。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能力。參加實訓賽課或實訓課程微課,課堂實錄,教學設計,課件製作等教學技能比賽獲校級及以上獎勵。
2.教學效果。學期教學質量考核校級一等(優秀)至少1次;或指導學生參加技能大賽獲校級一等獎及以上;或獲校級及以上教學獎勵。
3.教學經驗。承擔校級及以上實習實訓公開課、實習實訓示範課;或實習實訓教學設計、教學反思、實習實訓教學經驗、教學案例等在校級及以上交流或獲獎;或幫扶新教師提升實習實訓教學能力,經學校考核合格。
(三)教研業績
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實習教學研究的能力,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並在教學改革、專業建設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1.教研能力。撰寫的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實習實訓課程經驗總結、教研報告等在校級及以上教研工作會上交流;或參加校級及以上學科(專業)建設;或主研校級及以上實習實訓課題、項目;或參與區(縣)級及以上實習實訓課題、項目研究;或參與校級及以上實習實訓課程資源開發。
2.教研成果。獲校級及以上教研獎項;或獲授權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技術相關類著作權等;或公開發表實習實訓教研文章;或參編實習實訓相關著述(教材)。
(四)行業聯繫
了解本專業工作過程或技術流程,承擔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實習實訓教學等工作,具有相應專業實踐能力。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撰寫的行業實踐報告在校級及以上會議交流。
2.參與組織、指導學生實習工作,完成學生實習帶隊任務;或參與學生實習實訓方案編寫。
3.能根據行業需求及發展,在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方面對專業建設及實習實訓改革提出合理建議;或參與行業企業生產工藝、產品、項目等的改進,研發,推廣。
4.參加校級及以上專業實訓基地建設(實訓室)建設。
5.取得技師(二級)及以上資格;或獲得初級雙師型教師資格;或取得“1+X”技能等級(職業資格)初級培訓員、初級考評員資格。
第十五條 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一)教育業績
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信念,認真履行教書育人職責,任現職以來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輔導員工作,班級管理經驗豐富,形成可供學習借鑑的德育經驗,教育和引導學生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求知取得成效。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擔任班主任或輔導員的班級獲校級及以上獎勵。
2.擔任班主任或輔導員的班級有學生、或指導德育活動獲區(縣)級及以上獎勵;或個人獲區(縣)級及以上獎勵。
3.參加班主任或輔導員能力比賽獲區(縣)級及以上獎勵。
4.作為校級課程思政團隊負責人或區(縣)級及以上課程思政團隊主要成員。
5.指導幫扶青年教師班主任工作,被幫扶教師獲校級及以上獎勵。
6.年度考核優秀1次。
(二)教學業績
具有紮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進的教育理念、教學方法,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和可供借鑑的教學經驗。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能力。參加實訓課堂教學(教學技能)比賽獲區(縣)級及以上獎勵;或參加實習實訓課程微課,課堂實錄,教學設計,課件製作等比賽獲區(縣)級二等獎及以上。
2.教學效果。學期教學質量考核校級一等(優秀)不少於3次;或指導師生參加技能大賽獲區(縣)級二等獎及以上;或獲區(縣)級及以上教學獎勵。
3.教學經驗。承擔校級及以上實習實訓示範課、研討課或點評區(縣)級及以上公開課等;或實習實訓課堂教學經驗在區(縣)級及以上推廣交流或獲獎;或指導幫扶青年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實訓教學能力提升期間,被幫扶教師獲校級及以上教學獎勵。
4.教學影響。形成的實習實訓教育理念、教學方法等被區(縣)級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可或同類學校學習借鑑、交流推廣;或被主管部門認定為區(縣)級及以上骨幹教師、學科(產業技術)帶頭人、教學能手、技術能手;或被主管部門認定為區(縣)級及以上技能大師工作室成員;或作為區(縣)級及以上教學創新團隊成員;或區(縣)級及以上行業協會成員等;或校級及以上實習實訓項目(工作室)負責人;或擔任區(縣)級及以上技能比賽裁判、評審或仲裁。
(三)教研業績
具有較強的組織開展實習實訓教學研究、專業建設、技術革新的能力,取得較突出的成果,起到帶頭人的作用。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1.教研能力。撰寫的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的實習實訓經驗總結、教研報告等在區(縣)級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門舉辦的教研工作會上交流;或負責校級專業建設或參加區(縣)級及以上專業建設,做出實質性貢獻;或主研區(縣)級及以上實習實訓教育教學課題、項目;或主研省級及以上職業教育學會批准立項的實習實訓重點課題;或負責校級實習實訓課程資源建設;或參與區(縣)級及以上實習實訓課程資源建設;或對教育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議、決策諮詢報告獲區(縣)級黨政部門領導批示,採納,運用。
2.教研成果。獲區(縣)級及以上教研獎項;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申請人)獲授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技術相關類著作權等;或獲授權發明專利;或在CN、ISSN期刊上發表較高水平實習實訓論文;或主編出版實習實訓相關著述(教材)。
(四)行業聯繫
掌握本專業工作過程或技術流程,在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實習實訓教學等方面取得較突出成果,具有較強專業實踐能力。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撰寫的行業實踐報告得到公開發表。
2.參與組織、指導學生實習工作,完成學生實習帶隊任務,取得良好效果;或負責學生實習實訓方案編寫。
3.能根據行業需求及發展,在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方面對專業建設及實習實訓改革提出建議,並得到區(縣)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贊成性批示,採納,運用;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行業企業項目、工藝、產品、技術等的改進,研發,推廣。
4.負責區(縣)級及以上專業實訓基地(實訓室)建設;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省級及以上專業實訓基地(實訓室)建設;或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等;或負責制定區(縣)級技能比賽規程;或參與制定省級及以上技能比賽規程等。
5.取得高級技師(一級)及以上資格;或獲得中級雙師型教師資格滿2年;或取得“1+X”技能等級(職業資格)中級培訓員、中級考評員資格。
第十六條 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一)教育業績
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信念,認真履行教書育人職責,任現職以來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輔導員工作,班級管理經驗豐富,將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學全過程,形成可供推廣和借鑑的德育經驗或模式,教育和引導學生學會做人、學會做事、學會合作、學會求知取得成效。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擔任班主任或輔導員的班級獲區(縣)級及以上獎勵。
2.擔任班主任或輔導員的班級有學生獲省級及以上獎勵。
3.參加或指導教師參加班主任或輔導員能力比賽獲省級及以上獎勵。
4.負責德育管理或指導德育活動獲省級及以上獎勵。
5.作為省級課程思政團隊負責人或國家級思政課程團隊主要成員。
6.獲得省級以上獎勵。
(二)教學業績
深入系統地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掌握國內外本專業發展現狀與趨勢,掌握先進的教育理念、教學方法,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卓著,教學特色鮮明,形成可供推廣和借鑑的教學經驗或模式。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1.教學能力。參加實訓課堂教學(教學技能)比賽獲省級二等獎及以上;或參加實習實訓課程微課,課堂實錄,教學設計,課件製作等比賽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
2.教學效果。學期教學質量考核校級一等(優秀)不少於4次;或指導師生參加技能大賽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或獲省級及以上教學獎勵。
3.教學經驗。承擔或點評省級及以上實習實訓公開課、示範課等;或實習實訓課堂教學經驗在省級及以上推廣交流或獲獎;或指導青年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實訓教學能力提升並獲省級及以上獎勵。
4.教學影響。形成的實習實訓教育理念、教學方法、典型案例等被省級及以上相關部門認可或交流推廣;或被主管部門認定為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主持人;或被主管部門認定為省級學科(產業技術)帶頭人或省級教學能手、技術能手、巴渝工匠等;或作為省級教學創新團隊負責人或國家級教學創新團隊主要人員;或省級及以上實習實訓項目(工作室)負責人;或擔任國家部委或國家一級賽事裁判、評審或仲裁。
(三)教研業績
在教育教學團隊中發揮關鍵作用,擔任省級以上專業帶頭人,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專業建設、實踐教學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在指導和培養其他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
1.教研能力。負責省級專業建設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國家級專業建設,做出實質性貢獻;或主持省級及以上實習實訓教育教學課題、項目研究;或負責省級實習實訓課程資源建設;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國家級實習實訓課程資源建設;或對教育提出可行性方案、建議、決策諮詢報告等獲省級黨政部門領導批示,採納,運用。
2.教研成果。獲省級教學成果獎或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或國家教材獎;或獲省級教育主管部門教研成果一等獎及以上;或作為第一發明人(申請人)獲授權發明專利;或獲省級及以上科學技術成果獎;或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高水平實習實訓論文;或主編出版實習實訓相關著述(教材)。
(四)行業聯繫
熟練掌握本專業工作過程或技術流程,在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實習實訓教學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具有突出專業實踐能力。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
1.積極承擔行業企業培訓服務工作;或撰寫的行業實踐報告在省級及以上教研工作會議交流或在CN、ISSN期刊上公開發表;或負責編寫省級及以上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相關制度、方案;或作為主要成員編寫國家級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相關制度、方案。
2.主持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攻克技術難關,解決企業技術操作難題;或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或推廣和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及技術轉化等做出突出貢獻。
3.能根據行業需求及發展,在校企合作、產教融合等方面對專業建設及實習實訓改革提出建議,並得到省級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門的贊成性批示,採納,運用。
4.負責省級及以上專業實訓基地(實訓室)建設;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國家級專業實訓基地(實訓室)建設。
5.負責編寫省級及以上技能比賽規程等;或作為主要成員編寫行業標準、國家級技能比賽規程等。
6.取得高級雙師型教師資格滿兩年或取得“1+X”技能等級(職業資格)高級培訓員、高級考評員資格。
第四章 破格條件
第十七條 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任二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提前1年不受學歷限制申報一級實習指導教師:
(一)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排名前7、二等獎排名前5、三等獎排名前3。
(二)指導學生參加中等職業學校職業技能大賽獲省級一等獎及以上或本人參加專業技能大賽獲省級二等獎及以上。
(三)參加教師教學能力大賽獲省級及以上獎勵;
(四)參加班主任能力比賽獲省級及以上獎勵。
第十八條 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任一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可提前2年不受學歷限制申報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一)獲社會科學獎,國家級一等獎排名前8、二等獎排名前6,省級一等獎排名前5、二等獎排名前3;或獲教學成果獎,國家級特等獎排名前10、一等獎排名前8、二等獎排名前6,省級特等獎排名前7、一等獎排名前5、二等獎排名前3;或獲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家級特等獎排名前12、一等獎排名前10、國家級二等獎及省級一等獎排名前8、省級二等獎排名前6;或主編的教材獲國家教材獎二等獎及以上。
(二)參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政府部門舉辦的職業技能大賽(含教學比賽、班主任能力比賽主講或排名第一)中獲省級一等獎;或省級技術能手;或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主持人。
(三)在省級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重大技術攻關項目中解決重大技術難題,或獲得有重要科學價值的發明專利並在生產實踐中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或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品種、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數量)方面成績突出,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
(四)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教育教學改革等項目中發揮了重大作用,具有省內領先的教育教學理念、堅實的學科教學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在所從事的學科教學和教學研究中,能力和水平處於全省領先地位,起到帶頭和示範作用,為同行所公認。特別是在立德樹人、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學結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並獲省級及以上獎勵。
第十九條 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任高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二,可提前2年不受學歷限制申報正高級實習指導教師:
(一)獲社會科學獎,國家級一等獎排名前4、二等獎排名前2,省級一等獎排名前2、二等獎排名第1;或獲教學成果獎,國家級特等獎排名前4、一等獎排名前3、二等獎排名前2,省級特等獎排名前3、一等獎排名前2、二等獎排名第1;或獲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家級特等獎排名前8、一等獎排名前6、國家級二等獎及省級一等獎排名前4、省級二等獎排名前2;或主編的教材獲國家教材獎一等獎及以上。
(二)獲全國職業院校教師教學能力(技能)大賽一等獎(個人排名第1)或全國中等職業學校班主任能力比賽一等獎及以上(個人排名第1);或全國技術能手;或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主持人。
(三)在國家級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重大技術攻關項目中解決重大技術難題,或獲得有重要科學價值的發明專利並在生產實踐中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或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品種、開發新產品、提高產品質量(數量)方面成績突出,取得重大經濟、社會效益。
(四)在學科建設、人才培養、教育教學改革等項目中發揮了重大作用,具有國內領先的教育教學理念、堅實的學科教學理論基礎和豐富的教育教學經驗,在所從事的學科教學和教學研究中,能力和水平處於全國領先地位,起到帶頭和示範作用,為同行所公認。特別是在立德樹人、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學結合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並獲國家級獎。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條件僅為申報的基本條件,申報者是否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由評審會專家根據申報者提供的材料提出具體評審推薦意見。
第二十一條 課堂教學(教學技能)比賽是指由教育主管部門、教研部門或行業協會主辦的比賽。
第二十二條 國家級課題指國家社科、國家自然科學及全國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排名要求:正高級前2、副高級前9);省級課題指省社科、省科技、省教育主管部門或省教育科學規劃課題批准立項的課題(排名要求:副高級前7);區(縣)級課題指區(縣)級科技、教育主管部門或教育科學規劃辦公室批准立項的課題、省一級學會課題(排名要求:副高級前3);校級課題指學校批准立項的課題(排名要求:中級前3)。所有課題均指已完成並正式結題的課題。
第二十三條 專業建設包括教學標準研製、人才培養方案制訂、行業標準制定、教學配套資源開發等;專業實訓基地(實訓室)建設包括方案、標準編寫,規劃設計,參數制定等。
第二十四條 論文、行業實踐報告等需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論文清樣和用稿通知不能作為正式材料報送;核心期刊以論文發表當年北京大學圖書館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為主要參考。高水平論文,高質量的項目、獎項或者專著由評審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評審認定。
第二十五 教學業績、教研業績、行業聯繫等成果均需與申報學科(專業)一致或相關。教育業績、教學業績、教研業績和行業聯繫“作為主要成員”均要求排名前5,以申報檔案或學校建設檔案或建設成果被公開出版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承擔或點評公開課、示範課等,任現職以來,申報正高級職稱要求3次及以上,申報副高級職稱要求2次及以上,以檔案或聘書、課表、照片等為依據。
第二十七條 本申報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