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生態環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3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生態環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6月9日
條件全文
重慶市工程技術生態環境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生態環境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我市生態環境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工程技術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生態環境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生態環境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的,在受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了解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技術問題,能獨立完成或作為參與人員完成本專業技術工作。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練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了解本專業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具有一定的技術管理能力。
2.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解決本專業較複雜技術問題。
3.具有收集、整理和分析國內外專業技術資料並參與相關科研的能力。
4.具有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生態環境監測專業技術人員大比武個人三等獎。
2.參與完成科研項目2項。
3.參與編制完成監測、科研、規劃、評估、諮詢等專項技術報告2項。
4.參與起草頒布實施的地方標準、技術規範(技術指南)、團體標準、企業標準1項。
5.參與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或4項小型環境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調試運行。
6.參與開發或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1項。
7.獲得軟體著作權或實用新型專利1項(排名前3)。
8.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排名前3)。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獲得科技成果獎、生態環境專項獎二等獎以上2項(排名前3)。
2.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2項(排名前3)。
3.參與起草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項;或地方標準2項(排名前5)。
4.獲得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跟蹤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運用本專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具有較豐富的技術管理能力。
2.有較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能獨立承擔研究課題或主持生態環境專項項目,能解決本專業複雜技術問題。
3.具有一定的套用技術創新和理論研究能力。
4.具有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生態環境監測專業技術人員大比武個人二等獎。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三等獎1項,或獲得科技成果獎、生態環境專項獎二等獎以上2項(排名前3)。
3.參與完成1項省(部)級科研項目;或主持1項、參與完成3項地(市)級科研項目。
4.主持1項或參與編制完成4項(排名前3)監測、科研、規劃、評估、諮詢等專項技術報告。
5.參與起草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項,或省部級地方標準、技術規範 (技術指南)、團體標準、企業標準2項(排名前5),或前述組合總計2項。
6.主持或參與(排名前3)完成1項大型或2項中型或4項小型環境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調試運行。
7.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開發或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2項。
8.獲得發明專利1項(排名前5);或獲得軟體著作權、實用新型專利2項(第一署名)。
9.出版著作、教材(獨著或本人撰稿2萬字以上,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資格2年以上(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現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等獎2項或二等獎1項。
2.主持完成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1項;或作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5)起草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項。
3.獲得發明專利2項(排名前3)。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全面系統的專業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引領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練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和規程,具有豐富的技術管理能力。
2.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實踐經驗,能獨立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主持重大生態環境項目,能獨立解決本專業重大技術問題。
3.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技術套用和科研創新能力。
4.具有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工作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生態環境監測專業技術人員大比武個人一等獎。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三等獎2項或二等獎1項。
3.參與完成1項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或作為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省(部)級或4項地(市)級科研項目。
4.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編制完成監測、科研、規劃、評估、諮詢等專項技術報告5項。
5.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起草已頒布實施的省(部)級以上地方標準、技術規範(技術指南)、團體標準、企業標準1項。
6.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大型或4項中型環境工程設計、施工、監理、調試運行。
7.主持或作為技術負責人開發或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5項。
8.獲得發明專利2項(排名前3)。
9.出版著作、教材(獨著或本人撰稿5萬字以上,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3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資格2年以上,且取得現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得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以上1項、二等獎2項或三等獎3項。
2.主持國家級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1項,或省(部)級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3項。
3.作為第一起草人主持起草頒布實施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1項,或省(部)級地方標準、技術規範(技術指南)、團體標準、企業標準2項。
4.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發明專利3項,且專利累積實現產值1000萬元以上。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所規定成果、業績數量,均包含本級及以上,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所獲獎勵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正式檔案為準。
(三)本條件中相關技術工作(如科研項目、技術性專項、技術報告等)所稱的“完成”,均需通過專家評審驗收或其成果被行政主管部門採納。
(四)本條件中的業績、成果等證明材料包括上級證明、專家證明、單位證明等。
(五)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六)本條件中的業績成果、學術成果須為任現職稱後取得。
(七)本條件中排名需提供相關書面依據,或項目承擔單位出具書面排名證明,並提供排名具體人員名單。
(八)本條件中的環境監測人員專業技術大比武活動,是指由省、直轄市及自治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辦的環境監測人員專業技術大比武活動。
(九)本條件中的大、中、小型項目劃分:依據國家、行業標準,或行業主管部門認定、核准,或項目驗收意見中明確的大、中、小型類型。
(十)本條件中的推廣套用是指通過示範、培訓以及諮詢服務等手段,將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實際推廣套用於生產生活,轉化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活動。
(十一)本條件中,EI(期刊)、SCI(三區、四區)收錄論文可折抵1篇核心期刊論文,SCI(一區、二區)收錄論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論文。
(十二)專項技術報告,是指除例行工作以外的報告,面向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需要,所開展的各種環境政策、法規、規劃、標準、規範、導則、指南、技術方案等技術專項工作形成的報告,並通過驗收或備案。
(十三)重大科研項目或重大專項,是指為解決某領域的突出問題所設立的重大科研項目,或為掌握生態環境某方面的現狀或解決某類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所開展的全國性專項行動,如全國土壤污染調查、污染源普查等。
(十四)科技成果獎,是指經省、直轄市及自治區民政部門登記備案的生態環境領域社會組織機構組織評審,涉及生態環境領域環境污染治理或生態修復技術以及生態環境管理技術成果獎。
(十五)生態環境專項獎,是指省、直轄市及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針對生態環境質量報告書、污染源排放狀況報告和生態環境監測專題報告所組織評審的專項獎。
第十七條 獲得工程類專業研究生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及高技能人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 <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 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 <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 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 本條件所指生態環境專業領域包括:生態環境科研、生態環境監測、環境影響評價、生態環境工程、自然生態保護、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生態環境管理技術支持等。
第二十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