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內河船舶專業副高級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內河船舶專業副高級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重慶市內河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促進船舶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發展,更好地適應重慶建設長江上游航運中心對航運人才的要求,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的通知》,結合重慶市內河航運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三部門印發《重慶市內河船舶專業副高級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內河船舶專業副高級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三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交通局 重慶海事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內河船舶專業副高級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4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內河船舶專業副高級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交通局
重慶海事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重慶市內河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促進船舶專業技術人才隊伍的建設和發展,更好地適應重慶建設長江上游航運中心對航運人才的要求,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深化船舶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0〕54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的通知》,結合重慶市內河航運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為重慶市內河船舶專業副高級職稱申報條件,設定船舶駕駛、船舶輪機兩個專業類別,對應職稱名稱為高級船長、高級輪機長。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在重慶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內河船舶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內河船舶專業副高級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熱愛內河航運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德才兼備,作風正派,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具備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四)取得相應有效的內河船舶船員職業資格適任證書。
(五)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高級船長申報條件
第六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取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後,從事船舶駕駛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七條 崗位服務年限要求
近5年在相應的內河船舶擔任船長職務12個月及以上,取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實際擔任內河3000總噸及以上船舶或內河1500千瓦及以上拖輪船長職務滿24個月;
(二)實際擔任內河1000總噸至3000總噸船舶或內河500千瓦至1500千瓦拖輪船長職務滿30個月;
(三)實際擔任內河600總噸至1000總噸船舶或內河441千瓦至500千瓦拖輪船長職務滿36個月;
(四)實際擔任無限航區船長職務滿24個月;
(五)實際擔任沿海航區船長職務滿30個月;
(六)實際擔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船長或海上非運輸船舶船長職務滿36個月。
第八條 專業知識要求
(一)具有系統、紮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並有較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較高;
(二)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三)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
第九條 能力要求
(一)熟練船舶操作技術,具有豐富的船舶駕駛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二)熟悉船舶駕駛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技術交流;
(三)具有跟蹤船舶駕駛專業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駕駛專業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第十條 業績要求
獲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一)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專利授權1項以上。
(二)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或主持起草編制省(部)級相關的內河航運條例、規則的制修訂,並正式頒布實施。
(三)在國際組織與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檔案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並被充分採納。
(四)在省(部)級以上學術會議或專業技術高級研修項目會議上交流論文或技術報告3篇以上。
(五)參加國家級相關項目1項以上,成果被採用;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省(部)級相關項目2項以上,成果被採用;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省(部)級相關項目1項及地(市)級相關項目2項以上,成果被採用。
(六)在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年增產值或年節約成本累計500萬元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推動專業管理、技術進步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行業內影響較大,且得到廳(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書面認定;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解決關鍵技術難題,提出有效辦法和措施,實施後並取得較好效果,且得到廳(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書面認定。
(七)船舶安全管理有創新,近3年管理船舶不少於5艘,所管理的船舶未發生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污染等責任事故,在海事管理機構船舶現場監督、FSC檢查、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未出現滯留、附加審核等情形。
(八)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採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生態環境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顯著。
(九)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榮譽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錶彰1次以上。
(十)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1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並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第十一條 考核要求
自申報之日起近3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責任事故。
第十二條 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資歷要求的,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船舶駕駛中級職稱2年以上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由2名取得本專業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人員推薦,可破格申報高級船長:
(一)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在船舶學術研究領域成績突出,在航運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2篇以上專業論文,或出版10萬字以上學術著作或編寫專業教材(獨著或本人撰稿5萬字以上)。
(三)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省(部)級相關項目1項以上,項目成果被採用。
(四)在船舶生產科研實踐中,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解決重大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某一技術領域空白,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由廳(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書面認定。
(五)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國家級勞動模範等榮譽獎勵或全國技術能手錶彰。
(六)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實際擔任一類船長職務滿18年以上(其中:擔任相當於指導船長職務滿5年以上),安全記錄良好。
第五章 高級輪機長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學歷、資歷要求
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取得船舶輪機中級職稱後,從事船舶輪機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四條 崗位服務年限要求
近5年在相應的內河船舶擔任輪機長職務12個月及以上,取得船舶輪機中級職稱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實際擔任內河500千瓦及以上船舶輪機長職務滿30個月;
(二)實際擔任內河441千瓦至500千瓦船舶輪機長職務滿36個月;
(三)實際擔任無限航區輪機長職務滿24個月;
(四)實際擔任沿海航區輪機長職務滿30個月;
(五)實際擔任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海上非運輸船舶輪機長職務滿36個月。
第十五條 專業知識要求
(一)具有系統、紮實的崗位專業理論基礎知識,掌握相關專業領域的理論知識並有較深入的研究,專業理論水平較高;
(二)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準確掌握本專業的技術標準、規範和相應的管理要求;
(三)掌握本專業船舶資源管理知識並在工作中熟練套用;
(四)了解本專業國內外的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熟悉相關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
第十六條 能力要求
(一)熟練船舶輪機管理技術,具有豐富的本專業工作實踐經驗,能夠解決本專業範圍內理論和技術方面的疑難問題;
(二)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及專業知識,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在國際、國內行業學術會議(全國性)上進行交流;
(三)具有跟蹤船舶輪機技術發展前沿水平和開拓新研究領域的能力,在培養和提高船舶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方面成績突出,能指導船舶輪機中級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業務學習和技術工作。
第十七條 業績要求
獲得船舶輪機中級職稱以來,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一)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與本專業相關的專利授權1項以上。
(二)作為主要起草人參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制定;或主持起草編制省(部)級相關的內河航運條例、規則的制修訂,並正式頒布實施。
(三)在國際組織與海事相關的公約、規則和檔案制修訂過程中,牽頭提出書面提案並被充分採納。
(四)在省(部)級以上學術會議或專業技術高級研修項目會議上交流論文或技術報告3篇以上。
(五)參加國家級相關項目1項以上,成果被採用;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省(部)級相關項目2項以上,成果被採用;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加省(部)級相關項目1項及地(市)級相關項目2項以上,成果被採用。
(六)在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中,在船舶修造、技術革新和技術改造中,業務水平突出,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年增產值或年節約成本累計500萬元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在推動專業管理、技術進步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在行業內影響較大,且得到廳(局)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書面認定;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解決關鍵技術難題,提出有效辦法和措施,實施後並取得較好效果,且得到廳(局)以上行業主管部門書面認定。
(七)管理船舶不少於4艘,近5年管理的船舶,未出現因輪機設備原因導致的一般及以上水上交通、污染等責任事故,在海事管理機構船舶現場監督、FSC檢查、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未出現滯留、附加審核等情形;在船舶修理及監造中,主持及主要承擔2艘及以上船舶的監造工作,在上述修造船工作中利用新技術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八)在船舶失控、遇險等危急關頭或設施面臨嚴重損毀的情況下,採取果斷有效措施,使人員生命、生態環境或國家財產免受重大損失,成績顯著。
(九)參與國家重大事件或執行緊急任務,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或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或先進工作者稱號或榮譽獎勵;或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省(部)級以上行業技術能手錶彰1次以上。
(十)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在船時間累計滿216個月,安全記錄良好,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並被同行專家所公認。
第十八條 考核要求
自申報之日起近3年內無船員違法記分,近5年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且未發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責任事故。
第十九條 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資歷要求的,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船舶輪機中級職稱2年以上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由2名取得本專業副高級以上職稱的人員推薦,可破格申報高級輪機長:
(一)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國家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與本專業相關的國家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實施後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在船舶學術研究領域成績突出,在航運技術與理論方面有獨到見解,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2篇以上專業論文,或出版10萬字以上學術著作或編寫專業教材(獨著或本人撰稿5萬字以上)。
(三)作為項目負責人主持省(部)級相關項目1項以上,項目成果被採用。
(四)在船舶生產科研實踐中,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解決重大技術難題或填補國內某一技術領域空白,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並由廳(局)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書面認定。
(五)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中,獲得國家級勞動模範等榮譽獎勵或全國技術能手錶彰。
(六)從事船舶專業技術工作滿28年,實際擔任一類輪機長職務滿18年以上(其中:擔任相當於指導輪機長職務滿5年以上),安全記錄良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規定的船上工作經歷系指船舶技術人員持有效的船員適任證書在船上實際擔任相應船舶技術職務的經歷。
(二)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三)本條件中省(部)級以上學術會議包括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主辦,或由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或認可的行業學會、協會主辦的學術會議。
(四)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五)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六)主要起草人、主要完成人:均指排名前5的人員。
(七)本條件中所稱“論文”,若非特別註明,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包括高校公開發行的學報,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論文集等)上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八)核心期刊: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CSSCI、中國科學研究院CSCD、中國社會科學院文獻信息中心《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交通局、重慶海事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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