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程技術質量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工程技術質量專業職稱申報條件》是為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工程技術質量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工程技術質量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工程技術質量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工程技術質量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工程技術質量專業技術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工程技術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全市企事業單位中從事計量、標準化、產品質量、食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工程技術質量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熟悉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大學專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體系、平台架構、技術標準、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術管理能力。
2.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現狀和發展趨勢,有一定的技術實踐經驗,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3.具有獨立承擔本專業較複雜技術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技術問題。
4.具有一定的本專業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為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5.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完成的項目獲省(部)級以上技術獎1項以上。
2.參與完成地(廳)級以上科研課題項目1項以上。
3.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技術規範1項以上,或參與制定、修訂地方技術規範(個人排名前3)1項以上,或參與制定、修訂企業標準(個人排名前3)2項以上。
4.獲得授權發明專利1項以上,或獲實用新型專利2項以上,或獲軟體著作權2項以上;或者參與完成2項以上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開發、設計、引進、實驗、示範,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取得較明顯的效益。
5.參與完成較複雜的計量、特種設備、產品(食品)質量檢驗檢測任務,獨立承擔其中主要部分專項技術工作,檢驗檢測數據正確無誤。
6.參與完成儀器設備技術改造項目,提高技術水平,滿足生產工藝或檢驗檢測的要求;或者熟悉維修工作的程式和方法,獨立承擔有關儀器設備的維修任務,及時排除故障。
7.參與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交流及安全事故調查處置等技術性工作,並完成相關技術報告。
8.參與完成計量基(標)準建立、計量比對、能力驗證、技術諮詢、技術考核等技術管理相關工作2項以上,對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9.參與出版過論著或編著、譯著;或者作為排名前3的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者獨立撰寫具有一定學術水平或實用性的研究報告、技術總結2篇以上。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參與完成的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1項以上。
2.參與完成的項目,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獎(個人排名前3)1項以上。
3.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技術規範(個人排名前5)1項以上,或地方技術規範(個人排名前2)1項以上。
4.取得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排名前3)1項以上。
5.參與完成(個人排名前3)研製開發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500萬元以上。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悉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
2.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本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熟悉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較大項目,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能夠科學運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主持本專業相關技術工作,具有解決工程技術工作中關鍵性技術問題和準確地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能力與經歷。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1項以上;或獲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1項以上(一等獎,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5,或三等獎個人排名前3)。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獲國家級技術獎三等獎以上1項以上;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或三等獎3項以上。
3.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課題項目(個人排名前3)1項以上;或者主持完成地(廳)級科研課題項目3項以上。
4.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技術規範(個人排名前5)1項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訂地方技術規範1項以上。
5.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或獲授權發明專利2項以上,或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個人排名前3)3項以上,或獲得軟體著作權(個人排名前3)3項以上。
6.參與完成(個人排名前3)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1000萬元以上。
7.主持計量、特種設備、產品(食品)質量方面的非常規、複雜、大型檢驗檢測任務2項以上,解決了重要技術問題,對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8.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質檢中心、型式評價實驗室、產業計量中心等項目的立項論證、方案設計、方案實施等技術工作(個人排名前5)1項以上,並通過省(部)級以上驗收。
9.主持完成省(部)級儀器設備技術改造項目1項以上,提高技術水平,滿足生產工藝或檢驗檢測的要求。
10.主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預警交流及安全事故調查處置等技術性工作1項以上,完成相關技術報告。
11.主持完成1項以上國家級或2項以上省(部)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並通過驗收;或主持完成1項以上行業或大中型企業標準體系的設計和建立,並實施套用。
12.主持完成計量基(標)準建立、計量比對、能力驗證、技術諮詢、技術考核等技術管理相關工作2項以上,對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13.公開出版學術、技術著作或譯著,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或者作為排名前3的作者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較高水平學術論文2篇以上(至少1篇排名第一)。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1項以上;或獲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1項以上,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1項以上,或三等獎(個人排名第一)2項以上。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獲國家級技術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2項以上。
3.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技術規範(個人排名前3)1項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訂地方技術規範2項以上。
4.獲得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發明人排名前5)1項以上或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發明人排名前3)2項以上。
5.主持研製開發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2000萬元以上。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紮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創造性開展工程技術工作,在工程技術套用上有較高造詣,掌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
2.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把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本行業、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
4.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1項以上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1項以上或三等獎(個人排名第一)2項以上。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獲國家級技術獎一等獎1項以上,或二等獎2項以上;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2項以上,或二等獎4項以上,或一等獎1項以上和二等獎2項以上。
3.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課題項目2項以上,或省(部)級科研課題項目5項以上。
4.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技術規範(個人排名前3)1項以上,或主持制定、修訂地方技術規範2項以上。
5.作為第一發明人,獲得授權發明專利2項以上,其中至少1項已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發明人排名前5)1項以上。
6.參與完成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質檢中心、型式評價實驗室、產業計量中心等項目的立項論證、方案設計、方案實施等技術工作(個人排名前5)1項以上,並通過國家級驗收。
7.主持研製開發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2000萬元以上。
8.主持省(部)級以上重大風險管理或重大安全事故調查處置的技術性工作,並完成相關技術報告。
9.主持解決了長期未解決的複雜疑難技術問題,社會經濟效益顯著,其技術成果經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鑑定認可。
10.公開出版學術、技術著作或譯著(獨著10萬字以上,合著20萬字以上,本人撰寫不少於10萬字;或者發表被EI、SCI等收錄檢索論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訊作者);或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在全國、國際學術會議宣讀高水平學術論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訊作者)。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本專業工作2年以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獎項。
2.獲得省(部)級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技進步一等獎(個人排名前3)1項或二等獎(個人排名第一)2項以上。
3.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項目獲國家級技術獎一等獎2項以上或二等獎4項以上;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4項以上。
4.主持制定、修訂國家技術規範1項以上。
5.獲得中國優秀專利獎以上(個人排名前3)2項以上。
6.主持研製開發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成果在生產中轉化套用,年增產值3000萬元以上。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所指“達到以下條件之二”,是指不同項目滿足2項業績條件或滿足同一業績條件2次。
(三)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四)本條件中的業績成果、學術成果須為任現有職稱後取得。
(五)本條件中“技術獎”指由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或認可的行業協會、學會技術類獎項。
(六)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條件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
(七)本條件中所稱“論文”,均指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上的本專業學術論文。
(八)本條件中所稱“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CSSCI、中國科學研究院CSCD收錄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九)本條件中,EI、SCI等收錄檢索論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論文。
(十)本條件中“國家技術規範”指已發布的國際、區域、國家、行業標準,國家計量技術規範,國家抽檢規範,國家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等;“地方技術規範”指已發布的地方標準,地方計量技術規範,或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制定發布的團體標準等。
(十一)本條件中“技術考核”指法定計量檢定機構考核、計量標準考核、資質認定評審、實驗室認可評審等。
(十二)本條件中“大中型企業”按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現行有效)予以界定。
第十七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技能人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 <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 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八條 獲得工程類專業研究生學位的工程技術人才,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九條 本條件中的適用範圍具體包括從事以下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計量專業
1.計量單位、計量基(標)準的研究,計量測試技術研究,國內外計量技術動態和發展研究;
2.計量檢定、校準、測試和檢測,計量器具的改造與維修;
3.計量器具、標準物質的研製與開發,計量糾紛及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4.計量器具、計量結果管理與套用,技術考核,技術諮詢,計量檢定規程、技術規範、檢定系統表、標準的制修訂及貫徹實施。
(二)標準化專業
1.標準化技術研究,標準化套用研究,國內外標準化動態和發展研究;
2.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的制修訂及貫徹實施;
3.標準化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術開發;
4.標準化技術管理與套用。
(三)產品質量專業
1.質量檢驗技術研究,國內外質量管理動態和發展研究;
2.產(商)品抽樣、質量檢驗,驗貨檢驗,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3.質量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技術的開發;
4.質量管理,技術考核,質量認證、評審,質量審核,質量諮詢,產品質量標準、抽樣規則、檢驗方法、技術規範的制修訂及貫徹實施。
(四)食品質量安全專業
1.食品及其相關產品檢驗技術研究,國內外食品質量安全動態和發展研究;
2.食品及其相關產品抽樣、檢驗檢測,驗貨檢驗,食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3.食品及其相關產品開發、生產,檢驗儀器設備和檢驗技術的開發;
4.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技術考核,食品質量安全認證、評審,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質量審核、質量諮詢,食品質量安全標準、抽樣規則、檢驗方法、技術規範的制修訂及貫徹實施。
(五)特種設備專業
1.特種設備安全(生產)技術研究、開發;
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設計檔案鑑定、型式試驗;
3.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安全評價和技術鑑定;
4.特種設備質量管理、檢測設備管理、質量管理體系維護,技術考核,技術諮詢,特種設備標準、檢驗規程、安全技術規範的制修訂及貫徹實施。
第二十條 標準化專業初級、中級通過考試取得,不再進行相應評審,按重慶市標準化專業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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