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證員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公證員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務部關於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公證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按照重慶市人才戰略部署,結合重慶市公證行業實際,制定的標準條件。

2023年6月30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司法局印發《重慶市公證員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公證員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司法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司法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公證員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司法鑑定人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3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司法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司法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綜合執法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黨工委政法辦,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公證員職稱申報條件》《重慶市司法鑑定人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司法局
2023年6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務部關於深化公共法律服務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9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公證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按照我市人才戰略部署,結合全市公證行業實際,制定本標準條件。
第二條 公證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四級公證員、三級公證員、二級公證員、一級公證員。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在重慶市範圍內從事公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公證員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在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四級公證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擔任公證員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擔任公證員滿3年。
第七條 申報四級公證員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1.基本掌握公證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認真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初步掌握公證員執業技能,能夠獨立承辦基本的公證事項和公證事務。
3.年均辦理或審批公證事項100件以上,且近一年來所辦理的公證事項不存在過錯情形。
4.提供典型案例1篇或公開發表論文1篇(每篇不少於3000字)。
第五章 三級公證員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擔任四級公證員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擔任四級公證員滿4年。
第九條 申報三級公證員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1.熟練掌握公證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能夠準確理解、熟練運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較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熟悉辦證流程,能夠獨立承辦公證事項和事務,近三年內在公證質量檢查中無不合格卷。
3.具有較豐富的公證管理經驗,能夠獨立負責某領域公證工作,在推動公證機構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定貢獻。
4.年均辦理或審批公證事項300件以上,且近三年來所辦理的公證事項不存在過錯情形。
5.提供典型案例3篇以上;或公開發表論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於3000字);或提供典型案例2篇,以及公開發表論文1篇(每篇不少於3000字)。
第六章 二級公證員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擔任三級公證員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大學專科學歷,擔任三級公證員滿5年。
第十一條 申報二級公證員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工作能力
1.全面系統掌握相關法學理論和專業知識,熟悉與公證業務相關的其他學科知識,全面了解掌握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工作制度。
2.具有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辦理過一定數量的有較大影響的公證法律事務,能夠組織和協調處理較為重大、複雜、疑難公證法律事務,業務辦理質量良好,近四年內在質量檢查中無不合格卷。
3.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三級公證員、四級公證員開展公證工作。具有豐富的公證管理工作經驗,在推動公證機構依法決策、依法運營、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4.有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能夠開展公證法律事務政策、實務研究,主持完成公證法律事務相關課題研究、調研報告,或參與公證法律事務相關重大課題研究、重大調研報告,有較高水平的代表性成果。
5.年均辦理或審批公證事項500件以上,且近四年來所辦理的公證事項不存在過錯情形。
(二)業績條件
取得三級公證員職稱以來,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辦理2件以上具有典型、指導意義或重大社會影響的公證案件,被省(部)級以上公證主管部門或公證協會評選為公證業務指導案例或優秀公證案例。
2.參與省(部)級以上公證主管部門或公證協會有關公證業務指導、行業規範工作,提供具有指導意義的意見建議被採納2項以上;或提出的法律法規建議被國家部委、省級人民政府採納1項以上。
3.參與(排名前3)完成重大課題研究、重大調研報告1項以上。
4.工作業績突出,獲省(部)級以上公證主管部門或公證協會獎勵。
5.公開發表論文4篇以上(每篇不少於3000字)。
6.公開出版專著或譯著、教材1部(本人撰寫不少於3萬字);或公開出版專著或譯著、教材1部(本人撰寫不少於2萬字)及公開發表論文1篇(每篇不少於3000字)。
第七章 一級公證員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擔任二級公證員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一級公證員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工作能力
1.具備系統、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精通本領域相關法規、政策及本單位相關制度,並掌握同本職工作相適應的其他學科知識。
2.具有豐富的公證業務經驗和公證管理工作經驗,辦理過一定數量的本專業領域有重大影響的公證法律事務,業務辦理質量良好,近五年內在質量檢查中無不合格卷。
3.能夠獨立負責某領域的公證員管理工作,能夠有效地組織或協調處理重大、複雜、疑難公證法律事務,能夠辦理、指導開拓新興公證業務。
4.工作業績突出,能夠指導二級公證員、三級公證員、四級公證員開展公證工作,在推動公證機構依法決策、依法運營、依法管理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5.理論研究能力強,能夠組織領導公證事務理論、政策和實務重大課題研究,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在推動公證制度改革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具有較高影響力的代表性成果。
6.年均辦理或審批公證事項500件以上,近五年來所辦理的公證事項不存在過錯情形。
(二)業績成果條件
取得二級公證員職稱後,業績、成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辦理3件以上具有典型、指導意義或重大社會影響的公證案件,被省(部)級以上公證主管部門或公證協會評選為公證業務指導案例或優秀公證案例。
2.參與省(部)級以上公證主管部門或公證協會有關公證業務指導、行業規範工作,提供具有指導意義的意見建議被採納3項以上;或提出的法律法規建議被國家部委、省級人民政府採納2項以上。
3.參與(排名前3)完成重大課題研究、重大調研報告2項以上。
4.工作業績突出,獲得“全國優秀公證員”獎勵稱號。
5.公開發表論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於3000字)。
6.公開出版專著或譯著、教材1部(本人撰寫不少於5萬字);或公開出版專著或譯著、教材1部(本人撰寫不少於3萬字)及公開發表論文1篇(每篇不少於3000字)。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所稱“以上”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所稱的“過錯情形”是指以下情形(有充分證據證明公證員已履行了盡職核實義務的除外):
1.公證書因基本內容違法被撤銷。
2.公證書因基本內容與事實不符被撤銷。
3.公證書因辦證程式違反規定、缺乏必要手續被撤銷。
4.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因存在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
(三)本條件中所稱“典型案例”是指入選法務部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或在省(部)級以上公證主管部門、公證協會組織的相關理論研討、學術交流會上發表或交流的案例。
(四)本條件中所稱“公開發表論文”是指以獨立、第一作者或者通訊作者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國際標準刊號ISSN(包括高校公開發行的學報,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論文集等)或公證專業相關刊物上發表的論文。
(五)本條件中所稱“專著、譯著、教材”是指本專業,且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公開出版的專著、譯著、教材。
(六)本條件中所稱“重大課題、重大調研”是指由省(部)級以上公證主管部門或公證協會發起的課題、調研項目。
(七)對在公證機構改革中由行政編制轉為事業編制的公證員,可不受職稱層級限制,依據學歷資歷條件和業績成果直接申報評審相應級別職稱。
(八)本條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業績與成果、表彰獎勵、論文論著等,應當提供相應有效佐證材料。
第十五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司法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條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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