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工程技術應急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工程技術應急專業職稱申報條件》是為了貫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工程技術應急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重慶市工程技術應急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2023年9月1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應急管理局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應急專業職稱申報條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工程技術應急專業職稱申報條件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應急管理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工程技術應急專業職稱申報條件》的通知
渝人社發〔2023〕5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應急管理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應急管理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應急管理局,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應急管理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工程技術應急專業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深化工程技術人才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6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工程技術應急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技藝高超、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結合我市工程技術應急人才需求和職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工程技術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分設員級和助理級。員級、助理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重慶市各類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從事應急工程、安全工程相關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安全工程專業初、中級職稱通過考試取得,不再進行相應評審。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適用於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工程技術應急專業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才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技術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輔助工作的實際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1年,經考察合格;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中等職業學校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九條 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技術知識。具有獨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工作的實際能力,能處理本專業範圍內一般性工程、研發或技術服務難題。具有指導技術員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或大學專科學歷,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4年。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練掌握並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技術體系、平台架構、技術標準、相關法律法規、規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術管理能力。
2.了解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現狀和發展趨勢,有一定的技術實踐經驗,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
3.具有獨立承擔本專業較複雜技術項目的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較複雜的技術問題。
4.具有一定的本專業技術研究能力,能夠撰寫解決複雜技術問題的研究成果或技術報告。
5.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獲省(部)級以上技術獎,或完成地(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標準、規範、規程,或獲得相關智慧財產權,或公開出版著作,或公開發表論文,或獨立撰寫研究報告、技術報告2篇。
2.作為技術人員參與應急處置、應急救援、應急演練,或自然綜合監測預警、災害調查評估,或應急設施設備的開發、調試、運維工作,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或參與制定中小型以上企業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的標準、制度、規劃、預案,並發布實施;或參與本單位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的科研開發、技術推廣套用等工作,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3.參與安全風險、自然災害監測(評估預警)、安全事故、災害事件的調查評估和應急處置等技術性工作,並完成相關技術報告。
4.從事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防治或應急救援等有關工作,獲地(市)級及以上表彰。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師職稱以來,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破格申報評審工程師:
1.獲得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
2.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獎(個人排名前3)。
3.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技術規範,或地方技術規範(個人排名前2)。
4.獲授權發明專利(個人排名前3)。
5.從事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防治或應急救援等有關工作,獲省級及以上表彰。
第七章 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熟悉本專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能熟練套用相關技術標準、規範、規程等。
2.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跟蹤本專業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熟悉本專業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現狀和發展趨勢,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較大項目,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能夠科學運用本專業理論和技術知識主持本專業相關技術工作,具有解決工程技術工作中關鍵性技術問題和準確地指導解決實際工作中複雜、疑難問題的能力與經歷。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發揮重要作用,能夠指導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工程師職稱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獲省(部)級以上科學技術獎。
2.獲省(部)級以上技術獎(個人排名前3)。
3.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個人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地(廳)級科研項目(課題)。
4.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技術規範(個人排名前5),或主持制定、修訂地方技術規範。
5.獲授權發明專利(個人排名前3),或實用新型專利、軟體著作權(個人排名第1)3項。
6.參與完成(個人排名前3)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成果在實踐中轉化套用,具有突出的經濟社會效益。
7.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完成應急處置、應急救援、應急演練,或自然綜合監測預警、災害調查評估,或應急設施設備的開發、調試、運維工作,取得突出的經濟社會效益;
或主持制定中小型以上企業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的標準、制度、規劃、預案,並發布實施;或作為本單位防災減災、應急救援項目負責人,在科研開發、技術推廣套用等工作中,取得突出的經濟社會效益。
8.主持完成重大安全工程項目、重大安全生產技術改革項目、地(廳)級以上安全生產重點項目;或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技術負責人,創建達標或持續運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等級;或主持制定中小型以上企業安全生產標準,並發布實施;或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技術負責人,在科研開發、技術推廣套用等工作中,取得突出的經濟社會效益。
9.主持安全風險、自然災害監測(評估預警)、安全事故、災害事件的調查評估和應急處置等技術性工作,完成相關技術報告。
10.主持完成1項國家級或2項省(部)級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並通過驗收;或主持完成1項行業或大中型企業標準體系的設計和建立,並實施套用。
11.公開出版著作(本人撰寫3萬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
12.從事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防治或應急救援等有關工作,獲省級以上表彰。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者(具備博士學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高級工程師:
1.獲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或三等獎(個人排名第1)。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獲國家級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2項,或獲省(部)級技術獎一等獎2項。
3.參與制定、修訂(個人排名前3)國家技術規範1項,或主持編寫地方標準。
4.獲授權發明專利(個人排名第1)。
5.主持研製開發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成果在實踐中轉化套用,具有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6.獲“全國應急管理系統二級英雄模範”以上榮譽稱號;或從事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防治或應急救援等有關工作,獲省(部)級以上表彰。
第八章 正高級工程師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一般應具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後,從事工程技術工作滿5年。
第十五條 申報正高級工程師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具有紮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能創造性開展工程技術工作,在工程技術套用上有較高造詣,掌握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和現代管理科學。
2.能夠主持完成本專業領域重大項目,能夠解決重大技術問題或掌握關鍵核心技術,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把握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現狀,最新科技信息和發展趨勢,具有引領本行業、本專業科技發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論研究成果和關鍵技術突破。
4.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在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和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發揮了較強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5.在指導、培養中青年學術技術骨幹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能夠有效指導高級工程師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業績條件。
取得高級工程師以來,符合下列條件之二:
1.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5),或二等獎(個人排名前3),或三等獎(個人排名第一)2項。
2.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獲國家級技術獎一等獎,或二等獎2項;或獲省級技術獎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4項,或一等獎1項和二等獎2項。
3.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課題),或省(部)級科研項目(課題)2項。
4.參與(個人排名前3)制定、修訂國家技術規範,或主持制定、修訂地方技術規範2項。
5.獲授權發明專利2項(個人排名第1),其中至少1項已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個人排名前5)。
6.主持研製開發的新技術、新方法、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等成果在實踐中轉化套用,具有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7.主持完成應急處置、應急救援、應急演練,或自然綜合監測預警、災害調查評估,或應急設施設備的開發、調試、運維工作,或解決重大技術問題,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8.主持完成省(部)級及以上安全生產重大項目或重大技術改革項目,或解決重大技術問題,在安全技術革新、引進和推廣新技術等方面實現重大突破,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9.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單位下達或委託的安全事故、災害事件等調查評估和應急處置的技術性工作,並完成相關技術報告。
10.主持解決了長期未解決的複雜疑難技術問題,其技術成果經省(部)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鑑定認可。
11.公開出版著作(獨著10萬字以上;合著20萬字以上,本人撰寫不少於10萬字);或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3篇。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學歷、職稱年限,但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取得高級工程師職稱2年以上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並由2名本專業或相近專業正高級工程師推薦,可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工程師:
1.獲國家科學技術獎。
2.獲省(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個人排名前3),或二等獎(個人排名第1)。
3.作為項目(技術)負責人,獲國家級技術獎一等獎2項,或二等獎4項;或獲省級技術獎一等獎4項。
4.主持制定、修訂國家技術規範。
5.獲中國優秀專利獎以上2項。
6.獲“全國應急管理系統一級英雄模範”以上榮譽稱號;或從事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防治或應急救援等有關工作,獲國家級表彰。
第九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的業績成果須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
(二)本條件中業績成果的數量規定均包括“以上”;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三)本條件中“達到以下條件之二”,是指不同項目滿足2項業績條件或滿足同一業績條件2次。
(四)本條件中所獲獎勵、表彰均以個人獲獎證書或相關檔案為準。
(五)本條件中“科學技術獎”指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頒發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
(六)本條件中“國家級技術獎”指由國家部委設立或認可的行業協會、學會技術類獎項;“省級技術獎”指由省級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或認可的行業協會、學會技術類獎項。
(七)本條件中“國家技術規範”指已發布的國際、國家、行業標準、規範、規程等;“地方技術規範”指已發布的地方標準、規範、規程,或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制定發布的團體標準等。
(八)本條件中“省級表彰”是指省黨委、政府及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的表彰;“省(部)級表彰”是指省黨委、政府及國家部委的表彰。
(九)本條件中的“社會效益”,是指成果實現了技術創新的社會價值,為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較好的、突出的、顯著的、特別顯著的社會效益分別須提供有關行業、企業1家、3家、5家、8家以上認可的改善環境、勞動、生活條件、節能、降耗、增強國力、軍力等的效益證明。
(十)本條件中的“經濟效益”,是指按年增產值計算,不含潛在經濟效益。較好的經濟效益,是指年增產值500萬元以上。突出的經濟效益,是指年增產值1000萬元以上。顯著的經濟效益,是指年增產值2000萬元以上。特別顯著的經濟效益,是指年增產值3000萬元以上。
(十一)本條件中的“論文”,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訊作者)身份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學術期刊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上的學術論文。“著作”是指公開出版的具有國際標準書號ISBN的著作。
(十二)本條件中的“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CSSCI、中國科學研究院CSCD收錄的學術期刊,論文收錄情況以論文發表時的版本為準。EI、SCI等收錄檢索論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論文。
(十三)本條件中“大中小型企業”按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現行有效)予以界定。
(十四)本條件中的“專利實施”,包括專利轉化、轉讓、許可、質押融資、作價投資或自行實施等各種專利套用形式。專利實施取得的經濟效益,需提供財務數據、納稅證明、契約等佐證材料。
(十五)本條件中的“創建達標或持續運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以上等級”,不包括依靠第三方技術機構創建達標或持續運行的情形。
第十七條 獲得工程類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工程技術人員,可提前1年參加相應專業職稱評審。
第十八條 技工院校畢業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8〕74號)、《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印發〈關於在工程技術領域實現高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貫通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20〕32號)有關規定申報。
第十九條 本條件中的適用範圍具體包括從事以下領域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應急工程專業。
1.應急管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應急體系建設,應急信息化建設,城市應急管理;
2.防災減災救災標準、規程和規劃制定,防災減災救災設施設備研究開發,水旱災害、森林災害、地震、地質災害、氣象災害等自然災害風險監測預警、風險普查、風險評估,技術規範的制修訂及貫徹實施;
3.應急救援預案修編、演練和評估,應急救援指揮調度,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抗洪搶險、森林災害救援、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突發事故救援;
4.自然災害事件的研判、技術分析、調查評估和災後重建;
5.應急救援新技術、新方法開發與推廣,應急救援技術標準、技術檔案的制訂、修訂等相關工作。
(二)安全工程專業。
1.安全科學技術開發與推廣,安全工程設計與施工,安全生產運行控制,安全檢查、監測、檢驗、諮詢評價與評估認證;
2.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與服務,安全生產技術標準、技術檔案的制修訂等技術工作;
3.安全事故預測預防與調查分析,安全事故調查與處理。
第二十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應急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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