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條件

《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條件》是為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哲學社會科學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社會科學院關於深化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09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需求和專業屬性,制定的條件。

2023年3月29日,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社會科學院發布《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條件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社會科學院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兩江新區組織人事部、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黨群工作部、萬盛經開區人力社保局,市級部門人事(幹部)處,各高等院校科研單位人事處,大型企事業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
現將《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申報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社會科學院
2023年3月29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職稱改革,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和選拔我市哲學社會科學專業技術人才,培養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風過硬、學術精湛、充滿活力、業績突出的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社會科學院關於深化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09號)、《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哲學社會科學人才需求和專業屬性,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研究實習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
第二章 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條件適用於重慶市各類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離退休人員,我市普通本科教育、職業教育及基礎教育中從事社會科學研究的人員不適用本條件。
第三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人員申報職稱,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作風端正,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及職稱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職業資格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的。
(二)專業技術人員受到政務(黨紀)處分,在處分影響期內的。
(三)其他規定不得晉升職稱(職務、職級)期間的。
第四章 研究實習員申報條件
第六條 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1年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
第七條 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初步掌握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備從事科學研究的能力,能夠在高、中級研究人員的指導下開展科研工作。
第五章 助理研究員申報條件
第八條 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後,從事研究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後,從事研究工作滿4年。
第九條 申報助理研究員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對某一學科或特定領域具有較為系統的專業知識,熟悉本學科前沿發展動態,掌握科研工作的方法,具備獨立開展科研工作的能力。
2.能夠獨立發表論文或撰寫研究報告;參與本學科相關領域的課題或項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
(二)業績條件
1.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以來,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三,其中(6)、(7)、(8)項條件僅適用於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專職人員,可正常申報:
(1)參與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參與完成省級部門、地(市)級黨委政府、企事業單位公開招標的決策諮詢研究項目2項。
(2)在公開出版的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
(3)出版學術專著1部(獨著;合著個人須撰稿1萬字以上)。
(4)科研成果或決策諮詢建議獲省級部門或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正職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1項;或獲省級以上部門或地(市)級以上黨委、政府轉化套用的咨政成果1項;或研究成果被全國社科工作辦《成果要報》刊載。
(5)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以上獎勵1項。
(6)參與完成省級部門、地(市)級黨委政府、企事業單位委託的決策諮詢研究項目2項。
(7)參與完成省級部門、地(市)級黨委政府組織的社科類學術活動或科普活動2次,且提交學術論文或作大會發言,並獲獎1項。
(8)以第一作者完成的學術成果獲地(市)級三等獎及以上1項。
2.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以來,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同時具備正常申報條件之一的非同類條件,可優先申報:
(1)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
(2)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1篇。
(3)科研成果或決策諮詢建議獲省(部)級副職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1項(個人排名第1)。
(4)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以上優秀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5),或三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3)。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任職年限等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取得研究實習員職稱2年以上(具備碩士以上學位不受此限制),業績、成果具備正常申報條件之二且同時具備優先申報條件之一(非同類條件)的,由2名以上具有社科研究高級職稱的人員推薦,可破格申報助理研究員職稱。
第六章 副研究員申報條件
第十條 具備博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研究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研究工作滿5年。
第十一條 申報副研究員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科研能力較強,具有較紮實的學術功底和較豐富的學術積累,作為學術骨幹,在本學科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能夠對本學科某一領域有深入的創見性研究,獨立撰寫具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著或論文,在推動學科建設和發展方面作出較大貢獻。
主要從事套用研究和決策諮詢研究的人員,能夠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深入研究相關領域重要問題,形成具有較高質量的對策研究成果;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重要項目,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和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設計具有較高學術意義或套用價值的研究課題,具有指導和主持本學科領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1.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以來,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三,其中(1)、(2)兩項至少具備1項,可正常申報:
(1)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省級部門或地(市)級黨委、政府公開招標的決策諮詢類研究項目3項。
(2)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4篇,其中CSSCI期刊論文2篇。
(3)出版學術專著1部(獨著;合著個人撰稿5萬字以上)。
(4)科研成果或決策諮詢建議獲國家級副職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1項,或省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正職領導肯定性批示1項,或省級黨委、政府副職領導肯定性批示1項(以上均為個人排名前3);或獲中央和國家部委採納套用的咨政成果1項,或省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採納套用的咨政成果1項,或省級部門或地(市)級黨委、政府轉化套用的咨政成果3項(以上均為個人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被全國社科工作辦《成果要報》刊載。
(5)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優秀成果獎一等獎1項,或二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7),或三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5);或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優秀成果獎一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7),或二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5),或三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3)。
2.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以來,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同時具備正常申報條件之一的非同類條件,可優先申報:
(1)主持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科研項目1項。
(2)主持完成的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結項等次為優秀。
(3)在頂級、權威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1篇。
(4)科研成果或決策諮詢建議獲國家級副職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1項(個人排名第1)。
(5)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優秀成果獎一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5),或二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3),或三等獎1項(個人排名第1);或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優秀成果獎一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3),或二等獎1項(個人排名第1)。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學位、任職年限等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取得助理研究員職稱2年以上(具備博士學位不受此限制),業績、成果具備正常申報條件之二且同時具備優先申報條件之一(非同類條件)的,由2名以上具有社科研究正高級職稱的人員推薦,可破格申報副研究員職稱。
第七章 研究員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副研究員職稱後,從事研究工作滿5年。
第十三條 申報研究員須滿足以下能力業績條件:
(一)專業能力
1.科研能力強,具有紮實的學術功底和深厚的學術造詣,作為學科帶頭人,在本學科領域具有重要影響力。
主要從事基礎研究的人員,能夠在本學科某一領域做出開創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論問題上有所突破,獨立撰寫高水平的學術專著和高質量的學術論文,促進本學科發展,在推動理論創新、文明傳承、學科建設等方面作出重要貢獻。
主要從事套用研究和決策諮詢研究的人員,能夠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深入研究相關領域重要問題,形成高質量的對策研究成果;或作為負責人主持完成重要項目,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能夠根據國家需要和本學科國內外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提出本學科領域的研究方向,設計具有重要意義或開創性研究課題,具有指導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業績條件
1.取得副研究員職稱以來,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三,其中(1)、(2)兩項至少具備1項,可正常申報:
(1)主持完成國家級科研項目1項;或主持完成省(部)級重點以上科研項目2項;或主持完成省(部)級科研項目4項;或主持完成省級部門或地(市)級黨委、政府公開招標的決策諮詢類研究項目6項。
(2)在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8篇,其中,頂級、權威核心期刊論文1篇或CSSCI期刊論文4篇。
(3)出版學術專著1部(獨著,字數不少於15萬字)。
(4)科研成果或決策諮詢建議獲國家級副職以上領導肯定性批示1項,或省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正職領導肯定性批示1項,或省級黨委、政府副職領導肯定性批示2項(以上均為個人排名第1);或獲中央和國家部委採納套用的咨政成果1項,或省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採納套用的咨政成果2項,或省級部門或地(市)級黨委、政府採納套用的咨政成果4項(以上均為個人排名第1);或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被全國社科工作辦《成果要報》刊載。
(5)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優秀成果獎一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7),或二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5),或三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3);或科研成果獲得省(部)級優秀成果獎一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5),或二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3),或三等獎1項(個人排名第1)。
2.取得副研究員職稱以來,業績、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且同時具備正常申報條件之一(非同類條件),可優先申報:
(1)主持完成國家級重點以上科研項目1項。
(2)主持完成的國家級項目結項等次為優秀。
(3)在頂級、權威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論文2篇。
(4)科研成果或決策諮詢建議被國家級正職領導肯定性批示1項(個人排名第1)。
(5)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優秀成果獎一等獎1項(個人排名前3),或二等獎1項(個人排名第1)。
(三)破格條件
對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學歷資歷、任職年限等要求,但確有真才實學、業績突出、作出重要貢獻的,取得副研究員職稱2年以上,業績、成果具備正常申報條件之二且同時具備優先申報條件之一(非同類項條件)的,由2名以上具有社科研究正高級職稱的人員推薦,可破格申報研究員職稱。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有關條款說明:
(一)本條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級。
(二)本條件中所稱“論文”,若非特別註明,均指獨立或以第一作者公開發表在具有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標準刊號ISSN學術期刊(包括高校公開發行的學報,出版社公開出版的論文集等)上的本專業學術論文,且字數不低於3000字。
(三)本條件中所有業績成果均指與申報專業相近相關的業績成果,同一業績成果不得重複計算。
(四)本條件所稱“核心期刊”主要是指由北京大學圖書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南京大學“中文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來源期刊”、中國社會科學評價研究院“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AMI綜合評價報告”收錄的學術期刊(均不含增刊、擴展版);以及SCI、EI、SSCI等境外權威科技論文檢索工具或文摘收錄檢索的學術期刊,以論文發表時間的版本為準。
1.頂級、權威核心期刊的認定,以中國社會科學評價研究院發布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期刊AMI綜合評價報告》為準;
2.在《人民日報》《光明日報》《經濟日報》理論版獨立或個人排名第一的1500字版面以上學術理論文章每1篇計算為1篇CSSCI期刊論文;在《重慶日報》理論版和其它省(直轄市)同類報刊獨立或個人排名第一的1500字版面以上學術理論文章每2篇折算為1篇核心期刊論文,最多折算2篇核心期刊論文;
3.科研成果被《新華文摘》《人大報刊複印資料》《中國社會科學文摘》全文轉載,每1篇計算為1篇CSSCI期刊論文。
(五)本條件中的科研項目包括國家級科研項目、省(部)級科研項目、省級部門科研項目,地(市)級黨委政府、企事業單位公開招標的科研項目。
1.國家級項目包括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2.省(部)級科研項目主要包括重慶市社科規劃項目、重慶市技術預見與制度創新項目、重慶市技術創新與套用發展項目、重慶市科技傳播與普及專項、重慶市重大決策諮詢研究項目以及省(部)級單位或機構發布或委託的科研項目;
3.省級部門科研項目是指廳(直轄市局)級單位或機構發布或委託的科研項目;
4.科研項目的完成以立項單位授予的驗收合格證書或結項證書為準。同一科研項目多次獲獎的,以較高的獎項計算。
(六)本條件中所指的決策諮詢建議,是指具有報送資格的決策諮詢部門刊印的咨政建議;採納套用以正式檔案形式採用為準(證明材料應註明檔案採用的具體內容)。
(七)本條件中所指的獲獎,均為科研成果獎勵,以獎勵證書或表彰檔案為準。國家級獎勵是指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名義頒發的獎勵。省(部)級獎勵是指以中央、國家各部(委)或省級黨委、政府名義頒發的獎勵。
第十五條 重慶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負責民辦社科研究機構專職人員社科研究系列中、初級職稱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 本條件由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社會科學院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條件自2023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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